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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中国人民银行日前发布了《个人财产对外转移售付汇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暂行办法》出台的目的和背景是什么? 答:随着我国经济发展和对外开放不断扩大,人员跨境流动不断增加,我国公民移居境外后要求转移原有财产和非居民继承境内遗产后要求购汇汇出(以下简称“个人财产对外转移”)的愿望日趋强烈。近年来,一些华人、华侨向有关部门表达了这方面意愿,我驻外使领馆也经常接到类似的咨询。为满足个人财产对外转移的合理需求,保护个人正当的财产权利,维护我国正常的金融外汇秩序,2003年以来,中国人民银行会同有关部门对适当放松个人财产对外转移的外汇管理政策进行了认真研究和反复论证,制定并发布了《暂行办法》,从2004年12月1日开始实施。 问:出台《暂行办法》有什么意义? 答:长期以来,我国对个人财产对外转移并没有相应规定,个人这方面的合理汇兑需求难以得到满足。《暂行办法》的出台,明确了个人财产对外转移所涉及的外汇管理政策,其意义主要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体现了我国综合国力的增强。近年来,我国国民经济保持持续快速发展,经济建设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国际收支已连续多年保持较大顺差,外汇储备持续大幅增长。截止2004年9月底,外汇储备已达5145亿美元。综合国力的增强为适当允许个人财产对外转移创造了条件。 二是体现了对个人合法财产权利的充分保障。《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公民的财产权受法律保护。境内居民个人移居境外后,如果其财产不能相应转移,公民财产权利的行使就受到了限制。《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规定,外国人依法享有我国境内遗产的继承权利。如果其购汇和汇出要求得不到满足,这部分继承权利也无法得到充分行使。《暂行办法》的实施,有利于充分保障个人法定财产权利,体现了党和政府切实维护和实现最广大人民根本利益的精神。 三是有利于开正门、堵邪路。过去,部分中国公民按照合法程序移居境外,但为支付境外生活费用等,不惜以较高成本和风险,通过一些非法渠道将境内资产转移出境,一定程度也助长了部分外汇非法交易活动。《暂行办法》的出台,为个人合法财产对外转移提供了正常途径,有利于规范这部分资金的流出。 四是提高了人民币资本项目可兑换的程度。移民转移和遗产转移是资本项目交易的两项基本内容,发达国家对这两项交易基本没有限制,部分发展中国家也放松乃至取消了限制,或者有明确的审批规定。适当放松这方面的管制是我国对个人财产转移管理的一项重大突破,进一步推动了人民币可兑换进程。 问:能否介绍一下《暂行办法》的主要内容? 答:《暂行办法》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是界定对外转移财产的范围。《暂行办法》所指的个人财产对外转移包括移民财产转移和继承财产转移两类,其他形式的个人财产转移不属于本办法规范的范畴。 《暂行办法》明确,申请人申请对外转移的财产应是本人所有的合法财产,且不得与他人有权益的争议;外汇管理部门不受理司法、监察等部门依法限制的对外转移财产申请以及法律规定不得转移的财产、不能证明合法来源的财产、涉及未结案的刑事或民事诉讼案件的财产的对外转移申请。 二是明确有关申请程序。个人财产转移统一向移民原户籍所在地或被继承人生前户籍所在地外汇分局或外汇管理部申请,所在地外汇中心支局可以代为受理申请。申请可由本人办理,也可委托他人代为 办理。 三是明确审批程序及资金汇出核准手续。对申请金额低于等值50万元人民币的,由外汇局省级分局审核办理;超过等值50万元(含50万元)人民币的,由省级外汇局初审后报国家外汇管理局批准。 另外规定,对超过20万元(含20万元)人民币的移民转移采取“一次申请、分步汇出”,即申请人必须一次性申请拟转移出境的全部财产,批准后,先可汇出一半;一年后,可汇出剩余部分的一半;满两年后,方可汇出全部剩余部分。从同一被继承人继承的全部财产,只须一次性申请,可一次或分次汇出。但对同一继承人从不同被继承人处继承的财产应分别申请、分别汇出。 问:哪些人可以申请对外财产转移?申请人应该如何申请个人财产转移,向哪一级外汇管理部门申请?如果申请人无法回到国内,可否由他人代理申请? 答:从中国内地移居外国,或者赴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定居的自然人,可以申请将其在取得移民身份之前在境内拥有的合法财产变现,购汇和汇出境外。外国公民和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可以申请将依法继承的境内遗产变现,购汇和汇出境外。涉及向台湾地区的个人财产转移可比照使用本办法。 个人财产转移统一向移民原户籍所在地或被继承人生前户籍所在地外汇分局或外汇管理部申请。如果申请人所在地外汇局为中心支局,应通过外汇中心支局向外汇分局或外汇管理部申请。 申请财产对外转移,可由本人办理,也可委托他人办理。申请人应提交《暂行办法》规定的材料,并保证材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委托他人办理的,还需提供委托代理协议和代理人身份证明。委托代理协议、相关财产权利证明、继承人获得继承财产的证明文件、被继承人财产权利证明文件,未经公证的,应当进行公证。 问:现在有一种担心,《暂行办法》可能会导致非法资金外流,尤其是国有资产的流失。管理部门有没有相应的风险防范手段? 答:前面提到,《暂行办法》规定,申请人申请对外转移的财产应是本人所有的合法财产,并提供财产来源合法的证明文件,但也不排除可能有部分非法资金想借此通道转移出境。为了防止给非法资金外流提供渠道,《暂行办法》着重强调对申请人身份的确认和对资金来源的审查。外汇管理部门将与外交、公安、监察、司法以及税务等部门建立沟通和协作机制,共同防范和控制风险。 问:我们注意到,当前外汇储备相对充裕,国际收支持续大幅顺差。但如果国际收支形势发生变化,大量的个人财产转移是否会导致国际收支风险? 答:为了防止大量个人财产转移可能导致的国际收支风险,《暂行办法》要求超过一定金额(等值20万元人民币)的移民财产转移必须“一次申请、分步汇出”,同时根据申请金额设置分层审批。此外,在非常时期,中国人民银行可以根据国际收支状况,对个人财产对外转移的限额、汇出频率等设定进行调整。 2004-11-16/safe/2004/1116/413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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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年5月,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法院一审分别对郑某等11名涉嫌从事地下钱庄外汇非法交易的犯罪分子判处1至6年有期徒刑,并分别处以人民币3至12万元的罚金。同年9月,国家外汇管理局福建省分局(以下简称“福建省外汇局”)对5家涉案企业处以罚款人民币1125万元的行政处罚。至此,标志着由福建省外汇局与福建省公安厅于2003年联合组织的代号为“8.25”专项打击行动圆满结束。 2003年8月25日,福建省外汇局与福建省公安厅按照公安部、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在一些重点地区开展打击地下钱庄非法外汇交易活动的统一部署,联合对18个涉嫌从事地下钱庄外汇非法交易的窝点,组织开展了代号为“8.25”的统一打击行动(以下简称“8.25”专项打击行动),一举捣毁了郑某等人经营的地下钱庄。“8.25”地下钱庄案是近年来国内同类案件中犯罪分子被判处刑期最长的案件,也是外汇局首次破获境内企业通过地下钱庄将资金汇往境外又以外商投资名义汇回境内成立外商投资企业的案件。 福建省籍海外华侨较多,近年来每年寄回的外汇折合人民币约几十亿元。据外汇局调查,有部分外汇资金是通过地下钱庄汇入境内的,从而为地下钱庄提供了大量外汇资金来源。同时,一些境内企业为享受外商投资企业的优惠政策或为了增资获得产业经营资格等,通过地下钱庄将内资“洗”为外资,也为地下钱庄的外汇用途提供了生存土壤和发展空间。福建省外汇局通过长期的监测和对非法外汇交易深入研究,在掌握可疑线索后,迅速与公安部门沟通情况,联合采取果断行动。 在“8.25”专项打击行动中,福建省共出动公安、外汇检查人员213人,捣毁18个从事地下钱庄外汇非法交易的窝点,抓获涉案人员30名;当场缴获本外币现钞折合人民币251.11万元,银行存折104本、银行卡49张及一批账簿和记账凭证;查扣作案工具点钞机1台、电脑4台、传真机2部、本田雅阁轿车1辆;全省共冻结账户522个,冻结账户金额折合人民币4585.29万元。 郑某等人的地下钱庄,交易笔数多,金额大,交易对象多且复杂,涉及人员地域分布广泛。福建省外汇局、公安部门经过长时间的调查取证,并通过外汇反洗钱信息系统查找核对相关当事人的交易情况及资金去向,查实违法犯罪当事人非法买卖外汇折合人民币2000多万元。另外,福建省外汇局还对9家外商投资房地产公司涉嫌通过该地下钱庄买入外汇汇往境外,又以境外投资商名义汇回境内,用于注册验资的情况进行了延伸检查,最终查实5家外商投资房地产公司非法买卖外汇折合人民币1876万元的违法事实。福建省外汇局在依法对5家涉案企业进行行政处罚后,已向当地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和会计师事务所通报了涉案企业的违法事实和行政处罚决定。 今后,国家外汇管理局将以促进国际收支平衡为目标,在不断推进贸易投资便利化的同时,进一步加强对外汇收支活动的监测和开展反洗钱工作,严厉打击各类非法买卖外汇违法犯罪活动。外汇局将进一步加强和完善与公安部门的合作机制,完善监测手段,加大对重大案件的督办力度,提高联合打击工作的效率,维护国家经济金融的稳定运行。(完) 2004-11-10/safe/2004/1110/413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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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便利境内居民个人自费留学用汇,完善经常项目外汇管理,国家外汇管理局日前发布了《关于调整境内居民个人自费出国(境)留学购汇指导性限额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对现行境内居民个人自费留学购汇政策进行了调整。 《通知》提高了自费留学人员的购汇指导性限额,由每人每年等值2万美元调整为:学费按照境外学校录取通知书或学费证明上所列明的每年度学费标准进行供汇;生活费的供汇指导性限额为每人每年等值2万美元,即生活费购汇金额每人每年在等值2万美元(含2万美元)以下的,到外汇指定银行办理;等值2万美元以上的,经外汇局核准后到外汇指定银行办理。 《通知》进一步简化了自费留学人员购汇所需的生活费证明材料。对于生活费购汇金额在等值2万美元(含2万美元)以下的,自费留学人员在购汇时可不再提供生活费证明材料;对于购汇金额在等值2万美元以上的,须持生活费证明等材料到外汇局进行核准,经核准后到外汇指定银行办理。 《通知》还规定,对于前往德国、比利时等国家,需将所购外汇保证金汇出境外以获得留学签证的自费留学人员,允许其在持相关证明材料购买外汇保证金汇出境外的同时,另外还可购买等值3000美元的外汇,作为出国途中的零用费。 《通知》自2005年1月1日起施行。(完) 附件1: 《关于调整境内居民个人自费出国(境)留学购汇指导性限额的通知》 2004-11-17/safe/2004/1117/413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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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国家外汇管理局福建省分局及其辖内莆田市中心支局根据大额和可疑外汇资金交易报告反映的线索,会同当地公安部门采取联合行动,一举破获了3起有银行员工参与的非法买卖外汇案件,共抓获犯罪嫌疑人14名,捣毁地下钱庄1个,冻结本外币账户22个,账户余额折人民币1000万元。这是外汇局近年来首次破获有银行员工参与、内外勾结非法买卖外汇的案件。 此案件中,涉案银行员工利用职务便利为非法买卖外汇分子介绍“客户”、违规办理大额现金取款业务、代不法分子保管用于非法买卖外汇的储蓄存折、代理非法买卖外汇分子签字、甚至借银行员工个人外汇账户用于非法外汇交易,性质极为恶劣,同时也给案件侦破带来一定难度。目前,部分涉嫌参与非法买卖外汇的银行员工已被所在银行给予开除、解聘、罚款和通报批评等处分;对于在案件侦破过程中发现的相关银行违反外汇管理规定的行为,外汇局正在进一步调查处理中。 案件侦破后,外汇局已责成相关银行完善内控制度,加强对员工的职业道德和法纪教育,杜绝此类违规违法行为的发生。今后,外汇局将继续发挥反洗钱监测系统的作用,与公安部门密切配合,进一步打击非法外汇交易活动,确保外汇领域的市场秩序稳定。(完) 2004-11-10/safe/2004/1110/413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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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国家外汇管理局批准比尔及梅林达·盖茨基金会(Bill & Melinda Gates Foundation)在汇丰银行上海分行开立一个QFII人民币特殊账户。同时明确汇丰银行上海分行应督促比尔及梅林达·盖茨基金会按照《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暂行办法》、《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外汇管理暂行规定》及有关规定限定的人民币特殊账户使用范围使用该账户。 2004-11-03/safe/2004/1103/413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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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国家外汇管理局批准比尔及梅林达·盖茨基金会(Bill & Melinda Gates Foundation)在汇丰银行上海分行开立一个QFII人民币特殊账户。同时明确汇丰银行上海分行应督促比尔及梅林达·盖茨基金会按照《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暂行办法》、《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外汇管理暂行规定》及有关规定限定的人民币特殊账户使用范围使用该账户。 2004-11-03/safe/2004/1103/412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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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年11月8日,国家外汇管理局批准德国德累斯登银行股份公司(Dresdner Bank Aktiengesellschaft)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投资额度7500万美元。 2004-11-18/safe/2004/1118/413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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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年11月21日,国家外汇管理局批准富通银行(Fortis Bank SA/NV)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投资额度1亿美元。 2004-11-25/safe/2004/1125/413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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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国家外汇管理局批准法国巴黎银行(BNP Paribas)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投资额度7500万美元。 2004-11-03/safe/2004/1103/412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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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来,国际国内外汇市场都出现了一些波动,引起了各界的关心和议论。记者就此专门采访了国家外汇管理局新闻发言人。 ●记者:网上报道说,有上千亿美元,甚至上万亿美元的国际热钱正在狂赌人民币升值,请问这是否属实? ●新闻发言人:所谓“热钱”是指以投机获利为目的快速流动的短期资本。我国资本账户尚未完全开放,类似的投机资本很难明目张胆地大规模进出。金融市场虽然也存在一些漏洞,有可能被国际投机资本所利用,但是其需要付出的代价很高,难以形成大的气候。值得注意的是,我们发现在贸易项下存在着进出口价格虚报、预收货款和延迟付汇造假,直接投资项下存在着名实不符、借款过度以及房地产市场炒作等不正常现象。这些行为很大程度上具有投机套利性质。今年以来,我们已查处一批案件,今后还将继续加大力度,严密监控资本流动,及时加强薄弱环节,严厉打击外汇交易方面的违规违法行为和投机活动。我们要正告一切非法投机者,国家外汇管理局和其他相关执法部门密切配合、协同作战,决不会放过任何破坏外汇市场秩序的行为和迹象。在从严打击违法投机活动的同时,我们将继续稳步推进投资贸易便利化,鼓励中长期资本流入,加快实施“走出去”战略,进一步提高对外开放的水平。 ●记者:前些时候,一些地方的居民和企业争相结汇,与前些年的争相购汇形成鲜明反差,请问这是否正常? ●新闻发言人:过去在外汇严格管制的时候,我国为了鼓励侨汇和旅游,维护居民和非居民的利益,允许个人持有外币存款和外币现钞,这在国际上是十分罕见的。之后,我们又逐步放开企业开立外汇账户。在符合现行法律法规的前提下,企业和个人如何安排其金融资产结构,政府部门不应干涉。根据一般的风险控制原理,所持金融资产应当与其来源和使用保持一致性,不能出现货币错配和期限错配。盲目地将一种货币换成另一种货币,今后有需要时,又重新换回来,可能会增加许多交易成本。 ●记者:有国外媒体报道称,中国在外汇储备经营中大量减持、抛售美元资产。请问,这一情况是否属实? ●新闻发言人:这种报道完全不符合事实。我国外汇储备货币结构和资产摆布,是综合考虑国家经济发展实际、对外贸易支付和外债结构以及资本市场状况等因素,在科学论证基础上决定的。我们高度关注国际外汇市场的变动趋势,但不会随市场短期波动而调整货币结构。我国是国际市场高度负责任的投资者,从来都自觉维护国际市场的安全和稳定,绝不会参与汇率的投机炒作。 ●记者:现在外界有一种议论,称由于美元汇率大幅贬值,中国外汇储备经营发生了很大亏损,导致储备资产缩水。请问,您对此有何评论? ●新闻发言人:国家持有外汇储备如同企业和个人持有任何其他金融资产一样,必然有一定的风险。问题的关键在于要科学地管理、防范和化解风险。现行国际货币金融制度决定了主要货币汇率会经常出现剧烈波动,无论是美元、日元、欧元、英镑,都经历过大起大落,这是我们不得不面对的现实。针对这种市场环境,我们已经形成了较为成熟的管理体制和机制。 首先,我国外汇储备的经营管理始终严格遵循“安全、流动、增值”的原则,由专门机构和专业人员进行规范化管理,建立起完备的投资决策、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制度。结合中国国情和中央银行储备管理的特点,采取了以投资基准为核心的经营管理模式。 第二,我国外汇储备的结构摆布按照长期的、战略性的结构基准进行,不以赚取短期汇价波动收益为目的。如果不转换币种或不实际使用,汇率变化带来的储备价值增减只具有会计上的账面意义,并非立即发生的损益。过一段时间,市场汇率又有可能出现新的变化。 第三,我国在确定外汇储备的货币结构基准时,已充分考虑了对外支付的需求。因此不存在因实际支付手段不够而将美元转换成非美元货币,从而造成汇兑损失的可能性。 ●记者:现在社会上还有一种看法,认为外汇储备经营风险很大成本很高,我国持有如此大规模的储备是得不偿失。请问,您如何看待这种观点? ●新闻发言人:一国外汇储备的合理规模是一个复杂问题。中央银行持有外汇储备的根本目的是维护宏观经济稳定,这是国家的根本利益所在,不仅有利于增强国际清偿能力,维护政府和企业的对外信誉,提高海内外对中国经济和人民币的信心,还有利于应对突发事件,防范系统性金融风险,维护国家经济安全。 持有外汇储备必然会有一定成本。任何国家的中央银行进行货币政策操作都有财务成本。但是如果宏观经济整体或金融系统全局发生震荡甚至危机,那么整个国家和社会将付出几十倍几百倍的代价。国家外汇储备不是搁置不用,而是要投入国际金融市场经营运作并产生收益。目前我国外汇储备经营管理的策略和绩效,在国际中央银行界享有较高声誉。据我所知,目前中央银行的财务状况良好,并不存在有的媒体所说的亏损问题。(完) 2004-12-10/safe/2004/1210/4142.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