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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近期中国人民银行发布了《外币代兑机构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请问,为什么要对外币代兑机构经营外币兑换业务进行规范管理? 答:随着我国经济开放度的日益提高,对外交往更趋频繁,境内居民个人及来华人员对便捷的外币兑换服务的需求也不断增长,而现有的银行兑换网点还远不能满足这种需求。目前国内已有相当数量的宾馆、酒店、商场、旅行社等涉外单位与银行签订协议,代理银行办理外币兑换业务。但由于对代理外币兑换业务的行为缺乏明确的规定,外币代兑机构的外币兑换业务游离于银行监管和外汇兑换监管体系之外,不利于维护正常的市场秩序和保障国内外兑换人的合法权益。 在此背景下,为规范外币代兑机构外币兑换业务的经营行为,更好地满足境内居民个人和境外来华人员的兑换需求,维护外汇市场秩序,中国人民银行制定并出台了本《办法》。 问:能否介绍一下《办法》的主要内容? 答:《办法》具体包括以下三方面内容: 第一,规范外币代兑机构办理外币兑换业务的市场准入和经营行为。代兑机构办理外币兑换业务,必须具备一定的条件,如具有境内企业法人资格、有固定的营业场所等。银行授权代兑机构办理外币兑换业务时,必须与代兑机构签订书面协议,并向当地外汇局备案。外币代兑机构只能与同城的一家银行签订授权协议办理外币兑换业务,不得与多家银行或异地的银行签订授权协议。外币代兑机构应当按照授权银行制定的外币兑换牌价管理规定,办理外币兑换业务,并在其营业场所的显著位置公布外币兑换牌价,并应当遵守授权银行制定的收兑外币的保管、上缴、库存限额的管理制度。 第二,明确规定银行应严格履行对其授权签约的外币代兑机构的管理职责。银行总行要制定统一的系统内部委托办理外币兑换业务的管理制度及风险控制制度,授权银行要根据总行的管理制度及风险控制制度制定相应的管理规定和操作规程。银行授权代兑机构办理外币兑换业务时,必须与代兑机构签订书面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以及纠纷处理原则。此外,银行要对外币代兑机构的铭牌、外汇牌价、外币兑换水单、头寸、统计申报以及从业人员的业务培训和资格审查等方面加强监督管理。 第三,明确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其分支机构依法对银行授权的外币代兑机构的外币兑换业务进行监督管理。银行授权代兑机构办理外币兑换业务,必须持规定的材料向当地外汇局备案。在备案确认前,代兑机构不得办理外币兑换业务。授权银行和外币代兑机构,如果发生未按规定备案、违规制定外币兑换牌价等行为,外汇局将根据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问:哪些境内机构可以成为外币代兑机构? 答:在我国境内注册登记的企业法人机构,可以根据它们在各种涉外营业场所,如口岸、机场、码头和旅游点等的业务需求,向银行申请代理外币兑换业务;银行也可根据其在上述涉外营业场所的营业网点情况,授权境内机构代理外币兑换业务。同时,境内机构办理外币兑换业务还应具备以下条件:固定的营业场所;不少于2名从事外币兑换业务的工作人员;具备能够准确、及时接收授权银行汇率的设备或手段;授权银行要求的其他条件。 问:外币代兑机构可以办理哪些外币兑换业务? 答:外币代兑机构办理外币兑换业务的品种限于可自由兑换货币的现钞及旅行支票。外币代兑机构只能为境内居民个人及非居民个人办理用外币和外币旅行支票兑换人民币的单方面兑换业务,不能办理用人民币兑换外币的兑换业务,即境内居民个人出国留学、旅游、探亲等所需的外汇,仍须到开办此项业务的银行网点用人民币购买。 如果非居民个人要将在外币代兑机构兑换所得的人民币兑回外币,需到为其办理外币兑换业务的代兑机构的授权银行办理,兑回金额不得超过原兑换的外币金额,兑回有效期为自兑换之日起6个月内。居民个人不得办理兑回业务。 问:《办法》所称“境内居民个人”和“非居民个人”分别是指什么? 答:《办法》所称“境内居民个人”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中国人及未取得境外永久居留权持中国护照的中国人,“非居民个人”是指外国人及港澳台同胞。 问:如何处理在《办法》施行前所设立的外币代兑机构? 答:《办法》出台后,拟办理外币兑换业务的境内机构应按照《办法》的有关规定取得外币代兑业务资格并办理业务。对于在《办法》施行前所设立的外币代兑机构,应当在《办法》发布实施之日起两个月内,由其授权银行按《办法》的要求向所在地外汇局补办备案手续。未及时办理备案手续或者办理备案手续不合格的外币代兑机构,将不再拥有外币兑换业务资格,不得继续办理外币兑换业务。 附件1: 外币代兑机构管理暂行办法 2003-10-17/safe/2003/1017/404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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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年,面对非典疫情、多种自然灾害和复杂多变的国际形势带来的严峻困难和挑战,我国实现国民经济较快发展,对外贸易快速增长,外商来华直接投资继续保持较大规模。在此背景下,我国国际收支经常项目、资本和金融项目继续保持顺差。其中,经常项目实现顺差459亿美元,同比增长了30%;资本和金融项目顺差527亿美元,同比增长了63%;在经常项目、资本和金融项目双顺差的推动下,外汇储备大幅增长1168亿美元,外汇储备增幅为历史最高水平。2003年我国国际收支主要特点如下: 一、经常项目顺差规模快速增长 货物项下顺差规模与2002年基本持平。根据国际收支统计口径,2003年,我国货物贸易顺差447亿美元,同比仅增长1%,其中出口4383亿美元,进口3936亿美元,同比分别增长35%和40%。2003年我国出口实现高速增长得益于我国宏观经济的快速发展和出口企业产品竞争力的不断提高,以及出口政策的调整;另一方面,我国国内需求旺盛,关税水平逐步降低,使2003年进口继续保持较高增长。与上年情况不同,2003年进口增速超过了出口增速,使得货物贸易顺差规模同比增幅较小。 服务贸易规模进一步增长,逆差有所扩大。随着我国服务领域的对外开放以及人员、经济往来的日益密切,服务贸易规模逐年扩大。2003年我国服务项下的收入与支出分别达到467亿美元和553亿美元,同比分别增长18%和19%。服务项下逆差仍呈现扩大趋势,达到86亿美元,同比增长26%。从具体构成看,运输仍是服务项目逆差的主要因素;旅游收支和其他商业服务均为顺差,但旅游顺差有所下降,降幅达56%,其中旅游收入同比下降15%,支出同比下降1%。此外,我国在计算机和信息服务、专有权利使用费、咨询项下的支出增长迅速,逆差明显上升。 收益项下收支规模均增长,逆差规模小于去年同期水平。2003年,我国收益项下收入161亿美元,同比增长93%,收益支出239亿美元,同比增长3%。2003年,外国来华直接投资以境外的资本金汇入和设备为主,境内外资企业的利润再投资规模上升较缓,收益项下支出增长较小。收益项下收入大增和支出缓慢增长使2003年收益项下逆差缩小到78亿美元,逆差同比下降48%。 经常转移顺差增幅较大。2003年,经常转移顺差规模达到176亿美元,同比增长36%,大大高于往年水平。我国居民个人来自境外的侨汇收入增长,是经常转移呈现大幅顺差的主要原因。 二、资本和金融项目顺差规模大幅上升 2003年资本和金融项目实现顺差527亿美元,较上年323亿美元的顺差规模增长63%。该项下的主要特点是: 外商来华直接投资流入稳定。我国2003年实际吸引外商来华直接投资达到535亿美元,同比增长了1%。我国直接投资流入的小幅增长表明,在2003年世界经济不景气情况下,我国经济结构的不断改善和经济保持高速发展,仍吸引了世界各国大量的新增资金。 证券投资项下由逆差转为顺差。证券投资项下在2003年呈现顺差114亿美元。2003年,我国金融机构改变了近年来不断增持境外证券的做法,纷纷将资金调回国内,满足国内日增的贷款需求。金融机构这种减持境外证券,调整境内外资产匹配的行为,改变了我国证券投资项下自1998年以来持续较大逆差的状况。同时,我国企业境外筹资和我国吸引外资来华进行证券投资步伐加快,也是证券投资项下呈现顺差的重要原因。 其它投资逆差规模有所上升。2003年其它投资项下逆差59亿美元,上年该项下为逆差41亿美元。2003年我国部分金融机构在减少拆放境外资产的同时,增持了其它类型的外汇资产,导致整个其它投资项目呈现逆差。 三、储备资产增长较大 在经常项目、资本和金融项目双顺差的推动下,2003年我国国际储备快速增长,其中,特别提款权和在基金组织的储备头寸分别增加0.90亿美元和0.89亿美元,外汇储备增加1168亿美元,增加额创历史最高水平。截至2003年末,我国外汇储备规模达到4032.5亿美元。 四、净误差与遗漏出现在贷方 在国际收支平衡表编制方法基本不变的情况下,2003年的净误差与遗漏出现在贷方,为184.22亿美元,相当于国际收支口径的货物贸易进出口总额的2.21%,在国际公认的合理范围之内。 从我国历年国际收支平衡表数据来看,贸易、经常转移和直接投资项下保持多年顺差,并成为我国国际收支保持整体顺差的主要因素;而服务和收益项下均呈现逆差,但规模远远小于贸易、经常转移和直接投资项下的顺差规模;证券投资项目近年来持续较大逆差,但2003年出现较大顺差;其它投资项目在不同年份顺差和逆差经常出现转换。 2004年,我国经济发展的外部环境好于2003年,经济增长势头良好。预计2004年我国贸易进出口仍将保持较快增长,对外贸易将保持基本平衡,服务和收益项目为逆差,但经常转移仍保持顺差。外商来华直接投资将保持较大规模增长。预计2004年我国仍将维持经常项目和资本项目双顺差局面,人民币汇率保持稳定。 2004-04-28/safe/2004/0428/408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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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进一步加强对外币流动的监测,规范外币旅行支票的管理,方便对外交往,日前,国家外汇管理局发布了《关于外币旅行支票代售管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长期以来,外币旅行支票作为一种重要的外币支付凭证,在携带或者邮寄出境时由外汇管理部门和海关共同管理。随着我国对外交往的不断扩大和日益频繁,为适应形势需要,提高通关效率,简化和规范外币支付凭证出入境的管理方式,国家外汇管理局、海关总署于2003年8月联合下发了《携带外币现钞出入境管理暂行办法》。其中明确规定,海关不再对出入境人员携带外币支付凭证予以管理,将携带外币支付凭证的监测纳入银行管理系统。为做好政策衔接,国家外汇管理局及时将规范外币支付凭证管理纳入工作日程,有重点、分步骤地研究制订一系列的规范性文件,《通知》就是其中之一。 《通知》所称“外币旅行支票”是指境内商业银行代售的、由境外银行或专门金融机构印制、以发行机构作为最终付款人、以可自由兑换货币作为计价结算货币、有固定面额的票据。 《通知》明确了外币旅行支票的代售对象和原则性用途。外币旅行支票的代售对象,可以是境内机构、驻华机构,也可以是境内的居民个人或非居民个人。银行代售的外币旅行支票原则上应限于境外旅游、朝觐、探亲会亲、境外就医、留学等非贸易项下的对外支付,不得用于贸易项下或资本项下的对外支付。 《通知》对购买外币旅行支票的资金来源作出了规定。境内机构、驻华机构申请购买外币旅行支票,应以其经常项目外汇账户、外汇资本金账户以及其它明确可用于经常项目支出的外汇账户内资金购买,或用人民币账户内资金购汇后购买,不得以外币现钞或人民币现钞购买外币旅行支票。境内居民个人可以用外汇存款账户内资金或外币现钞购买外币旅行支票,也可以用人民币账户内资金或人民币现钞购汇购买外币旅行支票。非居民个人可以用外汇存款账户内资金或外币现钞购买外币旅行支票,非居民个人在境内的合法人民币收入可按有关规定兑换成外汇后购买外币旅行支票。 《通知》规范了客户购买外币旅行支票需出示的证明材料,并要求银行对证明材料进行真实性审核,对符合规定的,为其办理购买手续。此外,还对银行代售外币旅行支票有关的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和反洗钱等作出了要求。 《通知》的发布,使外币旅行支票的代售管理等环节有章可循,进一步解决了过去长期存在的银行在审核标准和操作程序上不统一等问题。同时,对进一步规范外币支付凭证的出入境管理,防止外币资金违规流动,方便对外交往具有积极作用。 《通知》自2004年4月1日起施行。 小资料 购买外币旅行支票的具体操作 应向银行提交的证明材料 境内机构、驻华机构购买外币旅行支票 (1)购买申请书;(2)出国任务批件或有效签证护照;(3)出国费用预算表;(4)其它证明材料。 境内居民个人、非居民个人用其外汇现汇账户内资金购买外币旅行支票 1、一次性购买金额在等值1万美元(含1万美元)以下的:(1)购买申请书;(2)本人有效身份证明;(3)已办妥前往国家或地区有效入境签证的护照,或者前往港澳通行证。 2、一次性购买金额在等值1万美元以上5万美元(含5万美元)以下的:(1)购买申请书;(2)本人有效身份证明;(3)已办妥前往国家或地区有效入境签证的护照,或者前往港澳通行证;(4)证明其真实性用途的相关材料。 3、一次性购买金额在等值5万美元以上的:应持上述第2条规定的证明材料向所在地外汇局申请,经所在地外汇局真实性审核后,银行凭所在地外汇局出具的核准件为其办理购买外币旅行支票手续。 境内居民个人、非居民个人用外币现钞存款账户内资金或外币现钞购买外币旅行支票 1、一次性购买金额在等值1万美元(含1万美元)以下的:(1)购买申请书;(2)本人有效身份证明;(3)已办妥前往国家或地区有效入境签证的护照,或者前往港澳通行证;(4)居民个人还应提供银行取款凭证等证明其合法外汇来源的证明材料;非居民个人还应提供其入境申报外币现钞数额的海关申报单等证明其合法外汇来源的证明材料。 2、一次性购买金额在等值1万美元以上2万美元(含2万美元)以下的:(1)购买申请书;(2)本人有效身份证明;(3)已办妥前往国家或地区有效入境签证的护照,或者前往港澳通行证;(4)居民个人还应提供银行取款凭证等证明其合法外汇来源的证明材料;非居民个人还应提供其入境申报外币现钞数额的海关申报单等证明其合法外汇来源的证明材料;(5)证明其真实性用途的相关材料。 3、一次性购买金额在等值2万美元以上的:应持上述第2条规定的证明材料向所在地外汇局申请,经所在地外汇局真实性审核后,银行凭所在地外汇局出具的核准件为其办理购买外币旅行支票手续。 境内居民个人以人民币购汇购买外币旅行支票 银行在办理其人民币购汇手续时,应按照《境内居民个人购汇管理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办理。在核准购汇的额度内,境内居民个人可以自行决定购买外币旅行支票的数额。 2004-03-19/safe/2004/0319/407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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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在去年下半年开展的外汇指定银行收汇、结汇业务专项检查中发现,一些银行存在违反国际收支统计申报、结售汇统计以及大额和可疑外汇资金交易报告等有关规定的行为。 近年来,为了完善国际收支和外汇收支统计,加强对外汇收支的监测预警,国家外汇管理局先后修订了《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办法实施细则》,发布了《外汇指定银行办理结汇、售汇业务管理暂行办法》,对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和结售汇统计工作做出了明确规定。此外,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金融机构大额和可疑外汇资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银行还须履行大额和可疑外汇资金交易报告的职责。 从此次专项检查情况看,绝大多数银行都比较重视国际收支统计申报、结售汇统计以及大额和可疑外汇资金交易报告工作,能够按照相关规定履行统计申报(报告)义务,但也在不同程度上存在一些问题。 一是部分银行在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工作中存在漏报、迟报、重复申报以及申报的项目、金额、交易信息不全等问题,影响了国际收支统计申报的准确性和及时性。例如,某银行将2笔共计4330万美元的境外索赔款收入错误申报为出口货款,将2笔共计1亿美元的经常项下航空客运收入错误申报为资本项下收入。某银行信用卡中心所有跨境收汇均未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等。 二是在银行结售汇统计中,一些银行报送的结售汇统计报表未严格区分贸易、非贸易和资本项下的资金性质,影响了结售汇统计的准确性。例如,浙江省某银行将2003年1-6月所有资本项下结汇共5287万美元全部统计在贸易项下,造成贸易项下收汇结汇的虚增。北京某银行2003年1-6月有1.52亿美元的贸易项下结汇被混入非贸易和资本项下结汇。 三是从大额和可疑外汇资金交易报告制度的执行情况看,部分银行存在漏报、错报大额外汇资金交易的情况,影响了反洗钱信息的全面性和准确性。如广东东莞市某银行2003年4-6月漏报大额收汇、结汇资金交易19笔,涉及金额1980万美元。北京某银行2003年4-6月对一家公司的大额收汇情况共有13笔,1.705亿美元未按规定报告。 国际收支统计申报是编制国际收支平衡表的基础,结售汇统计是对本外币间兑换活动的全面监测,金融机构大额和可疑外汇资金交易的报告则是外汇领域反洗钱信息的重要来源。如果银行不认真履行有关统计申报和报告义务,就会影响国家宏观监测数据的准确性和及时性,属于严重违反外汇管理规定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规定,外汇局可以责令改正,通报批评,并处5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的处罚。 目前银行已开始积极采取措施改进有关统计申报和报告工作,确保申报统计数据的准确性。国家外汇管理局将继续加强对银行国际收支统计、结售汇统计、大额和可疑外汇资金交易报告的检查力度,对银行的违规行为,一经查实,将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2004-03-02/safe/2004/0302/407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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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我国对外开放的扩大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境内居民个人的对外交流日趋频繁。为了更好地满足居民个人经常项目下真实合理的用汇需求,方便个人向银行购买外汇,近年来,国家外汇管理局陆续采取了一系列措施,完善居民个人购汇政策。 2001年12月起,留学项下的供汇范围由大学本科以上的自费出国(境)学习人员扩大到预科以上(含预科),而且整个学习期间的学费和生活费均予供汇,2万美元以下的购汇可到银行直接办理。2002年8月起,在全国推广“境内居民个人购汇管理信息系统”,取消了由一家银行办理个人售汇业务的限制,并简化了部分项目的审核凭证。2003年10月,个人购汇政策再次进行了较大调整,出境前购汇的指导性限额由2000美元(港澳地区1000美元)提高到3000美元(出境时间在半年以内)和5000美元(出境时间在半年或半年以上);无实际出境行为但有实际对外支付需要的,购汇指导性限额提高到3000美元;留学项下的供汇范围扩大到所有自费出国(境)学习人员。 自2003年10月1日新的个人购汇政策施行以来,由于居民个人因私用汇更加方便,个人购汇量呈上升趋势,购汇金额有较大幅度的增加。统计显示,2003年10月-2004年2月,居民个人因私项下购汇共计47541万美元,同比增长51.2%。尤其是个人出境旅游、自费留学、朝觐等项目,购汇增长尤为明显。其中,出境旅游(含港澳游)的购汇次数与购汇金额同比分别增长82.0%和164.1%;自费留学的购汇次数与金额同比分别增长12.6%和58.3%;出境定居的购汇次数与金额同比分别增长20.9%和189.3%;朝觐的购汇次数与金额同比分别增长21.5%和83.6%。此外,居民个人用于境外邮购、缴纳境外国际组织会费及境外直系亲属救助等项目的购汇,也有较大幅度上升,购汇次数与金额分别增长了31.4%和77.8%。 由于新的个人购汇政策允许居民个人在境外使用外币卡消费返回境内后补购外汇,持境内外币卡出境消费的人数显著增加。据招商银行统计,仅2004年2月份,持该行外币信用卡境外消费的笔数就达9.01万笔,金额1456万美元。其中,补购外汇的笔数为3.2万笔,金额达1108万美元。 随着越来越多的内地居民到香港、澳门特区旅游和消费,新的个人购汇政策适时提高了内地居民个人赴港澳游购汇的指导性限额,取消了长期以来赴港澳特区购汇金额减半的限制,间接提高了内地居民个人在港澳特区的消费能力,推动了香港、澳门旅游、餐饮、零售、酒店、交通等多个行业的发展。据统计,2003年10月-2004年2月,内地赴香港旅游的居民个人的购汇额同比增长了三倍多,占全部旅游目的国家(或地区)购汇量的40%以上。 今后,国家外汇管理局将继续完善居民个人购汇政策,促进个人用汇的便利化,满足居民个人正常、合理的用汇需要。 2004-03-30/safe/2004/0330/407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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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期,国家外汇管理局与公安部门联合行动,重拳出击,侦破了一批“地下钱庄”案件。 2003年下半年,国家外汇管理局在全国范围组织实施了“外汇指定银行收汇、结汇业务专项检查”,在现场检查中,发现了一些资金异常流动线索;此外,通过国家外汇管理局反洗钱体系也发现了一些资金异常流动的线索。根据这些线索,外汇局配合公安部门,发挥“全国打击非法买卖外汇违法犯罪活动联合办公室”联合办案机制的作用,重拳出击,先后在广东、福建、浙江、黑龙江、深圳等地区破获一批“地下钱庄”案件,涉案金额达数亿元人民币。共抓获犯罪嫌疑人79名,缴获用于非法交易的外币及人民币赃款共折合人民币1800多万元,冻结涉案银行存折、银行卡及银行账户756个,资金7000多万元人民币,以及一大批用于非法交易的计算机、传真机、小轿车等赃物。 联合打击“地下钱庄”的行动净化了外汇市场环境,维护了国家经济和金融安全,对整顿和规范全国外汇领域的经济秩序发挥了重要作用。 2004-02-02/safe/2004/0202/406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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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国家外汇管理局批准日兴资产管理公司[Nikko Asset Management Co.,Ltd]在交通银行以“日兴中国人民币国债母基金”的名义开立一个QFII人民币特殊账户。并明确交通银行应督促日兴资产管理公司按照《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暂行办法》、《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外汇管理暂行规定》及有关规定限定的人民币特殊账户使用范围使用该账户。 2004-03-12/safe/2004/0312/407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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见附件。 附件1: 各种货币对美元折算率表--2013年第10期 2013-09-27/safe/2013/0927/601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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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国家外汇管理局批准香港上海汇丰银行有限公司(The Hongkong and Shanghai Banking Corporation Limited) 增加QFII投资额度5000万美元。 2003-10-30/safe/2003/1030/405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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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精神,扶持境内高新技术产业和创业投资行业的发展,为上述企业通过国际资本市场融通后续经营发展所需资金提供便利渠道,近日,国家外汇管理局发布《关于境内居民通过境外特殊目的公司境外融资及返程投资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近年来,非公有制经济不断发展,对促进我国经济发展发挥了积极作用。随着其自身的快速发展,不少民营企业和高新技术企业开始面临后续发展资金不足的问题。为此,一些企业通过多种方式进行境外融资活动,获得了一定的境外资金。但由于缺乏公开、透明的法律保障和规范,中外投资者权益得不到充分保护,资金流出入也面临一定的障碍,运营成本较高。而且,形成一部分对外投、融资游离于现行统计监督体系之外,不利于全面掌握我国对外资产负债状况和准确分析预测我国涉外经济形势。同时,也容易引发企业权益流失、资本违规外逃等问题。 为解决上述问题,《通知》明确允许境内居民(包括法人和自然人)可以特殊目的公司的形式设立境外融资平台,通过反向并购、股权置换、可转债等资本运作方式在国际资本市场上从事各类股权融资活动,合法地利用境外融资满足企业发展的资金需要。《通知》明确了境外设立特殊目的公司、返程投资等业务的登记管理程序,只要特殊目的公司按规定办理了境外投资外汇登记及变更手续,其返程投资企业就可到外汇管理部门办理外商投资企业外汇管理相关手续,按现行规定办理相关的资金流出入等业务活动。境内企业也可向特殊目的公司支付利润、清算、转股、减资等款项。《通知》允许境内居民通过特殊目的公司完成境外融资后,根据商业计划书或招股说明书载明的资金使用计划,调回应在境内安排使用的资金;境内居民从特殊目的公司所得利润、红利等收入应于取得之日起180天内调回境内,利润或红利可进入经常项目外汇账户或者结汇,资本变动收入经外汇局核准可开立资本项目专用账户保留,也可经外汇局核准后结汇,用于境内企业的发展壮大,切实发挥特殊目的公司境外融资平台的作用。 《通知》的发布,将引导企业积极、合理、有效利用国际资本市场,降低境外融资的法律风险和融资成本,建立高效、透明、公正的市场融资环境,规范跨境资本流动秩序。进一步体现各种所有制企业平等准入、公平待遇的原则,是贯彻党中央国务院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具体政策。同时,通过完善登记管理,加强对境外离岸与在岸资金之间流动的统计和监测,有助于全面掌握跨境资本流出入的实际情况,也有助于防范化解可能产生的风险。 《通知》自2005年11月1日起实施,《关于完善外资并购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5]11号)和《关于境内居民个人境外投资登记和外资并购外汇登记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5]29号)同时停止执行。(完) 附:名词介绍 特殊目的公司:境内居民法人或境内居民自然人以其持有的境内企业资产或权益在境外进行股权融资(包括可转换债融资)为目的而直接设立或间接控制的境外企业。 返程投资:境内居民通过特殊目的公司对境内开展的直接投资活动,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式:购买或置换境内企业中方股权,或者在境内设立外商投资企业及通过该企业购买或协议控制境内资产,或者协议购买境内资产及以该项资产投资设立外商投资企业,或者向境内企业增资。 境内居民法人:在中国境内依法设立的企业事业法人以及其他经济组织。 境内居民自然人:拥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或护照等合法身份证件的自然人,或者虽无中国境内合法身份但因经济利益关系而在中国境内习惯性居住的自然人。 2005-10-23/safe/2005/1023/4207.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