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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银行业金融机构境外贷款业务有关事宜的通知(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通知》)于2021年9月18日至10月3日通过中国人民银行网站、国家外汇管理局网站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意见征求期间,共收到33家机构及个人的意见建议188条,经充分研究论证,绝大多数意见已经采纳吸收。意见主要集中在以下方面: 一、建议进一步明确境外贷款余额及上限的计算币种及折算汇率 采纳情况:予以采纳。明确境外贷款余额及上限的计算均以人民币为单位,外币境外贷款余额以提款日的汇率水平折算。 二、建议明确境内外银行合作开展境外外币贷款业务的管理要求 采纳情况:予以采纳。明确境内外银行合作开展境外贷款的,不论币种均需建立信贷责任、管理和风险分担机制。 三、建议调整境外贷款使用范围 采纳情况:部分采纳。境外贷款原则上应用于境外企业经营范围内的相关支出,不得用于证券投资和偿还内保外贷项下境外债务,不得用于虚构贸易背景交易或其他形式的投机套利性交易,不得通过向境内融出资金、股权投资等方式将资金调回境内使用。主要考虑:境外贷款应用于支持境外企业真实合理的经营需求,防止境内资金以境外贷款名义绕道回到境内,规避其他监管要求。 四、建议进一步明确涉及跨境担保的报送要求 采纳情况:予以采纳。涉及跨境担保业务时,银行应按照《跨境担保外汇管理规定》办理,《通知》不再提出额外要求。 五、建议进一步明确境内银行境外贷款业务数据报送要求 采纳情况:予以采纳。境内银行除需按要求向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报送境外本外币贷款、跨境收支、账户等信息外,还需于每月初5个工作日内将上月末本银行境外贷款余额变动等统计信息报告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后续将进一步明确数据报送内容和路径。 六、建议进一步明确通过分账核算单元及离岸账户办理境外贷款业务的管理要求 采纳情况:予以采纳。一是明确分账核算单元发放的外币贷款与人民币贷款管理逻辑保持一致,使用总行下拨人民币资金发放的贷款须纳入境外贷款余额管理。二是明确通过离岸账户发放的境外贷款遵循外来外用原则,按离岸银行业务相关规定办理,不纳入境外贷款余额管理。 七、建议调整部分参数设置 采纳情况:予以采纳。一是考虑到口行一级资本及境外贷款业务开展的特殊情况,将口行境外贷款杠杆率由目前的1.5提升至3,以覆盖其存量业务及未来增长潜力;二是针对一级资本规模较小银行的境外贷款业务开展情况,进一步完善公式设置,对境外贷款余额上限在20亿元以下的银行,统一给予20亿元的余额上限。 此外,还有部分涉及《通知》落地细节的意见和建议,我们将在后续工作中进一步落实。 下一步,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将做好《通知》发布实施工作,督促相关主体严格落实《通知》要求,切实发挥跨境业务服务实体经济、促进贸易投资便利化的作用。 中国人民银行 国家外汇管理局 2022年1月29日 2022-01-29/safe/2022/0129/2055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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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统计数据显示,2022年1月,银行结汇15399亿元人民币,售汇13632亿元人民币,结售汇顺差1766亿元人民币。 按美元计值,2022年1月,银行结汇2422亿美元,售汇2144亿美元,结售汇顺差278亿美元。 2022年1月,银行代客涉外收入37251亿元人民币,对外付款33539亿元人民币,涉外收付款顺差3712亿元人民币。 按美元计值,2022年1月,银行代客涉外收入5858亿美元,对外付款5274亿美元,涉外收付款顺差584亿美元。 附:名词解释和相关说明 国际收支是指我国居民与非居民间发生的一切经济交易。 银行结售汇是指银行为客户及其自身办理的结汇和售汇业务,包括远期结售汇履约和期权行权数据,不包括银行间外汇市场交易数据。银行结售汇统计时点为人民币与外汇兑换行为发生时。其中,结汇是指外汇所有者将外汇卖给银行,售汇是指银行将外汇卖给外汇使用者。结售汇差额是结汇与售汇的轧差数。 远期结售汇签约是指银行与客户协商签订远期结汇(售汇)合同,约定将来办理结汇(售汇)的外汇币种、金额、汇率和期限;到期外汇收入(支出)发生时,即按照远期结汇(售汇)合同订明的币种、金额、汇率办理结汇(售汇)。 远期结售汇平仓是指客户因真实需求背景发生变更、无法履行资金交割义务,对原交易反向平盘,了结部分或全部远期头寸的行为。 远期结售汇展期是指客户因真实需求背景发生变更,调整原交易交割时间的行为。 本期末远期结售汇累计未到期额是指银行与客户签订的远期结汇和售汇合同在本期末仍未到期的余额;差额是指未到期远期结汇和售汇余额之差。 未到期期权Delta净敞口是指银行对客户办理的期权业务在本期末累计未到期合约所隐含的即期汇率风险敞口。 银行代客涉外收付款是指境内非银行居民机构和个人(统称非银行部门)通过境内银行与非居民机构和个人之间发生的收付款,不包括现钞收付和银行自身涉外收付款。具体包括:非银行部门和非居民之间通过境内银行发生的跨境收付款(包括外汇和人民币),以及非银行部门和非居民之间通过境内银行发生的境内收付款(暂不包括境内居民个人与境内非居民个人之间发生的人民币收付款),统计时点为客户在境内银行办理涉外收付款时。其中,银行代客涉外收入是指非银行部门通过境内银行从非居民收入的款项,银行代客对外支出是指非银行部门通过境内银行向非居民支付的款项。 2022-02-18/safe/2022/0218/2064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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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1-24http://www.gov.cn/premier/2022-01/23/content_5670091.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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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1-26http://www.gov.cn/premier/2022-01/25/content_5670443.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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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2-07http://www.gov.cn/xinwen/2022-02/02/content_5671763.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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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2-21http://www.gov.cn/xinwen/2022-02/19/content_5674548.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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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1-27http://www.gov.cn/xinwen/2022-01/26/content_5670607.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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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2-28http://www.gov.cn/xinwen/2022-02/25/content_5675647.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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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国家外汇管理局共办理全国人大代表建议30件、全国政协委员提案33件,内容主要涉及粤港澳大湾区建设、支持自由贸易试验区和综合试验区发展、推进跨境贸易投资便利化、防范金融风险等。截至2021年底,63件建议提案办理工作均已按时完成。 国家外汇管理局高度重视2021年“两会”建议提案办理工作,精心组织,积极研究采纳代表委员意见建议,推动外汇管理领域持续深化改革,提升外汇服务水平,防范跨境资本流动风险,维护国家经济金融安全。如,2021年全国人大第1542号建议提出进一步支持对外投资发展。国家外汇管理局简化和改进直接投资外汇管理,全面指导各地分支局、银行不折不扣落实相关便利化政策。多位代表和委员从支持离岸贸易发展、服务新发展格局等方面提出建议。国家外汇管理局通过实地走访、企业座谈等方式开展调研,主动探索并适时完善管理方式,在梳理总结海南、江苏等5个地区经验的基础上,2021年底会同中国人民银行出台全国性新型离岸国际贸易发展支持政策,实现本外币一体化管理,更好服务于制造业产业链供应链优化和实体经济创新发展。 2022年“两会”召开在即,国家外汇管理局将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听取代表和委员们的宝贵意见建议,将建议提案办理与外汇管理实际工作有机结合,不断推动办理成果转化为实实在在的政策举措,助力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 2022-03-03/safe/2022/0303/2069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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见附件。 附件:国家外汇管理局2021年政府采购公开招标项目情况表 2022-03-04/safe/2022/0304/20694.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