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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5-16https://www.gov.cn/yaowen/liebiao/202405/content_6951063.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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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5-16https://www.gov.cn/yaowen/liebiao/202405/content_6951142.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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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3月至4月,人民银行海南省分行、外汇局海南省分局组织辖内分支机构和银行业金融机构,开展跨境金融服务“暖春行动”,深入摸排涉外企业发展之需,回应和解决堵点、痛点问题,持续提升“金融为民”服务水平,助力海南自贸港涉外经济金融高质量发展。 固本强基提质效 2023年,人民银行海南省分行、外汇局海南省分局通过外汇服务“暖春行动”惠企纾困促便利助发展,2024年将跨境本外币业务纳入“暖春行动”范围,对自贸港跨境金融服务质效长抓不懈,打造跨境金融服务“暖春行动”特色品牌。同时,灵活采用政策宣讲、联合调研、实地走访、问卷调查等形式,将各项惠企政策精准滴灌,助力涉外企业稳步前行。 政策宣传推落实 政策宣讲搭建了政银企互动交流的平台,拓宽了宣传覆盖面。2024年4月18日,人民银行海南省分行、外汇局海南省分局举办跨境贸易投资高水平对外开放政策推进会,邀请省委金融办、省发展改革委、海口海关、省税务局等单位、24家银行及73家企业参加。“暖春行动”期间,辖内银行联合海口投促局、澄迈生态软件园等单位开展90场政策宣讲会。其中,人民银行海南省分行、外汇局海南省分局受邀参加4场宣讲会,重点介绍了跨境贸易投资高水平开放、新型离岸国际贸易、汇率避险等政策,省商务厅、市金融管理局、海口投促局等单位受邀参加,参会企业260余家次。“暖春行动”显著提高了跨境金融政策知晓度,打通了政策落地见效“最后一公里”。 实地走访解难题 “暖春行动”通过实地走访摸排企业实际需求,“一企一策”开展点对点宣导。人民银行海南省分行、外汇局海南省分局领导带队,与经办银行共同走访生产制造、贸易、服务等行业的5家涉外企业,围绕贸易投资便利化、汇率避险措施、跨境人民币结算等主题深入交流,为企业解决实操中的难点和堵点。“暖春行动”组织辖内金融机构走访、调研企业1100家次,聚焦急难愁盼,送政策、送产品、送服务,解决企业“不知晓、不明白、不会用”问题,帮助企业做到“会用、敢用、尽用”。 多措并举添动力 人民银行海南省分行、外汇局海南省分局充分考虑不同企业对政策宣传渠道和形式的多样化需求,综合利用传统媒体和新媒体广泛开展宣传活动并倾听企业诉求。邀请涉外企业线上填写跨境金融政策调查问卷264份,指导辖内银行精心制作政策汇编手册、折页,累计发放超1600份。各银行还通过培训会、座谈会、网络传媒、微信公众号、网点现场宣传等方式,全方位开展宣传活动,鼓励企业用好用活外汇和跨境人民币政策,持续稳健经营。 聚焦问题破梗阻 针对企业的需求、诉求和问题,人民银行海南省分行、外汇局海南省分局指导辖内银行建立工作台账,明确责任人和解决措施,确保“事事有着落,件件有回应”。“暖春行动”累积收集企业诉求约620个,其中,98%的业务诉求已解决,暂未解决的已做好沟通解释。如对某融资租赁企业提出的海南省首单跨境人民币结算船舶融资租赁业务诉求,提供“贸、融、汇”一揽子金融服务;对某企业提出的贸易收支轧差净额结算、新型离岸国际贸易收付汇申报、降低外汇风险敞口等具体业务诉求,通过讨论达成解决方案。 2024年跨境金融服务“暖春行动”活动工作取得了显著成效,辖内企业积极参与,反响热烈,跨境金融政策普及程度明显提高,诉求解决情况好,在回访中100%的企业表示满意,切实做到惠企利民,促进了海南自贸港跨境贸易投资便利化,提升了涉外企业跨境金融服务的体验感和获得感。 2024-05-15/hainan/2024/0515/201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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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5-16https://www.gov.cn/yaowen/liebiao/202405/content_6951070.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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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5-16https://www.gov.cn/yaowen/liebiao/202405/content_6951072.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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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分局,各全国性中资银行: 为推动贸易高质量发展,切实提升服务实体经济能力,国家外汇管理局决定进一步优化贸易外汇业务管理,便利经营主体跨境贸易业务办理。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优化“贸易外汇收支企业名录”登记管理 取消国家外汇管理局各分局(以下简称外汇局)核准办理“贸易外汇收支企业名录”(以下简称名录)登记的要求,改由在境内银行直接办理名录登记。 (一)开展货物贸易外汇收支业务的企业应当于办理首笔收支前,在境内银行办理名录登记。登记时,可通过线上或线下方式向银行提交《贸易外汇收支企业名录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见附件1)。银行应根据《申请表》通过国家外汇管理局“数字外管”平台(以下简称“数字外管”平台)银行端填报企业名录信息,填报完成后应告知企业“数字外管”平台互联网端账号及初始密码,企业可通过“数字外管”平台互联网端查询名录登记办理结果。其他境内机构或个体工商户确有客观需要开展货物贸易外汇收支业务的,可参照企业的有关规定办理。小微跨境电商企业凭交易电子信息办理货物贸易外汇收支业务时,可免于办理前述名录登记。 (二)名录内企业的企业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联系方式、注册地址发生变更的,企业应在变更事项发生之日起30日内,凭列明变更事项的说明材料,通过线上或线下方式在境内银行办理名录信息变更。银行发现企业上述信息发生变更的,可根据内部审批流程主动变更企业名录信息。企业变更注册地后所属外汇局变更的,企业应向原所在地外汇局报告。企业注销名录,由外汇局按规定办理。 (三)银行办理名录信息填报或变更业务时,应审核企业基本信息的真实性,并留存纸质或电子材料5年备查。 本条所称开展货物贸易外汇收支业务的企业,不含凭交易电子信息为经营主体跨境货物贸易提供代理结售汇及相关资金收付服务的支付机构和银行;小微跨境电商企业是指年度货物贸易收汇或付汇累计金额低于等值20万美元(不含)的跨境电商企业。 二、简化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企业贸易收支手续 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企业办理货物贸易外汇收支业务时,因经营需要导致进出口单位为其他机构的,银行可按照展业原则,审核交易的真实性、合理性及收付汇与进出口主体不一致的相关材料后办理,并在涉外收支申报交易附言中注明“非报关人”。 三、放宽货物贸易特殊退汇免于登记业务权限 A类企业单笔等值20万美元以下(含)的,退汇日期与原收、付款日期间隔在180天以上(不含)或由于特殊情况无法原路退回的货物贸易退汇,可直接在银行办理,另有规定的除外。银行在为企业办理上述业务时,应确认超期限或无法原路退汇的真实性和合理性,并在涉外收支申报交易附言中注明“特殊退汇+退汇业务类型(如超期限、非原路退回)”。 四、优化B、C类企业贸易外汇业务管理 B、C类企业办理90天以上(不含)的延期收款或延期付款业务时,若在分类监管有效期内,此前导致列入B、C类企业的情况已改善或纠正,且未出现新的列入B、C类企业情形,自列入B、C类企业之日起6个月后,可在所在地外汇局办理登记,银行凭《贸易外汇业务登记表》(见附件2)为企业办理该业务。 五、明确货物贸易外汇登记业务办理材料 整合《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法规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12〕38号)和《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经常项目外汇业务指引(2020年版)〉的通知》(汇发〔2020〕14号)中关于货物贸易外汇登记业务有关条款,明确货物贸易外汇登记有关业务的办理材料(见附件3)。 六、修订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有关文书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经常项目外汇业务指引(2020年版)〉的通知》(汇发〔2020〕14号)所附《国家外汇管理局XX分(支)局分类结论告知书》、《国家外汇管理局XX分(支)局风险提示函》和《国家外汇管理局XX分(支)局核查通知书》同步修改(见附件4-6)。 本通知自2024年6月1日开始实施,《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法规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12〕38号)同时废止。之前规定与本通知内容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收到本通知后,国家外汇管理局各分局应及时转发辖内地(市)分局、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外商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外国银行分行以及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各全国性中资银行应及时转发下属分支机构。执行中如遇问题,请及时向所在地外汇局反馈。 特此通知。 附件:1.贸易外汇收支企业名录申请表 2.贸易外汇业务登记表 3.货物贸易外汇登记有关业务办理材料 4.国家外汇管理局XX分局分类结论告知书 5.国家外汇管理局XX分局风险提示函 6.国家外汇管理局XX分局核查通知书 国家外汇管理局 2024年4月3日 相关链接 •优化贸易外汇业务管理 提升服务实体经济质效 2024-04-08/tianjin/2024/0408/245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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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分局,银联国际有限公司、连通(杭州)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万事网联信息技术(北京)有限公司,各全国性中资商业银行: 为便利个人使用境内银行卡跨境交易,完善银行卡外汇业务管理,现就更新境内银行卡在境外使用的商户类别码(MCC)分类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增补345个商户类别码(见附件),与《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规范银行外币卡管理的通知》(汇发〔2010〕53号,以下简称53号文)附件《境内银行卡在境外使用的商户类别码》共同构成现行有效的商户类别码分类目录。 二、境内银行卡清算机构和发卡金融机构应按照53号文规定,严格落实境内银行卡境外交易分类管理,按照现行有效商户类别码分类目录在业务系统中做好设置,不得授权和清算商户类别码分类目录以外的其他交易。其中,境内银行卡清算机构授权发行的银行卡由境内银行卡清算机构统一在其业务系统内设置;境外银行卡清算机构授权发行的银行卡由各境内发卡金融机构在其业务系统内设置。 三、境内银行卡清算机构调整自身商户类别码,应在调整生效前30天向国家外汇管理局书面报告有关情况。对于境外银行卡清算机构调整商户类别码,由中国银行、中国工商银行、招商银行在调整生效前30天向国家外汇管理局书面报告。国家外汇管理局根据商户类别码调整情况,更新和发布境内银行卡在境外使用的商户类别码分类目录。 以上所称调整商户类别码,是指新增、停用商户类别码,或商户类别码的定义发生变化等。 四、本通知自2024年5月1日起实施。各境内银行卡清算机构和发卡金融机构应按照本通知要求及时完成自身业务系统调整。 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分局接到本通知后,应立即转发辖内地市分局、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外商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外国银行分行、农村合作金融机构、村镇银行。执行中如遇问题,请及时向国家外汇管理局国际收支司反馈。联系电话:010-68402309、68402593。 特此通知。 附件:境内银行卡在境外使用的商户类别码(新增345个) 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 2024年3月15日 相关链接 • 国家外汇管理局副局长、新闻发言人王春英就《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更新境内银行卡在境外使用的商户类别码分类的通知》答记者问 • 国家外汇管理局完善银行卡境外交易外汇管理 2024-03-25/tianjin/2024/0325/244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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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分局,在京全国性中资银行、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中国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中国期货市场监控中心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国际黄金交易中心有限公司、中国银联股份有限公司、银联国际有限公司、丝路基金有限责任公司、丝元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为进一步提高对外金融资产负债及交易统计数据质量,国家外汇管理局根据《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42号)和《对外金融资产负债及交易统计制度》(汇发〔2021〕36号文印发,以下简称《制度》),对《对外金融资产负债及交易统计核查规则(2020年版)》(以下简称《核查规则(2020年版)》)进行修订,形成《对外金融资产负债及交易统计核查规则(2024年版)》(以下简称《核查规则(2024年版)》,见附件1)。主要修订内容如下(修订说明见附件2)。 一、新增的主要内容 (一)对《制度》中新增的报表增设核查规则。例如,新增对E02表(境外建设项目概览表、境外建设统计表)中“合同签约币种”“签约主体类型”“实际承包主体类型”“业务类型”“建设项目所在国家”等内容的校验;新增对E03表(运输收入统计表)中“目的地/运抵地”“出发地/启运地”以及“本月收入”的校验。 (二)根据日常核查实践新增核查规则。例如,新增对A系列直接投资报表中境外被投资机构在当地缴纳的税金、年末从业人数等字段的校验;新增对Z01表(单位基本情况信息表)中申报主体所属行业代码为非金融企业时,该申报主体不应填报“SWIFT代码”的校验。 二、删除的主要内容 (一)删除已实现系统前端校验的相关规则。对于已通过《金融机构外汇业务数据采集规范(1.3版)》(汇发〔2022〕13号文印发)在对外金融资产负债及交易统计申报系统前端实现校验的核查规则,《核查规则(2024年版)》不再重复体现。 (二)删除不适用于《制度》要求的相关规则。如《制度》将E01表(货物、服务、薪资及债务减免等其他各类往来表)填报币种由美元调整为原始币种,因此删除《核查规则(2020年版)》中对代扣代缴税及其他费用间的金额关系校验规则。 (三)删除重复校验同一业务的相关规则。如将《核查规则(2020年版)》中,对同一境外特殊目的实体(SPV)在A01表(对外直接投资表)与Z03表(投资关系表)中的信息一致性情况的校验精简为一次。 三、补充、调整的主要内容 (一)补充对特殊业务备注说明的要求。如H02表(为居民托管业务统计表)中,在对同一投资工具代码下投资工具类型上下期不一致的校验中,增加“摘牌”或“退市”的备注说明。 (二)调整核查规则的错误/疑问数据类型。对于现实中确有特殊情形的业务,将数据类型由错误数据调整为疑问数据。 (三)按照《制度》调整核查规则中指标名称。如A系列直接投资报表的利润、所有者权益等相关指标,B系列证券投资报表的申报主体身份、证券代码、产品代码等相关指标,均根据现行《制度》调整。 四、其他调整 各申报主体应在对外金融资产负债及交易系统中及时查看系统核查结果,并及时修正相关数据。系统核查时间从原每月15日、16日、18日、22日和30日(2月为28日)调整为每月13日、16日、18日、22日和30日(2月为28日)。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印发〈对外金融资产负债及交易统计核查规则(2020年版)〉的通知》(汇综发〔2020〕94号)同时废止。 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级分局收到本通知后应及时转发辖内地市分局、金融机构法人、境外金融机构境内主报告分机构、非金融企业以及其他指定申报主体。所在地外汇局在转发文件时应提供本级外汇局业务咨询电话,以便于解答申报主体的疑问。 国家外汇管理局各分局应遵照本通知开展对外金融资产负债及交易统计数据核查,核查方式和方法不限于本通知的规定。各申报主体应参考本通知,并结合自身业务实践探索数据质量控制方法和手段。 国家外汇管理局国际收支司业务咨询电话:010-68402586,68402488,68402234;传真:010-68402316。 特此通知。 附件:1.对外金融资产负债及交易统计核查规则(2024年版) 2.《对外金融资产负债及交易统计核查规则(2024年版)》修订说明 国家外汇管理局 2024年3月11日 相关链接 国家外汇管理局修订发布《对外金融资产负债及交易统计业务指引(2024年版)》和《对外金融资产负债及交易统计核查规则(2024年版)》 2024-03-19/tianjin/2024/0319/244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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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布了2024年一季度国际收支平衡表初步数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副局长、新闻发言人王春英就相关问题回答了记者提问。 问:2024年一季度我国国际收支状况有何特点? 答:国际收支平衡表初步数据显示,2024年一季度,我国国际收支保持基本平衡。其中,经常账户顺差392亿美元,与同期国内生产总值(GDP)之比为0.9%,继续处于合理均衡区间;双向跨境资金流动保持合理有序。 一是货物贸易保持顺差。一季度,我国国际收支口径的货物贸易顺差1211亿美元,其中,货物贸易出口7511亿美元,同比增长2%;进口6300亿美元,同比增长3%。主要是2024年以来我国经济实现良好开局,随着产业转型升级不断深入,贸易新增长点、新业态、新模式不断拓展,贸易结构不断优化。 二是服务贸易呈现逆差。一季度,服务贸易逆差610亿美元。一方面,旅行逆差538亿美元,同比扩大34%,旅行相关收入、支出规模继续向疫情前水平回归。另一方面,服务贸易主要顺差项目持续增长。其中,咨询、广告等其他商业服务顺差120亿美元,处于历史较高水平;电信、计算机和信息服务顺差48亿美元,同比增长30%。 三是双向直接投资有序开展。一季度,我国对外股权性质直接投资净流出257亿美元,企业“走出去”稳定有序;来华股权性质直接投资净流入190亿美元,其中新增资本金流入210亿美元,显示外资来华展业兴业保持总体稳定。 总体看,尽管外部环境复杂性、严峻性、不确定性明显上升,但我国加快构建新发展格局,着力推动高质量发展,经济基础稳、优势多、韧性强、潜能大,将继续为我国国际收支基本平衡提供根本支撑。 2024-05-16/shenzhen/2024/0516/183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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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机构办理《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促进外汇市场服务实体经济有关措施的通知》中各项外汇业务,应履行哪些结售汇统计义务? 金融机构应按照《银行结售汇统计制度》(汇发〔2019〕26号)规定,履行相应的结售汇和头寸统计义务。具体如下: (一)金融机构为客户办理人民币对外汇普通美式期权和亚式期权,参照普通欧式期权统计规则纳入统计。其中亚式期权业务不纳入《衍生品业务报表》D04表中的“价内期权合约本金额”项。 (二)金融机构为客户办理外币对衍生品产生的损益结售汇,可在结售汇发生当期纳入即期代客结售汇统计。《即期结售汇统计月报表》(S01和S03表)的科目归属为“投资收益-银行代客”。 (三)金融机构与客户开展近远端人民币金额相同、外币金额不同的人民币外汇掉期产生的外汇敞口,可在外汇掉期签约当期纳入即期自身结售汇统计,历史积累的外汇敞口可一次性纳入统计。《即期结售汇统计月报表》(S01和S03表)的科目归属为“其他投资-银行自身”。 (四)银行办理自身项下外汇敞口的套期保值,签约时,在《结售汇综合头寸报表》(P01和P02表)和《衍生品业务报表》(D01-D05表)中纳入对客衍生品统计;履约时,在《衍生品履约统计月报表》(S02和S04表)中纳入自身结售汇统计。 (五)银行办理平盘贵金属交易敞口形成的外汇敞口自身结售汇交易,可在平盘当期纳入即期自身结售汇统计。《即期结售汇统计月报表》(S01和S03表)的科目归属为“其他投资-银行自身”。 2023-07-14/tianjin/2023/0714/2225.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