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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7-28 https://www.gov.cn/yaowen/liebiao/202307/content_6894823.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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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7-31https://www.gov.cn/yaowen/liebiao/202307/content_6895106.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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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7-31https://www.gov.cn/yaowen/liebiao/202307/content_6895548.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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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7-31https://www.gov.cn/yaowen/liebiao/202307/content_6895089.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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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7-31https://www.gov.cn/yaowen/liebiao/202307/content_6895547.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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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6月,我国国际收支货物和服务贸易进出口规模39147亿元。其中,货物贸易出口19134亿元,进口14892亿元,顺差4242亿元;服务贸易出口1895亿元,进口3225亿元,逆差1331亿元。服务贸易主要项目为:运输服务进出口规模1525亿元,旅行服务进出口规模978亿元,其他商业服务进出口规模933亿元,电信、计算机和信息服务进出口规模603亿元。 按美元计值,2023年6月,我国国际收支货物和服务贸易出口2941亿美元,进口2534亿美元,顺差407亿美元。(完) 中国国际收支货物和服务贸易数据 2023年6月 项目 按人民币计值 (亿元) 按美元计值 (亿美元) 货物和服务贸易差额 2911 407 贷方 21029 2941 借方 -18118 -2534 1.货物贸易差额 4242 593 贷方 19134 2676 借方 -14892 -2083 2.服务贸易差额 -1331 -186 贷方 1895 265 借方 -3225 -451 2.1加工服务差额 68 9 贷方 73 10 借方 -5 -1 2.2维护和维修服务差额 19 3 贷方 62 9 借方 -43 -6 2.3运输差额 -532 -74 贷方 497 69 借方 -1029 -144 2.4旅行差额 -808 -113 贷方 85 12 借方 -893 -125 2.5建设差额 69 10 贷方 119 17 借方 -50 -7 2.6保险和养老金服务差额 -175 -24 贷方 35 5 借方 -210 -29 2.7金融服务差额 14 2 贷方 34 5 借方 -20 -3 2.8知识产权使用费差额 -199 -28 贷方 68 10 借方 -268 -37 2.9电信、计算机和信息服务差额 85 12 贷方 344 48 借方 -259 -36 2.10其他商业服务差额 193 27 贷方 563 79 借方 -370 -52 2.11个人、文化和娱乐服务差额 -17 -2 贷方 9 1 借方 -26 -4 2.12别处未提及的政府货物和服务差额 -46 -6 贷方 7 1 借方 -53 -7 注: 1. 本表所称国际收支货物和服务贸易与国际收支平衡表中的货物和服务口径一致,是指居民与非居民之间发生的交易。月度数据为初步数据,可能与国际收支平衡表中的季度数据不一致。 2. 国际收支货物和服务贸易数据按美元编制,当月人民币计值数据由美元数据按月均人民币对美元中间价折算得到。 3. 本表计数采用四舍五入原则。 指标解释: 国际收支货物和服务贸易:是指居民与非居民之间发生的货物贸易和服务贸易进出口,与国际收支平衡表的口径相同。 1.货物贸易: 指经济所有权在我国居民与非居民之间发生转移的货物进出口。贷方记录货物出口,借方记录货物进口。货物账户数据主要来源于海关进出口统计,但与海关统计存在以下主要区别:一是国际收支中的货物只记录所有权发生了转移的货物(如一般贸易、进料加工贸易等贸易方式的货物),所有权未发生转移的货物(如来料加工或出料加工贸易)不纳入货物统计,而纳入服务贸易统计;二是计价方面,国际收支统计要求进出口货值均按离岸价格记录,海关出口货值为离岸价格,但进口货值为到岸价格,因此国际收支统计从海关进口货值中调出国际运保费支出,并纳入服务贸易统计;三是补充了海关未统计的转手买卖下的货物净出口数据。 2.服务贸易:包括加工服务,维护和维修服务,运输,旅行,建设,保险和养老金服务,金融服务,知识产权使用费,电信、计算机和信息服务,其他商业服务,个人、文化和娱乐服务以及别处未提及的政府服务。贷方记录我国提供的服务,即服务出口;借方记录我国接受的服务,即服务进口。 2.1加工服务:又称“对他人拥有的实物投入的制造服务”,指货物的所有权没有在所有者和加工方之间发生转移,加工方仅提供加工、装配、包装等服务,并从货物所有者处收取加工服务费用。贷方记录我国居民为非居民拥有的实物提供的加工服务。借方记录我国居民接受非居民的加工服务。 2.2维护和维修服务:指居民或非居民向对方所拥有的货物和设备(如船舶、飞机及其他运输工具)提供的维修和保养工作。贷方记录我国居民向非居民提供的维护和维修服务。借方记录我国居民接受的非居民维护和维修服务。 2.3运输:指将人和物体从一地点运送至另一地点的过程以及相关辅助和附属服务,以及邮政和邮递服务。贷方记录居民向非居民提供的国际运输、邮政快递等服务。借方记录居民接受的非居民国际运输、邮政快递等服务。 2.4旅行:指旅行者在其作为非居民的经济体旅行期间消费的物品和购买的服务。贷方记录我国居民向在我国境内停留不足一年的非居民以及停留期限不限的非居民留学人员和就医人员提供的货物和服务。借方记录我国居民境外旅行、留学或就医期间购买的非居民货物和服务。 2.5建设服务:指建筑形式的固定资产的建立、翻修、维修或扩建,工程性质的土地改良、道路、桥梁和水坝等工程建筑,相关的安装、组装、油漆、管道施工、拆迁和工程管理等,以及场地准备、测量和爆破等专项服务。贷方记录我国居民在经济领土之外提供的建设服务。借方记录我国居民在我国经济领土内接受的非居民建设服务。 2.6保险和养老金服务:指各种保险服务,以及同保险交易有关的代理商的佣金。贷方记录我国居民向非居民提供的人寿保险和年金、非人寿保险、再保险、标准化担保服务以及相关辅助服务。借方记录我国居民接受非居民的人寿保险和年金、非人寿保险、再保险、标准化担保服务以及相关辅助服务。 2.7金融服务:指金融中介和辅助服务,但不包括保险和养老金服务项目所涉及的服务。贷方记录我国居民向非居民提供的金融中介和辅助服务。借方记录我国居民接受非居民的金融中介和辅助服务。 2.8知识产权使用费:指居民和非居民之间经许可使用无形的、非生产/非金融资产和专有权以及经特许安排使用已问世的原作或原型的行为。贷方记录我国居民向非居民提供的知识产权相关服务。借方记录我国居民使用的非居民知识产权服务。 2.9电信、计算机和信息服务:指居民和非居民之间的通信服务以及与计算机数据和新闻有关的服务交易,但不包括以电话、计算机和互联网为媒介交付的商业服务。贷方记录本国居民向非居民提供的电信服务、计算机服务和信息服务。借方记录本国居民接受非居民提供的电信服务、计算机服务和信息服务。 2.10其他商业服务: 指居民和非居民之间其他类型的服务,包括研发服务,专业和管理咨询服务,技术、贸易相关等服务。贷方记录我国居民向非居民提供的其他商业服务。借方记录我国居民接受的非居民其他商业服务。 2.11个人、文化娱乐服务:指居民和非居民之间与个人、文化和娱乐有关的服务交易,包括视听和相关服务(电影、收音机、电视节目和音乐录制品),其他个人、文化娱乐服务(健康、教育等)。贷方记录我国居民向非居民提供的相关服务。借方记录我国居民接受的非居民相关服务。 2.12别处未提及的政府货物和服务:指在其他货物和服务类别中未包括的政府和国际组织提供和购买的各项货物和服务。贷方记录我国居民向非居民提供的别处未涵盖的货物和服务。借方记录我国居民向非居民购买的别处未涵盖的货物和服务。 2023-07-31/hainan/2023/0731/183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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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7年9月25日国家外汇管理局〔97〕汇管函字第250号发布 自1997年10月15日起施行) 第一条 为规范境内外汇划转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第七条的规定,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外汇划转”是指境内机构之间通过经营外汇业务的金融机构(以下简称“金融机构”)办理的外汇汇款、转帐等行为。 第三条 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其分、支局(以下简称“外汇局”)为境内外汇划转的管理机关。 第四条 境内机构之间的外汇划转,应当遵守本规定。境内金融机构之间的外汇拆借、资金清算等外汇划转,由国家外汇管理局另行规定。 第五条 除本规定第六、七、八条所列情况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境内以外币计价结算,金融机构不得为其办理外汇划转手续。国家外汇管理局另有规定的,按照规定办理。① 第六条 下列情况,境内机构应当持规定的有效凭证和商业单据,向金融机构申请。金融机构应当在审核规定的有效凭证和商业单据后办理外汇划转手续: (一)代理出口项下委托方为外商投资企业或者允许保留外汇收入的其他境内机构的,代理方应当在收汇后,持正本代理协议、出口合同、有效凭证和商业单据、委托方的《外商投资企业外汇登记证》(复印件)或者《外汇帐户使用证》(复印件),向金融机构申请。金融机构应当在审核规定的有效凭证和商业单据后办理外汇划转手续,并在汇款附言中注明“贸易,出口收汇,原币划转”字样、收汇日期及金额; (二)代理进口项下委托方为外商投资企业或者允许保留外汇收入的其他境内机构的,委托方应当持正本代理协议、《外商投资企业外汇登记证》或者《外汇帐户使用证》向金融机构申请; (三)利用国际贷款国际招标中标项下,发标方和中标方均为境内机构的,发标方向中标方支付工程款项应当持中标合同、中标证明; (四)经营进出口业务的境内机构从其外汇帐户中向境内保险机构、运输机构支付涉外保险费、运输费,持进出口合同、正本保险费、运输费收据; (五)境内保险机构向境内机构支付理赔款,持进出口合同、正本保险单据; (六)偿还境内中资金融机构外汇贷款本息,持借款合同、还本付息通知单、《外汇(转)贷款登记证》; (七)境内机构向境内中资金融机构偿还外债转贷款本息,持《外债登记证》或者《外汇(转)贷款登记证》、转贷合同、还本付息通知单及外汇局核发的“还本付息核准件”; (八)境内机构向境内融资租赁公司支付外汇租金,持租赁合同、《外汇(转)贷款登记证》; (九)外商投资企业办理本企业外汇结算帐户间、在各自最高金额内的外汇划转和外汇资本金帐户间外汇划转,持《外商投资企业外汇登记证》和外汇局核定外汇结算帐户最高金额核准件;用于对外支付的,还应当提供对外支付的有效凭证和有效商业单据; (十)外方投资者作为投资汇入或者携入的外汇资金从其临时外汇帐户中转入外商投资企业的外汇资本金帐户的,持《外商投资企业外汇登记证》、经贸部门的批准文件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营业执照; 第七条 下列情况,境内机构应当持规定的资料向外汇局申请;金融机构凭外汇局的核准件为其办理外汇划转手续: (一)投资性外商投资企业在境内投资的,持注册会计师事务所的验资报告,新投资企业的批准文件及营业执照,经批准的合同、章程,《外商投资企业外汇登记证》和外汇局要求的其他资料; (二)投资性外商投资企业所投资的企业将其外汇利润汇回投资性外商投资企业的,持《外商投资企业外汇登记证》、董事会利润分配决议书和完税证明; (三)外商投资企业外方投资者以外汇利润在境内再投资的,持注册会计师事务所的验资报告、年度财务查帐报告、董事会利润分配决议书、完税证明、外方投资者对利润进行再投资的确认件、《外商投资企业外汇登记证》和外汇局要求的其他资料; (四)外商投资企业外方投资者所得外汇利润在境内其他企业增资的,持注册会计师事务所的验资报告、年度财务查帐报告、董事会利润分配决议书、完税证明、外方投资者对以利润增资的确认件、原项目审批部门的批准文件、《外商投资企业外汇登记证》和外汇局要求的其他资料; (五)外商投资企业中、外方投资者所得外汇利润在该企业内增资的,持董事会利润分配决议书、完税证明、中外方投资者对以利润增资的确认件、原项目审批部门的批准文件、《外商投资企业外汇登记证》和外汇局要求的其他资料; (六)外商投资企业注册资本转让给其他境内机构的,持注册会计师事务所的验资报告、董事会决议书、完税证明、原项目审批部门的批准文件、转让协议、《外商投资企业外汇登记证》和外汇局要求的其他资料; (七)外商投资企业的中方投资者的注册资本,经批准以外汇投入的,持国家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该企业的合同、章程。 第八条 下列情况,境内机构应当持《外汇帐户使用证》和相关资料,向金融机构申请,金融机构应当按照外汇局核定的外汇帐户收支范围为其办理外汇划转手续: (一)经海关批准的免税店向其总公司划转货款; (二)邮电部门国际邮政汇兑业务的国内转汇款; (三)船务代理公司向国内有关口岸分代理转汇或者划转备用金;分代理向总代理退汇备用金余额; (四)经营国际海运航线业务的海运总公司对其所属公司用于船舶营运所需备用金的调拨和所属公司上划运费。 第九条 境内机构违反本规定进行境内外汇划转的,由外汇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的规定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条 金融机构办理境内外汇划转中未按照本规定审核有效凭证和商业单据的,由外汇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的规定从重处罚。 第十一条 本规定由国家外汇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规定自1997年10月15日起施行。 ①:保险公司及其分支机构境内外汇划转内容已经《国家外汇管理局、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发布实施〈保险业务外汇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汇发[2002]95号)第二十二条修改。 #:已经《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完善外商直接投资外汇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3]30号)调整 1997-09-25/safe/1977/0925/530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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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提升外汇金融服务实体经济发展质效,推动县域银行外汇业务办理实现突破,更好地为企业解难题、促发展,近日,外汇局铜川市中心支局副局长刘晓军同志带领外汇管理科一行赴中国工商银行宜君县支行和宜君县2家涉外企业开展现场调研。 调研组一行先后深入宜君县2家外贸企业,听取企业生产经营现状、进出口业务发展、贸易融资需求等介绍,征询企业对金融外汇支持方面的建议和诉求。同时,向企业宣讲最新金融外汇政策和汇率避险知识,鼓励企业树立“汇率风险中性”理念,合理运用外汇衍生品应对汇率波动风险,降低生产经营中的不确定性。针对企业融资需求,调研组向企业介绍了跨境金融服务平台“银企融资对接”“出口应收账款”以及“出口信保保单融资”等3个应用场景,并对企业提出的各类问题和诉求逐一答疑,给予政策指导。刘晓军副局长指出,外汇局铜川市中心支局将全力以赴加强对企业的服务和支持,帮助涉外企业解决面临的突出问题,全力支持地方经济高质量发展。 随后,调研组来到中国工商银行宜君县支行,对其执行金融外汇政策、提高银行外汇展业能力、服务小微企业发展成效以及传导落实政策效力等进行了现场督导。积极指导银行规范业务办理,加大金融外汇政策宣传力度,充分发挥主观能动性,努力实现宜君县银行外汇业务办理突破。 2023-07-31/shaanxi/2023/0731/160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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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统计数据显示,截至2023年6月末,我国外汇储备规模为31930亿美元,较5月末上升165亿美元,升幅为0.52%。 2023年6月,受主要经济体货币政策及预期、全球宏观经济数据等因素影响,美元指数下跌,全球金融资产价格涨跌互现。汇率折算和资产价格变化等因素综合作用,当月外汇储备规模上升。我国经济回升向好态势明显,高质量发展稳步推进,有利于外汇储备规模继续保持基本稳定。 2023-07-31/shaanxi/2023/0731/160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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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贯彻落实个人外汇便利化政策,帮助重点园区做好国际人才外汇服务.近日,外汇局三亚市中心支局组织人员针对园区人才服务部门开展专项政策培训。 会上,外汇局三亚市中心支局全面系统地介绍了个人外汇年度便利化、境外个人薪酬购汇便利化以及自贸港个人跨境交易政策等内容,还介绍了外汇局三亚市中心支局外汇专员工作机制,帮助园区人才服务部门掌握个人用汇便利化政策。 下一步,外汇局三亚市中心支局将进一步加大政策宣传力度,丰富宣传渠道,打通政策传导“最后一公里”。 2023-07-31/hainan/2023/0731/1832.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