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外匯管理局天津、遼寧、上海、江蘇、山東、湖北、廣東、四川、陝西、北京、重慶、河北、黑龍江、浙江、福建、河南、廣西、海南、雲南省(自治區、直轄市)分局、外匯管理部,深圳、大連、青島、廈門市分局:
為進一步推進優化營商環境,促進貿易投資自由化便利化,根據《國務院關於在自由貿易試驗區開展“證照分離”改革全覆蓋試點的通知》(國發〔2019〕25號),國家外匯管理局在全國各自由貿易試驗區試點取消部分外匯管理行政許可申請材料。現就有關舉措通知如下:
一、自由貿易試驗區內銀行分支機構申請辦理即期結售匯業務,取消提供總行及上級分行執行外匯管理規定情況考核等級證明材料的要求。
二、自由貿易試驗區內保險公司申請經營外匯保險業務,取消提供工商營業執照和組織機構代碼資訊證明複印件的要求。
三、自由貿易試驗區內非銀行金融機構(不含保險公司)申請辦理結售匯業務,取消提交銀行業監督管理部門批准外匯業務經營資格許可檔案複印件的要求。
四、自由貿易試驗區內企業辦理“貿易外匯收支企業名錄”登記,取消提供《對外貿易經營者備案登記表》的要求。
國家外匯管理局將及時總結評估試點情況,完善政策舉措,發現和推廣典型經驗。
特此通知。
國家外匯管理局
2019年12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