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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对银行开展的非现场核查发现,银行对境内引入战略投资和企业购买境外房地产理解有偏差,导致结售汇数据统计错误。针对此情况,现精心筛选下面案例,供有关业务人员学习和参考。 案例1:某外商投资企业的外方拟将其持有的股份全部或部分转给境内企业,外方将收到的这部分股权转让收入购汇汇出,银行应如何统计? 分析和结论: 该企业外方股东的股权转让收入,实际上是股东持有的股份全部或部分撤回,应当统计在横栏“422直接投资撤资”,纵栏“04外资机构”。 类似地,境内企业将境外投资的股份全部或部分撤回,应当统计在横栏“222直接投资撤资”,纵栏根据境内企业实际性质确定。 案例2:某境内外商投资企业A收购境内另一外商投资企业B100%的股权,B企业在收到转让款购汇汇出,银行应如何统计? 分析和结论: B企业收到的转让款购汇,实际上是该企业原外方股东撤资,该笔购汇应统计在应当统计在横栏“422直接投资撤资”,纵栏“04外资机构”。 2017-03-17/tianjin/2017/0317/2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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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加强银行外汇业务经营的内部管控和外部监管,遏制外汇业务违规经营和违法犯罪行为,根据总局要求,天津市分局在完成银行现场检查工作后,针对检查当中发现的部分可疑线索,检查人员结合非现场系统,对相关线索进行了数据关联和深入分析,确定了涉及的可疑企业,并对可疑企业开展了延伸检查。检查人员根据企业情况,成立4个现场检查小组,分别到企业进行现场检查。在现场检查中,检查人员全面调取了企业业务档案,并要求企业对可疑问题进行了调查笔录,做到了不遗漏、不错判一条可疑线索,真正依法行政,合理有效取证。 2015-05-06/tianjin/2015/0506/3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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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办理贸易外汇收支业务的原则是什么? 企业应当按照“谁出口谁收汇、谁进口谁付汇”原则办理贸易外汇收支业务,捐赠项下进出口业务等外汇局另有规定的情况除外。 代理进口、出口业务应当由代理方付汇、收汇。代理进口业务项下,委托方可凭委托代理协议将外汇划转给代理方,也可由代理方购汇。代理出口业务项下,代理方收汇后可凭委托代理协议将外汇划转给委托方,也可结汇将人民币划转给委托方。 2018-02-28/tianjin/2018/0228/85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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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一境外非居民个人在境内购置房产用于出租,并委托境内某中介公司定期将租金汇出,则该部分的租金应如何申报? 答:非居民个人在我国境内购买房屋为直接投资行为,境内某中介公司将其房屋出租的租金汇出,应申报在“322014 初次收入(收益)—投资收益—直接投资股息、红利—向境内建筑物的非居民所有者支付的租金”项下。 2018-02-26/tianjin/2018/0226/85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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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汇管理对货物贸易外汇收支业务审核是如何规定的? 企业应当根据贸易方式、结算方式以及资金来源或流向,凭相关单证在金融机构办理贸易外汇收支,并按规定进行贸易外汇收支信息申报。 金融机构应当查询企业名录和分类状态,按规定进行合理审查,并向外汇局报送贸易外汇收支信息。 2018-03-06/tianjin/2018/0306/85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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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境内某集装箱公司购汇支付海外港口的卸箱费,银行应如何统计? 答:海运卸箱费属于境外港口提供的辅助支持性服务,购汇计入横栏“321 运输”,纵栏根据集装箱公司的实际性质进行选择。 2018-02-27/tianjin/2018/0227/85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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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切实做好行政处罚信息公开工作,提高外汇行政执法透明度和公信力, 2015年 8月 11日下午 ,根据总局管理检查司的安排,我分局滨海中心支局的有关领导及外汇检查工作相关人员参加了外汇行政处罚信息公开工作制度视频培训。 通过本次视频会议的培训,外汇检查人员充分认识到外汇行政处罚信息公开工作的必要性,全面了解了《国家外汇管理局行政处罚信息公开工作制度》相关制度概念、系统设置、工作流程、时间要求、岗位职责等,并对外汇案件系统行政处罚信息公开模块的操作流程有了直观的认识。 我分局对此项工作高度重视。视频培训一结束后,我分局就培训内容和要求立即进行布置。外汇检查部门负责人强调,一是要充分认识外汇行政处罚信息公开工作的意义和作用,提高依法行政意识,在依法依规完成外汇检查工作的同时,合法、客观、公正、及时地对行政处罚信息进行公开,提高外汇行政执法透明度和公信力;二是要按照工作制度和总局具体工作的要求,尽快确定分局和中心支局外汇行政处罚信息公开工作录入、复核、审核等各环节人员,建立AB角制度,实现岗位明确、职责到人,确保行政处罚信息公开的准确性、及时性和完整性;三是要求相关业务操作人员积极参与外汇案件系统行政处罚信息公开模块测试工作,在测试系统中完成各个环节操作,以熟悉操作流程,及时反馈问题提出建议,确保在该模块正式上线之后,能够按照总局时间和质量要求,全面、及时、准确地报送和公开外汇行政处罚相关信息,维护外汇市场秩序,保障涉汇主体合法权益。 2015-08-18/tianjin/2015/0818/7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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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于2015年1月19日出台《保险业务外汇管理指引》(以下简称《指引》),并于3月1日起实施。为跟踪新政策执行效果,提高外汇服务水平,8月11日经常项目处召开保险外汇业务座谈会,会议内容主要围绕《指引》出台至今,我市保险公司对新政策的执行情况及执行中遇到的问题和建议。参会的机构包括6家有代表性的保险公司及3家业务量较大的银行。 座谈会上,各家保险公司及银行均表示,新政策出台后,整合了原有的保险法规,业务办理过程中简化了提交材料,操作也较之前简便许多,特别是新政策对于保险外汇资本金的规定提高了保险公司运用资本金的效率,为企业节约了资金成本。同时,针对保险公司及银行现场提出的问题,我处逐一进行解答。对于现场未能解决的问题,会后我处经查阅相关文件、请示总局后通过电话回复的方式把问题予以解答。目前,还存在银行更新内控制度较慢,实际操作中经办人员不熟悉保险公司业务以及沟通不畅影响业务办理的情况,今后我处将加强对银行的政策宣传与业务指导,搭建平台促进保险公司与银行及外汇局三方之间的沟通与交流,及时了解保险公司与银行的政策需求,为总局制定、完善政策提供第一手资料,推进天津市外汇保险业务的进一步发展。 2015-08-19/tianjin/2015/0819/7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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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常项目管理处将于8月上旬至9月上旬开展2015年加快开放型经济发展服务月活动,为确保此次活动顺利开展,经常项目管理处对业务大厅进行了规范和整改,尽力为企业和个人提供优质服务环境。 一是在大厅设立公告栏,将《外汇管理行政审批服务规范》张贴在公告栏中;印制《申请人满意度评价表》并放置于醒目位置,便于企业和个人对照服务规范对外汇局工作人员的服务进行监督。 二是在公告栏中公示具体业务负责人的办公电话,便于企业和个人电话咨询,缩短业务办理的时间。 三是将各项行政审批业务办理流程、所需资料、办理时限等在大厅的电子显示屏进行公布,使企业和个人可以通过便利的渠道了解业务办理的具体程序。 四是设置意见簿和建议箱,并指定专人及时查看,对予以采纳的意见和建议进行整改。 五是编印贸易外汇管理政策法规宣传册,提高社会公众对外汇管理法规的了解程度,加大政策宣传力度。 2015-08-10/tianjin/2015/0810/7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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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月3日 ,分局召开了天津市2015年服务月活动工作部署会议,分局刘通午副局长出席会议并讲话。分局各处室和滨海新区中心支局主要负责人参加了会议。 会上,外汇综合处简要介绍了《天津市2015年加快开放型经济发展服务月活动方案》,并对分局服务月工作进行安排部署。 刘通午副局长指出,服务月活动已成功举办10年,有效提高了天津市对外开放水平,并营造出良好的投资贸易便利化环境。今年,我们要紧紧抓住京津冀协同发展、自由贸易试验区建设、滨海新区开发开放等重大机遇,以提升投资贸易便利化水平为活动主题,努力为在津企业健康发展创造良好的国际化、法治化、市场化营商环境。同时强调,各处室要高度重视、主动作为、加强宣传、高效服务、做好反馈,扎实深入开展服务月活动,不断提高金融服务实体经济发展的能力和水平。 2015-08-14/tianjin/2015/0814/74.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