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索 引 號:
- 01080297-1-2020-00085
-
- 分 類:
- 通報 外匯檢查與法律適用 各類社會公眾
-
- 來 源:
- 國家外匯管理局
-
- 發布日期:
- 2020-05-07
-
- 名 稱:
- 國家外匯管理局關於跨境賭博資金非法轉移案例的通報
-
- 文 號: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洗錢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五十六號)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匯管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532號),國家外匯管理局加強外匯市場監管,嚴厲打擊跨境賭博所涉資金非法買賣行為,維護外匯市場健康良性秩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資訊公開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711號)等相關規定,現將部分違規典型案例通報如下:
案例1:安徽籍丁某非法買賣外匯案
2016年11月,丁某通過地下錢莊非法買賣外匯摺合36.1萬美元,用於境外賭博活動。
該行為違反《個人外匯管理辦法》第三十條,構成非法買賣外匯行為。根據《外匯管理條例》第四十五條,處以罰款36.6萬元人民幣。處罰資訊納入中國人民銀行徵信系統。
案例2:遼寧籍王某非法買賣外匯案
2017年3月,王某通過地下錢莊非法買賣外匯2筆摺合43.64萬美元,用於境外賭博活動。
該行為違反《個人外匯管理辦法》第三十條,構成非法買賣外匯行為。根據《外匯管理條例》第四十五條,處以罰款45萬元人民幣。處罰資訊納入中國人民銀行徵信系統。
案例3:北京籍高某非法買賣外匯案
2016年8月至2017年8月,高某通過地下錢莊非法買賣外匯8筆摺合74.58萬美元,用於境外賭博活動。
該行為違反《個人外匯管理辦法》第三十條,構成非法買賣外匯行為。根據《外匯管理條例》第四十五條,處以罰款76.1萬元人民幣。處罰資訊納入中國人民銀行徵信系統。
案例4:浙江籍韓某非法買賣外匯案
2017年8月,韓某通過地下錢莊非法買賣外匯8筆摺合44.6萬美元,用於境外賭博活動。
該行為違反《個人外匯管理辦法》第三十條,構成非法買賣外匯行為。根據《外匯管理條例》第四十五條,處以罰款44.98萬元人民幣。處罰資訊納入中國人民銀行徵信系統。
案例5:境外個人段某非法買賣外匯案
2017年4月至10月,段某利用境內賬戶非法買賣涉賭外匯資金13筆摺合505萬港元;2018年5月再次通過地下錢莊非法買賣涉賭外匯資金6筆摺合279萬港元。
該行為違反《結匯、售匯及付匯管理規定》第三十二條,構成非法買賣外匯行為。根據《外匯管理條例》第四十五條,處以罰款102.1萬元人民幣。處罰資訊納入中國人民銀行徵信系統。
案例6:黑龍江籍史某非法買賣外匯案
2017年12月至2018年2月,史某通過地下錢莊非法買賣外匯2筆摺合208.6萬美元,用於境外賭博活動。
該行為違反《個人外匯管理辦法》第三十條,構成非法買賣外匯行為。根據《外匯管理條例》第四十五條,處以罰款135.6萬元人民幣。處罰資訊納入中國人民銀行徵信系統。
案例7:福建籍鄧某非法買賣外匯案
2017年7月至2018年4月,鄧某通過地下錢莊非法買賣外匯50筆摺合85.7萬美元,用於境外賭博活動。
該行為違反《個人外匯管理辦法》第三十條,構成非法買賣外匯行為。根據《外匯管理條例》第四十五條,處以罰款70.8萬元人民幣。處罰資訊納入中國人民銀行徵信系統。
案例8:河南籍李某非法買賣外匯案
2017年7月至2018年4月,李某通過地下錢莊非法買賣涉賭外匯資金75筆摺合127.5萬美元。
該行為違反《個人外匯管理辦法》第三十條,構成非法買賣外匯行為。根據《外匯管理條例》第四十五條,處以罰款105.5萬元人民幣。處罰資訊納入中國人民銀行徵信系統。
案例9:福建籍錢某非法買賣外匯案
2018年2月至5月,錢某通過地下錢莊非法買賣外匯8筆摺合48.87萬美元,用於境外賭博活動。
該行為違反《個人外匯管理辦法》第三十條,構成非法買賣外匯行為。根據《外匯管理條例》第四十五條,處以罰款41.4萬元人民幣。處罰資訊納入中國人民銀行徵信系統。
案例10:上海籍劉某非法買賣外匯案
2017年7月至2018年6月,劉某通過地下錢莊非法買賣涉賭外匯資金19筆摺合51.2萬美元。
該行為違反《個人外匯管理辦法》第三十條,構成非法買賣外匯行為。根據《外匯管理條例》第四十五條,處以罰款41.8萬元人民幣。處罰資訊納入中國人民銀行徵信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