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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 引 號:
- K1770746-2-2015-001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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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分 類:
- 管理資訊 各類社會公眾 外匯綜合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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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 源:
- 國家外匯管理局福建省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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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布日期:
- 2016-01-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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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名 稱:
- 國家外匯管理局福建省分局關於印發《對機構申報主體執行“不申報、不解付”特殊處理措施操作標準和程序》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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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 號:
為規範機構申報主體及時進行國際收支統計申報行為,根據《國家外匯管理局關於印發<通過銀行進行國際收支統計申報業務實施細則>的通知》(匯發[2015]27號)的有關要求,國家外匯管理局福建省分局修訂了《對機構申報主體執行“不申報、不解付”特殊處理措施操作標準和程序》(見附件),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遵照執行。《國家外匯管理局福建省分局關於印發<國家外匯管理局福建省分局對機構申報主體執行“不申報、不解付”特殊處理措施操作標準和程序>的通知》(閩匯[2013]170號)同時廢止。
附件:對機構申報主體執行“不申報、不解付”特殊處理措施操作標準和程序
國家外匯管理局福建省分局
對機構申報主體執行“不申報、不解付”
特殊處理措施操作標準和程序
第一條 為規範機構申報主體及時進行國際收支統計申報行為,根據《國家外匯管理局關於印發<通過銀行進行國際收支統計申報業務實施細則>的通知》(匯發〔2015〕27號)的有關要求,制定本操作標準和程序。
第二條 本操作標準和程序所稱的機構申報主體,是指通過境內銀行辦理涉外收入業務的機構,申報方式包括紙質申報、電子單據申報和網上申報。
第三條 機構申報主體未在解付銀行/結匯中轉行為其涉外收入款項解付/結匯後的五個工作日內按規定辦理涉外收入申報的,視為逾期未申報。
第四條 機構申報主體在全省(不含廈門)有以下情形之一者,將被執行“不申報、不解付”特殊處理措施:
(一)在一個自然月內累計逾期未申報筆數超過10(含)筆;
(二)在一個自然月內累計逾期未申報金額超過500萬(含)美元;
(三)其他未按規定進行涉外收入申報、情節嚴重的行為。
第五條 省分局將根據以上標準確定被執行“不申報、不解付”特殊處理措施的機構申報主體名單,以正式檔案形式向各級外匯局和各省級外匯指定銀行進行通報(格式參見附1),並對被執行“不申報、不解付”特殊處理措施的機構申報主體發出《關於執行“不申報、不解付”特殊處理措施的通知》(格式參見附2,一式兩份,外匯局和申報主體各留存一份)。
第六條 被執行“不申報、不解付”特殊處理措施的機構申報主體,應首先通過紙質申報、電子單據申報或網上申報方式補報此前未按期申報的涉外收入款項,待履行補報義務後,向省分局申請簽發補報確認通知書(格式參見附3),省分局審核並確認申報主體已經補報數據後,向申報主體核發《國際收支統計申報補報確認通知書》(格式參見附4,一式兩份,外匯局和申報主體各留存一份)。
第七條 實施特殊處理措施期限為三個月。在規定的三個月期限內,被執行“不申報、不解付”特殊處理措施的機構申報主體,應以紙質申報方式完成被執行特殊處理措施期間新收款項的申報。經辦銀行審核無誤後,憑省分局為該機構申報主體出具的《國際收支統計申報補報確認通知書》,方可為其辦理新收款項的解付手續,並完成基礎資訊和申報資訊的報送。
第八條 特殊處理措施期滿,省分局在確認該申報主體已經補報其未按期申報的涉外收入款項後,向該機構申報主體核發《解除“不申報、不解付”特殊處理措施通知書》(格式參見附5,一式兩份,外匯局和申報主體各留存一份),解除該機構申報主體的特殊處理措施。對在規定期限內仍未按規定進行申報的機構申報主體,外匯局將不設期限延長對其實行“不申報、不解付”特殊處理措施。
第九條 省分局將《關於執行“不申報、不解付”特殊處理措施的通知》、《國際收支統計申報補報確認通知書》和《解除“不申報、不解付”特殊處理措施通知書》直接送達被執行“不申報、不解付”特殊處理措施的機構申報主體,並由其在送達回執上籤字或者蓋章,註明簽收日期。省分局直接送達有困難的,可以委託機構申報主體所在地外匯局送達,機構申報主體所在地外匯局應做好能夠證明檔案送達當事人的登記手續。
第十條 本操作標準和程序由國家外匯管理局福建省分局負責解釋。
第十一條 本操作標準和程序自2016年1月1日起執行。
附1:
關於對機構申報主體執行“不申報、不解付”
特殊處理措施機構名單的通報
國家外匯管理局各市中心支局,福州各縣(市、區)支局,人民銀行永泰縣支行,各省級外匯指定銀行:
根據《國際收支統計申報辦法》和《通過銀行進行國際收支統計申報業務實施細則》以及《國家外匯管理局福建省分局對機構申報主體執行“不申報、不解付”特殊處理措施操作標準和程序》的有關規定,以下機構申報主體未按規定履行申報義務,我分局決定自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共計三個月,對其執行“不申報、不解付”特殊處理措施。名單及逾期未申報情況如下:
特此通知!
國家外匯管理局福建省分局
年 月 日
附2:
關於執行“不申報、不解付”特殊處理措施的通知
年 編號:
(機構申報主體名稱):
你單位未按規定履行國際收支統計申報義務,逾期未申報合計 筆,金額 美元。具體為:
根據《國際收支統計申報辦法》、《通過銀行進行國際收支統計申報業務實施細則》的有關規定,決定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共計三個月,對你單位執行“不申報、不解付”特殊處理措施。你單位接此通知後,應首先逐筆補報上述未按期申報的涉外收入款項。完成補報義務後,應向我分局申請簽發補報確認通知書。在三個月特殊處理措施期間,你單位應以紙質申報方式完成新收款項的申報。
特此通知!
國家外匯管理局福建省分局
年 月 日
附3:
關於申請簽發補報確認通知書的報告
國家外匯管理局福建省分局:
根據貴局出具的《關於執行“不申報、不解付”特殊處理措施的通知》( 年 編號: ),我單位已經逐筆補報未按期申報的涉外收入款項,具體情況如下:
現特向貴局申請簽發《國際收支統計申報補報確認通知書》。
機構申報主體名稱(蓋公章)
年 月 日
附4:
國際收支統計申報補報確認通知書
年 編號:
茲確認 (機構申報主體名稱)已在其原經辦銀行(可以填寫多家銀行) 完成其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逾期未申報的 筆涉外收入款項的補申報手續。經辦銀行可據此為其辦理被執行特殊處理措施期間新收款項的解付。
國家外匯管理局福建省分局
年 月 日
附5:
解除“不申報、不解付”特殊處理措施通知書
年 編號:
根據《關於對機構申報主體執行“不申報、不解付”特殊處理措施機構名單的通報》( 文號)的要求,對 機構執行“不申報、不解付”特殊處理措施,該機構申報主體已按規定履行申報義務,我分局自 年 月 日起解除對該機構“不申報、不解付”特殊處理措施。
特此通知!
國家外匯管理局福建省分局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