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间接申报中关于国际组织驻华机构、外国驻华使领馆及其外籍工作人员和家属间的涉外收付款的申报。 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通过银行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业务指引(2023年版)〉的通知》(汇发〔2023〕10号),国际组织驻华机构、外国驻华使领馆及其外籍工作人员和家属间的涉外收付款应进行间接申报,申报在“232000-别处未涵盖的政府货物和服务”项下,其与境内居民之间的外汇或人民币收付款,双方均无需进行间接申报。 2024-05-17/tianjin/2024/0517/250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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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月29日,天津市分局组织召开资本项目外汇业务指引(2024年版)培训会。对《资本项目外汇业务指引(2024年版)》(以下简称《指引》)11章共80项业务的变动情况逐项讲解,对变动较大的业务进行重点提示,并对银行提出的问题进行解答,为《指引》5月6日正式实施做好充分准备,进一步提升辖内银行办理资本项目外汇业务的能力和天津市跨境投融资便利化水平。辖内57家银行共200余人参加业务培训。 2024-05-27/tianjin/2024/0527/250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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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内部流水号和卡组织单号如何理解? 答: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金融机构报送银行卡境外交易信息的通知》(汇发〔2017〕15号),银行内部流水号是指对于报送的每笔交易数据,发卡行能够在自身业务系统中唯一标识的业务编号,具体由发卡行根据合理审慎的原则制定;卡组织单号是指能够在卡组织系统中唯一标识的业务编号,可由交易报文中多个域组成,具体按各卡组织规范确定。 2024-05-22/tianjin/2024/0522/250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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间接申报中“境内非居民”“境外居民”定义。 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通过银行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业务指引(2023年版)〉的通知》(汇发〔2023〕10号),间接申报中,“境内非居民”是指通过境内银行办理收付款业务的非中国居民,包括境外中央银行、银行、非银行机构和个人;“境外居民”是指在境外办理收付款业务的中国居民,包括注册地为中国的机构和中国居民个人。 2024-05-20/tianjin/2024/0520/250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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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商户类型(实体特约商户、网络特约商户)的区分标准是什么? 答: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金融机构报送银行卡境外交易信息的通知》(汇发〔2017〕15号),实体特约商户主要对应线下交易类型,网络特约商户主要对应线上交易类型,可通过交易终端类型、交易渠道等进行区分。 2024-05-23/tianjin/2024/0523/250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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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企业境外放款能在银行办理注销吗? 答: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优化外汇管理支持涉外业务发展的通知》(汇发〔2020〕8号)非金融机构境外放款期限届满且正常收回本息的,可到其所属省级外汇分局辖内银行办理境外放款注销登记。不符合相应条件的,由所在地外汇局办理。 2024-05-24/tianjin/2024/0524/250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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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推动对外贸易高质量发展,切实提升服务实体经济能力,国家外汇管理局于2024年4月7日发布了《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优化贸易外汇业务管理的通知》(汇发〔2024〕11号,以下简称《通知》),自2024年6月1日开始实施。《通知》从优化外贸企业名录登记管理、简化外汇业务流程等方面,进一步优化外汇业务管理,提升跨境贸易便利化水平。为深化货物贸易外汇业务管理改革,现将有关内容整理如下: 一、《通知》发布后,“贸易外汇收支企业名录”(以下简称名录)登记办理最大的变化是什么? 答:《通知》发布前,名录登记由外汇局核准管理,具有真实货物贸易外汇收支业务需求的企业向所在地外汇局申请名录登记。《通知》取消了外汇局核准办理名录登记的要求,改由在境内银行直接办理名录登记。 二、为什么要将名录登记由外汇局办理改为银行办理? 答:此前,名录登记属于行政许可,企业需到外汇局各分局办理有关业务手续。随着对外开放不断深化,相关外贸管理部门对外贸企业的管理方式发生改变,逐步由事前准入管理转为事中事后管理。此次《通知》顺应管理方式改革,取消了外汇局办理名录登记的行政许可,改由银行采集企业名录信息。 《通知》实施后,企业办理贸易外汇收支业务,不必前往外汇局办理名录登记,可就近在银行办理相关手续,将大幅减少企业的脚底成本。 三、哪些企业需要办理名录登记? 答:具有真实货物贸易外汇收支业务需求的企业,应当办理名录登记。其他境内机构或个体工商户确有客观需要开展货物贸易外汇收支业务的,可参照企业有关规定办理。小微跨境电商企业(年度货物贸易收汇或付汇累计金额低于等值20万美元(不含)的跨境电商企业)凭交易电子信息办理货物贸易外汇收支业务时,可免于办理名录登记。 四、企业应于何时办理名录登记? 答:开展货物贸易外汇收支业务的企业应当于办理首笔收支前,在境内银行办理名录登记。 五、办理名录登记后,企业信息发生变化的,如何处理? 答:名录内企业的企业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联系方式、注册地址发生变更的,企业应在变更事项发生之日起30日内,凭列明变更事项的说明材料,通过线上或线下方式在境内银行办理名录信息变更。银行发现企业上述信息发生变更的,可根据内部审批流程主动变更企业名录信息。企业变更注册地后所属外汇局变更的,企业应向原所在地外汇局报告。企业注销名录,由外汇局按规定办理。 六、已在外汇局办理名录登记的企业还需要再前往银行办理名录登记吗?已在外汇局办理名录登记的企业可否在银行办理名录信息变更? 答:已在外汇局办理名录登记且名录未被注销的企业无需再前往银行办理名录登记,上述企业可在银行办理除变更所属外汇局以外的名录信息变更。 七、若企业名录信息发生变更,但未按规定在30日内前往银行办理名录变更,对于信息变更超30天的名录变更业务,银行是否仍可受理? 答:名录内企业的企业名称、法定代表人、联系方式、注册地址发生变更,企业在变更事项发生之日起30日后前往银行办理名录信息变更的,银行可在了解并记录企业未能及时办理名录信息变更的原因后,按照名录变更业务办理要求,为企业办理名录变更业务,并提示企业今后应及时办理名录变更。 八、企业是否只能在办理名录登记的银行办理名录信息变更? 答:企业可在境内任一银行办理名录变更,不限于原名录登记办理银行。 九、企业办理名录登记后遗失国家外汇管理局“数字外管”平台(以下简称“数字外管”平台)互联网端密码,要如何处理? 答:企业的“数字外管”平台互联网端账号包括管理员账号和操作员账号。企业办理名录登记后,将收到《货物贸易外汇管理网上业务开通回执》,包含企业管理员账号用户名、初始密码及“数字外管”平台互联网端登录地址等信息。 如企业遗失操作员账号密码,可登录管理员账号自行重置密码;如企业需获取管理员账号初始用户名和初始密码,可在境内任一银行查询,银行确认企业身份后可告知企业初始用户名和初始密码;如企业在修改管理员账号初始密码后遗失密码,可通过办理名录登记时银行提供的外汇局联系电话联系外汇局,由外汇局确认企业身份后为企业重置。 2024-05-31/tianjin/2024/0531/251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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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类企业单笔等值20万美元以下(含)的,退汇日期与原收、付款日期间隔在180天以上(不含)或由于特殊情况无法原路退回的货物贸易退汇,在哪里办理? 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优化贸易外汇业务管理的通知》(汇发〔2024〕11号),自2024年6月1日起,“A类企业单笔等值20万美元以下(含)的,退汇日期与原收、付款日期间隔在180天以上(不含)或由于特殊情况无法原路退回的货物贸易退汇,可直接在银行办理,另有规定的除外。银行在为企业办理上述业务时,应确认超期限或无法原路退汇的真实性和合理性,并在涉外收支申报交易附言中注明‘特殊退汇+退汇业务类型(如超期限、非原路退回)’”。 2024-06-07/tianjin/2024/0607/251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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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可以为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进出口和贸易收支主体不一致企业办理贸易外汇收支业务吗? 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优化贸易外汇业务管理的通知》(汇发〔2024〕11号),自2024年6月1日起,“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企业办理货物贸易外汇收支业务时,因经营需要导致进出口单位为其他机构的,银行可按照展业原则,审核交易的真实性、合理性及收付汇与进出口主体不一致的相关材料后办理,并在涉外收支申报交易附言中注明‘非报关人’”。 2024-06-06/tianjin/2024/0606/251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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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C类企业能否办理90天以上(不含)的延期收款或延期付款业务? 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优化贸易外汇业务管理的通知》(汇发〔2024〕11号),自2024年6月1日起,“B、C类企业办理90天以上(不含)的延期收款或延期付款业务时,若在分类监管有效期内,此前导致列入B、C类企业的情况已改善或纠正,且未出现新的列入B、C类企业情形,自列入B、C类企业之日起6个月后,可在所在地外汇局办理登记,银行凭《贸易外汇业务登记表》为企业办理该业务”。 2024-06-12/tianjin/2024/0612/2521.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