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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局(外汇管理部)办理的银行分行(含农村信用社)即期结售汇业务市场准入审批备案表 分局(外汇管理部)办理的银行支行(含农村信用社)即期结售汇业务市场准入审批备案表 银行跨境调运外币现钞核准表格下载 2024-05-13/tianjin/2024/0513/249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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间接申报中关于收入存放境外调回业务的申报。 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通过银行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业务指引(2023年版)〉的通知》(汇发〔2023〕10号),根据《经常项目外汇业务指引(2020年版)》(汇发〔2020〕14号印发)关于收入存放境外管理的规定,境内机构应在每月初五个工作日内如实向所在地外汇局报告境外账户收支余信息。即收入存放境外企业应登录“数字外管”平台互联网版,通过货物贸易、境外账户收支余相关数据申报功能,申报其境外账户的月度收支信息和余额信息。境内企业将存放在境外的出口收入或服务贸易收入调回境内时应申报在“821030-收回或调回存放境外存款本金”项下。 2024-05-15/tianjin/2024/0515/250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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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月9日,天津市分局参加2024年天津市促进利用外资优化营商环境工作培训暨市重点外资项目专班工作会。会上,天津市分局向天津市贸促会、商务发展促进中心、外资协会、开发区协会以及各区外资主管部门工作人员讲解近期外商直接投资等外汇便利化政策,为各区招商人员“送政策上门”,助力全市利用外资工作更好开展。各相关部门约120人参加培训。 2024-05-13/tianjin/2024/0513/249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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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什么情况下内保外贷注销可以在银行办理 答: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优化外汇管理支持涉外业务发展的通知》(汇发〔2020〕8号)非金融企业内保外贷责任已解除且未发生内保外贷履约的,可到所属省级外汇分局辖内银行办理内保外贷注销登记。 2024-05-28/tianjin/2024/0528/251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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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局天津市分局行政许可事项清单 2024-05-13/tianjin/2024/0513/249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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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天津市分局行政许可办理流程图 2024-05-13/tianjin/2024/0513/249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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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机构代码赋码服务指南 2024-05-09/tianjin/2024/0509/249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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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1.居民持卡人使用银行卡在境外POS消费,通过境内银行卡清算机构清算,持卡人消费是否需要进行间接申报? 答: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通过银行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业务指引(2023年版)〉的通知》(汇发〔2023〕10号,见“政策法规”栏目),居民持卡人使用银行卡在境外ATM提现、POS消费,及退回银行卡的POS消费退款、返现等,以及非居民持卡人在境内ATM提现、POS消费和退回银行卡的POS消费退款、返现等,如通过境内银行卡清算机构清算,则持卡人无需进行间接申报,境内银行卡清算机构应通过境内银行将其银行卡清算相关的涉外收付款申报在“223029-其他私人旅行”项下。后续如有问题,请拨打咨询电话022-23209085。 问:2.合作银行总行已获准合作办理相关外汇衍生品业务资格,我行拟与其合作办理远期结售汇业务,是否还需再次备案? 答: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促进外汇市场服务实体经济有关措施的通知》(汇发〔2022〕15号,以下简称15号文,见“政策法规”栏目)中《银行合作办理人民币对外汇衍生品业务细则》第三条、第四条,拟与合作银行分支机构开展业务的,若其总行已获准合作办理相关外汇衍生品业务资格,则无需再次备案,但需提前20日向所在地外汇局书面报告(具体申请材料可参看15号文第四条)。后续如有问题,请拨打咨询电话022-23209084。 问:3.涉外收入申报可以在网上办理吗? 答: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通过银行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业务实施细则〉的通知》(汇发〔2022〕22号,见“政策法规”栏目)第二十七条,涉外收入可以通过“数字外管”平台互联网版进行网上申报。后续如有问题,请拨打咨询电话022-23209085。 问:4.已注册公司开展进出口贸易,现即将收汇,需在外汇局办理什么手续?企业名称等信息发生变更,是否需向外汇局报告? 答: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经常项目外汇业务指引(2020年版)〉的通知》(汇发〔2020〕14号,见“政策法规”栏目),具有真实货物贸易外汇收支业务需求的企业,凭《贸易外汇收支企业名录登记申请表》、营业执照向所在地外汇局申请名录登记。企业可登陆国家外汇管理局数字外管平台(ASONE)(http://zwfw.safe.gov.cn/asone)线上申请办理。名录内企业的企业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联系方式、注册地址发生变更的,应在变更事项发生之日起30天内,向所在地外汇局报告,进行信息变更。 2024年4月7日,国家外汇管理局出台《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优化贸易外汇业务管理的通知》(汇发〔2024〕11号,以下简称《通知》,见“政策法规”栏目)并自2024年6月1日开始实施。因此,在《通知》生效后企业若办理名录登记、名录变更等业务可参照《通知》第一条有关规定在境内银行办理。 后续如有问题,请拨打咨询电话022-23209506、022-23209508。 问:5.公司拟收取境外客户费用,需在外汇局办理什么手续? 答:若费用属于服务贸易项下交易则无需到外汇局办理手续。可按照《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经常项目外汇业务指引(2020年版)〉的通知》(汇发〔2020〕14号)“第二章 服务贸易外汇业务”相关规定到银行办理该业务。后续如有问题,请拨打咨询电话022-23209506、022-23209508。 问:6.公司的美元账户可以购汇美元存着吗? 答: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经常项目外汇业务指引(2020年版)〉的通知》(汇发〔2020〕14号),企业可根据其真实、合法的进口付汇需求,提前购汇存入其经常项目外汇结算账户。因合同变更等原因导致企业提前购汇后未能对外支付的进口货款,企业可自主决定结汇或保留在其经常项目外汇结算账户中。银行应对提前购汇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必要性进行合理审核。后续如有问题,请拨打咨询电话022-23209506、022-23209508。 问:7.企业分类管理的具体要求是什么? 答: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经常项目外汇业务指引(2020年版)〉的通知》(汇发〔2020〕14号)第二十七条,外汇局根据企业遵守外汇管理规定等情况,将企业分为A、B、C三类,实施分类管理。在分类管理有效期内,对A类企业的货物贸易外汇收支,适用便利化的管理措施。对B、C类企业的货物贸易外汇收支,在单证审核、业务类型及办理程序、结算方式等方面实施审慎监管。后续如有问题,请拨打咨询电话022-23209506、022-23209508。 问:8.公司拟在境外开展投资,已在发改委和商委备案,需在外汇局办理什么手续? 答: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资本项目外汇业务指引(2024年版)〉的通知》(汇发〔2024〕12号,见“政策法规”栏目),注册在天津市的公司在取得主管部门境外投资的批准或备案文件后,可到所属外汇局(天津市分局或滨海新区分局)辖内银行办理境外直接投资外汇登记。具体事宜请咨询业务办理银行,后续如有问题,请拨打咨询电话022-23209129。 问:9.企业由外资企业变更为内资企业,需在外汇局办理什么手续? 答: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资本项目外汇业务指引(2024年版)〉的通知》(汇发〔2024〕12号),注册地为天津的外商投资企业发生投资者变更,应在天津市辖内银行办理外商投资企业基本信息登记变更手续。后续如有问题,请拨打咨询电话:022-23209129。 问:10.如何查询外汇业务咨询电话? 答:如需与我分局联系,可查询本网站“联系我们”栏目获取咨询电话号码。 2024-05-21/tianjin/2024/0521/250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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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滨海新区中心支局,各政策性银行天津(市)分行、国家开发银行天津市分行、各国有商业银行天津市分行、渤海银行、各股份制商业银行天津分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天津分行、天津银行、天津农商银行、天津滨海农村商业银行、各城市商业银行天津分行、天津金城银行、企业银行、各外资银行天津分行: 为深化“放管服”改革,支持天津市开放型经济高质量发展,在前期贸易外汇收支便利化试点的基础上,我分局制定了《国家外汇管理局天津市分局关于开展优质企业贸易外汇收支便利化试点的指导意见》(见附件,以下简称《指导意见》),现印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工作要求,请抓好落实。 一、各银行应认真学习研究《指导意见》,符合准入条件且有参与意愿的银行应结合本行实际,制定切实可行的实施方案。同时要加大优质企业便利化政策的宣传力度,鼓励和支持更多的实体开展便利化业务,进一步提升我市贸易自由化便利化水平和政策覆盖面。 二、已开展优质企业便利化工作的银行,应鼓励和支持更多的优质企业,特别是优质中小企业开展便利化业务,持续推动优质企业便利化工作扩容增效。 三、进一步优化监督管理,银行应在事前向申请参加便利化试点的企业明确事后的核查方式和材料清单,以及企业自证业务真实性等义务,并积极探索通过科技赋能提升事后监测核查的科学性和针对性,避免固定比例、固定频率的核查方式,重点对异常、可疑交易进行事后核查。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执行中如遇问题,请及时向国家外汇管理局天津市分局反馈(联系电话:022-23209467)。 特此通知。 附件:国家外汇管理局天津市分局关于开展优质企业贸易外汇收支便利化试点的指导意见 国家外汇管理局天津市分局 2022年6月10日 2024-06-11/tianjin/2024/0611/252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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间接申报中关于非政府机构或个人提供的认证、公证等服务收取费用的申报。 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通过银行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业务指引(2023年版)〉的通知》(汇发〔2023〕10号),非政府机构或个人提供的认证、公证等服务收取费用,根据不同的交易性质确定交易编码。代办费用申报在“228023-管理咨询和公共关系服务”项下。如果确实难以区分,则根据金额从大原则申报。一是与法律有关的公证费用,申报在“228021-法律服务”项下;参与国际团体的会员费及注册费,如果包含食宿、旅游、就医健康或教育等消费金额,则视为旅行项下预付款,申报在“223-旅行”相应项下。二是纯粹为获得会员资格等支付的费用,则根据团体性质申报在相应服务项下,如体育协会会员费,申报在“229990-其他文化和娱乐服务”项下,音乐协会会员费,申报在“229010-视听和相关服务”项下,国际会计师联合会会员费,申报在“228022-会计服务”项下。三是与产品生产或市场准入有关的认证费、注册费,申报在“228039-其他技术服务”项下。四是对于确实难以明确区分何种服务项目的,可申报在“228023-管理咨询和公共关系服务”项下。 2024-05-16/tianjin/2024/0516/2502.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