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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币名称 货币单位 对美元折算率 货币名称 货币单位 对美元折算率 ASF 记帐瑞士法郎 1记帐瑞士法郎 0.62314 KWD 科威特第纳尔 1第纳尔 3.38960 AUD 澳大利亚元 1元 0.76390 MOP 澳门元 1元 0.12502 BRL 巴西里亚尔 1里亚尔 0.35361 MXP 墨西哥比索 1比索 0.09234 CAD 加拿大元 1元 0.76959 MYR 马来西亚林吉特*** 1林吉特 0.26319 CHF 瑞士法郎 1法郎 0.79076 NOK 挪威克朗 1克朗 0.14422 CNY 人民币元*** 1元 0.12082 NPR 尼泊尔卢比*** 1卢比 0.01370 DKK 丹麦克朗 1克朗 0.16650 NZD 新西兰元 1元 0.66480 EUR 欧元 1欧元 1.23910 PHP 菲律宾比索 1比索 0.01803 GBP 英镑 1镑 1.79740 PKR 巴基斯坦卢比 1卢比 0.01750 HKD 港元 1元 0.12877 RUB 俄国卢布 1卢布 0.03474 IDR 印度尼西亚卢比 1卢比 0.0001198 SDR 特别提款权 1特别提款权 1.48565 INR 印度卢比 1卢比 0.02205 SEK 瑞典克朗 1克朗 0.13524 IRR 伊朗里亚尔 1里亚尔 0.0001204 SGD 新加坡元 1元 0.58741 JOD 约旦第纳尔*** 1第纳尔 1.41323 THB 泰国铢 1铢 0.02564 JPY 日本元 1元 0.009365 TWD 台湾元 1元 0.02970 KRW 韩国圆*** 1圆 0.0008380 TZS 坦桑尼亚先令 1先令 0.000930 注1:本表仅供计划、统计使用。 注2:本表自2004年2月1日起使用,但上报2004年2月1日前数字仍使用原折算率表。 2004-02-01/safe/2004/0201/589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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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币名称 货币单位 对美元折算率 货币名称 货币单位 对美元折算率 ASF 记帐瑞士法郎 1记帐瑞士法郎 0.68139 KWD 科威特第纳尔 1第纳尔 3.64431 AUD 澳大利亚元 1元 0.87140 MOP 澳门元 1元 0.12468 BRL 巴西里亚尔 1里亚尔 0.55804 MXN 墨西哥比索 1比索 0.09251 CAD 加拿大元 1元 1.01502 MYR 马来西亚林吉特 1林吉特 0.29967 CHF 瑞士法郎 1法郎 0.86468 NOK 挪威克朗 1克朗 0.18013 CNY 人民币元 1元 0.13531 NPR 尼泊尔卢比 1卢比 0.01575 DKK 丹麦克朗 1克朗 0.19322 NZD 新西兰元 1元 0.76490 EUR 欧元 1欧元 1.44090 PHP 菲律宾比索 1比索 0.02421 GBP 英镑 1镑 1.97940 PKR 巴基斯坦卢比 1卢比 0.01633 HKD 港元 1元 0.12812 RUB 俄国卢布 1卢布 0.04048 IDR 印度尼西亚卢比 1卢比 0.0001063 SDR 特别提款权 1特别提款权 1.56282 INR 印度卢比 1卢比 0.02539 SEK 瑞典克朗 1克朗 0.15195 IRR 伊朗里亚尔 1里亚尔 0.0001072 SGD 新加坡元 1元 0.68880 JOD 约旦第纳尔 1第纳尔 1.41543 THB 泰国铢 1铢 0.02969 JPY 日本元 1元 0.008759 TWD 台湾元 1元 0.03074 KRW 韩国元 1元 0.0010655 TZS 坦桑尼亚先令 1先令 0.000895 注1:本表仅供计划、统计使用。 注2:本表自2008年1月1日起使用,但上报2008年1月1日前数字仍使用原折算率表。 2008-01-07/safe/2008/0107/594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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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币名称 货币单位 对美元折算率 货币名称 货币单位 对美元折算率 ASF 记帐瑞士法郎 1记帐瑞士法郎 0.71444 KWD 科威特第纳尔 1第纳尔 3.65979 AUD 澳大利亚元 1元 0.87670 MOP 澳门元 1元 0.12446 BRL 巴西里亚尔 1里亚尔 0.56259 MXN 墨西哥比索 1比索 0.09171 CAD 加拿大元 1元 0.97276 MYR 马来西亚林吉特 1林吉特 0.30562 CHF 瑞士法郎 1法郎 0.90662 NOK 挪威克朗 1克朗 0.18224 CNY 人民币元 1元 0.13727 NPR 尼泊尔卢比 1卢比 0.01577 DKK 丹麦克朗 1克朗 0.19530 NZD 新西兰元 1元 0.75930 EUR 欧元 1欧元 1.45480 PHP 菲律宾比索 1比索 0.02440 GBP 英镑 1镑 1.95100 PKR 巴基斯坦卢比 1卢比 0.01610 HKD 港元 1元 0.12809 RUB 俄国卢布 1卢布 0.04067 IDR 印度尼西亚卢比 1卢比 0.0001058 SDR 特别提款权 1特别提款权 1.58087 INR 印度卢比 1卢比 0.02551 SEK 瑞典克朗 1克朗 0.15457 IRR 伊朗里亚尔 1里亚尔 0.0001084 SGD 新加坡元 1元 0.69498 JOD 约旦第纳尔 1第纳尔 1.41343 THB 泰国铢 1铢 0.03024 JPY 日本元 1元 0.009369 TWD 台湾元 1元 0.03093 KRW 韩国元 1元 0.0010560 TZS 坦桑尼亚先令 1先令 0.000877 注1:本表仅供计划、统计使用。 注2:本表自2008年2月1日起使用,但上报2008年2月1日前数字仍使用原折算率表。 2008-02-07/safe/2008/0207/594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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见附件。 附件1: 各种货币对美元折算率表--2013年第5期 2013-04-26/safe/2013/0426/600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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见附件。 附件1: 各种货币对美元折算率表--2013年第2期 2013-01-31/safe/2013/0131/600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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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据悉,国家外汇管理局最近发布了《关于改革外商投资项下资本金结汇管理方式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在全国范围内实施外商投资项下资本金结汇管理方式改革。请问,为什么要进行这一改革? 答:外商投资项下资本金结汇管理是我国资本项目外汇管理的一项重要内容。根据原来的规定,外商投资项下以外汇投入的资本金,存入资本金帐户后,如要转换成人民币用于境内投资项目的正常开支,应当持有关证明材料,向外汇局申请,凭外汇局核准件到银行办理结汇手续。这种逐笔审批的管理方式,虽然有利于对企业结汇行为的审核,但影响了外商投资企业的办事效率,也不利于外汇局提高监管效率,已不适应形势的发展。 去年8月,我们推出了外商投资项下资本金结汇管理方式改革试点,将外商投资项下资本金结汇业务,授权符合条件的外汇指定银行直接审核办理。此后,陆续批准上海、广东、浙江等20个省市进行试点, 200多家银行获得授权。企业和银行普遍反映良好,具备了向全国推广的条件。因此,我们决定在前期试点的基础上发布《通知》,正式向全国推广。 问:您能介绍一下这次改革的具体内容吗? 答:这次出台的改革措施,重点是调整外商投资项下外汇资本金结汇的管理方式,将原由外汇局逐笔审批办理的外商投资企业资本金结汇业务,授权符合条件的外汇指定银行直接予以审核办理,企业办理资本金结汇需提供的材料、审核原则等均保持不变。 具体来说,外商投资企业申请办理资本金结汇业务时,应持书面申请、营业执照和外汇登记证、结汇所得人民币资金用途的支付证明(如工资名册、购货合同等)等材料向授权银行申请,授权银行审核后为企业办理结汇手续。 另外,需要说明的是,外商投资项下外汇资本金,是指外商投资企业资本金帐户内的外汇资金。资本金帐户以外的其他资本项下外汇资金结汇,仍须经外汇局核准。 问:这一改革措施,对外商投资企业和银行都有什么影响? 答:对外商投资企业来说,结汇管理方式的改革,简化了审批程序,节约了企业办理资本金结汇时间,便利了企业资金运作,提高了办事效率。以前,企业办理一笔结汇必须先到外汇局办理核准件,然后到外汇指定银行办理结汇,中间要经历多个环节,最快也得2-3天才能办妥,改革后,企业投资款一到帐,可以直接到银行柜台,经银行审核符合结汇条件,即可办理结汇手续。 同时,在资本金结汇授权过程中,通过对银行内控制度的检查和违规的查处,也有利于促进银行的内部管理,增强银行的守法意识。 问:外汇局将资本金结汇审核授权给银行后,简化了企业的办事手续,但是否会削弱国家对资本金结汇的监管?外汇局会相应采取哪些措施? 答:外汇局将资本金结汇审核授权给银行,并不是放弃或者削弱监管,而是在便利外商投资企业的同时,转变监管重点,从直接审批转变为通过银行进行间接、事后的监管,便于集中监管资源,提高监管效率。 为确保此项改革的顺利实施,《通知》对银行提出了若干要求: 首先,银行必须符合一定的条件,才能向外汇局提出授权申请。如银行应具备经营结售汇业务资格且近三年资本项目结售汇业务无重大违规纪录;具有完善的内控制度等。外汇局审核后,对符合条件的银行,予以授权。 其次,要求被授权银行严格履行审核、统计监测和报备的责任。银行应按照外汇管理有关规定进行审核,并按时向外汇局报送统计数据。已与外汇局联网的银行,业务结束的下一工作日要向外汇局传输原始交易数据。尚未联网的,要按月报送有关统计报表。另外银行在办理业务中发现异常情况要及时向外汇局报告。 最后,外汇局将加强对授权银行的现场和非现场检查,对违反规定的银行进行处罚,直至取消其授权资格。这样,外汇局通过集中监管银行,既可以全面掌握企业资本金结汇情况,又能及时监管银行资本金结汇业务的合规性. 2002-06-28/safe/2002/0628/395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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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进一步规范境外上市有关外汇收支行为,完善对境外上市所募集外汇资金的管理,近日,国家外汇管理局与中国证监会联合发布《关于进一步完善境外上市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进一步明确了境外上市外汇管理的基本原则和具体政策。 境外上市外资股公司是指在境内注册、境外上市的公司,境外中资控股上市公司是指在境外注册、中资控股的境外上市公司。企业在境外发行股票及上市筹集资金,是我国利用外资的重要方式之一。 在境外上市外汇管理方面,中国证监会会同国家外汇管理局在1994年、1997年先后出台了有关规定,但仅涉及对境外上市外资股公司发行新股资金调回境内以及外汇账户开立和使用的管理。近几年来,随着境外上市所涉及的外汇收支活动日益多样化,在外汇管理方面需要在法规和操作上予以进一步规范。为此,外汇局会同证监会制定并下发了《通知》。 《通知》对境外上市外汇管理政策的规范与调整,主要体现在以下五个方面: 第一,建立境外上市股票外汇登记制度。境外上市外资股公司和境外中资控股上市公司的境内股权持有单位,应在获得中国证监会关于境外发行股票及上市批准后,持有关材料到外汇局办理境外上市股票外汇登记手续。 第二,规范对境外上市外资股公司募集资金的管理。境外上市外资股公司发行股票所募集的外汇资金,应调回境内,未经外汇局批准,不得滞留境外。所调回的外汇资金,经外汇局批准可以开立专户保留,也可以结汇。 第三,明确境外减持或出售资产所得外汇资金的管理。境外上市外资股公司和境外中资控股上市公司的境内股权持有单位,通过减持上市公司股票,或通过上市公司出售本公司资3产(或权益)所获得的外汇资金,应在资金到位后30天内,调回境内,并应经外汇局批准结汇。 第四,明确境外注资的管理。境外中资控股上市公司的境内股权持有单位向境外注入资产或权益的境外投资行为,应办理境外投资外汇登记手续。 第五,规范境外上市外资股公司的回购行为。境外上市外资股公司如需回购本公司境外上市流通的股份,应在获得中国证监会批准后,到外汇局办理境外上市股票外汇登记变更及相关的境外开户和资金汇出核准手续。 《通知》的出台,为境外上市外汇收支行为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将促进境外上市活动的规范运行。同时,通过采用境外上市股票外汇登记等管理手段,也有利于监管部门更有效地监测外汇资金流动,进一步提高管理水平。 《通知》自2002年9月1日起施行。 详情见“政策法规”栏目资本项目外汇管理部分。 2002-08-23/safe/2002/0823/396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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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2002年6月22日将开通粤港港币票据双向结算业务。这标志着粤港金融合作再上一个台阶,体现了结算对等、共同发展的要求,不仅丰富了粤港港币票据联合结算的内容,促进了广东省银行中间业务的发展,而且有利于广东省信用体系的建设,加快企业和银行与国际接轨的步伐。从长远看,它为粤港金融今后开展多方面、多领域的合作奠定了基础,必将在促进两地经贸、金融的共同发展和繁荣方面发挥重要作用。 长期以来,粤港两地贸易资金的结算均采用国际结算方式,使得两地贸易资金的迂回结算与快捷的货物交割在时间上产生不对称。特别是香港回归和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后,这种贸易资金结算方式与粤港两地贸易快速发展不相适应的问题更加突出,由此不断深化粤港金融合作也变得更加迫切与必要。 在粤港双方政府的大力支持和两地金融管理部门的积极探索下,港币支票单向结算业务(港方的支票单向在广东省内流通结算)于1998年1月在深圳率先试办,2000年10月起正式在广东全省范围内办理,2001年9月又增加了港币汇票和本票的单向结算。该业务开办以来,粤港票据结算量稳步上升,资金在途时间大为缩短,提高了资金使用效率,节约了客户的资金成本。 相对于粤港港币票据单向结算而言,即将开通的粤港港币支票双向结算(广东省内的港币支票亦可在香港流通结算),可进一步加速粤港两地的资金周转,提高粤港两地银行票据结算和资金汇划效率。 广东省辖内参加粤港港币支票双向结算业务的银行与企业必须遵守《粤港港币支票联合结算管理办法》和《粤港港币支票联合结算业务外汇管理暂行办法》,申请签发粤港港币支票的进口企业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在当地工商部门登记注册,年进口量达1000万美元以上; 2、两年内无违反外汇管理行为,且进口核销报审率保持在95%以上; 3、列入外汇局(系指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国家外汇管理局分支局)“对外付汇进口单位名录”的; 4、经外汇局批准已开立外汇结算帐户的。 2002-06-18/safe/2002/0618/395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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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适应我国加入世贸组织后的新形势,方便企业经营,为中外资企业创造公平竞争的环境,促进我国对外经济贸易发展,日前,国家外汇管理局发布了《关于进一步调整经常项目外汇账户管理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及《境内机构经常项目外汇账户管理实施细则》(以下简称《通知》及《实施细则》),进一步改革经常项目外汇账户管理政策。 《通知》及《实施细则》进一步放宽了中资企业开立经常项目外汇账户的标准,统一了中外资企业开户条件,即凡经有权管理部门核准或备案具有涉外经营权或者有经常项目外汇收入的境内机构,均可以向外汇局申请开立经常项目外汇账户,保留经常项目外汇收入。同时,将现有经常项目结算账户和专用账户两大类共二十多种账户归并为“经常项目外汇账户”,实行统一的限额管理。与之相适应,外汇局还将在全国组织外汇账户管理信息系统的推广使用,以提高外汇账户管理的电子化水平。 《通知》及《实施细则》,一是降低了开立经常项目外汇账户的门槛,使更多的企业特别是中小企业能够开立外汇账户,通过账户直接办理外汇收入和支付,降低企业频繁办理结汇和购汇所带来的经营成本,支持企业出口和对外贸易发展;二是统一了中外资企业的经常项目外汇账户管理政策,创造了一个公平竞争的环境;三是改善了国内外汇资源配置,赋予企业更大的外汇支配权,为从强制结汇向意愿结汇过渡创造了条件,有利于推进我国结售汇制度的改革;四是同时推广应用了外汇账户管理信息系统,有利于规范和简化外汇账户的管理程序,方便企业和提高银行的工作效率。 《通知》及《实施细则》自 2002年 10月 15日起 正式实施。详情见“政策法规”栏目中经常项目外汇管理法规里的经常项目外汇账户管理。 2002-09-27/safe/2002/0927/396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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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国家外汇管理局国际收支司在京召开全国国际收支工作会议。会议认真贯彻全国外汇管理工作会议精神,总结了国际收支工作情况,部署了下一阶段的工作任务。 会议确定,今后一段时期国际收支工作的主要方向是:继续清理和完善与国际收支有关的法规体系;积极推动利用IT技术提高统计数据质量和统计监测水平;紧密跟踪国际国内经济金融形势变化,及时进行形势分析和提出相关政策建议;建立健全银行外汇收支管理制度,有效履行监管职能;加强业务培训,提高人员素质,保证国际收支各项工作的顺利完成。 今年国家外汇管理局国际收支司将重点抓好三项工作:一是清理和完善国际收支法规,改进和完善统计制度和统计方法,研究提出银行结售汇非现场监管思路和指标体系;二是加强技术手段,推动系统升级,提高统计质量;三是开展培训,邀请国际货币基金组织专家来华为我国国际收支统计人员举办国际收支和国际投资头寸统计大型培训班。 国家外汇管理局各分局在总局统一组织领导下要重点开展三项工作:提高数据质量,加强形势分析;继续完善贸易信贷调研;建立和健全银行外汇收支管理制度。 2002-07-11/safe/2002/0711/3956.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