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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投资机构资产负债表A01-1、A02-1系列报表市值部分的字段的填报方法是? 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对外金融资产负债及交易统计业务指引(2024年版)〉的通知》(汇发〔2024〕8号)中第二部分具体报表及数据项的填报方法第(二)项被投资机构资产负债表的填报方法(A01系列报表和A02系列报表): 与A01-1表和A02-1表中的资产、负债和所有者权益等部分不同,A01-1表和A02-2表市值部分的字段,最多可填报五种不同币种的“持股(份额)数量”和“每股(每份)市价”数据,以反映特定投资者跨境持有被投资机构在不同市场发行的不同币种的股权情况。 2025-02-27/tianjin/2025/0227/273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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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主体是否需填报对外直接投资系列报表? 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对外金融资产负债及交易统计业务指引(2024年版)〉的通知》(汇发〔2024〕8号)中第二部分具体报表及数据项的填报方法第(三)项对外直接投资的填报方法(A01系列报表)第1点: 申报主体是否需填报对外直接投资系列报表,取决于其持有境外被投资机构的“表决权比例(A0108)”是否达到10%以上(含)。该“表决权比例(A0108)”应同时包含申报主体直接持有和通过控股公司间接持有的部分,但“持股比例(A0109)”应填报申报主体直接持有的股权,不包含其通过控股公司间接持有的股权。 2025-02-28/tianjin/2025/0228/273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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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事跨境电子商务的企业,出口货物应注意哪些事项? 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经常项目外汇业务指引(2020年版)〉的通知》(汇发〔2020〕14号)第四十五条规定,从事跨境电子商务的企业可将出口货物在境外发生的仓储、物流、税收等费用与出口货款轧差结算,并按规定办理实际收付数据和还原数据申报。跨境电子商务企业出口至海外仓销售的货物,汇回的实际销售收入可与相应货物的出口报关金额不一致。跨境电子商务企业按现行货物贸易外汇管理规定报送外汇业务报告。 2025-02-24/tianjin/2025/0224/273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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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内个人从事跨境电子商务是否要遵循“谁出口谁收汇,谁进口谁付汇”的原则办理,是否可以通过个人外汇储蓄账户办理结汇,是否有额度限制? 答: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经常项目外汇业务指引(2020年版)〉的通知》(汇发〔2020〕14号)第六十六条规定,境内个人从事跨境电子商务,可通过本人外汇账户办理跨境电子商务外汇结算。境内个人办理跨境电子商务项下结售汇,提供有交易额的材料或交易电子信息的,不占用个人年度便利化额度。 2025-03-03/tianjin/2025/0303/273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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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主体持有的仅作为通道、不具备融资功能的境外SPV或壳机构且持有的表决权比例大于等于10%,如何填报对外直接投资系列报表? 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对外金融资产负债及交易统计业务指引(2024年版)〉的通知》(汇发〔2024〕8号)中第二部分具体报表及数据项的填报方法第(三)项对外直接投资的填报方法(A01系列报表)第3点“对于申报主体持有的仅作为通道、不具备融资功能的境外SPV或壳机构,应区分两种情况”的第(1)种: 通过境外非融资性SPV持有首层非SPV实体,且持有的表决权比例大于等于10%的,应采取“看穿”原则,即在A01表“境外被投资机构代码(A0101)”“境外被投资机构全称(A0102)”和“境外被投资机构所属国家/地区(A0103)”项中填报被该SPV投资的首层非SPV实体的代码、机构全称和所属国家(地区),注意该首层非SPV实体可为中国境内或境外机构。同时,应在A01表中“申报主体是否通过SPV或壳机构持有该境外被投资机构(A0110)”选择“是”,并填报申报主体持有境外首层非融资性SPV或壳机构的股权比例,以及该SPV或壳机构所属国家(地区)、名称、代码和所属部门各项。 2025-03-07/tianjin/2025/0307/273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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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主体持有的具有融资功能的境外特殊目的实体(SPV)或壳机构,如何填报对外直接投资系列报表? 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对外金融资产负债及交易统计业务指引(2024年版)〉的通知》(汇发〔2024〕8号)中第二部分具体报表及数据项的填报方法第(三)项对外直接投资的填报方法(A01系列报表)第2点: 对于申报主体持有的具有融资功能的境外特殊目的实体(SPV)或壳机构,应视为普通的境外被投资机构,采用“不看穿”原则,即在“境外被投资机构代码(A0101)”“境外被投资机构全称(A0102)”和“境外被投资机构所属国家/地区(A0103)”项中填报该SPV或壳机构的代码、全称和所属国家(地区),在“申报主体是否通过SPV或壳机构持有该境外被投资机构(A0110)”项中选择“否”。 2025-03-06/tianjin/2025/0306/273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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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主体直接持股达到10%以上(含)表决权不足10%,如何填报对外直接投资系列报表? 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对外金融资产负债及交易统计业务指引(2024年版)〉的通知》(汇发〔2024〕8号)中第二部分具体报表及数据项的填报方法第(三)项对外直接投资的填报方法(A01系列报表)第1点: 对于申报主体直接持股达到10%以上(含),但直接或间接持有表决权不足10%的境外被投资机构,申报主体应将所持股权信息填报在“投资境外股本证券和投资基金份额(资产)报表(B01表)”中,且“发行主体与本机构的关系(B0110)”项不应选“②发行主体是本机构的境外直接投资企业”。 2025-03-05/tianjin/2025/0305/273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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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可以在不同银行办理同一笔离岸转手买卖业务吗? 答: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经常项目外汇业务指引(2020年版)〉的通知》(汇发〔2020〕14号)第十四条:同一笔离岸转手买卖业务原则上应在同一家银行,采用同一种币种(外币或人民币)办理收支结算。对无法按此规定办理的离岸转手买卖业务,银行在确认其真实、合法后可直接办理,并在涉外收支申报交易附言中注明“特殊离岸转手”,自业务办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地外汇局报告。 2025-03-10/tianjin/2025/0310/274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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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主体直接持股不足10%表决权达到10%以上(含),如何填报对外直接投资系列报表? 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对外金融资产负债及交易统计业务指引(2024年版)〉的通知》(汇发〔2024〕8号)中第二部分具体报表及数据项的填报方法第(三)项对外直接投资的填报方法(A01系列报表)第1点: 对于申报主体直接持股大于0且不足10%,但直接或间接持有表决权达到10%以上(含)的境外被投资机构,申报主体应将持有该机构的股权信息填报在A01-1表中。 2025-03-04/tianjin/2025/0304/273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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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了解个人本外币兑换特许机构经营情况,促进行业健康发展,近日,天津市分局组织召开天津市个人本外币兑换特许经营机构业务座谈会,听取各家特许经营机构业务开展情况、面临的主要问题汇报,要求各特许经营机构严格落实管理规定,不断提高外币兑换服务水平。 此次会议对于进一步加强业务沟通,提升被监管机构的合规意识以及推动全年各项工作起到了积极作用。 2025-03-13/tianjin/2025/0313/2743.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