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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以来,国家外汇管理局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深化“放管服”改革,积极开展重点领域立法和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不断提升服务实体经济水平。日前,国家外汇管理局更新发布《现行有效外汇管理主要法规目录(截至2020年12月31日)》(以下简称《目录》),进一步提升外汇管理政策透明度,便利社会公众查询使用。 更新后的《目录》共收录截至2020年12月31日发布的外汇管理主要法规189件,按照综合、经常项目外汇管理、资本项目外汇管理、金融机构外汇业务监管、人民币汇率与外汇市场、国际收支与外汇统计、外汇检查与法规适用、外汇科技管理等8大项目分类,并根据具体业务类型分为若干子项。本次新增入《目录》文件主要涉及经常项目外汇业务、对外金融资产负债及交易统计、通过银行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业务、信息系统代码标准管理、对外金融资产负债及交易统计核查等。(完) 2021-02-10/safe/2021/0210/1826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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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深化“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决策部署,日前,国家外汇管理局更新发布《现行有效外汇管理主要法规目录(截至2021年12月31日)》(以下简称《目录》),以便社会公众查询使用。 更新后的《目录》共收录截至2021年12月31日发布的外汇管理主要法规196件,按照综合、经常项目外汇管理、资本项目外汇管理、金融机构外汇业务监管、人民币汇率与外汇市场、国际收支与外汇统计、外汇检查与法规适用、外汇科技管理等8大项目分类,并根据具体业务类型分为若干子项。本次新增入《目录》文件主要涉及银行外汇业务合规与审慎经营评估、外汇交易市场、国际收支直接申报、贸易信贷统计调查等。(完) 2022-01-29/safe/2022/0129/2055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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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日前,国家外汇管理局更新发布《现行有效外汇管理主要法规目录(截至2021年6月30日)》(以下简称《目录》),进一步提升外汇管理政策透明度,便利社会公众查询使用。 更新后的《目录》共收录截至2021年6月30日发布的外汇管理主要法规191件,按照综合、经常项目外汇管理、资本项目外汇管理、金融机构外汇业务监管、人民币汇率与外汇市场、国际收支与外汇统计、外汇检查与法规适用、外汇科技管理等8大项目分类,并根据具体业务类型分为若干子项。本次新增入《目录》文件主要涉及行政许可实施、个人经常项目外汇业务、企业跨境融资宏观审慎调节、银行间外汇市场做市商等。(完) 2021-07-20/safe/2021/0720/1943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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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11-24http://www.gov.cn/premier/2022-11/23/content_5728472.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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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事业单位公开招聘有关规定,经过笔试、面试、体检和考察等程序,现将拟聘用人选面向社会予以公示,具体名单如下: 岗 位 姓 名 性 别 学 历 毕业院校及专业 综合管理 邓睿琦 女 大学本科 北京信息科技大学 工商管理 公示期间,如对以上人选有异议,请向我中心反映。反映问题要求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线索清楚。 公示时间:2022年9月1日——2022年9月9日 监督电话:010-68402159、010-68402358 国家外汇管理局机关服务中心 2022年9月1日 2022-09-01/safe/2022/0901/2136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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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9-01http://www.gov.cn/premier/2022-08/31/content_5707679.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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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 为适应外汇管理理念和方式转变,全面推进依法行政,规范行政执法行为,国家外汇管理局(以下简称总局)决定在全系统颁发统一的国家外汇管理局执法证,并相应制定了《国家外汇管理局执法证管理办法(试行)》(见附件,以下简称《办法》),现印发执行。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持证上岗的培训要求 各分局、外汇管理部(以下简称分局)要以统一执法证为契机,切实加强法制教育和依法行政培训力度,提高执法人员执法水平和能力。要按照《办法》要求,将参加依法行政培训作为申领执法证的前提条件,并于2013年6月15日前采取现场培训、视频培训等方式,完成首批申领执法证人员依法行政培训工作。 二、换证工作要求 (一)2013年6月30日前,各分局应按照《办法》要求,完成辖内执法证申领人员资格审核,并将《国家外汇管理局执法证申领汇总表》(《办法》附2)报至总局综合司。 (二)2013年9月30日前,总局完成向分局发放执法证工作;2013年10月31日前,分局完成本分局辖内执法证发放工作,执法证发放工作全部结束。2013年11月1日起,国际收支申报核查证和外汇检查证(以下简称旧证)停止使用。 执法人员领取执法证均应履行签字确认手续,并上缴旧证。换领执法证前,旧证仍然有效;换领执法证的同时,旧证上缴并作废。 (三)2013年12月31日前,收支司和管检司分别收回并销毁国际收支申报核查证和外汇检查证。 特此通知。 附件:国家外汇管理局执法证管理办法(试行) 国家外汇管理局 2013年4月24日 附件1: 国家外汇管理局执法证管理办法(试行) 2013-11-22/safe/2013/1122/535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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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各全国性中资银行: 根据2015年10月至今的外汇管理规定变化和调整情况,国家外汇管理局制定了《银行执行外汇管理规定情况考核内容及评分标准(2017年)》(见附件,以下简称《标准》)。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2017考核年度(2016年10月1日至2017年9月30日,下同)银行执行外汇管理规定情况考核工作依照《标准》执行。 二、自2017考核年度起,风险性考核指标分值调整为15分[1];银行总行最终考核得分计算公式[2]调整为:银行总行最终考核得分=∑银行一般性考核单项指标得分60%+风险性考核指标得分+总行单独考核指标得分。《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修订<银行执行外汇管理规定情况考核办法>相关事宜的通知》(汇发〔2015〕26号)中的相关条款废止。 三、国家外汇管理局各分局、外汇管理部接到本通知后,应立即转发辖内中心支局、支局、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外商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外国银行分行以及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并依据《标准》,公平、公正地对辖内银行执行外汇管理规定情况进行考核。 四、各全国性中资银行接到本通知后,应尽快转发所辖分支机构,依法合规办理各项外汇业务。 五、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印发<银行执行外汇管理规定情况考核内容及评分标准(2016年)>的通知》(汇综发〔2016〕31号)、《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修订<银行执行外汇管理规定情况考核办法>相关事宜的通知》(汇发〔2015〕26号)所附的《银行执行外汇管理规定情况考核内容及评分标准》废止。 执行中如遇问题,请及时向国家外汇管理局相关部门反馈。联系电话:010-68402113(综合司),010-68402593(国际收支司),010-68402104(经常项目司),010-68402127(资本项目司),010-68402378(管理检查司),010-68402467(外汇业务数据监测中心)。 特此通知。 附件:银行执行外汇管理规定情况考核内容及评分标准(2017年) 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 2017年2月17日 [1]原分值为:10分。 [2]原公式为:银行总行最终考核得分=∑银行一般性考核单项指标得分65%+风险性考核指标得分+总行单独考核指标得分。 附件1: 银行执行外汇管理规定情况考核内容及评分标准(2017年) 2017-03-01/safe/2017/0301/537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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号码为00100000077的《国家外汇管理局执法证》不慎遗失,声明作废。 特此公告。 2022年8月23日 2022-08-30/safe/2022/0830/2136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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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8-31http://www.gov.cn/xinwen/2022-08/30/content_5707457.ht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