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外匯管理局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分局、外匯管理部,深圳、大連、青島、廈門、寧波市分局:
為進一步完善外匯管理法規體系,促進貿易投資便利化,現就部分外匯管理規範性檔案的效力通知如下:
一、對主要內容被新的規範性檔案所代替、與當前管理實際不符的18件外匯管理規範性檔案,予以廢止。(目錄見附件1)
二、對適用期已過或者調整對象已經消失,實際上已經失效的16件外匯管理規範性檔案,宣布失效。(目錄見附件2)
本通知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附件1:國家外匯管理局予以廢止的18件外匯管理規範性檔案目錄
附件2:國家外匯管理局宣布失效的16件外匯管理規範性檔案目錄
國家外匯管理局
2014年9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