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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计划单列市、经济特区分局;各省、自治区及计划单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最近,社会上有些单位在业务经营活动中,私自以外币计价结算,并利用报刊、杂志、路牌等刊登各种含有外币计价结算内容的广告。此种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改革外汇管理体制的公告》中关于“自1994年1月1日起,取消任何形式的境内外币计价结算”的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七条的规定,严重扰乱了我国的金融管理秩序。为了保证外汇金融体制改革的健康发展,维护国家正常的金融管理秩序,特通知如下: 一、未经外汇管理部门批准,国内任何单位不得在境内业务经营活动中私自以外币计价结算。对在经营活动中私自以外币计价结算的,由国家外汇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予以从重处罚。 二、禁止通过各种媒介和形式发布含有外币计价结算内容的广告。对设计、制作、代理和发布含有外币计价结算内容的广告,由广告监督管理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1996-06-27/safe/1996/0627/573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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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特公布国家外汇管理局2008年度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报告。 本报告由工作情况概述,主动公开政府信息情况,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申请行政复议及提起行政诉讼的情况,政府信息公开的收费及减免情况,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改进情况等五部分组成。本报告中数据的统计期限自2008年1月1日起至2008年12月31日止。本报告可在国家外汇管理局网站(www.safe.gov.cn)查阅。 第一部分:工作情况概述 2008年,按照《条例》的要求,国家外汇管理局围绕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建立健全相关制度措施,落实工作责任,规范公开内容和形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不断深入。 一是确立组织领导机制。设立外汇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小组,由一位分管副局长任组长,各司一位司领导参加;日常办公机构设在综合司,并部署相关司落实各项工作要求。 二是编制完成信息公开目录和指南。依据《条例》,结合职能特点,编制《国家外汇管理局政府信息公开指南》(以下简称《指南》)和《国家外汇管理局政府信息公开目录》(以下简称《目录》)。《指南》具体列明了信息分类、编排体系、获取方式等内容。《目录》列明了应主动公开的外汇管理政府信息,包括领导信息、业务职责、机构设置、发展规划、工作动态、政策法规、行政审批、统计信息、检查情况、公务员考试信息、政府采购、突发公共事件信息、其他信息等十三类信息。对所公开的信息分类、信息目录编排体系、获取信息的方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联系方式等作出了详细的说明,方便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及时准确查找所需信息。 三是进一步完善配套制度和工作程序。政府信息公开要处理好公开和保密的关系,既要保证公民和法人、其他组织的知情权,又要防止因公开不当而导致失密、泄密,从而损害国家安全、经济安全和公共安全,影响社会稳定,甚至发生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情况,为此,国家外汇管理局制定《通过局国际互联网站公开政务信息工作规程》,深入推进政府信息披露工作,提高信息发布的工作效率。为方便申请人进行信息公开申请,制定《国家外汇管理局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工作规程》,对于申请材料、答复时限、信息公开范围和方式进行了详细说明;同时,为明确机关内部办理信息依申请公开的工作流程,制定《国家外汇管理局机关办理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流程》,将每一个环节的办理责任落实到岗,环环相扣,保证了信息依申请公开工作的顺利开展。 四是丰富和拓宽信息公开的平台和渠道。不仅采取公开出版物、电子信息、国际互联网等形式,还积极利用和创新其他新颖方式,如印刷宣传手册、设立政府信息公开宣传板报,利用研讨会、座谈会、工作会议等形式,积极宣传政府信息公开。 第二部分:主动公开政府信息情况 一、 信息公开的主要内容 (一) 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信息公开情况。直接涉及公众切身利益的主要是行政许可信息。一是主动向社会全面公开外汇行政许可的项目名称、实施机关、设定依据、办理依据、具体业务和需要提供的申请材料等;二是主动向社会公开一些不涉及国家机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行政许可实施结果,包括在政府网站上公布经营结售汇业务金融机构名录、已批准投资额度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名单、已批准经营远期结售汇业务的外汇指定银行名单、具有外汇业务经营资格的保险机构和证券机构名单等;三是向社会公布影响较大的外汇违法案件,在总结试点成功经验的基础上,按照企业负面信息性质不同,对企业违规经营的负面信息主动对外披露等。 (二) 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者参与的信息公开情况。一是按照《条例》及外汇管理政府信息公开相关要求,及时公布外汇管理规定;二是向社会公开外汇统计数据,包括每半年公布中国国际收支平衡表,按季度公布外债统计数据,每季度公布国家外汇储备规模,每月公布各种货币兑美元折算率表等;三是在立法阶段,广泛听取社会意见,尤其是听取与外汇管理政策密切相关的金融机构和企业意见,并向其宣传重要政策措施的内容、背景等。 (三) 反映本行政机关机构设置、职能、办事程序等情况的信息公开情况。一是公开了国家外汇管理局主要职责、历史沿革、主要领导简历、内设机构及分支机构的设置情况等信息;二是公开了国家外汇管理局办公地址及电话等联系方式。 (四) 其他政府信息公开情况。一是定期汇总整理社会公众对于现行外汇政策与管理规定的疑问,进行法规释义及详细解答后,在政府网站上公布;二是公开了培训、招聘、业务系统维护等信息。 二、 信息公开方式 (一) 传统方式保证政府信息的有效公开。一是《国家外汇管理局文告》作为官方刊物,对外发布外汇管理法规、政策和措施;二是《中国外汇管理年报》向社会公众全面、系统介绍全年的外汇管理工作、政策措施、外汇形势、下一年工作思路以及其他可以公开的内容;三是政府网站是信息主动公开的重要平台,2008年,为切实做好奥运期间外汇管理政策的宣传,在外汇局政府网站设立“北京奥运会外汇业务指南”专栏,便利公众了解外汇政策,办理相关业务。 (二) 媒体宣传增强政府信息公开的及时性。对于社会公众感兴趣的或与其密切相关的政策、措施和事件,及时组织和实施新闻发布。2008年,在年度外汇管理工作会议召开之际,协调媒体进行报道;针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的修订出台,积极向社会进行宣传。 (三)创新方式扩大政府信息公开的辐射面。一是对于与公众利益直接相关的行政许可,采取在各级外汇管理部门办公场所设置触摸屏,制作宣传栏,摆放宣传单、活页夹等方式进行信息公开;二是对于重大外汇政策的出台,采取制作宣传手册、柜台详解、在银行网点张贴宣传海报等方式进行信息公开。 第三部分: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申请行政复议及提起行政诉讼的情况 2008年,国家外汇管理局依法受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4件,未收到有关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行政复议,全年没有发生行政诉讼情况。 第四部分:政府信息公开的收费及减免情况 2008年,国家外汇管理局未向申请人就提供政府信息收取相关费用。 第五部分: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改进情况 下一步,国家外汇管理局将从以下方面改进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一是进一步丰富政府信息公开的形式。加大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宣传报道力度,推广政府信息公开典型经验、工作动态和工作成果。同时,加强政府信息公开载体建设,启动政府网站的升级改版。 二是增强政府信息公开的针对性。加强对社会关注度高、专业性强的重大外汇政策及重要统计数据的解读释义和说明,有效发挥政府信息公开的作用。 三是扎实开展基础性和常规性工作。加强学习培训和监督检查,完善沟通协调机制及各项保障措施,促进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深入开展。同时,依法做好信息依申请公开的受理和答复工作。 2009-03-31/safe/2009/0331/575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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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8年7月19日公布 银发〔1998〕331号自1998年8月1日起实行) 第一条 为了加强外汇管理,打击违反外汇管理行为,根据《外汇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金融机构是指经批准经营外汇业务的中资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 第三条 对金融机构违反售付汇管理行为,由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其分支局(以下简称外汇局)根据《外汇管理条例》和本规定对金融机构作出行政处罚。 对违规行为责任人,外汇局应当建议其所在的金融机构或其上级主管部门对其做出纪律处分。金融机构或其上级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规定给予违规责任人纪律处分,并将处分结果报外汇管理局。 第四条 金融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一)与客户勾结,用假报关单套汇的; (二)明知无贸易背景为客户开立信用证的; (三)无规定的有效凭证和有效商业单据向客户售汇的; (四)无规定的有效凭证和有效商业单据为客户办理外汇汇出手续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以下行政处分: (一)对经办人员给予行政记大过以上直至行政开除处分; (二)对指使、授意或者明知违规情况不予制止的负责人给予行政缴职或者行政开除处分。违规金额一年内累计等值在500万美元(含500万美元)以上的,停止该金融机构经营结售汇业务。 第五条 金融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一)未经外汇局批准,擅自向保税区内企业售汇的; (二)未经外汇局批准,擅自为没有代理权的外商投资企业和没有进出口代理权的生产型企业办理代理进口项下售汇的。 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以下行政处分: (一)对经办人员给予行政记大过处分,直至行政开除处分; (二)对指使、授意或者明知违规情况不予制止的负责人给予行政降级或者行政撤职处分。违规金额一年内累计在等值1亿美元(含1亿美元)以上的,停止该金融机构经营结售汇业务。 第六条 金融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一)向客户售汇金额大于客户提供的有效凭证规定金额的; (二)客户提供的进口合同、提单、报关单或者其他单证明显造假,不认真审核为客户售汇的; (三)售汇后不在有效凭证上加注售汇日期、金额和加盖公章或者业务章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以下行政处分: (一)对经办人员给予行政记过或者行政记大过处分,直至行政开除处分; (二)对指使、授意或者明知违规情况不予制止的负责人给予行政记大过以上直至行政撤职处分。 违规金额一年内累计在等值1亿美元(含1亿美元)以上的,停止该金融机构经营结售汇业务。 第七条 金融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一)不按照规定对进口货物报关单进行鉴别和二次核对的; (二)代理进口项下,未按规定审核进口代理协议向客户售汇的; (三)未按规定核对外汇局的核准件,为客户办理超金额超比例预付货款售汇的; (四)未按规定核对外汇局的核准件,为客户办理超比例超金额佣金售汇的; (五)未按规定核对外汇局的核准件,为客户办理先支后收转口贸易项下售汇的; (六)未按规定核对外汇局的核准件,为居民个人办理超过规定限额的因私用汇售汇的; (七)未按规定核对外汇局的核准件,为客户办理资本项目下售汇的。 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以下行政处分: (一)对经办人员给予行政记大过以上至直行政开除处分; (二)对指使、授意或者明知违规情况不予制止的负责人给予行政记大过以上直至行政撤职处分。 违规金额一年内原计在等值1亿美元(含1亿美元)以上的,停止该金融机构经营结售汇业务。 第八条 金融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一)未按规定核对外汇局的核准件,为客户办理资本项目外汇支付的; (二)未按规定审核规定的有效凭证和有效商业单据或者未按规定核对外汇局的核准件,为客户办理经常项目外汇支付的; (三)未按规定核对进口单位提供的进口付汇备案表,为应凭进口付汇备案表付汇的进口单位办理进口付汇的。 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以下行政处分: (一)对经办人员给予行政记过或者行政记大过处分,直至行政开除处分; (二)对指使、授意或者明知违规情况不予制止的负责人给予行政记过以上直至行政降级处分。 第九条 金融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一)境内中资金融机构为客户开立90天以上365天以下的远期信用证,成者其开立的信用证展期超过90天,在365以下,不按照规定办理外债登记手续的; (二)未经外汇局批准,擅自为境内中资机构开立365天以上的远期信用证的; (三)开立信用证后,未经外汇局批准,擅自将为境内中资机构开立的信用证展期超过365天的。 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以下行政处分: (一)对经办人员给予行政记大过以上直至行政开除处分; (二)对决定、指使、授意或者明知违规情况不予制止的负责人给予行政降级以上直至行政开除处分。 第十条 金融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一)对大额购汇和频繁购汇等异常情况不及时向外汇局报告; (二)不按照规定将《贸易进口付汇核销单》全部报送外汇局的; (三)向未填写《贸易进口付汇核销单》的客户售付汇的; (四)不按照规定将二次核对结果报告外汇局的。 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以下行政处分: (一)对经办人员给予行政警告或者行政记过处分; (二)对指使、授意或者明知违规情况不预制止的负责人给予行政警告以上直至行政降级处分。 第十一条 金融机构违反售付汇管理规定,情节严重,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可以根据《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暂行规定》取消其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 第十二条 本规定由国家外汇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规定自一九九八年八月一日起开始施行。 1998-07-19/safe/1998/0719/574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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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各全国性中资外汇指定银行、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中国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为便利中资外汇指定银行和从事外汇业务的中资非银行金融机构(均指机构总部,以下简称“中资金融机构”)报送外汇资产负债报表,增强数据报送的安全性,提高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级分支机构审核、汇总及分析报表数据的效率,国家外汇管理局开发了中资金融机构外汇资产负债统计软件(以下简称“中资软件”)。目前中资软件的开发工作已基本完成,中资金融机构可以通过该软件直接报送外汇资产负债报表,各分局、外汇管理部(以下简称“各分局”)可以通过该软件完成报表的审核、数据的统计与分析,以及对机构报送情况的考核等。 为使中资软件合理有序地向全国推广,根据该软件建设要求和推广计划,国家外汇管理局决定启动该软件的试点及上线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国家外汇管理局将于2010年1月10日至2010年2月28日开展中资软件试点工作。软件试点期间,各中资金融机构应按照《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中资金融机构报送外汇资产负债统计报表的通知》(汇发[2009]6号)相关要求,通过中资软件完成“2009年12月”和“2010年1月”两期外汇资产负债报表的报送工作,各分局应按照汇发[2009]6号文件的要求,通过中资软件及时审核所辖中资金融机构报送的报表。为保障数据报送的可靠性,试点期间各中资金融机构仍需报送外汇资产负债报表的纸质报表和电子报表(指通过国家外汇管理局专线或光盘等存储介质报送的EXCEL电子文件,下同),各分局仍需通过国家外汇管理局内部邮箱报送电子报表,并留存所辖报送主体的纸质报表。 二、中资软件将于2010年3月1日起正式上线。上线后,各中资金融机构应按照汇发[2009]6号文件的相关要求,通过中资软件完成外汇资产负债报表的报送工作,同时及时报送相应的纸质报表,但无需报送电子报表;各分局应按照汇发[2009]6号文件的要求,通过中资软件及时审核所辖中资金融机构报送的报表,同时留存所辖报送主体的纸质报表,但无需通过国家外汇管理局内部邮箱报送电子报表。 三、各中资金融机构在报送外汇资产负债报表时,应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信息系统代码标准管理实施细则(暂行)》(汇综发[2009]82号)(简称“实施细则”)的有关要求,统一使用金融机构代码和金融机构标识码。非银行金融机构参照银行金融机构向所在地外汇局申领金融机构代码和金融机构标识码。 各外汇局分支局应根据实施细则的要求,受理辖内非银行金融机构的金融机构代码和金融机构标识码申领工作,审核所提交的有关金融主管部门的批复或有效证明文件。在外汇代码标准管理信息系统中录入金融机构标识码信息时,非银行金融机构的总部(总公司),其级别应选择为1级行,金融许可证金融机构编码应填写其主管部门批复的机构编码,如确实没有相关机构编码,则录入NA备查。 四、中资软件试点期间,各中资金融机构(包括曾经报送过外汇资产负债报表的中资金融机构)根据《中资金融机构外汇资产负债统计软件操作手册(金融机构版)》指导要求,登录“国家外汇管理局网上服务平台(互联网地址:http://www.safesvc.gov.cn)”,并在中资软件中补录入2009年1-11月各期外汇资产负债报表;各分局根据《中资金融机构外汇资产负债统计软件操作手册(外汇局版)》指导要求,登录国家外汇管理局内网(内网地址: 2010-01-28/safe/2010/0128/565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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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币名称 货币单位 对美元折算率 货币名称 货币单位 对美元折算率 ASF 记帐瑞士法郎 1记帐瑞士法郎 0.57315 KWD 科威特第纳尔 1第纳尔 3.33667 AUD 澳大利亚元 1元 0.61900 MOP 澳门元 1元 0.12449 BRL 巴西里亚尔 1里亚尔 0.33344 MXP 墨西哥比索 1比索 0.09577 CAD 加拿大元 1元 0.68809 MYR 马来西亚林吉特*** 1林吉特 0.26319 CHF 瑞士法郎 1法郎 0.72733 NOK 挪威克朗 1克朗 0.13990 CNY 人民币元*** 1元 0.12081 NPR 尼泊尔卢比 1卢比 0.01326 DKK 丹麦克朗 1克朗 0.14760 NZD 新西兰元 1元 0.55330 EUR 欧元 1欧元 1.09500 PHP 菲律宾比索 1比索 0.01907 GBP 英镑 1镑 1.58500 PKR 巴基斯坦卢比 1卢比 0.01733 HKD 港元 1元 0.12821 RUB 俄国卢布 1卢布 0.03216 IDR 印度尼西亚卢比 1卢比 0.0001145 SDR 特别提款权 1特别提款权 1.37285 INR 印度卢比 1卢比 0.02113 SEK 瑞典克朗 1克朗 0.12034 IRR 伊朗里亚尔 1里亚尔 0.0001227 SGD 新加坡元 1元 0.56243 JOD 约旦第纳尔*** 1第纳尔 1.41443 THB 泰国铢 1铢 0.02338 JPY 日本元 1元 0.008301 TWD 台湾元 1元 0.02881 KRW 韩国圆 1圆 0.0008180 TZS 坦桑尼亚先令 1先令 0.000953 注1:本表仅供计划、统计使用。 注2:本表自2003年5月1日起使用,但上报2003年5月1日前数字仍使用原折算率表。 注3:‘***’表示该货币折算率与上期相同 2003-05-01/safe/2003/0501/588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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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币名称 货币单位 对美元折算率 货币名称 货币单位 对美元折算率 ASF 记帐瑞士法郎 1记帐瑞士法郎 0.61244 KWD 科威特第纳尔 1第纳尔 3.35166 AUD 澳大利亚元 1元 0.65300 MOP 澳门元 1元 0.12450 BRL 巴西里亚尔 1里亚尔 0.34014 MXP 墨西哥比索 1比索 0.09707 CAD 加拿大元 1元 0.73094 MYR 马来西亚林吉特*** 1林吉特 0.26319 CHF 瑞士法郎 1法郎 0.77718 NOK 挪威克朗 1克朗 0.15065 CNY 人民币元 1元 0.12082 NPR 尼泊尔卢比 1卢比 0.01336 DKK 丹麦克朗 1克朗 0.16003 NZD 新西兰元 1元 0.57810 EUR 欧元 1欧元 1.18740 PHP 菲律宾比索 1比索 0.01878 GBP 英镑 1镑 1.65190 PKR 巴基斯坦卢比*** 1卢比 0.01733 HKD 港元 1元 0.12823 RUB 俄国卢布 1卢布 0.03255 IDR 印度尼西亚卢比 1卢比 0.0001202 SDR 特别提款权 1特别提款权 1.41573 INR 印度卢比 1卢比 0.02129 SEK 瑞典克朗 1克朗 0.12975 IRR 伊朗里亚尔 1里亚尔 0.0001229 SGD 新加坡元 1元 0.57854 JOD 约旦第纳尔 1第纳尔 1.41243 THB 泰国铢 1铢 0.02399 JPY 日本元 1元 0.008449 TWD 台湾元 1元 0.02885 KRW 韩国圆 1圆 0.0008299 TZS 坦桑尼亚先令 1先令 0.000966 注1:本表仅供计划、统计使用。 注2:本表自2003年6月1日起使用,但上报2003年6月1日前数字仍使用原折算率表。 注3:‘***’表示该货币折算率与上期相同 2003-06-01/safe/2003/0601/588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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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币名称 货币单位 对美元折算率 货币名称 货币单位 对美元折算率 ASF 记帐瑞士法郎 1记帐瑞士法郎 0.64634 KWD 科威特第纳尔 1第纳尔 3.42419 AUD 澳大利亚元 1元 0.75910 MOP 澳门元 1元 0.12490 BRL 巴西里亚尔 1里亚尔 0.40683 MXP 墨西哥比索 1比索 0.09146 CAD 加拿大元 1元 0.79334 MYR 马来西亚林吉特 1林吉特 0.26319 CHF 瑞士法郎 1法郎 0.82021 NOK 挪威克朗 1克朗 0.15598 CNY 人民币元 1元 0.12082 NPR 尼泊尔卢比 1卢比 0.01434 DKK 丹麦克朗 1克朗 0.17005 NZD 新西兰元 1元 0.71180 EUR 欧元 1欧元 1.26570 PHP 菲律宾比索 1比索 0.01830 GBP 英镑 1镑 1.84160 PKR 巴基斯坦卢比 1卢比 0.01681 HKD 港元 1元 0.12839 RUB 俄国卢布 1卢布 0.03576 IDR 印度尼西亚卢比 1卢比 0.0001057 SDR 特别提款权 1特别提款权 1.49015 INR 印度卢比 1卢比 0.02301 SEK 瑞典克朗 1克朗 0.13776 IRR 伊朗里亚尔 1里亚尔 0.0001119 SGD 新加坡元 1元 0.60478 JOD 约旦第纳尔 1第纳尔 1.41363 THB 泰国铢 1铢 0.02507 JPY 日本元 1元 0.009338 TWD 台湾元 1元 0.03200 KRW 韩国圆 1圆 0.0009950 TZS 坦桑尼亚先令 1先令 0.000894 注 1 :本表仅供计划、统计使用。 注 2 :本表自 2005 年 6 月 1 日起使用,但上报 2005 年 6 月 1 日前数字仍使用原折算率表 2005-06-01/safe/2005/0601/591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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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币名称 货币单位 对美元折算率 货币名称 货币单位 对美元折算率 ASF 记帐瑞士法郎 1记帐瑞士法郎 0.64082 KWD 科威特第纳尔 1第纳尔 3.39443 AUD 澳大利亚元 1元 0.72800 MOP 澳门元 1元 0.12490 BRL 巴西里亚尔 1里亚尔 0.34758 MXP 墨西哥比索 1比索 0.08755 CAD 加拿大元 1元 0.79504 MYR 马来西亚林吉特 1林吉特 0.26319 CHF 瑞士法郎 1法郎 0.81321 NOK 挪威克朗 1克朗 0.15146 CNY 人民币元 1元 0.12082 NPR 尼泊尔卢比 1卢比 0.01389 DKK 丹麦克朗 1克朗 0.16823 NZD 新西兰元 1元 0.68620 EUR 欧元 1欧元 1.25090 PHP 菲律宾比索 1比索 0.01775 GBP 英镑 1镑 1.80230 PKR 巴基斯坦卢比 1卢比 0.01655 HKD 港元 1元 0.12844 RUB 俄国卢布 1卢布 0.03435 IDR 印度尼西亚卢比 1卢比 0.0001103 SDR 特别提款权 1特别提款权 1.49878 INR 印度卢比 1卢比 0.02185 SEK 瑞典克朗 1克朗 0.13791 IRR 伊朗里亚尔 1里亚尔 0.0001141 SGD 新加坡元 1元 0.59769 JOD 约旦第纳尔 1第纳尔 1.41243 THB 泰国铢 1铢 0.02420 JPY 日本元 1元 0.009209 TWD 台湾元 1元 0.02961 KRW 韩国圆 1圆 0.0008751 TZS 坦桑尼亚先令 1先令 0.000942 注1:本表仅供计划、统计使用。 注2:本表自2004年11月1日起使用,但上报2004年11月1日前数字仍使用原折算率表。 2004-11-01/safe/2004/1101/590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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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国家外汇管理局共接收、办理“两会”建议提案45件,内容涉及贸易投资便利化、支持企业“走出去”、跨境人民币结算、外汇储备经营管理等方面。目前,办理工作已顺利完成。在办理“两会”建议提案的过程中,国家外汇管理局高度重视,精心组织,狠抓落实。一是健全制度,规范办理。专门制定办法,保证办理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二是领导重视,周密部署。局党组高度重视建议提案办理工作,局领导召开专题会议,对建议提案办理工作进行部署并提出要求。三是加强培训,严格督办。对建议提案承办人员进行集中培训,并加强工作督办,切实做到件件有答复。四是做好协调沟通,提高办理水平。通过多种方式与代表委员沟通,进一步听取代表委员的意见和建议,确保建议提案办理质量。五是总结经验,表彰先进。建议提案办理工作结束后,总结建议提案办理工作的经验和好的做法,并对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进行表彰。 2013年“两会”召开在即,国家外汇管理局将进一步改进工作作风,真抓实干,切实做好2013年“两会”建议提案的办理工作。(完) 2013-02-27/safe/2013/0227/580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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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亿美元 月份 金额 1 38,134.14 2 38,015.03 3 37,300.38 4 37,481.42 5 37,111.43 6 36,938.38 7 36,513.10 8 35,573.81 9 35,141.20 10 35,255.07 11 34,382.84 12 33,303.62 2016-01-07/safe/2016/0107/5842.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