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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资外贸企业是天津市经济发展的重要力量。近期,中国人民银行天津市分行会同天津市委金融办、天津市商务局等部门联合开展“金融走进外资外贸企业”专题活动,宣讲金融惠企政策、推介特色产品服务、开展现场需求对接,着力破解企业融资难题,为天津涉外经济高质量发展保驾护航。 搭建“沟通桥梁”,共筑发展信心。组织金融机构与企业面对面深入座谈交流,共商金融服务新路径、新举措,为企业提振发展信心韧性、应对外部风险挑战、拓展国内外市场注入更多金融“活水”。25家金融机构和百余家外贸企业代表参加活动。 发布“服务倡议”,强化多维支持。联合发布《关于加大金融支持助力外资外贸企业高质量发展的倡议书》,向全市金融机构提出强化信贷支持、降低融资成本、优化服务流程、优化跨境资金服务等八个方面倡议要求,聚焦金融服务难点堵点,助力企业稳订单、拓市场、促转型。 推出“政策产品包”,定制金融服务。积极宣讲近期一揽子货币政策及汇率避险、跨境结算等专项支持举措。指导进出口银行、中国银行等金融机构介绍特色产品、服务模式和典型案例;设置“金企”撮合对接环节,安排专业团队现场受理企业咨询、解答热点问题,提供更有针对性操作性的金融服务。 下一步,中国人民银行天津市分行将进一步联动行业主管部门,持续跟踪企业融资需求,健全完善“融资+结算+避险”产品服务体系,加大稳贷续贷金融支持力度,多措并举助力外资外贸企业稳运营、稳产能、稳市场,为天津经济持续回升向好提供有力支撑。 2025-06-20/tianjin/2025/0620/281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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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度FDI和ODI存量权益登记工作将于2025年6月30日截止,请相关经营主体尽快完成申报。 2024年12月31日前在天津市依法设立并登记注册的外商投资企业,应按照《外商投资法》相关规定,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www.gsxt.gov.cn)报送FDI年报数据(工商年检)。 2024年12月31日前办理ODI登记的境外投资企业境内投资主体(含金融机构及特殊目的公司境内个人股东),通过国家外汇管理局“数字外管”平台(zwfw.safe.gov.cn/asone)申报2024年度ODI存量权益数据。 未按要求报送“多报合一”数据的外商投资企业(机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654号)、《企业经营异常名录暂行管理办法》(原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68号)等法规,列入经营异常名录。 未按要求办理ODI存量权益登记的境内投资主体,由外汇局按照《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简化和改进直接投资外汇管理政策的通知》(汇发〔2015〕13号)相关规定进行管理。 请尚未完成申报的经营主体,尽快办理直接投资存量权益登记。如有疑问,请联系注册地外汇局,咨询电话: 国家外汇管理局天津市分局:022-23209129 国家外汇管理局滨海新区分局:022-66239191 相关链接 2024年度直接投资存量权益登记工作正在进行中 2025-06-18/tianjin/2025/0618/281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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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布了2025年5月银行结售汇和银行代客涉外收付款数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副局长、新闻发言人李斌就2025年5月外汇市场形势回答了记者提问。 问:2025年5月我国外汇市场形势如何? 答:5月份,境内外汇供求总体平衡,外汇市场运行平稳。一是跨境资金延续净流入。5月份企业、个人等非银行部门跨境资金净流入330亿美元。其中,货物贸易资金净流入保持在较高水平,外资增持境内股票较上月进一步增加,服务贸易、外商投资企业分红派息、对外直接投资等资金净流出总体保持稳定。二是市场预期平稳。5月份银行结售汇转为顺差。企业、个人等结汇意愿稳定,购汇需求回落,市场交易理性有序。当前我国经济保持总体平稳、稳中有进发展态势,将继续为外汇市场稳健运行提供有力支撑。 2025-06-19/tianjin/2025/0619/281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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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外放款业务如因客观原因无法收回本息,应如何办理注销? 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资本项目外汇业务指引(2024年版)〉的通知》(汇发〔2024〕12号)2.4.4.2变更与注销登记第(3)条: 境外放款到期(含展期到期)收回本息,或未到期但本息已回收完毕、境外放款登记后未汇出等常规境外放款注销业务,放款人可直接在所属省级分局辖内银行办理境外放款注销登记。除此之外,如确有客观原因无法按期收回境外放款本息,放款人应到所在地外汇局申请注销该笔境外放款。对于无正当理由的逾期放款或逾期不回收的,外汇局可暂停放款人新的境外放款业务。 2025-06-16/tianjin/2025/0616/281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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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注名单”的有效期是多久? 答: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经常项目外汇业务指引(2020年版)〉的通知》(汇发〔2020〕14号)第六十二条规定,外汇局对借用他人便利化额度及其他方式规避便利化额度及真实性管理的个人,列入“关注名单”管理。“关注名单”内个人的关注期限为列入“关注名单”的当年及之后连续2年。在关注期限内,“关注名单”内个人办理个人结售汇业务,应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有交易额的相关材料在银行办理。 2025-06-13/tianjin/2025/0613/281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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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外放款业务放款人可以使用哪种资金放款? 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资本项目外汇业务指引(2024年版)〉的通知》(汇发〔2024〕12号)2.4.4.1登记第(7)条: 境外放款资金来源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相关要求。放款人应使用自有人民币和自有外汇资金、人民币购汇资金、国内外汇贷款以及符合有关政策法规规定的资金或经人民银行、外汇局核准的人民币和外汇资金进行境外放款。 2025-06-11/tianjin/2025/0611/280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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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审核个人需提交近亲属关系说明材料的业务时,是否可凭近亲属关系承诺函直接办理,近亲属承诺函是否有格式要求? 答:银行在为个人办理外汇业务时,应首先要求其提供包括户口本或结婚证或出生证等可以证明其近亲属关系的说明材料。在个人确无法提供相关说明材料时,可以近亲属关系承诺函替代。对于交易真实性、合规性存疑的,银行可根据展业原则对近亲属关系进行必要的核实。 2025-06-12/tianjin/2025/0612/281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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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外放款业务债转股的办理流程是什么? 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资本项目外汇业务指引(2024年版)〉的通知》(汇发〔2024〕12号)2.4.4.2变更与注销登记第(5)条: 境外放款债转股的,境内放款人应先办理境外投资前置备案审批手续,然后到外汇局办理境外放款额度变更或注销,再到银行办理境内机构境外直接投资相关外汇登记手续。 2025-06-17/tianjin/2025/0617/281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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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直辖市建委(房地局);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各中资外汇指定银行总行: 为落实国务院《关于坚决遏制部分城市房价过快上涨的通知》(国发[2010]10号),现就加强《关于规范房地产市场外资准入和管理的意见》(建住房[2006]171号)的实施监管,进一步规范境外机构和个人购房管理通知如下: 一、境外个人在境内只能购买一套用于自住的住房。在境内设立分支、代表机构的境外机构只能在注册城市购买办公所需的非住宅房屋。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各地房地产主管部门在办理境外个人的商品房预售合同备案和房屋产权登记时,除应当查验《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房屋登记办法》规定的材料及验证购房人持有房屋情况外,还应当查验: 1、有关部门出具的境外个人(不含港澳台居民和华侨)在境内工作超过一年的的证明;港澳台居民和华侨在境内工作、学习和居留的证明。 2、境外个人名下在境内无其他住房的书面承诺。 三、各地房地产主管部门在办理境外机构的商品房预售合同备案和房屋产权登记时,除应当查验《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房屋登记办法》规定的材料及验证购房人持有房屋情况外,还应当查验: 1、有关部门出具的在境内设立分支、代表机构的批准文件和注册证明。 2、境外机构所购房屋是实际办公所需的书面承诺。 四、境外机构和个人申请购房结汇,应当严格按照《关于规范房地产市场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6]47号)办理。 外汇指定银行在为申请人办理购房结汇时,应当严格审核境外机构和个人提交的申请材料,对于符合规定的,外汇指定银行在为申请人办理购房结汇手续后,应当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在外汇局直接投资外汇管理信息系统办理即时备案登记。 五、各地房地产主管部门、外汇管理部门应当加强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宣传,督促房地产销售机构、房地产经纪机构和人员对购房的境外机构、个人做好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告知,并作必要风险提示。 六、各省、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直辖市建委(房地局)、国家外汇管理局各分局、外汇管理部、各外汇指定银行收到本通知后,应尽快转发,并指导监督落实。各地房地产主管部门、外汇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协调配合,及时交换境外机构和个人购房、结汇等方面的信息,形成监管合力,进一步严格和规范境外机构和个人购房管理。 二○一○年十一月四日 2025-07-01/tianjin/2025/0701/282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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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促进跨境投融资便利化,支持租赁业在天津高质量发展,近日,在国家外汇管理局的支持和指导下,天津市分局对资本项目支持租赁业发展政策进行集成优化,并编制了典型案例,便利租赁企业高效合规办理租赁业务。 资本项目支持租赁业发展政策集成主要包括四项内容:一是允许融资租赁类公司境内收取外币租金;二是支持金融租赁公司向其设立的项目公司进行外币直接借款;三是实施融资租赁公司外债便利化试点;四是支持融资租赁企业开展离岸租赁业务。 下一步,天津市分局将持续秉承“金融为民”服务理念,指导辖内银行和企业进一步用好资本项目支持租赁业发展的政策措施,充分释放政策红利,巩固拓展政策的规模效应,助力天津租赁业高质量发展。 附件:国家外汇管理局天津市分局资本项目支持天津租赁业高质量发展政策集成及典型案例 2025-06-25/tianjin/2025/0625/2819.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