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便利和规范企业和财政预算外单位公务出国(境)(以下简称“公务出国”)用汇管理,国家外汇管理局日前发布施行《关于企业和预算外单位公务出国用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一直以来,因公出国的供汇范围主要针对财政预算内的党政军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民主党派,对企业和预算外单位公务出国用汇缺乏统一的管理规定。近年来,企业和预算外单位公务用汇需求不断增加,特别是随着非公有制经济的快速发展,一些民营企业积极走出国门开拓国际市场,进一步扩大了公务出国用汇需求。
《通知》从以下几方面对公务出国用汇进行了规范:
一是根据企业和预算外单位实际需要设置供汇项目。供汇项目分为境外差旅费和个人零用费两部分。其中,境外差旅费除伙食费、住宿费、公杂费等传统的因公出国用汇项目外,增加了交通费、翻译费、通讯费等新项目。除境外差旅费以外,企业和预算外单位人员每人每次公务出国还可以使用自有人民币购买等值400美元,作为个人在境外的零用费。
二是合理制定供汇指导性限额。企业和预算外单位人员公务出国差旅费用汇,可以从银行购汇支付,也可以使用自有外汇。使用人民币购汇支付公务出国费用的,凡出境时间在30天(含30天)以下的,每人每次可向银行购汇等值3000美元;出境时间在30天以上的,每人每次可向银行购汇等值5000美元。使用自有外汇支付公务出国费用的,企业和预算外单位在根据实际需求编制合理用汇预算后,从本单位经常项目外汇账户中支付。
三是鼓励企业和预算外单位公务出国人员使用境内外币信用卡。《通知》规定,企业和预算外单位公务出国出国人员可以使用银行外币卡支付公务出国费用,对于使用外币卡在境外形成的公务活动外汇透支款,可以在返回境内后按照银行外币卡有关规定补购外汇。
四是规范购汇手续。凡在出境前办理购汇手续的企业和预算外单位出国人员,须持加盖本单位印章的《企业和预算外单位公务出国用汇预算表》及出国人员身份证明等材料到银行办理;购汇金额超出供汇指导性限额的,须经国家外汇管理局进行真实性审核后到银行办理。企业和预算外单位出国人员根据实际情况,也可以在回国后补办购汇手续。
《通知》自2004年12月15日起施行。(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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