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外匯管理局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分局、外匯管理部,深圳、大連、青島、廈門、寧波市分局;各中資外匯指定銀行: 為滿足可購買免稅商品的出、入境人員在境內免稅商店購物消費需要,便利免稅商品行業的經營服務,適應商務、旅遊等人員往來的發展,現就改進免稅商品外匯管理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本通知所稱“免稅商品”是指免稅商品經營單位、免稅商店按照海關總署核準的經營品種,向海關總署規定的特定對象銷售的進口及國產商品,包括免稅品和免稅外匯商品。 本通知所稱“免稅商品經營單位”是指經國務院或者其授權部門批准,具備開展免稅商品業務經營資格的企業。 本通知所稱“免稅商店”是指經海關總署批准,由免稅商品經營單位在規定地點設立的銷售免稅商品的企業。 二、銷售免稅商品可以外幣或人民幣標價和結算。 三、銷售免稅商品以外幣和人民幣標價、結算時,應當符合人民幣匯率管理有關規定。 四、免稅商品經營單位、免稅商店按照外匯管理部門規定,可以開立經常項目外匯賬戶用於免稅商品結算。 五、免稅商品經營單位、免稅商店經常項目外匯賬戶,按企業實際經常項目外匯收入的100%核定限額。 免稅商品經營單位經常項目外匯賬戶的收入範圍為經營免稅商品的外匯收入及其從屬費用,各免稅商店劃入的外匯收入等經常項下外匯收入;支出範圍為支付購進海關總署核准經營的境內、外商品的貨款及其從屬費用等經常項下外匯支出,經核準的資本項下外匯支出。 免稅商店經常項目外匯賬戶的收入範圍為銷售免稅商品的外匯收入及其從屬費用等經常項下外匯收入;支出範圍為向經營單位支付的進口貨款及其從屬費用等經常項下外匯支出,經核準的資本項下外匯支出。 六、根據國務院關於免稅商品經營單位負責進口免稅商品的規定,免稅商品經營單位應按照相關外匯管理規定辦理進口購付匯手續及核銷手續。 七、免稅商店向免稅商品經營單位支付進口貨款及其從屬費用時,可以外幣結算,也可以人民幣結算。 八、免稅商品經營單位和免稅商店銷售免稅商品收入的外幣現鈔,可以存入其經常項目外匯賬戶。除因資金周轉需要保留適當規模的庫存找零備用金外,免稅商品經營單位和免稅商店不得持有大量外幣現鈔。 九、對同時具有免稅商品經營單位和免稅商店功能的免稅商品企業,適用本通知對免稅商品經營單位和免稅商店的各項規定。 十、免稅商品經營過程中涉及其他外匯收支的,應遵守國家相關外匯管理規定。 十一、國家外匯管理局及其分支局、外匯管理部有權對免稅商品經營單位、免稅商店等免稅商品企業進行檢查,對違反規定的企業按《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匯管理條例》及相關外匯管理規定予以查處。 十二、本通知自發布之日起30日開始施行,1996年發布的 《關於免稅商品業務外匯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96)匯管函字第273號)同時廢止。 各分局收到本通知後,應儘快轉發至所轄中心支局、外資銀行;各中資外匯指定銀行收到本通知後,應儘快轉發至所屬分支機構。執行中如遇問題,請及時向國家外匯管理局經常項目管理司反饋。 聯繫電話:(010)68402280 傳真:(010)684022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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