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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汇局资本项目管理司司长郭松就跨境担保外汇管理改革有关问题接受金融时报记者专访 记者 许志平 为深化外汇管理体制改革,规范跨境担保项下收支行为,促进企业投融资便利化,有序推进资本项目可兑换,日前,国家外汇管理局出台了《跨境担保外汇管理规定》(汇发[2014]29号,以下简称《规定》)。为此,国家外汇管理局资本项目管理司司长郭松就相关问题接受了本报记者专访。 问:此次出台跨境担保外汇管理改革的主要背景是什么? 答:改革前的跨境担保外汇管理主要法规是上世纪90年代制定的,在当时历史条件下,对于促进我国对外经济技术合作,支持对外贸易发展,促进劳务出口和引进国外先进技术、设备及资金,顺利开展对外金融活动发挥了积极的作用。 随着我国涉外经济的快速增长,国际收支交易规模的不断扩大,跨境担保行为也日趋多样化和复杂化,过去的法规仅涵盖对外担保和外保内贷,未涉及其他类型的跨境担保,已不能满足当前市场发展需求。同时,已经明确的相关担保管理政策,审批、核准手续较多,相对于市场需求来说管理方式较为滞后,对企业境内外融资涉及的跨境担保有较多资格条件限制,企业经营成本较高。 因此,在推动简政放权和资本项目开放的大背景下,外汇局以“五个转变”为指导思想,调整管理思路,在前期充分调研和征求意见的基础上,适时出台了《规定》,根据外汇管理的目标和职责,合理界定跨境担保的外汇管理范围,将符合法律的形式要求、以付款为担保履约方式、对国际收支可能产生重要影响的所有类型跨境担保纳入政策调整范围,大幅放松跨境担保外汇管理,有助于解决境内企业融资难、融资贵等实际问题,推动资本项目的总体可兑换进程。 问:此次改革在简政放权方面有哪些体现? 答:《规定》大力推进简政放权,大幅改善境内企业的投融资政策环境。取消所有与跨境担保相关的事前审批,取消担保履约事前核准以及大部分业务资格条件限制,代之以比例自律和登记管理;只将“担保履约后新增居民对非居民负债或债权的部分跨境担保”纳入逐笔登记范围。同时,清理整合法规,共废止跨境担保外汇管理相关规范性文件12项,提高了外汇管理政策透明度。 问:此次改革将怎样缓解境内企业融资难、融资贵? 答:改革实现中、外资企业统一待遇,为境内企业融资提供了更大便利。在内保外贷领域,取消了针对交易主体的资格条件限制,取消了融资性和非融资性担保之间、银行和非银行机构之间的管理政策差别。在外保内贷领域,在符合相关限制性条件的情况下,取消境内中资企业需事前向外汇局申请外保内贷额度的做法,允许中、外资企业自行签约,并允许在净资产的1倍内办理担保履约,统一并大幅度改善境内中、外资企业的外保内贷政策。境内企业可在接受境外机构担保的情况下,以较低成本更为便捷地从境内金融机构融资,可在一定程度上缓解其融资难、融资贵的问题。 问:《规定》出台后,境内机构和个人在提供内保外贷时无需事前审批,发生担保履约也无需事前核准,会否为境内机构或个人向境外转移资产提供便利? 答:《规定》取消或大幅简化内保外贷事前审批和登记手续,有利于改善我国企业境外投融资的政策环境,促进我国境内机构和个人在境外合法合理地开展投融资活动,符合金融服务实体经济的总体要求。同时,为了防止少数境内机构或个人恶意利用内保外贷渠道向境外进行资产转移,《规定》通过担保信息披露、银行尽职审查、担保人履约倾向审核、违约后对新签约的控制、非现场核查和外汇检查等诸多手段,大幅提高担保人在恶意违约后在声誉和经济上可能支付的成本,督促担保人合规诚信经营。 其中,根据《规定》,内保外贷项下担保人为非银行机构的,在境外债务人偿清因担保人履约而对境内担保人承担的债务之前,未经外汇局批准,担保人须暂停签订新的内保外贷合同。这一规定将在一定程度上限制境内机构或个人借担保履约向境外转移资产。 问:境内机构是否能够自由签订除内保外贷、外保内贷以外的“其他形式跨境担保”合同? 答:根据《规定》,除内保外贷、外保内贷需要履行必要的外汇登记手续并遵守部分资格条件限制外,境内机构可自行签订其他形式的跨境担保合同。需要指出的是,《规定》只是统一取消了在担保签约环节的外汇管理限制,但并不意味着与担保合同内容密切相关的其他领域没有限制或取消了限制,如外债管理、跨境投资、物权担保等领域仍然存在必要的限制性规定。 因此,尽管外汇管理合规状况不会影响担保合同的效力,但一旦合同内容与外汇管理规定或其他领域的限制性规定产生冲突,则可能导致担保合同不可执行。担保项下债权人能否顺利主张担保权利、担保人能否顺利履行担保履约义务,担保合同的签订需要符合“无潜在冲突原则”。即,除《规定》另有明确规定外,跨境担保的签约及担保履约后可能新发生的跨境债权债务或资产所有权关系,不得与现行资本项目规定或相关部门的其他限制性规定存在潜在冲突。如存在冲突,则担保合同无法履行;如没有冲突,则担保合同可以履行。因此,这可在很大程度上防止违规签订跨境担保合同的各种情形。 问:此次改革在便利跨境担保活动的同时,如何防范异常资金流动风险? 答:为了应对大额、集中的担保履约而引发的对外债权和债务急剧上升对国际收支造成的风险,《规定》采取的主要风险控制手段有:一是逐笔采集可能新增对外债权债务的担保签约和履约数据,二是通过担保履约倾向审核(尽职审核)、违约后暂停新签约、资金用途负面清单等自律性要求约束当事各方的跨境担保交易行为,三是通过债权债务登记、非现场核查和外汇检查等手段,加强对违规担保行为的监测和处理力度,四是通过国际收支保障条款保留外汇局对跨境担保管理方式进行适时调整的权力。通过以上安排,担保项下跨境资金流动风险总体可控。 问:全面取消事前审批核准手续后,如何保证担保当事各方能够切实履行《规定》中明确的各项自律义务? 答:此次改革,一方面,根据简政放权要求,全部取消了签约环节的外汇管理限制性规定及各种事前审核环节;另一方面,为了保留“牙齿”并满足风险防范需要,仍然保留了较多属于自律性质、但违反以后会导致行政处罚的限制性规定。 上述“放权+自律”的管理方式,更加接近市场经济条件下的管理理念,明确了跨境担保相关主体的自律性规定,例如违约暂停、履约倾向审核、资金用途限制、尽职调查、如实陈述义务、道德约束等等,并明确了相应的处罚规定,可达到“事前防君子、事后防小人”的目的。 问:当前,我国外汇收支总体上仍面临净流入压力。对此,《规定》中有哪些政策安排? 答:针对当前我国外汇收支面临的净流入压力,此次改革对不同类型的跨境担保采取了有所区别的制度安排:对于内保外贷(担保履约后形成对外债权),取消了繁杂的管理手续;对于可能引发资金流入的外保内贷(担保履约后形成外债),仍坚持进行适度的规范和限制。 问:我们注意到,2009年,外汇局提出了外汇管理理念和方式“五个转变”。今年以来,外汇局也把“五个转变”作为工作重点。请问在此次改革中如何体现? 答:《规定》的出台是资本项目管理领域践行“五个转变”的重要体现。具体来说,此次改革取消了跨境担保的审批和核准环节,将工作重点转移到跨境资金流动的监测分析,实现了从重“审批”向重“监测分析”的转变;在取消指标核定和逐笔审核的同时,强化了对跨境担保主体和行为的事后核查,实现了从强调“事前监管”转变为强调“事后管理”;《规定》弱化了对担保交易行为的逐笔合规管理,更多强调对担保交易境内主体的管理,在简化交易主体分类标准的同时,对不同类型主体进行有所差别的分类管理,如银行较非银行机构更为宽松,大机构较中小机构更为宽松等,实现了从“行为管理”到“主体管理”的过渡;取消跨境担保事前审核中的资格条件限制,将部分担保类型的登记环节定性为“程序性审核”,把违规排查工作转移到事后非现场核查和外汇检查,实现了从“有罪假设”向“无罪假设”的转变;在大幅放开跨境担保的前提下,对跨境担保项下资金用途提出“负面清单”,实现了从“正面清单”到“负面清单”的转变。 问:《规定》正式实施已两月有余,能否请您介绍下目前的实施情况? 答:自6月1日《规定》正式实施以来,银行、企业对改革持欢迎态度,银行表示机遇和挑战并存,中资企业在当地外汇局的业务办理时间明显缩短。从业务量增长情况看,跨境担保业务总体运行平稳,纳入登记管理的内保外贷和外保内贷两类跨境担保业务中,内保外贷的担保余额增长相对较快,没有发生跨境担保履约异常增长情况。 问:下一步,外汇局还将采取哪些措施深化该项改革? 答:下一步,外汇局将继续关注市场反馈和进一步政策诉求,推进投融资便利化,切实服务实体经济。同时,加强跨境担保统计数据监测,加强非现场核查与风险管理,为下一步深化外汇管理体制改革、加快推进人民币资本项目可兑换奠定基础。 (原文载于2014年8月20日《金融时报》第2版) 2014-08-20/safe/2014/0820/481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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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简政放权、依法行政要求,进一步提高外汇管理政策透明度,促进贸易投资便利化,日前,国家外汇管理局在继续对现行有效外汇管理规定进行集中清理的基础上,发布《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34件外汇管理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汇发[2014]44号),宣布废止和失效外汇管理规范性文件34件,其中废止18件、宣布失效16件。具体包括:综合规定5件、经常项目外汇管理规定2件、资本项目外汇管理规定9 件、金融机构外汇业务监管规定10件、人民币汇率与外汇市场规定3件、国际收支与外汇统计规定2件及外汇检查与法规适用规定3件。 下一步,国家外汇管理局将继续落实法规清理长效机制,定期开展清理工作,便利银行、企业、个人等了解和使用外汇管理法规,推进外汇管理依法行政,促进贸易投资便利化。(完) 2014-09-25/safe/2014/0925/481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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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国家外汇管理局发布《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34件外汇管理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汇发[2014]44号,以下简称《通知》),宣布废止和失效34件外汇管理规范性文件,其中废止18件、宣布失效16件。国家外汇管理局有关负责人就有关问题回答了记者提问。 一、开展法规清理的背景和意义是什么? 本次法规清理是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简政放权、依法行政要求,按照《国务院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国发[2010]33号),对现行有效外汇管理规定进行集中清理。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国发[2010]33号),规范性文件一般每隔2年清理一次,清理结果要向社会公布。 近年来,外汇局宣布废止和失效规范性文件超过700件,消减幅度超过六成。定期开展法规清理,一是有利于提高外汇管理政策透明度,便利社会公众了解外汇管理规定,促进贸易投资便利化;二是有利于建立清晰简明的外汇管理法规框架,推进政府职能转变,依法履行监管职责。 二、此次法规清理的重点是什么? 此次清理工作重点是解决规范性文件相互之间不协调、难以准确适用等问题,具体包括:相关管理内容已被后续规定代替,造成前后规定不一致的;相关管理内容不适应新形势发展需要和不利于政府职能转变的;相关规定适用期已过或者调整对象已经消失的。 三、此次主要清理了哪些法规? 本次废止和宣布失效的规范性文件,按照具体业务主要分为以下七类: 一是综合规定5件。涉及外汇收支非现场监管、现钞结算国际收支申报和核销、加强外汇业务应急管理、四川省雅安市抗震救灾外汇管理规定等。 二是经常项目外汇管理规定2件。涉及境内对外贸易中人民币计价、保险公司支付代垫费用外汇管理等。 三是资本项目外汇管理规定9件。涉及境外带料加工装配项目和援外项目外汇管理操作规程、保证外方投资固定回报项目外汇管理、境内外资银行外债管理、外资房地产企业外债登记、浦东新区外资跨国公司境外放款、融资性对外担保余额指标、外商投资企业外汇利润汇出等。 四是金融机构外汇业务监管规定10件。涉及信托公司购汇补充资本金、个人外汇预结汇汇款、内地人民币卡香港使用统计、银行结售汇业务专用章管理、银联卡境外柜员机提钞限额、银行执行外汇管理规定考核内容及评分标准等。 五是人民币汇率与外汇市场规定3件。涉及俄罗斯卢布兑换、韩元挂牌兑换、挂牌汇价日报表报送等。 六是国际收支与外汇统计规定2件。涉及外资银行改制国际收支申报、贸易信贷调查等。 七是外汇检查与法规适用规定3件。涉及处理非法外汇期货交易机构、外商投资企业资本金结汇归还人民币贷款定性、《外汇管理条例》修订后违规行为法规适用等。 四、此次清理的法规所涉业务,后续如何办理? 被废止的18件法规,管理内容多已被后续规定代替,按照现行相关规定执行即可。被宣布失效的16件法规,适用期已过或者调整对象已消失,无须继续执行。其中《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部分银行试行办理个人外汇预结汇汇款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3]48号)和《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完善银行试行办理个人外汇预结汇汇款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9]51号)两项法规废止后,即取消了个人外汇预结汇汇款业务市场准入行政审批,但预结汇业务形式仍可保留,银行可根据市场情况按照个人外汇管理相关规定自行决定是否开办此项业务。 五、下一步外汇局在法规清理方面还有哪些工作安排? 下一步,外汇局将继续落实法规清理长效机制,便利银行、企业、个人等了解和使用外汇管理法规,推进外汇管理依法行政,促进贸易投资便利化。一是继续深入清理外汇管理规定,争取尽快形成一批新的清理成果。二是推进外汇管理改革和管理方式转变。坚持整体推进和重点突破相结合,加强外汇管理改革总体方案顶层设计,以简政放权为龙头,搭建全新外汇管理架构,满足贸易投资便利化的需要。三是更新《现行有效外汇管理主要法规目录》。外汇局将根据本次废止和宣布失效的规定内容,于2014年底前更新公布新的目录。四是编纂出版《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法规汇编(2014年版》。重点收录现行有效外汇管理规定,并就失效内容进行注释。 2014-09-25/safe/2014/0925/482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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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支持国家“走出去”战略的实施,充分利用国际、国内两种资源、两个市场,促进跨境投融资便利化,切实服务实体经济发展,有序提高跨境资本和金融交易可兑换程度,国家外汇管理局日前发布《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内居民通过特殊目的公司境外融资及返程投资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14]37号,以下简称《通知》)。 《通知》主要内容包括: 一是优化管理流程。根据外汇管理的职责和目标,合理界定返程投资外汇管理范围。按照“跨境流出按对外直接投资(ODI)管理,跨境流入按境内直接投资(FDI)管理”的思路,改革返程投资外汇管理方式,优化相关管理流程。 二是精简管理环节。调整境外特殊目的公司登记范围,只对境内居民直接设立或控制的(第一层)境外特殊目的公司进行登记,取消原有境外特殊目的公司设立登记、融资登记和融资变更登记等手续,同时简化变更登记内容。 三是简化业务材料,对境内居民个人办理境外投资外汇登记,仅要求提供标准化、格式化的申请表、资金合法性承诺、身份证明及相关真实性证明材料。 四是拓宽资金流出渠道。允许境内居民购付汇用于境外特殊目的公司设立及境外营运资金等,同时取消境内企业对特殊目的公司境外放款的限制。 五是放宽境外融资资金使用限制,取消“境内居民从特殊目的公司获得的利润、红利及资本变动外汇收入应于获得之日起180日内调回境内”的强制性调回资金规定,允许境外融资及其他相关资金留存境外使用。 六是明确将非上市特殊目的公司员工权益激励计划纳入登记范围,更好地满足境内居民个人合理需求。 七是强化风险防控的理念,在简政放权、促进跨境投融资便利化的同时,通过加强统计监测,强调事中、事后监管,强化违规责任的追究。 《通知》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完) 2014-07-14/safe/2014/0714/481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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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满足国内外币现钞业务发展的实际需要,进一步规范境内机构外币现钞收付管理,国家外汇管理局日前发布《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境内机构外币现钞收付管理办法>的通知》(汇发[2015]47号,以下简称《通知》)。 《通知》主要内容包括:一是明确境内机构外币现钞收付的条件。在无法使用银行渠道等特殊情况下,如银行汇路不畅以及与战乱、金融条件差等国家(地区)进行的交易,允许境内机构以外币现钞办理部分经常项目收付。二是明确银行办理外币现钞收付业务的审核要求。银行应按照“了解客户”、“了解业务”、“尽职审查”等原则对外币现钞收付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必要性进行审核。三是完善相关外汇监管。外汇局将加强数据采集和分析,强化事后监管与违规查处。 《通知》自2016年2月1日起正式实施。《境内机构外币现钞收付管理暂行办法》([96]汇管函字第211号)同时废止。(完) 2015-12-28/safe/2015/1228/484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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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以来,国家外汇管理局继续开展法规清理工作,并在此基础上更新了现行有效外汇管理主要法规目录。更新后的《现行有效外汇管理主要法规目录(截至2014年7月31日)》(以下简称《目录》)已在国家外汇管理局政府网站上对外公布。 《目录》共收录外汇管理政策法规297件。按照综合、经常项目外汇管理、资本项目外汇管理、金融机构外汇业务监管、人民币汇率与外汇市场、国际收支与外汇统计、外汇检查与法规适用、外汇科技管理8大项目分类,并根据具体业务类型分为若干子项,以便公众查询使用。 国家外汇管理局将继续建立健全法规清理长效机制,定期梳理更新《目录》,便利银行、企业、个人等了解和使用外汇管理法规,推进外汇管理依法行政(完)。 2014-07-31/safe/2014/0731/481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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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完善人民币汇率市场化形成机制,中国人民银行日前发布《中国人民银行关于银行间外汇市场交易汇价和银行挂牌汇价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银发 [2014]188 号,以下简称《通知》)。 《通知》的主要内容包括:一是取消银行对客户美元挂牌买卖价差管理,由银行根据市场供求自主定价,促进外汇市场自主定价;二是吸收2011年以来人民币对部分货币的中间价形成方式和交易价浮动幅度管理的新进展,进一步提高政策透明度。 《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完) 2014-07-02/safe/2014/0702/481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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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促进和规范外汇市场发展,强化市场自律管理,日前,在国家外汇管理局指导下,中国外汇交易中心组织银行间外汇市场做市商制定和发布了《银行间外汇市场职业操守和市场惯例指引》(以下简称《指引》)。《指引》是规范银行间外汇市场交易活动的自律性文件,是规范性文件的有效补充,有助于推动形成以行业自律为主、政府监管为辅的外汇市场管理新框架。(完) 2014-07-18/safe/2014/0718/481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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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提高外汇管理政策透明度,2015年以来,国家外汇管理局继续加强重点领域立法及法规清理工作。立法工作主要涉及跨国公司外汇资金集中运营管理、个人外汇管理、境内机构外币现钞收付、内地与香港证券投资基金跨境发行销售资金管理、境外交易者和境外经纪机构从事境内特定品种期货交易、个人本外币兑换特许机构通过互联网办理兑换业务、境外中央银行类机构投资银行间市场外汇账户管理等多方面规定,法规清理主要是对不适应业务发展和改革要求的部分外汇管理法规予以废止或宣布失效。在此基础上,为便利社会公众查询使用,国家外汇管理局更新了《现行有效外汇管理主要法规目录》(以下简称《目录》),并在国家外汇管理局政府网站上对外公布。 更新后的《目录》共收录截至2015年12月31日发布的外汇管理政策法规222件。按照综合、经常项目外汇管理、资本项目外汇管理、金融机构外汇业务监管、人民币汇率与外汇市场、国际收支与外汇统计、外汇检查与法规适用、外汇科技管理8大项目分类,并根据具体业务类型分为若干子项。这也是外汇局连续6年定期更新并公布现行有效主要法规目录。 今后,国家外汇管理局将继续建立健全法规清理长效机制,坚持定期梳理更新《目录》,提高政策透明度,便利银行、企业、个人等了解和使用外汇管理法规,推进外汇管理依法行政,服务实体经济发展(完)。 2016-01-14/safe/2016/0114/484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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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强化银行内部管控和外部监管,日前,国家外汇管理局印发通知,对7家银行开展外汇业务合规经营专项检查。主要目的是查找银行外汇业务经营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和风险隐患,摸清银行执行外汇管理政策法规的薄弱环节,促进银行提高外汇业务合规经营水平,遏制外汇业务违规经营和违法犯罪行为。检查重点包括银行对以往检查发现问题的整改落实情况、银行内部管控与展业原则落实情况以及外汇业务合规性等。 本次专项检查分为三个阶段。第一阶段是银行自查和外汇局非现场检查阶段,2015年1月至2月9日,各银行组织开展全面自查,外汇局同时进行非现场检查。第二阶段是外汇局现场检查阶段,2015年2月10日至3月中旬,外汇局选择各银行部分分支机构开展现场检查。第三阶段是银行整改阶段,2015年5月底前,银行对自查及外汇局检查发现的违规问题进行整改落实。 通知要求,各银行应在系统内全面部署自查,做到分级负责、措施到位、不留死角,确保自查工作取得成效;主动上报有关违法违规问题并查找原因,切实予以整改,建立健全外汇业务守法合规经营的长效机制。 为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国家外汇管理局成立了专项检查领导小组,对重大问题进行决策和指导,统筹检查进度,协调检查中需要解决的问题。(完) 2015-01-06/safe/2015/0106/4827.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