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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 引 號:
- 01080297-1-2018-000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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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分 類:
- 其他 外匯綜合管理 各類社會公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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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 源:
- 國家外匯管理局陝西省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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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布日期:
- 2018-12-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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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名 稱:
- 國家外匯管理局陝西省分局依申請公開政府資訊工作規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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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 號:
第一條 為規範國家外匯管理局陝西省分局(以下簡稱“分局”)政府資訊依申請公開工作,方便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以下簡稱“申請人”)進行資訊公開申請,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資訊公開條例》、《國家外匯管理局依申請公開政府資訊工作規程》,制定本規程。
第二條 分局政府資訊公開申請受理機構(以下簡稱受理機構)為分局國際收支處。
第三條 除《國家外匯管理局政府資訊公開目錄》規定的應主動公開的外匯管理政府資訊外,公開其他根據國家法律、法規等有關規定可以對外公開的外匯管理政府資訊需經申請。
第四條 申請人向分局提出政府資訊公開申請,應填寫《國家外匯管理局陝西省分局政府資訊公開申請表》(見附件1),提供以下資訊,並簽名或蓋章:
(一)申請人的姓名或者名稱、聯繫方式、證件號碼或組織機構代碼等資訊;
(二)申請公開的政府資訊的內容概述;
(三)申請公開政府資訊的形式要求;
(四)申請公開政府資訊的原因;
(五)申請時間。
公民申請獲取政府資訊,還應提供有效身份證件或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有效證件的複印件;法人與其他組織應當提供組織代碼證複印件。如申請人申請獲取與其自身相關的外匯管理政府資訊,應出示上述相關證件原件。
第五條 申請人向分局提出政府資訊公開申請,應將填寫完整的《國家外匯管理局陝西省分局政府資訊公開申請表》和有關證件的複印件,通過信函、傳真、電子郵件等形式或直接向分局提交。
第六條 受理機構收到申請後,應及時對申請材料是否完備進行審核。申請材料完備的,應予以受理,進行登記,填制《國家外匯管理局陝西省分局政府資訊公開申請登記表》(見附件2),及時轉相關業務處室(以下簡稱“承辦部門”)辦理;申請材料不完備的,應在接到申請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告知申請人補齊申請材料後重新申請,其中能當場告知的,應當場告知。
第七條 申請公開的政府資訊涉及第三方權益,承辦部門應當書面徵求第三方意見;第三方不同意公開的,不得公開。但不公開可能對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響的除外。
按前款規定公開的,承辦部門應將決定公開的政府資訊內容和理由在公開後及時書面通知第三方。
第八條 受理機構能夠當場答覆的申請,當場予以答覆;不能當場答覆的,自收到申請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作出答覆;如需要延長答覆期限的,經受理機構負責人批准後,最多可延長20個工作日,並及時告知申請人。
申請人申請公開的資訊涉及第三方權益的,徵求第三方意見所需時間不計算在上述規定的期限內,但應及時告知申請人。
因不可抗力或其它法定事由不能在規定期限內答覆申請人或向申請人提供資訊的,期限中止、障礙消除後,期限恢複計算。期限中止和恢複,應當及時通知申請人。
第九條 分局以書面形式答覆的,承辦部門應製作《國家外匯管理局陝西省分局政府資訊公開告知書》(見附件3),交受理機構審核,受理機構審核蓋章後通過郵政特快專遞(EMS)或者挂號信方式寄出。
第十條 對申請公開的政府資訊,分局按下列情形予以答覆:
(一)屬於依申請公開範圍的,向申請人公開。
申請公開的政府資訊中含有不應當公開的內容,但是能夠區分處理的,應當向申請人提供可以公開的資訊內容。
提供資訊應按照申請人要求獲取或提供資訊的方式予以答覆,無法按照申請人要求提供的,應說明理由並採取其它適當形式提供。
(二)屬於主動公開範圍的,告知申請人可以獲得該政府資訊的方式和途徑。
(三)屬於不予公開範圍的,告知申請人並說明不予公開的理由。
(四)不屬於本機關公開範圍或者該政府資訊不存在的,應當告知申請人;對能夠確定該政府資訊的公開機關的,應當告知申請人該行政機關的名稱、聯繫方式。
(五)申請內容不明確的,應當告知申請人作出更改、補充。
第十一條 申請人收到《國家外匯管理局陝西省分局政府資訊公開告知書》後,應及時填寫《國家外匯管理局陝西省分局政府資訊公開告知書回執》(見附件4),並以傳真或郵寄等方式返還至分局國際收支處。
第十二條 依申請公開政府資訊,不得危及國家安全、公共安全、經濟安全和社會穩定,並遵守國家關於保密工作的法律、法規以及外匯局有關保密制度。下列事項或資訊,不予以公開:
(一)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個人隱私以及其他依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規定不能對外公布的政府資訊。但是,經權利人同意公開或者行政機關認為不公開可能對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響的涉及商業秘密、個人隱私的政府資訊,可以予以公開;
(二)屬於分局內部的工作資訊、研究資訊及議事規則等事項;
(三)與分局行政執法有關,公開後會影響檢查、調查、取證等執法活動或者會威脅個人、單位安全的事項;
(四)分局認為應當保密的其他事項或資訊。
第十三條 本工作規程未盡事宜,按《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資訊公開條例》、《國家外匯管理局依申請公開政府資訊工作規程》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