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规范性文件
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各中资外汇指定银行:
区内机构可以在区外所在地外汇局指定的金融机构开立外汇帐户,第五条 区内机构和个人应当按照本办法及其他相关外汇管理规定从事外汇收支和外汇经营活动,第四十一条 经营外汇业务的金融机构应当按照本办法及其他外汇管理规定
国家外汇管理局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禁止国内私自以外币计价结算和禁止发布含有外币计价结算内容的广告的通知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由国家外汇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国内任何单位不得在境内业务经营活动中私自以外币计价结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