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2002年6月22日将开通粤港港币票据双向结算业务。这标志着粤港金融合作再上一个台阶,体现了结算对等、共同发展的要求,不仅丰富了粤港港币票据联合结算的内容,促进了广东省银行中间业务的发展,而且有利于广东省信用体系的建设,加快企业和银行与国际接轨的步伐。从长远看,它为粤港金融今后开展多方面、多领域的合作奠定了基础,必将在促进两地经贸、金融的共同发展和繁荣方面发挥重要作用。
长期以来,粤港两地贸易资金的结算均采用国际结算方式,使得两地贸易资金的迂回结算与快捷的货物交割在时间上产生不对称。特别是香港回归和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后,这种贸易资金结算方式与粤港两地贸易快速发展不相适应的问题更加突出,由此不断深化粤港金融合作也变得更加迫切与必要。
在粤港双方政府的大力支持和两地金融管理部门的积极探索下,港币支票单向结算业务(港方的支票单向在广东省内流通结算)于1998年1月在深圳率先试办,2000年10月起正式在广东全省范围内办理,2001年9月又增加了港币汇票和本票的单向结算。该业务开办以来,粤港票据结算量稳步上升,资金在途时间大为缩短,提高了资金使用效率,节约了客户的资金成本。
相对于粤港港币票据单向结算而言,即将开通的粤港港币支票双向结算(广东省内的港币支票亦可在香港流通结算),可进一步加速粤港两地的资金周转,提高粤港两地银行票据结算和资金汇划效率。
广东省辖内参加粤港港币支票双向结算业务的银行与企业必须遵守《粤港港币支票联合结算管理办法》和《粤港港币支票联合结算业务外汇管理暂行办法》,申请签发粤港港币支票的进口企业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在当地工商部门登记注册,年进口量达1000万美元以上;
2、两年内无违反外汇管理行为,且进口核销报审率保持在95%以上;
3、列入外汇局(系指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国家外汇管理局分支局)“对外付汇进口单位名录”的;
4、经外汇局批准已开立外汇结算帐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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