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初,為便利個人辦理結售匯業務,支援銀行業務創新,國家外匯管理局先後批准中國銀行、招商銀行、中國工商銀行試點開辦電子銀行個人結售匯業務,境內個人可通過試點銀行的電子渠道自助進行結售匯操作。在試點政策取得社會普遍歡迎和認可的基礎上,近日,國家外匯管理局發布《電子銀行個人結售匯業務管理暫行辦法》(匯發[2011]10號,以下簡稱《暫行辦法》),自2011年4月1日起施行。
《暫行辦法》的主要內容包括:一是經國家外匯管理局驗收合格後,銀行可將本行電子銀行系統接入個人結售匯管理資訊系統,為個人辦理電子銀行結售匯業務,並執行全國統一的個人結售匯年度總額管理規定。二是境內外個人可以通過網上銀行、自助終端、電話銀行、手機銀行等多種電子銀行渠道,使用本人賬戶辦理年度總額以內、經常項下(貿易除外)的購匯和結匯業務。三是銀行和個人辦理電子銀行個人結售匯業務時,應符合相關外匯管理規定,並保證錄入個人結售匯管理資訊系統數據的真實、完整和準確。四是國家外匯管理局和銀行將對電子銀行個人結售匯業務進行密切跟蹤監測,篩查和甄別違法違規交易,將參與分拆等違規活動的個人納入“關注名單”進行重點管理。納入“關注名單”的個人在一定時間內將不能再通過電子銀行繼續辦理購匯和結匯業務。
《暫行辦法》的出台,順應了電子銀行的發展趨勢,可進一步便利個人辦理結售匯業務,減輕銀行櫃檯壓力,降低銀行經營成本。同時,將參與違規活動的個人納入“關注名單”並進行重點管理,有利於遏制個人分拆結售匯行為,防範異常外匯資金利用電子銀行渠道流出入。(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