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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提高我国外债统计质量,逐步与最新国际标准接轨,2014年末,国家外汇管理局按照国际货币基金组织“数据公布特殊标准”(SDDS)的分类标准公布我国外币外债数据,并将特别提款权(SDR)分配纳入外债统计。 截至2014年末,我国外债余额为54793亿元人民币(等值8955亿美元,不包括香港特区、澳门特区和台湾地区对外负债,下同),按可比口径(含SDR分配,下同)计算,同比增长2.5%。 从期限结构看,中长期外债余额为16788亿元人民币(等值2744亿美元),占30.6%,同比增长7.5%;短期外债余额为38005亿元人民币(等值6211亿美元),占69.4%,同比增长0.4%。短期外债余额中,与贸易有关的信贷占70.5%。 从机构部门看,广义政府债务余额为3379亿元人民币(等值552亿美元),占6%;中央银行债务余额为619亿元人民币(等值101亿美元),占1%;银行债务余额为18470亿元人民币(等值3018亿美元),占34%;其他部门债务余额为26741亿元人民币(等值4371亿美元),占49%;直接投资:公司间贷款债务余额为5584亿元人民币(等值913亿美元),占10%。 从债务工具看,贷款余额为20749亿元人民币(等值3391亿美元),占38%;贸易信贷与预付款余额为20462亿元人民币(等值3344亿美元)占37%;货币与存款余额为6663亿元人民币(等值1089亿美元),占13%;债务证券余额为674亿元人民币(等值110亿美元),占1%;特别提款权(SDR)分配为619亿元人民币(等值101亿美元),占1%;直接投资:公司间贷款余额为5584亿元人民币(等值913亿美元),占10%;其他债务负债余额为42亿元人民币(等值7亿美元)。 从币种结构看,登记外债余额中,美元债务占80%,欧元债务占6%,日元债务占4%,特别提款权和港币等其他外币债务合计占比10%。 据初步计算,2014年末,我国外债负债率为8.64%;债务率为35.19%;偿债率为1.91%;短期外债与外汇储备的比例为17.78%,均在国际公认的安全线以内,我国外债风险总体可控。 附: 名词解释及相关说明 外债期限结构分类。按照期限结构对外债进行分类,有两种分类方法。一是按照签约期限划分,即合同期限在一年以上的外债为中长期外债,合同期限在一年或一年以下的外债为短期外债;二是按照剩余期限划分,即在签约期限划分的基础上,将未来一年内到期的中长期外债纳入短期外债。 与贸易有关的信贷是一个较广义的概念,除企业间贸易信贷与预付款外,它还包括了为贸易活动提供的其他信贷。从定义上看,与贸易有关的信贷包括企业间贸易信贷与预付款、银行贸易融资、与贸易有关的短期票据等。 负债率是指年末外债余额与当年国内生产总值的比率。目前,国际上比较公认的负债率安全线为20%。 债务率是指年末外债余额与当年国际收支统计口径的货物与服务贸易出口收入的比率。目前,国际上比较公认的债务率安全线为100%。 偿债率是指外债的本金和利息偿还金额(中长期外债还本付息与短期外债付息额之和)与当年国际收支统计口径的货物与服务贸易出口收入的比率。目前,国际上比较公认的偿债率安全线为20%。 短期外债与外汇储备的比例是指剩余期限的短期外债余额与中央银行掌握的外汇储备存量的比例。目前,国际上比较公认的短期外债与外汇储备的比例的安全线为100%。 附表 中国2014年末按部门划分的外债总额头寸 2014年末 2014年末 (亿元人民币) (亿美元) 广义政府 3379 552 短期 0 0 货币与存款 0 0 债务证券 0 0 贷款 0 0 贸易信贷与预付款 0 0 其他债务负债 0 0 长期 3379 552 SDR分配 0 0 货币与存款 0 0 债务证券 18 3 贷款 3361 549 贸易信贷与预付款 0 0 其他债务负债 0 0 中央银行 619 101 短期 0 0 货币与存款 0 0 债务证券 0 0 贷款 0 0 贸易信贷与预付款 0 0 其他债务负债 0 0 长期 619 101 SDR分配 619 101 货币与存款 0 0 债务证券 0 0 贷款 0 0 贸易信贷与预付款 0 0 其他债务负债 0 0 其他接受存款公司 18470 3018 短期 14963 2445 货币与存款 6663 1089 债务证券 0 0 贷款 8288 1354 贸易信贷与预付款 0 0 其他债务负债 12 2 长期 3507 573 货币与存款 0 0 债务证券 650 106 贷款 2851 466 贸易信贷与预付款 0 0 其他债务负债 6 1 其他部门 26741 4371 短期 21927 3584 货币与存款 0 0 债务证券 0 0 贷款 1811 297 贸易信贷与预付款 20104 3285 其他债务负债 12 2 长期 4814 787 货币与存款 0 0 债务证券 6 1 贷款 4438 725 贸易信贷与预付款 358 59 其他债务负债 12 2 直接投资:公司间贷款 5584 913 直接投资企业对直接投资者的债务负债 4719 772 直接投资者对直接投资企业的债务负债 6 1 对关联企业的债务负债 859 140 外债总额头寸 54793 8955 注:1.本表按照签约期限划分长期、短期外债; 2.本表统计采用四舍五入法。 2015-04-07/safe/2015/0407/510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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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统计数据显示,2014年7月,银行结汇9425亿元人民币(等值1531亿美元),售汇9352亿元人民币(等值1519亿美元),结售汇顺差73亿元人民币(等值12亿美元)。其中,银行代客结汇9266亿元人民币,售汇8644亿元人民币,结售汇顺差621亿元人民币;银行自身结汇159亿元人民币,售汇708亿元人民币,结售汇逆差548亿元人民币。同期,银行代客远期结汇签约1182亿元人民币,远期售汇签约1122亿元人民币,远期净结汇60亿元人民币。截至本月末,远期累计未到期结汇9653亿元人民币,未到期售汇8126亿元人民币,未到期净结汇1527亿元人民币。 2014年1-7月,银行累计结汇68610亿元人民币(等值11176亿美元),累计售汇57013亿元人民币(等值9282亿美元),累计结售汇顺差11597亿元人民币(等值1894亿美元)。其中,银行代客累计结汇66846亿元人民币,累计售汇54398亿元人民币,累计结售汇顺差12448亿元人民币;银行自身累计结汇1764亿元人民币,累计售汇2615亿元人民币,累计结售汇逆差851亿元人民币。同期,银行代客累计远期结汇签约11762亿元人民币,累计远期售汇签约8620亿元人民币,累计远期净结汇3142亿元人民币。 2014年7月,境内银行代客涉外收入17155亿元人民币(等值2786亿美元),对外付款16576亿元人民币(等值2692亿美元),涉外收付款顺差578亿元人民币(等值94亿美元)。 2014年1-7月,银行代客累计涉外收入117464亿元人民币(等值19128亿美元),累计对外付款111596亿元人民币(等值18172亿美元),累计涉外收付款顺差5867亿元人民币(等值956亿美元)。(完) 附:名词解释和相关说明 国际收支是指我国居民与非居民间发生的一切经济交易,包括引起居民和非居民间资产和负债变化的所有金融交易和实物交易。 银行结售汇是指外汇指定银行为客户及其自身办理的结汇和售汇业务,包括远期结售汇履约数据,不包括银行间外汇市场交易数据。银行结售汇统计时点为人民币与外汇兑换行为发生时。其中,结汇是指外汇所有者将外汇卖给外汇指定银行,售汇是指外汇指定银行将外汇卖给外汇使用者。结售汇差额是结汇与售汇的轧差数。银行结售汇形成的差额将通过银行在银行间外汇市场买卖平盘,是引起我国外汇储备变化的主要来源之一,但其不等于同期外汇储备的增减额。 银行结售汇不按居民与非居民交易的原则进行统计,且其仅包括银行与客户及其自身之间发生的本外币买卖,即人民币和外汇的兑换交易,不同于国际收支交易的统计范围。 远期结售汇签约是指银行与客户协商签订远期结汇(售汇)合同,约定将来办理结汇(售汇)的外汇币种、金额、汇率和期限;到期外汇收入(支出)发生时,即按照远期结汇(售汇)合同订明的币种、金额、汇率办理结汇(售汇)。远期结售汇业务使得企业可提前锁定未来结汇或售汇的汇率,从而有效规避人民币汇率变动的风险。银行一般会通过银行间外汇市场来对冲远期结售汇业务形成的风险敞口。比如,当银行签订的远期结汇大于远期售汇时,银行一般会将同等金额的外汇提前在银行间外汇市场卖出,反之亦然。因而远期结售汇也是影响我国外汇储备变化的一个因素。 本期末远期结售汇累计未到期额是指银行与客户签订的远期结汇和售汇合同在本期末仍未到期的余额;差额是指未到期远期结汇和售汇余额之差。签约额与累计未到期额之间的关系为:本期末远期结售汇累计未到期额=上期末远期结售汇累计未到期额+本期远期结售汇签约额-本期远期结售汇履约额。 银行代客涉外收付款是指境内非银行居民机构和个人(统称非银行部门)通过境内银行与非居民机构和个人之间发生的收付款,不包括现钞收付和银行自身涉外收付款。具体包括:非银行部门和非居民之间通过境内银行发生的跨境收付款(包括外汇和人民币),以及非银行部门和非居民之间通过境内银行发生的境内收付款(暂不包括境内居民个人与境内非居民个人之间发生的人民币收付款),统计时点为客户在境内银行办理涉外收付款时。其中,银行代客涉外收入是指非银行部门通过境内银行从非居民收入的款项,银行代客对外支出是指非银行部门通过境内银行向非居民支付的款项。 银行代客涉外收付款是国际收支统计的组成部分,但其统计原则与国际收支采用的权责发生制原则不同,采用资金收付制原则,且其仅反映境内非银行部门与非居民之间的资金流动状况,不能反映实物交易和银行自身的涉外交易,统计范围小于国际收支统计。 2014-08-15/safe/2014/0815/506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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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统计数据显示,2014年3月,银行结汇10294亿元人民币(等值1678亿美元),售汇7829亿元人民币(等值1276亿美元),结售汇顺差2465亿元人民币(等值402亿美元)。其中,银行代客结汇9945亿元人民币,售汇7424亿元人民币,结售汇顺差2521亿元人民币;银行自身结汇350亿元人民币,售汇405亿元人民币,结售汇逆差56亿元人民币。同期,银行代客远期结汇签约1903亿元人民币,远期售汇签约1738亿元人民币,远期净结汇165亿元人民币。截至本月末,远期累计未到期结汇11141亿元人民币,未到期售汇7549亿元人民币,未到期净结汇3593亿元人民币。 2014年1-3月,银行累计结汇31611亿元人民币(等值5168亿美元),累计售汇21874亿元人民币(等值3575亿美元),累计结售汇顺差9737亿元人民币(等值1592亿美元)。其中,银行代客累计结汇30713亿元人民币,累计售汇20729亿元人民币,累计结售汇顺差9984亿元人民币;银行自身累计结汇898亿元人民币,累计售汇1145亿元人民币,累计结售汇逆差247亿元人民币。同期,银行代客累计远期结汇签约7112亿元人民币,累计远期售汇签约4010亿元人民币,累计远期净结汇3103亿元人民币。 2014年3月,境内银行代客涉外收入17345亿元人民币(等值2827亿美元),对外付款17016亿元人民币(等值2773亿美元),涉外收付款顺差329亿元人民币(等值54亿美元)。 2014年1-3月,银行代客累计涉外收入49943亿元人民币(等值8164亿美元),累计对外付款46872亿元人民币(等值7661亿美元),累计涉外收付款顺差3071亿元人民币(等值503亿美元)。(完) 附:名词解释和相关说明 国际收支是指我国居民与非居民间发生的一切经济交易,包括引起居民和非居民间资产和负债变化的所有金融交易和实物交易。 银行结售汇是指外汇指定银行为客户及其自身办理的结汇和售汇业务,包括远期结售汇履约数据,不包括银行间外汇市场交易数据。银行结售汇统计时点为人民币与外汇兑换行为发生时。其中,结汇是指外汇所有者将外汇卖给外汇指定银行,售汇是指外汇指定银行将外汇卖给外汇使用者。结售汇差额是结汇与售汇的轧差数。银行结售汇形成的差额将通过银行在银行间外汇市场买卖平盘,是引起我国外汇储备变化的主要来源之一,但其不等于同期外汇储备的增减额。 银行结售汇不按居民与非居民交易的原则进行统计,且其仅包括银行与客户及其自身之间发生的本外币买卖,即人民币和外汇的兑换交易,不同于国际收支交易的统计范围。 远期结售汇签约是指银行与客户协商签订远期结汇(售汇)合同,约定将来办理结汇(售汇)的外汇币种、金额、汇率和期限;到期外汇收入(支出)发生时,即按照远期结汇(售汇)合同订明的币种、金额、汇率办理结汇(售汇)。远期结售汇业务使得企业可提前锁定未来结汇或售汇的汇率,从而有效规避人民币汇率变动的风险。银行一般会通过银行间外汇市场来对冲远期结售汇业务形成的风险敞口。比如,当银行签订的远期结汇大于远期售汇时,银行一般会将同等金额的外汇提前在银行间外汇市场卖出,反之亦然。因而远期结售汇也是影响我国外汇储备变化的一个因素。 本期末远期结售汇累计未到期额是指银行与客户签订的远期结汇和售汇合同在本期末仍未到期的余额;差额是指未到期远期结汇和售汇余额之差。签约额与累计未到期额之间的关系为:本期末远期结售汇累计未到期额=上期末远期结售汇累计未到期额+本期远期结售汇签约额-本期远期结售汇履约额。 银行代客涉外收付款是指境内非银行居民机构和个人(统称非银行部门)通过境内银行与非居民机构和个人之间发生的收付款,不包括现钞收付和银行自身涉外收付款。具体包括:非银行部门和非居民之间通过境内银行发生的跨境收付款(包括外汇和人民币),以及非银行部门和非居民之间通过境内银行发生的境内收付款(暂不包括境内居民个人与境内非居民个人之间发生的人民币收付款),统计时点为客户在境内银行办理涉外收付款时。其中,银行代客涉外收入是指非银行部门通过境内银行从非居民收入的款项,银行代客对外支出是指非银行部门通过境内银行向非居民支付的款项。 银行代客涉外收付款是国际收支统计的组成部分,但其统计原则与国际收支采用的权责发生制原则不同,采用资金收付制原则,且其仅反映境内非银行部门与非居民之间的资金流动状况,不能反映实物交易和银行自身的涉外交易,统计范围小于国际收支统计。 2014-04-24/safe/2014/0424/504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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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第四季度,境外投资者对我国境内金融机构直接投资流入179.45亿元人民币,流出32.27亿元人民币,净流入147.18亿元人民币;我国境内金融机构对境外直接投资流出291.53亿元人民币,流入93.63亿元人民币,净流出197.90亿元人民币。2014年全年,境外投资者对我国境内金融机构直接投资流入680.32亿元人民币,流出161.84亿元人民币,净流入518.48亿元人民币;我国境内金融机构对境外直接投资流出913.66亿元人民币,流入531.11亿元人民币,净流出382.55亿元人民币(见表1)。 2014年末,境外投资者对我国境内金融机构直接投资存量7361.16亿元人民币,我国境内金融机构对境外直接投资存量8233.30亿元人民币(见表2)。 按美元计价,2014年第四季度,境外投资者对我国境内金融机构直接投资流入29.24亿美元,流出5.26亿美元,净流入23.99亿美元;我国境内金融机构对境外直接投资流出47.51亿美元,流入15.26亿美元,净流出32.25亿美元。2014年全年,境外投资者对我国境内金融机构直接投资流入110.73亿美元,流出26.31亿美元,净流入84.43亿美元;我国境内金融机构对境外直接投资流出148.68亿美元,流入86.36亿美元,净流出62.32亿美元(见表3)。 按美元计价,2014年末,境外投资者对我国境内金融机构直接投资存量1203.00亿美元,我国境内金融机构对境外直接投资存量1345.53亿美元(见表4)。 表1:金融机构直接投资流量表(季度) 单位:亿元人民币 项目 2014年第四季度 2014年全年 来华直接投资净流入 147.18 518.48 流入 179.45 680.32 流出 32.27 161.84 对外直接投资净流出 197.90 382.55 流入 93.63 531.11 流出 291.53 913.66 注: 1.本表计数采用四舍五入原则。 2. 季度流量人民币值通过当季流量美元值折算而成,折算率采用人民币对美元中间价季度平均值。年度流量人民币值由各季流量人民币值累加而成。 表2:金融机构直接投资存量表(年度) 单位:亿元人民币 项目 2011年末 2012年末 2013年末 2014年末 来华直接投资 4311.77 5100.81 5684.69 7361.16 对外直接投资 4438.23 6236.68 7253.48 8233.30 注: 1.本表计数采用四舍五入原则。 2.年末存量人民币值通过年末存量美元值折算而成,折算率采用年末人民币对美元中间价。 表3:金融机构直接投资流量表(季度) 单位:亿美元 项目 2014年第四季度 2014年全年 来华直接投资净流入 23.99 84.43 流入 29.24 110.73 流出 5.26 26.31 对外直接投资净流出 32.25 62.32 流入 15.26 86.36 流出 47.51 148.68 注:本表计数采用四舍五入原则。 表4:金融机构直接投资存量表(年度) 单位:亿美元 项目 2011年末 2012年末 2013年末 2014年末 来华直接投资 684.31 811.52 932.39 1203.00 对外直接投资 704.38 992.23 1189.70 1345.53 注:本表计数采用四舍五入原则。 附:名词解释 金融机构包括在我国境内依法成立的从事银行业、证券业、保险业及其他金融业务的机构总部及分支机构。 金融机构直接投资是指境外投资者对我国境内金融机构或我国境内金融机构对境外企业进行股权投资,且这种股权投资使直接投资者在直接投资企业中拥有10%或以上的表决权。 金融机构直接投资流量表统计境内金融机构对外直接投资和来华直接投资的投资资本金流量数据情况。其中:来华直接投资流入是指境外投资者对我国境内金融机构投入或新增的投资资本金,流出是指境外投资者从我国境内金融机构减少或撤出的投资资本金;对外直接投资资金流出是指我国境内金融机构对境外企业投入或新增的投资资本金,流入是指我国境内金融机构从境外企业减少或撤出的投资资本金。 2015-03-04/safe/2015/0304/509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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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支持境内机构“走出去”,满足境外投资企业对境内信用支持的政策需求,进一步促进贸易投资便利化,日前,国家外汇管理局发布《关于境内机构对外担保管理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通知》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通知》的主要内容包括:一是放宽被担保人的资格条件,扩大对外担保业务范围。银行提供融资性对外担保,被担保人可以不受与境内机构的股权关系、净资产比例和盈利状况等限制。非银行金融机构提供对外担保,被担保人应当是在境内依法注册的法人机构或者境内机构按照规定境外投资程序在境外设立、持股或间接持股的企业。企业提供对外担保,被担保人可以是担保人按照规定程序在境内外设立、持股或间接持股的企业。 二是放宽担保人财务指标限制,降低被担保人的盈利要求。企业提供对外担保时,其净资产与总资产的比例统一为不低于15%;被担保人的净资产数额应为正值,盈利要求由过去的不得亏损调整为过去3年中至少有1年实现盈利(资源开发类等长期项目可放宽长至过去5年中至少1年盈利)。 三是调整对外担保余额指标的管理范畴和核定方法。银行为境内、外机构提供融资性对外担保一并纳入余额指标管理;非银行金融机构和企业的融资性和非融资性对外担保业务,经批准可实行余额管理。银行对外担保余额指标原则上不得超过该机构本外币合并的实收资本或营运资金的50%,或者其外汇净资产数额;非银行金融机构参照银行办理;企业对外担保余额指标或(和)外汇局逐笔核准的对外担保余额不得超过其净资产的50%。 四是明确银行非融资性担保的管理方式。银行在提供非融资性对外担保时,不受被担保人净资产比例和盈利状况的限制,但被担保人或受益人至少有一方应为境内机构或由境内机构持股或间接持股的境外机构。 五是取消银行对外担保履约核准,明确其他主体对外担保履约程序。银行对外担保履约,可以依法自行办理;非银行金融机构和企业对外担保履约,须向所在地外汇局申请逐笔核准,其办理对外担保履约时可以购汇。 《通知》简化了对外担保管理程序,明确了相关管理要求,有利于更好地促进境内机构“走出去”,有助于境外投资企业更好地获取境内信用支持,有助于提高境内金融机构风险管理水平。《通知》健全了对外担保相关的风险防范机制,优化了对外担保定期备案相关报表,有助于完善统计监测和风险预警,有助于完善国际收支风险调控机制。(完) 2010-07-30/safe/2010/0730/473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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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国家外汇管理局发布了新修订的《银行执行外汇管理规定情况考核办法》(以下简称《考核办法》),并于 2010 年 8 月 1 日 正式实施。 《考核办法》的修订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一是增设了风险性考核指标。风险性考核指标主要体现阶段性外汇管理目标,考核银行执行外汇管理规定的效果。二是对合规性指标中的“内控制度”和“其他”两项考核内容进行了整合。三是扩大了考核评分的调整系数区间,充分考虑了各银行间由于业务量差距对差错率及相关考核的影响。四是对于银行主动发现的问题,未造成不良后果的,明确不予扣分。五是增加了在每个考核年度中期,向辖内银行通报考核中发现的问题,督促银行整改的条款。六是根据上一年度外汇管理法规调整情况,对现有考核指标进行修订,如增减违规问题的分值,更新主要参考文件依据等。同时,《考核办法》明确外汇局将根据银行考核评级,实施外汇管理。 新修订的《考核办法》使考核成绩能够更为全面公正地反映银行执行外汇管理规定的综合情况,有助于增强银行依法合规经营意识,提升外汇管理政策的执行效果。(完) 2010-08-06/safe/2010/0806/473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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见附件。 附件1: 各种货币对美元折算率(2015年9月30日) 2015-09-30/safe/2015/0930/603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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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日前召开先进性教育总结暨优秀共产党员、优秀党务工作者表彰大会。局党组书记、局长、先进性教育领导小组组长胡晓炼,中央第43督导组组长赵光华出席会议并讲话。中央先进性教育活动办公室指导协调三组副组长许东和中央督导组其他同志出席会议。会议由局党组成员、副局长李东荣主持,局机关全体干部职工、离退休党员及中央汇金公司党员300余人参加会议。 胡晓炼首先对外汇局开展先进性教育活动各项工作进行了总结。她指出,根据党中央统一部署,在中央督导组悉心指导下,局机关全体党员干部职工共同努力,顺利完成了先进性教育活动各阶段工作任务,达到了预期效果。通过开展先进性教育活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和共产主义理想信念更加深入人心,党员素质明显提高;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得到巩固,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观念不断增强;党组织战斗堡垒作用得到充分发挥;在解决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实际问题上有了新进展;坚持“两不误、两促进”,紧紧围绕维护国际收支基本平衡的目标,外汇管理体制改革各项工作顺利推进。 胡晓炼总结了外汇局开展先进性教育活动的几点体会,一是落实领导责任,坚持党员干部带头;二是认真谋划部署,积极创新教育活动的载体;三是结合中心工作,统筹兼顾先进性教育和日常工作;四是督导组有力指导,不断将活动引向深入;五是讲求实效,务求营造群众满意工程。 胡晓炼最后强调,集中的教育活动作为一个阶段已经结束,但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的任务并没有结束,加强党的建设始终是一项长期艰巨的任务。外汇局各级党组织和广大党员要进一步抓好“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学习,在真学、真懂、真信、真用上下功夫。要切实把整改方案落到实处,不断提高外汇管理工作水平。积极发挥基层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把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作为开创新时期外汇管理工作新局面的思想政治保证,长抓不懈。 赵光华在讲话中指出,外汇局对先进性教育活动高度重视,认真按照中央部署和要求,结合实际,精心组织,严格要求,扎实推进,狠抓落实,对中央先进性教育活动领导小组的要求不变通、不走样,对“规定动作”不打折扣,注重实际效果,富有自身特色。一是领导带头表率作用突出;二是基层党组织切实发挥作用;三是广大党员积极投入,自觉性高;四是局先进性教育领导小组工作班子得力;五是认真抓整改,在见成效上下功夫。外汇局先进性教育活动达到了预期目的,交出了一份满意的答卷。 会议还对《中国外汇管理》杂志社赵玲华、中央汇金公司谢平等18名优秀共产党员和国际收支司程宪平、管理检查司杜鹏、中央汇金公司李笑明等15名优秀党务工作者进行了表彰,局机关各司、事业单位主要负责人与局领导签订了党风廉政建设责任书。(完) 2005-06-23/safe/2005/0623/620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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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国家外汇管理局党组书记、局长易纲主持召开国家外汇管理局党组扩大会议,传达学习党的十七届五中全会精神,研究部署国家外汇管理局贯彻落实全会精神的有关工作。 会议认为,刚刚胜利闭幕的十七届五中全会,是在我国即将完成“十一五”规划,进入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关键时期召开的一次重要会议,对于继续抓住和用好我国发展的重要战略机遇期,对于巩固和扩大应对国际金融危机冲击的成果,促进经济长期平稳较快发展,对于夺取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新胜利、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事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党组成员一致拥护胡锦涛同志受中央政治局委托作的工作报告和重要讲话,一致拥护全会决定。全会审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的建议》,站在历史的新高度,从战略全局出发,明确提出了“十二五”规划的指导思想、基本要求、奋斗目标、主要任务、重大举措,描绘了我国在新世纪第三个5年经济社会发展的宏伟蓝图,是动员全党全国各族人民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加快推进社会主义现代化的纲领性文件。 会议指出,“十一五”时期是我国发展史上极不平凡的5年。面对国内外环境的复杂变化和重大风险挑战,我们党团结带领全国各族人民,紧紧抓住发展这个党执政兴国的第一要务,推动科学发展,促进社会和谐,实施正确而有力的宏观调控,经济社会发展取得巨大成就,国家面貌发生新的历史变化。“十二五”时期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关键时期,是深化改革开放、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攻坚阶段。国家外汇管理局党组将坚决执行党中央、国务院的决策部署,解放思想,更新观念,深化外汇管理体制机制改革,积极促进贸易投资便利化,稳妥有序地推进人民币资本项目可兑换,加强国际收支统计监测预警,防范异常跨境资金流动风险,改进外汇储备经营管理,进一步改善国际收支状况,切实维护国家经济金融安全。 会议要求,外汇局要深入学习和全面贯彻党的十七届五中全会精神,紧密团结在以胡锦涛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周围,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开拓创新,强化外汇管理服务经济发展大局的功能,为实现“十二五”时期经济社会发展目标任务,推进我国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全面建成小康社会而奋斗!(完) 2010-10-20/safe/2010/1020/622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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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国家外汇管理局召开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八大精神专题报告会,邀请中央党校有关专家作专题报告。外汇局全体党员干部职工参加了会议。 会议强调,学习好、宣传好、贯彻好党的十八大精神,是外汇局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的重大政治任务,对做好外汇管理各项工作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学习贯彻的效果好不好,直接关系到全局党员干部职工能否把思想统一到党的十八大精神上来,直接关系到外汇管理部门能否将十八大精神转化为外汇管理工作的具体政策措施和体制机制,直接关系到能否较好地推动解决外汇管理改革发展中的突出问题。 会议要求,外汇局各党支部、党总支要充分认识学习宣传贯彻党的十八大精神的重大意义,全面准确学习领会党的十八大精神。要在把握精神实质上下功夫,真正把全局党员干部职工的思想认识统一到十八大精神上来,把力量行动凝聚到实现十八大确定的各项目标任务上来。要在学以致用上下功夫,切实以党的十八大精神为指导,做到学习贯彻党的十八大精神与外汇管理理念和方式“五个转变”的有机结合,使党的十八大精神真正贯彻落实到外汇管理工作上来,推动外汇管理各项工作科学发展。(完) 2012-12-12/safe/2012/1212/6233.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