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规范性文件
区内机构可以在区外所在地外汇局指定的金融机构开立外汇帐户,第五条 区内机构和个人应当按照本办法及其他相关外汇管理规定从事外汇收支和外汇经营活动,第四十一条 经营外汇业务的金融机构应当按照本办法及其他外汇管理规定
国家外汇管理局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禁止国内私自以外币计价结算和禁止发布含有外币计价结算内容的广告的通知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由国家外汇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国内任何单位不得在境内业务经营活动中私自以外币计价结算
凭《外债登记证》在中国银行或者经国家外汇管理局批准的其他银行(以下简称银行)开立外债专用现汇帐户, 国际金融组织贷款、外国政府贷款、中国银行或者经批准的其他银行和金融机构④的对外借款,应当在本规定发布后30天内向所在地外汇管理局办理外债登记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