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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国家外汇管理局山西省分局坚持以政治建设为统领,稳外贸、促便利、防风险、优服务,坚持党建与业务工作同步部署、同向发力、同频共振,在外汇管理履职实践中不断深化两者融合发展、互融共促。 一是“党建+业务”学习机制强化过硬本领。外汇局山西省分局建立常态化“党建+业务”学习机制,坚持理论武装与业务提升协同并进,为提升全省各级外汇局党员干部政治素养和干事创业本领提供动力。省分局局领导积极发挥示范作用,带头为全省外汇局系统党员干部授课。广大党员干部通过“三会一课”、青年理论学习、专题培训等形式,积极开展深入学习。同时,外汇局山西省分局开展“内控制度学习年”活动,组织全省外汇局系统干部职工对内控制度进行系统、全面学习。今年以来,全省各级外汇局总计开展各类学习20余次。通过以上学习培训,切实增强了全省外汇局系统干部职工的理想信念,提高了推动外汇管理高质量发展的过硬本领。 二是改进工作作风增强群众获得感。外汇局山西省分局始终以人民群众的需求作为外汇管理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不断增强外汇管理工作的人民性。局领导带头深入企业走访调研和政策宣讲,问计于民、问需于民、问效于民,不断打通外汇管理政策传导的“最后一公里”。全面加强汇率风险中性工作管理,不断丰富外汇套保产品,建立汇率避险成本分摊机制,更好服务企业汇率避险。降低优质企业贸易外汇收支便利化政策准入门槛,扩大惠及覆盖面。积极推广行政许可网上办,制作“名录登记网上快速办理操作指南”“行政许可业务办理事项清单”和“业务申请表表样”二维码,实现基础业务“网上办、一次办”,真正做到让“企业少跑路,数据多跑腿”,全力提升政策红利覆盖面和市场主体获得感。 三是以党建促业务,推动便利化政策惠及更多市场主体。今年以来,外汇局山西省分局按照以党建促便利、以党建优服务、以党建助发展的工作思路,全面提升外汇管理履职成效,全省促进贸易投融资便利化、提升企业汇率避险管理水平、提高跨境金融服务平台服务效能以及打击外汇违法违规活动等重点工作均取得积极进展。截至11月末,全省优质企业贸易外汇收支便利化试点银行8家、试点企业39家,累计办理业务4275笔、金额110.8亿美元;办理资本项目收入支付便利化业务97笔,金额1.41亿美元;7个跨国公司集团参与跨境资金集中运营试点,涉及成员企业115家。全省中小企业利用跨境金融服务平台办理融资907笔,涉及金额23.1亿美元,办理时限由2-3天缩短至20分钟之内。 2022-12-23/shanxi/2022/1223/110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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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各全国性中资银行: 为进一步规范信息系统代码标准化工作,提高外汇管理和统计分析水平,国家外汇管理局根据国家标准相关管理办法和外汇局工作实际,制定了《国家外汇管理局信息系统代码标准管理规定》,现印发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印发<国家外汇管理局信息系统代码标准化工作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汇综发〔2008〕162号)、《国家外汇管理局信息系统代码标准管理实施细则》(汇综发〔2011〕131号)及《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做好外汇业务系统适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工作的通知》(汇综发〔2017〕93号)同时废止。以前有关规定与本规定相抵触的,按本规定执行。 各分局、外汇管理部收到本通知后,应及时转发辖区内中心支局、支局、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外商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外国银行分行以及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各全国性中资银行应及时转发所辖分支机构,并遵照执行。执行中如遇问题,请及时向国家外汇管理局科技司反馈,联系电话:010-68402459。 特此通知。 附件:国家外汇管理局信息系统代码标准管理规定 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 2020年11月30日 2020-12-10/hubei/2021/0519/157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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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全面落实2021年外汇管理各项工作目标任务,践行“我为群众办实事”相关要求,深入推动辖内银行落实各项外汇管理政策,8月31日,长治市中心支局深入辖内工商银行开展专题调研。 调研中,工商银行长治市分行就工行“外汇首选银行”发展战略、机构设置、队伍建设及业务开展情况进行了介绍。并就如何落实外汇展业原则,有效防范化解外汇风险提出建议。长治支局肯定了长治市工商银行在多渠道宣导便利化政策、多方式培训人员、多措施用好政策等方面取得的成绩,并就下一步工作提出五点要求:一是提高政治站位,践行为民理念。持续扩大外汇便利化政策惠及面,不折不扣将外汇管理便利化政策送到企业、送到市场。二是落实展业原则,提升便利服务质效。深入学习政策,吃透精神,抓住本质,消除执行便利化政策的风险顾虑。三是培养专业人才,强化业务创新,提升辖内外汇业务专业性与多样性。五是聚焦难点,主动对接企业,深入开展调研,针对涉外企业经营中遇到的痛点、难点,予以协助支持,共同助力长治涉外经济的快速发展。 2021-09-03/shanxi/2021/0903/85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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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4月30日,外汇局三亚市分局召开2024年一季度外汇管理工作座谈会,人民银行三亚市分行副行长、外汇局三亚市分局副局长王宇主持会议,三亚辖区15家银行代表参加会议。 会议通报了三亚市2024年一季度外汇形势情况;5家银行分享了外汇管理服务工作中好的经验做法;讨论交流了当前辖区外汇展业中存在的问题。 王宇副局长对下一阶段辖区外汇工作进行部署并提出了要求:一是继续做好外汇政策宣传,提升便利化政策知晓率;二是推动跨境贸易投融资便利化试点政策在三亚落地实施;三是持续优化个人外汇业务服务,提升境外来琼人员外币兑换便利度。 2024-05-10/hainan/2024/0510/200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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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深入学习宣传习近平法治思想文化思想、宪法、社会主义法治文化和党的十八大以来全面依法治国取得的成效,12月1日-8日,外汇局吉林省分局积极组织全辖外汇管理系统开展多种形式的宪法宣传活动。省内各级外汇局通过线上答题、观看司法部宪法宣传视频等方式增强干部职工法律意识;同时,积极开展群众性法治文化活动,通过联合企业深入群众集中宣讲、悬挂宣传条幅、发放宣传折页等方式扩大宣传范围,弘扬宪法精神并营造浓厚的宪法学习氛围,推动宪法宣传教育长效化,为建设社会主义法治文化贡献力量。 2023-12-08/jilin/2023/1208/216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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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防止和纠正违法的或者不当的外汇管理具体行政行为,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保障和监督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其分支局(以下简称外汇局)依法行使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国家外汇管理局修订了《国家外汇管理局行政复议程序》(见附件),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国家外汇管理局行政复议程序》 国家外汇管理局 2020年10月23日 2020-10-29/hubei/2021/0519/157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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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全国性中资银行: 根据外汇管理规定变化和调整情况,国家外汇管理局制定了《银行外汇业务合规与审慎经营评估内容及评分标准(2020年)》(以下简称《评估标准》,见附表)。现就有关情况通知如下: 一、2020评估年度(2019年10月1日至2020年9月30日,下同)银行外汇业务合规与审慎经营评估工作依照《评估标准》执行。 二、银行总行最终评估得分计算公式为: 银行总行最终评估得分=(一般性评估指标得分×65%+总行单独评估指标得分)×(100-本期评估最终确定的审慎经营评估指标分值)%+审慎经营评估指标得分 三、国家外汇管理局各分局、外汇管理部接到本通知后,应立即转发辖内中心支局、支局、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外商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外国银行分行以及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并依据《评估标准》,公平、公正地对辖内银行进行评估。 四、各全国中资性银行接到本通知后,应尽快转发所辖分支机构,依法合规办理各项外汇业务。 五、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银行外汇业务合规与审慎经营评估内容及评分标准(2019年)》(汇发〔2019〕15号附表)废止。 执行中如遇问题,请及时向国家外汇管理局相关部门反馈。联系电话:010-68402278(综合司),010-68402593(国际收支司),010-68402104(经常项目管理司),010-68402125(资本项目管理司),010-68402456(管理检查司),010-68402134(外汇业务数据监测中心)。 特此通知。 附表:银行外汇业务合规与审慎经营评估内容及评分标准(2020年) 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 2020年5月9日 2020-05-09/hubei/2020/0509/126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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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各全国性中资银行: 根据2015年10月至今的外汇管理规定变化和调整情况,国家外汇管理局制定了《银行执行外汇管理规定情况考核内容及评分标准(2017年)》(见附件,以下简称《标准》)。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2017考核年度(2016年10月1日至2017年9月30日,下同)银行执行外汇管理规定情况考核工作依照《标准》执行。 二、自2017考核年度起,风险性考核指标分值调整为15分[1];银行总行最终考核得分计算公式[2]调整为:银行总行最终考核得分=∑银行一般性考核单项指标得分60%+风险性考核指标得分+总行单独考核指标得分。《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修订<银行执行外汇管理规定情况考核办法>相关事宜的通知》(汇发〔2015〕26号)中的相关条款废止。 三、国家外汇管理局各分局、外汇管理部接到本通知后,应立即转发辖内中心支局、支局、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外商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外国银行分行以及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并依据《标准》,公平、公正地对辖内银行执行外汇管理规定情况进行考核。 四、各全国性中资银行接到本通知后,应尽快转发所辖分支机构,依法合规办理各项外汇业务。 五、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印发<银行执行外汇管理规定情况考核内容及评分标准(2016年)>的通知》(汇综发〔2016〕31号)、《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修订<银行执行外汇管理规定情况考核办法>相关事宜的通知》(汇发〔2015〕26号)所附的《银行执行外汇管理规定情况考核内容及评分标准》废止。 执行中如遇问题,请及时向国家外汇管理局相关部门反馈。联系电话:010-68402113(综合司),010-68402593(国际收支司),010-68402104(经常项目司),010-68402127(资本项目司),010-68402378(管理检查司),010-68402467(外汇业务数据监测中心)。 特此通知。 附件:银行执行外汇管理规定情况考核内容及评分标准(2017年) 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 2017年2月17日 附件1: 银行执行外汇管理规定情况考核内容及评分标准 2017-05-25/hubei/2017/0525/44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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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推进银行执行外汇管理规定情况考核工作的顺利开展,提高考核工作的科学性和公平性,国家外汇管理局对《银行执行外汇管理规定情况考核办法》再次进行了修订(见附件,以下简称《办法》)。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国家外汇管理局各分局、外汇管理部接到本通知后,应立即转发辖内中心支局、支局、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外商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外国银行分行以及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尽快完成对所辖中心支局、支局的业务操作培训,严格遵照《办法》规定,公平、公正地开展对辖内银行的考核工作。 二、各全国性中资银行应尽快转发所辖分支机构,认真落实《办法》的相关要求,依法合规办理各项业务。 三、本通知下发之日起,《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修订〈银行执行外汇管理规定情况考核办法〉的通知》(汇发[2010]38号)、《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在银行执行外汇管理规定情况考核系统中补录入考核信息的通知》(汇综发[2010]128号)、《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调整银行执行外汇管理规定情况考核周期的通知》(汇发[2014]42号)废止。2015年度银行执行外汇管理规定情况考核工作依照本《办法》办理。 执行中如遇问题,请及时向国家外汇管理局相关部门反馈。联系电话:010-68402113(综合司),010-68402593(国际收支司),010-68402104(经常项目管理司),010-68402348(资本项目管理司),010-68402378(管理检查司),010-68402028(外汇业务数据监测中心)。 特此通知。 附件:银行执行外汇管理规定情况考核办法 附件1: 银行执行外汇管理规定情况考核办法 2015-08-03/hubei/2015/0803/44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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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规范境内外汇划转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第七条的规定,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外汇划转”是指境内机构之间通过经营外汇业务的金融机构(以下简称“金融机构”)办理的外汇汇款、转帐等行为。 第三条 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其分、支局(以下简称“外汇局”)为境内外汇划转的管理机关。 第四条 境内机构之间的外汇划转,应当遵守本规定。境内金融机构之间的外汇拆借、资金清算等外汇划转,由国家外汇管理局另行规定。 第五条 除本规定第六、七、八条所列情况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境内以外币计价结算,金融机构不得为其办理外汇划转手续。国家外汇管理局另有规定的,按照规定办理。① 第六条 下列情况,境内机构应当持规定的有效凭证和商业单据,向金融机构申请。金融机构应当在审核规定的有效凭证和商业单据后办理外汇划转手续: (一)代理出口项下委托方为外商投资企业或者允许保留外汇收入的其他境内机构的,代理方应当在收汇后,持正本代理协议、出口合同、有效凭证和商业单据、委托方的《外商投资企业外汇登记证》(复印件)或者《外汇帐户使用证》(复印件),向金融机构申请。金融机构应当在审核规定的有效凭证和商业单据后办理外汇划转手续,并在汇款附言中注明“贸易,出口收汇,原币划转”字样、收汇日期及金额; (二)代理进口项下委托方为外商投资企业或者允许保留外汇收入的其他境内机构的,委托方应当持正本代理协议、《外商投资企业外汇登记证》或者《外汇帐户使用证》向金融机构申请; (三)利用国际贷款国际招标中标项下,发标方和中标方均为境内机构的,发标方向中标方支付工程款项应当持中标合同、中标证明; (四)经营进出口业务的境内机构从其外汇帐户中向境内保险机构、运输机构支付涉外保险费、运输费,持进出口合同、正本保险费、运输费收据; (五)境内保险机构向境内机构支付理赔款,持进出口合同、正本保险单据; (六)偿还境内中资金融机构外汇贷款本息,持借款合同、还本付息通知单、《外汇(转)贷款登记证》; (七)境内机构向境内中资金融机构偿还外债转贷款本息,持《外债登记证》或者《外汇(转)贷款登记证》、转贷合同、还本付息通知单及外汇局核发的“还本付息核准件”;# (八)境内机构向境内融资租凭公司支付外汇租金,持租凭合同、《外汇(转)贷款登记证》; (九)外商投资企业办理本企业外汇结算帐户间、在各自最高金额内的外汇划转和外汇资本金帐户间外汇划转,持《外商投资企业外汇登记证》和外汇局核定外汇结算帐户最高金额核准件;用于对外支付的,还应当提供对外支付的有效凭证和有效商业单据; (十)外方投资者作为投资汇入或者携入的外汇资金从其临时外汇帐户中转入外商投资企业的外汇资本金帐户的,持《外商投资企业外汇登记证》、经贸部门的批准文件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营业执照; 第七条 下列情况,境内机构应当持规定的资料向外汇局申请;金融机构凭外汇局的核准件为其办理外汇划转手续: (一)投资性外商投资企业在境内投资的,持注册会计师事务所的验资报告,新投资企业的批准文件及营业执照,经批准的合同、章程,《外商投资企业外汇登记证》和外汇局要求的其他资料; (二)投资性外商投资企业所投资的企业将其外汇利润汇回投资性外商投资企业的,持《外商投资企业外汇登记证》、董事会利润分配决议书和完税证明; (三)外商投资企业外方投资者以外汇利润在境内再投资的,持注册会计师事务所的验资报告、年度财务查帐报告、董事会利润分配决议书、完税证明、外方投资者对利润进行再投资的确认件、《外商投资企业外汇登记证》和外汇局要求的其他资料; (四)外商投资企业外方投资者所得外汇利润在境内其他企业增资的,持注册会计师事务所的验资报告、年度财务查帐报告、董事会利润分配决议书、完税证明、外方投资者对以利润增资的确认件、原项目审批部门的批准文件、《外商投资企业外汇登记证》和外汇局要求的其他资料; (五)外商投资企业中、外方投资者所得外汇利润在该企业内增资的,持董事会利润分配决议书、完税证明、中外方投资者对以利润增资的确认件、原项目审批部门的批准文件、《外商投资企业外汇登记证》和外汇局要求的其他资料; (六)外商投资企业注册资本转让给其他境内机构的,持注册会计师事务所的验资报告、董事会决议书、完税证明、原项目审批部门的批准文件、转让协议、《外商投资企业外汇登记证》和外汇局要求的其他资料; (七)外商投资企业的中方投资者的注册资本,经批准以外汇投入的,持国家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该企业的合同、章程。 第八条 下列情况,境内机构应当持《外汇帐户使用证》和相关资料,向金融机构申请,金融机构应当按照外汇局核定的外汇帐户收支范围为其办理外汇划转手续: (一)经海关批准的免税店向其总公司划转货款; (二)邮电部门国际邮政汇兑业务的国内转汇款; (三)船务代理公司向国内有关口岸分代理转汇或者划转备用金;分代理向总代理退汇备用金余额; (四)经营国际海运航线业务的海运总公司对其所属公司用于船舶营运所需备用金的调拨和所属公司上划运费。 第九条 境内机构违反本规定进行境内外汇划转的,由外汇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的规定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条 金融机构办理境内外汇划转中未按照本规定审核有效凭证和商业单据的,由外汇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的规定从重处罚。 第十一条 本规定由国家外汇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规定自1997年10月15日起施行。 ①:保险公司及其分支机构境内外汇划转内容已经《国家外汇管理局、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发布实施〈保险业务外汇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汇发[2002]95号)第二十二条修改。 #:已经《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完善外商直接投资外汇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3]30号)调整 2018-12-24/hubei/2018/1224/750.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