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外匯管理局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分局、外匯管理部,深圳、大連、青島、廈門、寧波市分局;各中資外匯指定銀行:
為進一步深化外國人永久居留制度改革,強化永久居留外國人身份證件功能,方便外國人永久居留證件使用,公安部擬從2017年6月起簽發新版外國人永久居留證件,將其名稱調整為“外國人永久居留身份證”。為做好證件使用的配套工作,規範銀行為此類主體辦理結售匯業務,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外國人永久居留身份證可作為個人辦理結售匯業務的有效身份證件,持外國人永久居留身份證的外籍人員適用結匯和購匯等值5萬美元的年度便利化額度。
二、銀行通過個人外匯業務監測系統為持外國人永久居留身份證的外籍人員辦理結售匯業務時,證件類型應選擇“外國人永久居留身份證”,國家/地區代碼錄入外國人永久居留身份證號碼前三位的國籍代碼,身份證件號碼錄入外國人永久居留身份證全15位號碼,並根據是否提供相關證明材料選擇佔用額度或不佔用額度錄入業務類型。
三、個人本外幣兌換特許業務經營機構參照本通知執行。
國家外匯管理局各分局、外匯管理部接到本通知後,應及時轉發轄內中心支局(支局)、開辦個人結售匯業務的城市商業銀行、農村商業銀行、外資銀行及個人本外幣兌換特許業務經營機構。各中資外匯指定銀行應及時轉發所轄分支機構。
執行中如遇任何問題,請及時向國家外匯管理局經常項目管理司反饋。
聯繫電話010-68402673。
特此通知。
國家外匯管理局綜合司
2017年5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