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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月,外汇局鄂尔多斯市中心支局份多次开展“学理论、悟原理”主题学习会。通过学习,全体人员对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有了更加深刻的理解。大家纷纷表示,要此次活动为契机,持续深入地开展党的理论学习,强化理论学习实效,推动辖区外汇管理工作迈上新台阶。 2020-09-03/neimenggu/2020/0903/88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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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提升外汇局乌兰察布市中心支局安全生产保障和网络安全防护能力,完善应急预案,规范应急流程操作,积累相关经验,乌兰察布市中心支局于8月21日联合中国人民银行乌兰察布市中心支行科技科完成2020年网络应急切换实战演练。本次演练历时3个小时完成所有演练项目。 2020-09-02/neimenggu/2020/0902/88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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见附件。 附件:外汇局行政审批事项公开目录 2021-05-26/neimenggu/2020/0910/89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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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基金内地发行销售资金汇出入情况表 2020-09-15/neimenggu/2020/0915/89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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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适用主体 1. 融资担保公司、小额贷款公司等机构可否开展跨国公司跨境资金集中运营业务? 答:融资担保公司、小额贷款公司、典当行、融资租赁公司、商业保理公司、地方资产管理公司等机构,参照金融机构管理,原则上不得作为主办企业或成员企业开展跨国公司跨境资金集中运营业务。 2. 分公司能否作为成员企业参与跨境资金集中运营业务? 答: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跨国公司跨境资金集中运营管理规定>的通知》(汇发〔2019〕7号,以下简称7号文),成员企业原则上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对于已按《跨国公司外汇资金集中运营管理规定》(汇发〔2015〕36号,以下简称36号文)参加跨境资金集中运营业务、且后续仍有业务需求等情况的分公司,可由主办企业所在地外汇分局按照规定程序集体审议决定。 3. 根据7号文要求,主办企业为财务公司的,应将跨境资金集中运营业务和其他业务(包括自身资产负债业务)分账管理。具体操作中如何区分? 答:在跨国公司跨境资金集中运营业务框架下,财务公司需将其作为主办企业的跨境资金集中运营业务和其他业务分账管理,如财务公司不得集中自身的外债和境外放款额度、不得归集自身资本金等;除按规定对成员企业资金进行集中运营外,财务公司作为实际债务人借入的外债资金不得纳入跨境资金集中运营业务范围。 二、业务备案及变更 4. 7号文第八条“分局应在收到完整的跨国公司跨境资金集中运营业务备案申请材料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完成备案手续,并通过主办企业所在地外汇局出具备案通知书”,二十个工作日是从什么时间开始计算?是由分局还是主办企业所在地外汇局出具备案通知书? 答:根据《行政许可法》,除可以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外,行政机关应当自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二十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关于“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之日”,根据《行政许可法》,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行政许可受理单由主办企业所在地外汇局出具,备案通知书由所属外汇分局出具,并交由主办企业所在地外汇局转发给主办企业。 5. 已按36号文备案、实际开展了跨国公司外汇资金集中运营业务并选择继续按照7号文开展跨境资金集中运营业务的跨国公司,应如何调整外债或境外放款额度? 答:(1)在重新按照7号文进行备案之前,已按36号文备案的跨国公司可在原备案额度内办理跨国公司项下业务。 (2)按36号文备案部分集中外债额度或境外放款额度的主办企业和成员企业,应在重新按照7号文备案时明确不集中或者全部集中相关额度。若选择全部集中相关额度,其以自身名义借用的外债应全部偿清和(或)发放的境外放款应全部收回,否则不得参与外债或境外放款额度集中。 若选择集中外债额度,应根据7号文第十五条规定,按宏观审慎原则确定外债额度。 三、外债额度集中管理及境外放款额度集中管理 6. 计算外债集中额度和(或)境外放款集中额度时,如果某成员企业所有者权益为负,是按照“零”计算还是按照负值计算? 答:在参与外债额度和(或)境外放款额度集中的成员企业中,如果某成员企业所有者权益为负数,其贡献额度按照“零”计算。 7. 外汇局为跨国公司主办企业办理一次性外债和(或)境外放款登记,主办企业是否还需要提供外债合同和(或)境外放款合同?如果需要提供,签约币种、债权人和签约期限等要素如何确定?不同合作银行如何进行额度控制? 答:外汇局为跨国公司主办企业办理一次性外债和(或)境外放款登记时,主办企业需提供外债合同和(或)境外放款合同。为便于操作,主办企业可与其频繁发生交易往来的境外机构签订框架性协议或意向书,明确币种、金额、期限和利率等主要条款,币种可选择发生交易常用的币种或交易金额占比较高的币种,金额按照集中的额度填写,签约期限按照双方约定期限填写。银行可在国家外汇管理局资本项目信息系统中通过查询跨国公司主办企业控制信息表查看尚可流入和(或)尚可流出额度。 8. 主办企业借入的外债,是否可错币种签约、提款和偿还? 答:主办企业借入外债,其提款币种、还款币种可以和签约币种不一致,但提款币种和还款币种原则上应保持一致(如有特殊情况,外币之间可以不一致,如提款币种为美元,还款币种可以是除了人民币之外的其他币种)。 9. 外汇局为跨国公司主办企业办理一次性外债和境外放款登记后,对于实际的外债债权人和境外放款债务人是否有限制? 答:跨国公司跨境资金集中运营业务项下的外债和境外放款业务均应符合相应的管理规定,外债的实际债权人不限于一次性登记时提供的签订框架性协议的债权人;境外放款的实际债务人限于成员企业。 10. 主办企业通过国内资金主账户办理外债和境外放款业务时,是否需要办理国际收支申报?是否需要填写业务编号?如果需要,应填写什么编号? 答:主办企业通过国内资金主账户办理外债和境外放款业务时,应按现行外汇管理规定办理国际收支申报,准确填写与交易性质对应的外债登记业务编号或境外放款登记业务编号、收/付款人信息和交易金额等信息,合作银行应按“展业三原则”履行尽职审查义务。 四、经常项目资金集中收付和轧差净额结算业务管理 11. 非货物贸易外汇收支企业名录内的企业可否参加跨境资金集中运营管理业务?可否开展经常项目集中收付和轧差净额结算业务? 答:可以,但非货物贸易外汇收支名录内的企业仅能开展服务贸易项下的相关业务,不能开展货物贸易项下的相关业务,合作银行应按要求做好尽职审查工作。 12. 参加经常项目集中收付和轧差净额结算业务的成员企业可否包括没有股权关联关系的供应链上下游企业? 答:参加经常项目集中收付和轧差净额结算业务的企业原则上应是跨国公司内部相关直接或间接持股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与跨国公司无股权关联关系的供应链上下游企业申请参加跨国公司跨境资金集中运营业务的,可由主办企业所在地外汇分局按照规定程序集体审议决定,但仅限于开展经常项目集中收付和轧差净额结算业务。 五、账户管理 13. 是否允许多个境外成员企业按照7号文第二十七条开立多个NRA账户?境外成员企业之前已开立的NRA账户可否适用于7号文? 答:7号文对境外成员企业开立NRA账户的个数并无限制,但应满足《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外机构境内外汇账户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9〕29号)等现行外汇管理规定的要求。境外成员企业之前开立的NRA账户也可适用于7号文。 14. 国内资金主账户是多币种(含人民币)账户,可否通过国内资金主账户归集境内成员企业人民币账户资金? 答:若跨国公司在跨境资金集中运营业务项下有归集人民币资金需求,国内资金主账户可归集境内成员企业人民币账户资金并将归集的人民币资金划转至境内成员企业人民币账户,银行应在国内资金主账户内将外币和人民币子账户分开管理,并按照展业原则做好真实性审核。但国内资金主账户的资本项下外币资金结汇所得人民币资金,应直接对外支付或划转至主办企业对应开立的资本项目-结汇待支付账户(以下简称结汇待支付账户),同时需遵守《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改革和规范资本项目结汇管理政策的通知》(汇发〔2016〕16号,以下简称16号文)等现行外汇管理规定。 15. 外债账户可否与国内资金主账户进行资金划转?当成员企业为实际外债借款人并由主办企业代理其借入外债时,相关资金通过国内主账户流入后可划转至成员公司什么账户,成员公司如何使用? 答:根据7号文,集中外债额度的成员企业不得自行举借外债,国内资金主账户的收支范围也不含外债账户。 通过国内资金主账户借入的外债资金,可由主办企业通过国内资金主账户直接代成员企业对外支付,或结汇进入国内资金主账户对应的结汇待支付账户,再由主办企业代成员企业支付。 若必须由成员企业自行支付,可将主办企业国内资金主账户内的外汇资金划入成员企业基于委托贷款框架开立的国内外汇贷款账户(委托贷款账户),或结汇进入主办企业的结汇待支付账户,再划入成员企业的结汇待支付账户。 在偿还时,对于划往成员企业国内外汇贷款账户(委托贷款账户)的外债资金,成员企业可将自有外汇资金或人民币资金购汇划至该国内外汇贷款账户(委托贷款账户)后,再划至主办企业国内资金主账户用于偿还;对于划往成员企业结汇待支付账户的外债资金,成员企业应将人民币资金划至主办企业国内资金主账户的人民币子账户购汇偿还。 无论由主办企业代为支付或成员企业自行支付,均需遵守16号文等现行外汇管理规定。 16. 国内资金主账户融入的资金是否可以做套期保值? 答:经国内资金主账户借入的外债资金,跨国公司可根据实际需求作以锁定外债还本付息风险为目的的保值交易。跨国公司获得的保值交易外汇收入,可直接到银行办理结汇或者在国内资金主账户保留。 17. 国内资金主账户内的人民币资金支付使用时是否可享受资本项目收入支付便利化政策? 答:国内资金主账户的人民币子账户资金在支付使用时也可享受资本项目收入支付便利化政策,经办银行需按照展业原则进行审核。 18. 经备案的成员企业资本金账户内资金结汇可否享受资本项目收入结汇支付便利化政策? 答:根据7号文,原则上只有主办企业国内资金主账户内的资本项目收入及其结汇所得人民币资金可适用支付便利化政策。 六、其他 19. 对于总部在境外的跨国公司,7号文要求跨国公司提供的对主办企业《授权书》、《跨国公司外汇资金集中运营管理业务办理确认书》等是否可由跨国公司中国区总部签署? 答:可以。 2020-10-20/neimenggu/2020/1020/91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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截至2020年6月末,我国全口径(含本外币)外债余额为150964亿元人民币(等值21324亿美元,不包括中国香港特区、中国澳门特区和中国台湾地区对外负债,下同)。 从期限结构看,中长期外债余额为64352亿元人民币(等值9090亿美元),占43%;短期外债余额为86612亿元人民币(等值12234亿美元),占57%。短期外债余额中,与贸易有关的信贷占39%。 从机构部门看,广义政府外债余额为20880亿元人民币(等值2949亿美元),占14%;中央银行外债余额为2825亿元人民币(等值399亿美元),占2%;银行外债余额为70348亿元人民币(等值9937亿美元),占46%;其他部门(含直接投资:公司间贷款)外债余额为56911亿元人民币(等值8039亿美元),占38%。 从债务工具看,贷款余额为33696亿元人民币(等值4760亿美元),占22%;贸易信贷与预付款余额为22945亿元人民币(等值3241亿美元),占15%;货币与存款余额为32072亿元人民币(等值4530亿美元),占21%;债务证券余额为40123亿元人民币(等值5667亿美元),占27%;特别提款权(SDR)分配为679亿元人民币(等值96亿美元),占0.5%;直接投资:公司间贷款债务余额为17324亿元人民币(等值2447亿美元),占11.5%;其他债务负债余额为4125亿元人民币(等值583亿美元),占3%。 从币种结构看,本币外债余额为56899亿元人民币(等值8037亿美元),占38%;外币外债余额(含SDR分配)为94065亿元人民币(等值13287亿美元),占62%。在外币登记外债余额中,美元债务占84%,欧元债务占7%,港币债务占4%,日元债务占2%,特别提款权和其他外币外债合计占比为3%。 我国外债主要指标均在国际公认的安全线以内,外债风险总体可控。 全口径外债数据解读详见《2020年上半年中国国际收支报告》。 附 名词解释及相关说明 关于外债期限结构分类。按照期限结构对外债进行分类,有两种分类方法。一是按照签约期限划分,即合同期限在一年以上的外债为中长期外债,合同期限在一年或一年以下的外债为短期外债;二是按照剩余期限划分,即在签约期限划分的基础上,将未来一年内到期的中长期外债纳入到短期外债中。本新闻稿按签约期限划分中长期外债和短期外债。 与贸易有关的信贷是一个较广义的概念,除贸易信贷与预付款外,它还包括为贸易活动提供的其他信贷。从定义上看,与贸易有关的信贷包括贸易信贷与预付款、银行贸易融资、与贸易有关的短期票据等。其中,贸易信贷与预付款是指发生在中国大陆居民与境外(含港、澳、台地区)非居民之间,由货物交易的卖方和买方之间直接提供信贷而产生对外负债,即由于商品的资金支付时间与货物所有权发生转移的时间不同而形成的债务。具体包括供应商(如境外出口商)为商品交易和服务直接提供信贷,以及购买者(如境外进口商)为商品和服务以及进行中(或准备承担)的工作预先付款;银行贸易融资是指第三方(如银行)向出口商或进口商提供的与贸易有关的贷款,如外国金融机构或出口信贷机构向买方提供的贷款。 附表:中国2020年6月末按部门划分的外债总额头寸 2020年6月末 2020年6月末 (亿元人民币) (亿美元) 广义政府 20880 2949 短期 739 104 货币与存款 0 0 债务证券 739 104 贷款 0 0 贸易信贷与预付款 0 0 其他债务负债 0 0 长期 20141 2845 SDR分配 0 0 货币与存款 0 0 债务证券 16913 2389 贷款 3228 456 贸易信贷与预付款 0 0 其他债务负债 0 0 中央银行 2825 399 短期 1784 252 货币与存款 835 118 债务证券 949 134 贷款 0 0 贸易信贷与预付款 0 0 其他债务负债 0 0 长期 1041 147 SDR分配 680 96 货币与存款 0 0 债务证券 0 0 贷款 0 0 贸易信贷与预付款 0 0 其他债务负债 361 51 其他接受存款公司 70348 9937 短期 52188 7372 货币与存款 31230 4411 债务证券 3527 498 贷款 16689 2358 贸易信贷与预付款 0 0 其他债务负债 742 105 长期 18160 2565 货币与存款 0 0 债务证券 12516 1768 贷款 5570 787 贸易信贷与预付款 0 0 其他债务负债 74 10 其他部门 39587 5592 短期 27683 3910 货币与存款 7 1 债务证券 128 18 贷款 3475 491 贸易信贷与预付款 22541 3184 其他债务负债 1532 216 长期 11904 1682 货币与存款 0 0 债务证券 5351 756 贷款 4734 669 贸易信贷与预付款 404 57 其他债务负债 1415 200 直接投资:公司间贷款 17324 2447 直接投资企业对直接投资者的债务负债 10618 1500 直接投资者对直接投资企业的债务负债 804 113 对关联企业的债务负债 5902 834 外债总额头寸 150964 21324 注:1. 本表按签约期限划分长期、短期外债。 2. 本表统计采用四舍五入法。 2020-10-26/neimenggu/2020/1026/91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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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口径跨境融资宏观审慎管理政策实施后,一些不法分子马上就捕捉到了可乘之机。他们抓住一些经营状况不佳、资金短缺的中国内地企业急于融资的迫切心理,利用这些企业对跨境融资业务一知半解的短板设置骗局,在境外注册皮包公司,步步为营,运用各种手段实施诈骗犯罪行为。 内蒙古阿拉善盟一家民营企业法人便到阿拉善盟中心支局办理外债签约备案登记业务,拟向香港某财务有限公司融资3000万元人民币。当地外汇局认真审核企业提交资料,并对业务全程予以跟进。但之后的结果却出人意料,在备案登记有效期内,境外机构承诺的外债资金却迟迟未能入账,境内企业心急如焚,再三催促,境外机构却一度失联。至此,工作人员觉察出了其中的蹊跷之处,经与境内企业反复多次深入沟通,企业不得已告知内幕:该企业系通过第三方介绍与境外放款机构取得了联系,境外放款机构承诺放款后要求境内企业出具其指定机构做的评估、评审、注册的各种手续和报告,借以收取各种费用数万元。至此,一个精心策划、骗取中介费的骗局浮出水面。 通过这一笔外债签约登记业务的办理,阿拉善盟中心支局的工作人员认真梳理文件规定,查找相关资料,整理总结了该类诈骗的突出特点,主要表现为:国内企业获取融资信息多为朋友介绍或中介推荐;境外放款机构均采取先松后紧的方式,接触后即宣称融资极其便利,手续简单且额度较高,之后便步步设套,所收取的各类费用也逐渐由少到多,名目繁杂,待到国内企业前期已经支付了不菲的各类费用而融资却遥遥无期后,企业虽有所察觉但已是欲罢不能;对手公司均为香港财务公司,且要求中方企业以股权质押,利率多为8-10%,并要求中方企业前往香港进行所谓的“评估”;中方企业均为小微且经营困难、急需资金的民营公司;中方企业损失的主要是在港评估、注册费用;对手公司多以资金不能直接划拨为理由,要求中方企业在港注册公司以方便资金入账,其实质还是外方实施持续诈骗的一个环节。此环节完成后,对手公司会要求内地企业继续出具其他证明与材料,直至内地企业财力人力被压榨干净。 对此,内蒙古分局组织辖区各级外汇局,积极与当地商务、税务、工商等部门合作,联手梳理辖内类似企业名单明细。对筛选出的各家企业开展跨境融资需求调查,同时加强重点宣传,向企业发放宣传资料,进行专题宣传讲解,并有针对性地提出专项防诈骗预警,重申外汇局咨询电话,外汇局内蒙古分局建议企业及时做好融资前的咨询沟通工作。 2020-10-12/neimenggu/2020/1012/91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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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五十六号)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32号),国家外汇管理局加强外汇市场监管,严厉打击跨境赌博所涉资金非法买卖行为,维护外汇市场健康良性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11号)等相关规定,现将部分违规典型案例通报如下: 案例1:山东籍张某非法买卖外汇案 2017年7月至2018年3月,张某非法买卖外汇折合58.6万美元,用于境外赌博活动。 该行为违反《个人外汇管理办法》第三十条。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处以罚款49.8万元人民币。处罚信息纳入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系统。 案例2:河北籍李某非法买卖外汇案 2019年2月至12月,李某通过地下钱庄非法买卖外汇14笔折合46.5万美元,用于境外赌博活动。 该行为违反《个人外汇管理办法》第三十条。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处以罚款32.1万元人民币。处罚信息纳入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系统。 案例3:福建籍杜某非法买卖外汇案 2019年2月至5月,杜某通过地下钱庄非法买卖外汇5笔折合31.8万美元,用于境外赌博活动。 该行为违反《个人外汇管理办法》第三十条。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处以罚款21.6万元人民币。处罚信息纳入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系统。 案例4:福建籍何某非法买卖外汇案 2019年6月,何某通过地下钱庄非法买卖外汇折合30.6万美元,用于境外赌博活动。 该行为违反《个人外汇管理办法》第三十条。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处以罚款21.1万元人民币。处罚信息纳入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系统。 案例5:广东籍葛某非法买卖外汇案 2018年5月至2019年11月,葛某通过地下钱庄非法买卖外汇21笔折合24.8万美元,用于境外赌博活动。 该行为违反《个人外汇管理办法》第三十条。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处以罚款16.7万元人民币。处罚信息纳入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系统。 案例6:江苏籍夏某非法买卖外汇案 2018年6月至10月,夏某通过地下钱庄非法买卖外汇6笔折合24.3万美元,用于境外赌博活动。 该行为违反《个人外汇管理办法》第三十条。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处以罚款16.6万元人民币。处罚信息纳入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系统。 案例7:浙江籍徐某非法买卖外汇案 2017年12月至2018年1月,徐某非法买卖外汇折合18.9万美元,用于境外赌博活动。 该行为违反《个人外汇管理办法》第三十条。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处以罚款15.9万元人民币。处罚信息纳入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系统。 案例8:浙江籍韩某非法买卖外汇案 2019年2月,韩某通过地下钱庄非法买卖涉赌外汇资金3笔折合19.4万美元。 该行为违反《个人外汇管理办法》第三十条。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处以罚款13.2万元人民币。处罚信息纳入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系统。 案例9:北京籍李某非法买卖外汇案 2018年7月,李某通过在非法移机境外的境内商户POS机上刷卡,非法买卖外汇折合12.4万美元,用于境外赌博活动。 该行为违反《个人外汇管理办法》第三十条。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处以罚款12.1万元人民币。处罚信息纳入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系统。 案例10:上海籍王某非法买卖外汇案 2019年3月,王某通过个人非法买卖外汇2笔折合10.2万美元,用于境外赌博活动。 该行为违反《个人外汇管理办法》第三十条。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处以罚款10.3万元人民币。处罚信息纳入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系统。 2020-10-29/neimenggu/2020/1029/92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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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6月末,我国对外金融资产78602亿美元,对外负债56605亿美元,对外净资产21997亿美元。 在对外金融资产中,直接投资资产21247亿美元,证券投资资产7006亿美元,金融衍生工具资产99亿美元,其他投资资产17817亿美元,储备资产32433亿美元,分别占对外金融资产的27%、9%、0.1%、23%和41%;在对外负债中,直接投资负债29472亿美元,证券投资负债13783亿美元,金融衍生工具负债107亿美元,其他投资负债13244亿美元,分别占对外负债的52%、24%、0.2%和23%。 按SDR计值,2020年6月末,我国对外金融资产57136亿SDR,对外负债41147亿SDR,对外净资产15990亿SDR。(完) 2020年6月末中国国际投资头寸表 项目 行次 期末头寸 (亿美元) 期末头寸 (亿SDR) 净头寸 1 21,997 15,990 资产 2 78,602 57,136 1 直接投资 3 21,247 15,444 1.1 股权 4 18,023 13,101 1.2 关联企业债务 5 3,224 2,343 1.a 金融部门 6 2,751 2,000 1.1.a 股权 7 2,664 1,937 1.2.a 关联企业债务 8 87 63 1.b 非金融部门 9 18,496 13,444 1.1.b 股权 10 15,359 11,164 1.2.b 关联企业债务 11 3,137 2,280 2 证券投资 12 7,006 5,093 2.1 股权 13 4,106 2,984 2.2 债券 14 2,900 2,108 3 金融衍生工具 15 99 72 4 其他投资 16 17,817 12,951 4.1 其他股权 17 84 61 4.2 货币和存款 18 4,162 3,026 4.3 贷款 19 7,488 5,443 4.4 保险和养老金 20 164 119 4.5 贸易信贷 21 5,290 3,845 4.6 其他 22 628 457 5 储备资产 23 32,433 23,576 5.1 货币黄金 24 1,108 805 5.2 特别提款权 25 110 80 5.3 在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的储备头寸 26 96 70 5.4 外汇储备 27 31,123 22,624 5.5 其他储备资产 28 -3 -2 负债 29 56,605 41,147 1 直接投资 30 29,472 21,423 1.1 股权 31 26,902 19,555 1.2 关联企业债务 32 2,570 1,868 1.a 金融部门 33 1,633 1,187 1.1.a 股权 34 1,447 1,052 1.2.a 关联企业债务 35 186 135 1.b 非金融部门 36 27,839 20,236 1.1.b 股权 37 25,455 18,503 1.2.b 关联企业债务 38 2,384 1,733 2 证券投资 39 13,783 10,019 2.1 股权 40 8,471 6,157 2.2 债券 41 5,312 3,862 3 金融衍生工具 42 107 77 4 其他投资 43 13,244 9,627 4.1 其他股权 44 0 0 4.2 货币和存款 45 4,545 3,304 4.3 贷款 46 4,827 3,509 4.4 保险和养老金 47 147 106 4.5 贸易信贷 48 3,241 2,356 4.6 其他 49 388 282 4.7 特别提款权 50 96 70 说明:1.本表记数采用四舍五入原则。 2.净头寸是指资产减负债,“+”表示净资产,“−”表示净负债。 3.SDR计值的数据,是由当季以美元计值的数据通过SDR兑美元季末汇率折算得到。 2020-10-23/neimenggu/2020/1009/91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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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月29日,国家外汇管理局鄂尔多斯市中心支局组织干部职工参加“鄂尔多斯企地合力助推消费扶贫推进会暨第三届农产品展洽会”,鼓励干部职工自发购买展洽会农产品,帮助本地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宣传本地特色农产品,进一步扩大本地消费品购买规模,助力消费扶贫。 借助展洽会活动现场人员集中度高,便于组织群众的有利时机,外汇局工作人员充分发挥人熟、地熟的优势,以个人外汇和跨境贸易知识宣传为切入点,通过发放外汇政策宣传手册,悬挂宣传条幅、摆放宣传展板等方式针对个人结购汇、人民币汇率、跨境贸易收支等知识向广大人民群众进行了普及,并对现场有意向开展进出口业务的企业就名录登记业务进行了详细、耐心的讲解。 通过此次宣传活动,进一步加深了公众特别是小微工商户对外汇管理的认识和了解,扩大了外汇管理政策法规的社会影响,对提升辖区贸易便利化有积极作用。 2020-10-30/neimenggu/2020/1030/922.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