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外匯管理局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分局、外匯管理部,深圳、大連、青島、廈門、寧波市分局;各中資外匯指定銀行:
為貫徹落實《攜帶外幣現鈔出入境管理暫行辦法》(匯發[2003]102號),規範管理、方便操作,經商海關總署,國家外匯管理局制定了《攜帶外幣現鈔出入境管理操作規程》(以下簡稱《規程》,見附件)。現將《規程》印發給你們,並就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對《規程》中列明的各項目,國家外匯管理局各分支局、外匯管理部(以下簡稱“外匯局”)和外匯指定銀行應當認真審核所要求的相關證明材料。外匯局應加強對《規程》執行情況的檢查工作,及時糾正違規行為。
二、各地外匯局和外匯指定銀行應按《規程》要求,及時報送相關報表。
三、本《規程》自發布之日起施行,以前有關規定與本《規程》不一致的,按本《規程》規定執行。
收到本《通知》後,各分局應儘快轉發所轄支局和外資銀行;各中資外匯指定銀行應儘快轉發所屬分支行。執行中如遇問題,請及時向國家外匯管理局經常項目管理司反饋。 |
政策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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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 引 號:
- 000014453-2004-001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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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分 類:
- 通知 經常項目管理 各類社會公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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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 源:
- 國家外匯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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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布日期:
- 2004-03-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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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名 稱:
- 國家外匯管理局關於印發《攜帶外幣現鈔出入境管理操作規程》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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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 號:
- 匯發 [2004]21號
國家外匯管理局關於印發《攜帶外幣現鈔出入境管理操作規程》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