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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单日提钞金额是否有限制? 答: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经常项目外汇业务指引(2020年版)〉的通知》(汇发〔2020〕14号)第八十六条规定,个人提取外币现钞当日累计等值1万美元以下(含)的,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在银行办理;个人出境赴战乱、外汇管制严格、金融条件差或金融动乱的国家(地区),确有需要提取超过等值1万美元以上外币现钞的,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提钞用途等材料向银行所在地外汇局事前报备。银行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和经外汇局签章的《提取外币现钞备案表》为个人办理提取外币现钞手续。 2025-11-11/tianjin/2025/1111/292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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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11月10日,天津市分局赴天津港集团开展调研。调研人员现场参观了解天津港集团在绿色化、智能化港口建设方面的有关成效,听取了集团财务公司业务负责人对开展结售汇业务准备工作的汇报并对相关软硬件设施进行实地检查验收,与集团有关负责人就集团跨境贸易投融资便利化需求、汇率避险等内容进行座谈。下一步,天津市分局将继续加强与经营主体的“零距离”沟通,送政策、解难题、谋发展,为我市港产城融合的进一步深化贡献外汇力量。 2025-11-14/tianjin/2025/1114/292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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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有《外国人永久居留身份证》的境外个人办理结售汇业务时,是否适用等值5万美元结售汇年度便利化额度? 答: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经常项目外汇业务指引(2020年版)〉的通知》(汇发〔2020〕14号)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九条规定,个人结汇和境内个人购汇实行年度便利化额度管理,便利化额度分别为每人每年等值5万美元。持有外国人永久居留身份证的境外个人适用购汇年度便利化额度。 2025-11-13/tianjin/2025/1113/292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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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外个人跨境汇入汇款环节,银行是否需要审核交易单证? 答: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经常项目外汇业务指引(2020年版)〉的通知》(汇发〔2020〕14号)第六十八条规定,银行办理个人经常项目外汇业务,应对交易单证的真实性及其与外汇收支的一致性进行合理审核。银行可根据个人风险状况,自主决定审核凭证的种类、形式以及审核要点,确保交易真实合规。 2025-11-12/tianjin/2025/1112/292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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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内机构向个人归还垫付的公务出国项下相关费用是否可以境内外汇划转? 答:可以。按照《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经常项目外汇业务指引(2020年版)〉的通知》(汇发〔2020〕14号)第五十条规定,“办理下列服务贸易境内外汇划转业务的,由划付方银行按展业原则审核交易单证:(五)境内机构向个人归还垫付的公务出国项下相关费用。” 2025-11-18/tianjin/2025/1118/292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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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首笔绿色外债试点业务落地 2025-11-10/tianjin/2025/1110/292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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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1-19/tianjin/2025/1119/293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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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天津市分局行政许可办事指南(国际收支) 2025-12-09/tianjin/2025/1201/293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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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外金融资产风险转移主要包括哪几种情形? 答:依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对外金融资产负债及交易统计制度〉的通知》(汇发〔2025〕22号) “三、补充、调整的主要内容(一)补充采集要素”中在B02表(投资境外债务证券)、D01表(货币与存款)、D02表(贷款)、H02表(为居民托管业务统计)新增风险最终承担方信息要素说明及相关指标B0222、D0115、D0221和H0227解释。风险转移指通过担保等手段,将债权人对直接债务人/负债方的风险暴露转移至担保方或押品,主要包括四种情形。一是母机构对非法人机构(分支机构)债务人的隐形担保,风险转移至母机构。例如 ,境内主体持有境外非法人机构(分支机构)发行的债务证券,默认该境外非法人机构(分支机构)的母机构为风险承担方。二是债务人的债务获得母机构或第三方明确、直接且不可撤销的偿还担保或保险,风险转移至担保方或承保方。三是有可供债权人处置的押品,风险转移至押品。四是申报主体持有的、明确用于对冲信用风险的信用衍生产品,风险转移至信用衍生产品的对手方。 2025-11-24/tianjin/2025/1124/293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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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主体在填报对外金融资产负债及交易统计投资关系框架时,需向上和向下追溯哪些投资者和被投资机构? 答:依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对外金融资产负债及交易统计制度〉的通知》(汇发〔2025〕22号)“四、主要指标解释(一)申报主体基本信息”,申报主体在构建投资关系框架时,应分别向上(投资者方向)和向下(被投资机构方向)逐级填报上级投资者持有直接下级机构10%及以上表决权的情况,在向上追溯各级投资者或向下追溯各级被投资机构时,需填报:(1)中国境内和境外的投资者(或母机构);(2)中国境内或境外的附属机构(投资者能够施加控制,即拥有被投资机构50%以上的表决权)或联营(投资者能够施加重大影响而非控制,即拥有被投资机构大于等于10%且小于等于50%的表决权)、合营机构(两个投资者对被投资机构实现共同控制);(3)中国境外的分支机构,但在中国境内的分支机构信息不需要填报。此外,与申报主体同在中国境内的同一企业集团内的相关机构或个人,如自身也与境外机构或个人发生10%及以上表决权往来,原则上申报主体也应将这些机构或个人的信息纳入本表统计。 2025-11-25/tianjin/2025/1125/2934.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