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外匯管理局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分局、外匯管理部,深圳、大連、青島、廈門、寧波市分局,各中資外匯指定銀行:
為促進銀行業務電子化、網路化發展,便利外匯指定銀行(以下簡稱銀行)和個人辦理個人結售匯業務,同時規範電子銀行個人結售匯業務管理,國家外匯管理局制定了《電子銀行個人結售匯業務管理暫行辦法》(見附件,以下簡稱《辦法》)。現將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銀行應嚴格按照《辦法》規定開辦電子銀行個人結售匯業務。其中,銀行開辦境外個人電子銀行結匯業務的,技術上應具備自動提取境外個人身份資訊、並以“國別代碼+身份證件號碼”的形式自動錄入個人結售匯管理資訊系統的功能。暫不具備技術條件的銀行可先開辦境內個人業務,待條件具備後再向外匯局報備開展境外個人業務。
二、各銀行開辦電子銀行個人結售匯業務,應嚴格按照《國家外匯管理局關於進一步完善個人結售匯業務管理的通知》(匯發[2009]56號)的要求,實現對本行櫃檯和電子渠道分拆結售匯行為的統一管理。
國家外匯管理局各分局、外匯管理部接到本通知後,應立即轉發轄內支局、城市商業銀行、農村商業銀行、外資銀行;各中資外匯指定銀行應及時轉發所轄分支機構。執行中如遇問題,請及時向國家外匯管理局反饋。
聯繫電話:(業務)010-68402449 68402152
(技術)010-68402377
附件:《電子銀行個人結售匯業務管理暫行辦法》
二〇一一年一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