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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13〕第8号)等相关规定,现就进一步便利境外机构投资者投资境内银行间债券市场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同一境外机构投资者可以根据自身投资管理需要,将其在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或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RQFII)项下(以下统称QFII/RQFII)债券账户和银行间债券市场直接投资项下(以下简称直接投资)的债券账户中所持有的银行间市场债券进行双向非交易过户。 (一)境外机构投资者应当通过QFII/RQFII境内托管行或直接投资结算代理人,向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或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统称债券登记托管结算机构)提交所持有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的非交易过户申请。 非交易过户须提交的申请材料和遵循的具体操作流程,以债券登记托管结算机构发布的业务指引为准。 (二)QFII/RQFII和直接投资渠道间债券非交易过户完成后,后续交易和资金汇兑等应当遵循后续渠道相关管理要求。 (三)债券登记托管结算机构应当定期向中国人民银行报告非交易过户情况。 二、同一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RQFII托管账户内资金与直接投资资金账户内资金可以在境内直接双向划转。 (一)境外机构投资者应当向QFII/RQFII境内托管行提出将QFII/RQFII托管账户内资金划转至其直接投资资金账户的申请;或向直接投资结算代理人提出将直接投资资金账户内资金划转至其QFII/RQFII托管账户的申请。 (二)QFII/RQFII和直接投资渠道间资金划转完成后,后续交易和资金汇兑等应当遵循后续渠道相关管理要求。 三、境内托管行和结算代理人应当根据自身职责,按本通知规定做好境外机构投资者债券非交易过户和资金划转相关服务、数据报送和监测工作。 境内托管行和结算代理人应当按照《人民币跨境收付信息管理系统管理办法》(银发〔2017〕126号文印发)、《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完善人民币跨境收付信息管理系统银行间业务数据报送流程的通知》(银办发〔2017〕118号)等相关规定,向人民币跨境收付信息管理系统报送境外机构投资者资金划转信息。 四、同一境外机构投资者分别通过QFII/RQFII和直接投资渠道投资境内银行间债券市场的,只需通过QFII/RQFII境内托管行或者直接投资结算代理人向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备案一次。 五、境外央行、国际金融组织、主权财富基金在QFII/RQFII和直接投资渠道间进行债券非交易过户和资金境内划转参照本通知执行。 六、同一境外机构投资者如以所管理产品名义开立账户的,应当为同一非法人类产品。 七、本通知自2019年11月15日起施行。现行相关规定与本通知不符的,以本通知为准。 中国人民银行 国家外汇管理局 2019年9月30日 2019-10-16/safe/2019/1015/1436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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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6月末,我国对外金融资产74427亿美元,对外负债54175亿美元,对外净资产20252亿美元。 在对外金融资产中,直接投资资产19522亿美元,证券投资资产5602亿美元,金融衍生工具资产80亿美元,其他投资资产16970亿美元,储备资产32252亿美元,分别占对外金融资产的26%、8%、0.1%、23%和43%;在对外负债中,直接投资负债28348亿美元,证券投资负债12633亿美元,金融衍生工具负债77亿美元,其他投资负债13117亿美元,分别占对外负债的52%、23%、0.1%和24%。 按SDR计值,2019年6月末,我国对外金融资产53537亿SDR,对外负债38969亿SDR,对外净资产14568亿SDR。 为便于社会各界解读国际收支数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国际收支分析小组同时发布《2019年上半年中国国际收支报告》。(完) 2019年6月末中国国际投资头寸表 项目 行次 期末头寸 (亿美元) 期末头寸 (亿SDR) 净头寸 1 20,252 14,568 资产 2 74,427 53,537 1 直接投资 3 19,522 14,043 1.1 股权 4 16,822 12,100 1.2 关联企业债务 5 2,701 1,943 1.a 金融部门 6 2,665 1,917 1.1.a 股权 7 2,552 1,836 1.2.a 关联企业债务 8 113 81 1.b 非金融部门 9 16,857 12,126 1.1.b 股权 10 14,269 10,264 1.2.b 关联企业债务 11 2,588 1,862 2 证券投资 12 5,602 4,030 2.1 股权 13 3,034 2,182 2.2 债券 14 2,568 1,848 3 金融衍生工具 15 80 58 4 其他投资 16 16,970 12,207 4.1 其他股权 17 69 50 4.2 货币和存款 18 3,982 2,864 4.3 贷款 19 6,895 4,960 4.4 保险和养老金 20 118 85 4.5 贸易信贷 21 5,382 3,871 4.6 其他 22 524 377 5 储备资产 23 32,252 23,200 5.1 货币黄金 24 873 628 5.2 特别提款权 25 108 78 5.3 在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的储备头寸 26 82 59 5.4 外汇储备 27 31,192 22,437 5.5 其他储备资产 28 -3 -2 负债 29 54,175 38,969 1 直接投资 30 28,348 20,391 1.1 股权 31 26,066 18,750 1.2 关联企业债务 32 2,282 1,642 1.a 金融部门 33 1,537 1,106 1.1.a 股权 34 1,384 996 1.2.a 关联企业债务 35 153 110 1.b 非金融部门 36 26,811 19,286 1.1.b 股权 37 24,681 17,754 1.2.b 关联企业债务 38 2,129 1,532 2 证券投资 39 12,633 9,087 2.1 股权 40 8,019 5,768 2.2 债券 41 4,614 3,319 3 金融衍生工具 42 77 55 4 其他投资 43 13,117 9,435 4.1 其他股权 44 0 0 4.2 货币和存款 45 4,417 3,177 4.3 贷款 46 4,799 3,452 4.4 保险和养老金 47 125 90 4.5 贸易信贷 48 3,463 2,491 4.6 其他 49 216 156 4.7 特别提款权 50 97 70 说明:1.本表记数采用四舍五入原则。 2.净头寸是指资产减负债,“+”表示净资产,“−”表示净负债。 3.SDR计值的数据,是由当季以美元计值的数据通过SDR兑美元季末汇率折算得到。 2019-09-27/safe/2019/0927/1422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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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国家外汇管理局修订并发布《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银行结售汇统计制度〉的通知》(汇发〔2019〕26号,以下简称《通知》),进一步完善银行结售汇统计制度,便利结售汇数据报送。 本次修订主要体现在以下几方面:一是在维持现有银行结售汇统计原则基础上,梳理整合银行即期结售汇统计、衍生品业务统计、综合头寸报表等统计制度,精简法规6件。二是完善指标解释。参考涉外收支交易最新分类标准,修订即期结售汇统计项目指标解释,便于银行理解和执行。三是统一境内外金融机构主体分类。将境外金融机构主体分类由“外资机构”调整至“金融机构”。四是简化统计要求,允许银行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决定货币折算原则、取整方式等部分日常统计事项。 《通知》自2020年1月1日起实施。(完) 2019-09-27/safe/2019/0927/1422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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见附件。 附件:国家外汇管理局监管事项目录清单 2020-10-13/safe/2019/1015/1435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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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0-12http://www.gov.cn/xinwen/2019-10/11/content_5438334.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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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0-08http://www.gov.cn/xinwen/2019-10/02/content_5435960.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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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0-15/safe/zcfg/index.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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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10月,我国国际收支口径的国际货物和服务贸易收入16177亿元,支出14158亿元,顺差2019亿元。其中,货物贸易收入14846亿元,支出11561亿元,顺差3286亿元;服务贸易收入1331亿元,支出2598亿元,逆差1267亿元。 按美元计值,2019年10月,我国国际收支口径的国际货物和服务贸易收入2288亿美元,支出2003亿美元,顺差286亿美元。其中,货物贸易收入2100亿美元,支出1635亿美元,顺差465亿美元;服务贸易收入188亿美元,支出367亿美元,逆差179亿美元。(完) 中国国际货物和服务贸易(国际收支口径) 2019年10月 项目 按人民币计值 (亿元) 按美元计值 (亿美元) 货物和服务贸易差额 贷方 借方 2,019 286 16,177 2288 -14,158 -2003 1.货物贸易差额 贷方 借方 3,286 465 14,846 2100 -11,561 -1635 2.服务贸易差额 -1,267 -179 贷方 1,331 188 借方 -2,598 -367 2.1加工服务差额 86 12 贷方 88 12 借方 -2 0 2.2维护和维修服务差额 33 5 贷方 48 7 借方 -15 -2 2.3运输差额 -327 -46 贷方 252 36 借方 -579 -82 2.4旅行差额 -1,071 -151 贷方 218 31 借方 -1,289 -182 2.5建设差额 24 3 贷方 72 10 借方 -48 -7 2.6保险和养老金服务差额 -44 -6 贷方 25 4 借方 -69 -10 2.7金融服务差额 7 1 贷方 20 3 借方 -13 -2 2.8知识产权使用费差额 -137 -19 贷方 33 5 借方 -170 -24 2.9电信、计算机和信息服务差额 57 8 贷方 193 27 借方 -136 -19 2.10其他商业服务差额 128 18 贷方 369 52 借方 -241 -34 2.11个人、文化和娱乐服务差额 -18 -3 贷方 4 1 借方 -22 -3 2.12别处未提及的政府服务差额 -5 -1 贷方 8 1 借方 -13 -2 注: 1. 本表所称货物和服务贸易与国际收支平衡表中的货物和服务口径一致,是指居民与非居民之间发生的交易。月度数据为初步数据,可能与国际收支平衡表中的季度数据不一致。 2. 国际货物和服务贸易数据按美元编制,当月人民币计值数据由美元数据按月均人民币对美元中间价折算得到。 3. 本表计数采用四舍五入原则。 指标解释: 货物和服务贸易:是指居民与非居民之间发生的货物贸易和服务贸易交易,与国际收支平衡表的口径相同。 1.货物贸易: 指经济所有权在我国居民与非居民之间发生转移的货物交易。贷方记录货物出口,借方记录货物进口。货物账户数据主要来源于海关进出口统计,但与海关统计存在以下主要区别:一是国际收支中的货物只记录所有权发生了转移的货物(如一般贸易、进料加工贸易等贸易方式的货物),所有权未发生转移的货物(如来料加工或出料加工贸易)不纳入货物统计,而纳入服务贸易统计;二是计价方面,国际收支统计要求进出口货值均按离岸价格记录,海关出口货值为离岸价格,但进口货值为到岸价格,因此国际收支统计从海关进口货值中调出国际运保费支出,并纳入服务贸易统计;三是补充了海关未统计的转手买卖下的货物净出口数据。 2.服务贸易:包括加工服务,维护和维修服务,运输,旅行,建设,保险和养老金服务,金融服务,知识产权使用费,电信、计算机和信息服务,其他商业服务,个人、文化和娱乐服务以及别处未提及的政府服务。贷方记录提供的服务,借方记录接受的服务。 2.1加工服务:又称“对他人拥有的实物投入的制造服务”,指货物的所有权没有在所有者和加工方之间发生转移,加工方仅提供加工、装配、包装等服务,并从货物所有者处收取加工服务费用。贷方记录我国居民为非居民拥有的实物提供的加工服务。借方记录我国居民接受非居民的加工服务。 2.2维护和维修服务:指居民或非居民向对方所拥有的货物和设备(如船舶、飞机及其他运输工具)提供的维修和保养工作。贷方记录我国居民向非居民提供的维护和维修服务。借方记录我国居民接受的非居民维护和维修服务。 2.3运输:指将人和物体从一地点运送至另一地点的过程以及相关辅助和附属服务,以及邮政和邮递服务。贷方记录居民向非居民提供的国际运输、邮政快递等服务。借方记录居民接受的非居民国际运输、邮政快递等服务。 2.4旅行:指旅行者在其作为非居民的经济体旅行期间消费的物品和购买的服务。贷方记录我国居民向在我国境内停留不足一年的非居民以及停留期限不限的非居民留学人员和就医人员提供的货物和服务。借方记录我国居民境外旅行、留学或就医期间购买的非居民货物和服务。 2.5建设服务:指建筑形式的固定资产的建立、翻修、维修或扩建,工程性质的土地改良、道路、桥梁和水坝等工程建筑,相关的安装、组装、油漆、管道施工、拆迁和工程管理等,以及场地准备、测量和爆破等专项服务。贷方记录我国居民在经济领土之外提供的建设服务。借方记录我国居民在我国经济领土内接受的非居民建设服务。 2.6保险和养老金服务:指各种保险服务,以及同保险交易有关的代理商的佣金。贷方记录我国居民向非居民提供的人寿保险和年金、非人寿保险、再保险、标准化担保服务以及相关辅助服务。借方记录我国居民接受非居民的人寿保险和年金、非人寿保险、再保险、标准化担保服务以及相关辅助服务。 2.7金融服务:指金融中介和辅助服务,但不包括保险和养老金服务项目所涉及的服务。贷方记录我国居民向非居民提供的金融中介和辅助服务。借方记录我国居民接受非居民的金融中介和辅助服务。 2.8知识产权使用费:指居民和非居民之间经许可使用无形的、非生产/非金融资产和专有权以及经特许安排使用已问世的原作或原型的行为。贷方记录我国居民向非居民提供的知识产权相关服务。借方记录我国居民使用的非居民知识产权服务。 2.9电信、计算机和信息服务:指居民和非居民之间的通信服务以及与计算机数据和新闻有关的服务交易,但不包括以电话、计算机和互联网为媒介交付的商业服务。贷方记录本国居民向非居民提供的电信服务、计算机服务和信息服务。借方记录本国居民接受非居民提供的电信服务、计算机服务和信息服务。 2.10其他商业服务: 指居民和非居民之间其他类型的服务,包括研发服务,专业和管理咨询服务,技术、贸易相关等服务。贷方记录我国居民向非居民提供的其他商业服务。借方记录我国居民接受的非居民其他商业服务。 2.11个人、文化娱乐服务: 指居民和非居民之间与个人、文化和娱乐有关的服务交易,包括视听和相关服务(电影、收音机、电视节目和音乐录制品),其他个人、文化娱乐服务(健康、教育等)。贷方记录我国居民向非居民提供的相关服务。借方记录我国居民接受的非居民相关服务。 2.12别处未提及的政府服务:指在其他货物和服务类别中未包括的政府和国际组织提供和购买的各项货物和服务。贷方记录我国居民向非居民提供的别处未涵盖的货物和服务。借方记录我国居民向非居民购买的别处未涵盖的货物和服务。 2019-11-29/safe/2019/1129/1480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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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关于“实行高水平的贸易和投资自由化便利化政策”和国务院关于持续推进“放管服”改革要求,根据2019年10月23日国务院常务会议精神,日前,国家外汇管理局发布《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促进跨境贸易投资便利化的通知》(汇发〔2019〕28号,以下简称《通知》),进一步深化跨境贸易和投资外汇管理改革,简化相关业务操作,便利银行和企业等市场主体办理外汇业务,切实支持实体经济发展。 《通知》涵盖12项跨境贸易投资便利化措施。跨境贸易方面,一是扩大贸易外汇收支便利化试点,使诚信企业享受更大便利;二是简化小微跨境电商企业办理有关贸易资金收付手续;三是优化货物贸易外汇业务报告方式;四是简化出口收入入账手续,允许企业自主选择是否开立待核查账户;五是便利企业分支机构货物贸易外汇收支名录登记;六是允许承包工程企业境外资金集中管理。 跨境投融资方面,一是允许非投资性外商投资企业依法以资本金开展境内股权投资;二是扩大资本项目收入支付便利化试点,便利企业使用资本项目外汇收入及其结汇所得人民币资金进行境内支付;三是便利境内机构向境外投资者转让境内企业股权所得转让对价款的结汇使用,允许外国投资者保证金在竞标成功后用于其出资、结汇支付等;四是将企业外债注销登记下放银行办理,试点取消企业外债逐笔登记;五是取消资本项目外汇账户开户数量限制;六是开展银行不良债权和贸易融资等跨境转让试点。 下一步,外汇局将继续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推进金融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坚定不移深化外汇领域改革,扩大金融市场和外汇市场开放,抓实抓细,有效服务实体经济发展。(完) 2019-10-25/safe/2019/1025/1447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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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打赢脱贫攻坚战的重大战略部署,认真落实中央单位定点扶贫工作推进会要求,近期,国家外汇管理局党组成员、副局长陆磊带队赴河北省巨鹿县开展扶贫调研。 调研期间,陆磊一行到巨鹿县张王疃乡大留庄村走访贫困群众,慰问基层干部和扶贫挂职干部,参观外汇局捐建的大留庄村幼儿园,深入巨鹿双万亩金银花基地、观寨乡克瑞森葡萄种植基地,实地调研了解生产生活状况及脱贫工作推进情况。 陆磊听取了巨鹿县委关于脱贫攻坚情况汇报,对巨鹿县脱贫攻坚取得新进展给予了充分肯定。他代表国家外汇管理局党组书记、局长潘功胜向奋战在脱贫攻坚第一线的外汇局挂职干部和驻村干部表达慰问,并代表外汇局广大干部职工向巨鹿县捐赠了扶贫款和集体产业发展基金。 陆磊强调,要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再接再厉,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他指出,要充分发挥巨鹿现有产业扶贫格局优势,把产业扶贫作为根本之策,进一步助推巨鹿经济发展。要厘清公益性捐赠帮扶和产业投资帮扶之间的边界,各有侧重,按照不同逻辑和规则操作,着眼于巩固、创新帮扶的长效机制,探索金融扶贫新路子,助推巨鹿优势产业可持续发展。 外汇局有关司局、河北省分局、邢台市中心支局相关负责同志,巨鹿县有关负责同志参加了调研和座谈。(完) 2019-11-11/safe/2019/1111/14625.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