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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国家外汇管理局“政府信息公开意见箱”(guanliyuan@mail.safe.gov.cn)收到的垃圾邮件、病毒邮件较多,对接收和办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影响较大。为更好地做好依申请公开工作,我局根据相关规定并结合实际工作情况,决定于2018年9月10日起暂停使用该电子邮箱作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接收渠道。申请人可继续通过邮政寄送、当面提交、传真等方式,向我局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可参见《国家外汇管理局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指引》),我局将依法保障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感谢对我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支持与理解。 国家外汇管理局 2018年9月7日 2018-09-07/safe/2018/0907/1003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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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国家外汇管理局政府信息,提高外汇管理工作透明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规定,特编制本指南。 一、主动公开 (一)公开范围 本指南所称国家外汇管理局政府信息是指国家外汇管理局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制作或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可以对外公开的信息,具体如下: 1.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信息:政府信息公开指南、政府信息公开目录、政府信息公开年度报告、依申请公开工作、政府信息公开意见箱等; 2. 机构信息:国家外汇管理局在职局领导简历,国家外汇管理局主要工作职能,国家外汇管理局局机关、局系统情况介绍,办公地址,联系方式等; 3. 发展规划:短期、长期的工作计划; 4. 工作动态:领导讲话、外汇工作动态、外汇管理重要新闻; 5. 政策法规:外汇管理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以及规范性文件; 6. 统计信息:中国国际收支平衡表、中国国际投资头寸表、中国外债数据、外汇储备、银行结售汇数据、银行代客涉外收付款数据、中国外汇市场交易概况数据等重要国际收支与外汇统计信息; 7. 行政许可及其他对外管理服务事项:办理的有关依据、条件、程序、申请材料要求及办理结果等; 8. 行政处罚情况:实施行政处罚的依据、条件及程序,以及国家外汇管理局认为具有一定社会影响的行政处罚决定等; 9. 财政预决算:国家外汇管理局预决算信息; 10. 政府采购:相关制度、公开招标项目情况等; 11. 突发公共事件信息:外汇管理突发事件情况、应对措施等; 12. 公务员考试信息: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务员招考、公示、录用等信息; 13. 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其他外汇管理政府信息。 (二)信息编排体系 国家外汇管理局政府信息由以下核心元数据构成:信息名称、索引号、信息类别、信息来源、发布日期、发文字号、内容概述、信息正文。 1. 信息名称,即信息标题。 2. 索引号,为一组18位的编码,由国家外汇管理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年份代码、信息流水号共计18位字符组成,具体表现形式为: (1)国家外汇管理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000014453,为9位字符; (2)年份代码,为信息生成的年份,共4位字符; (3)信息流水号,共5位字符。 3. 信息类别,包括体裁、主题、服务对象3个维度的分类项。 4. 信息来源,主要为国家外汇管理局。 5. 发布日期,为信息形成的日期,与信息名称对应,用8位阿拉伯数字表示,如2019年9月29日用2019-09-29表示。 6. 发文字号,主要指政策法规的文号,包括机关代字、年份、序号,如汇发〔2019〕26号。 7. 内容概述,对信息内容的简要描述,主要涉及外汇新闻栏目首页头条信息。 (三)公开时限 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国家外汇管理局将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及时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公开形式 1. 国家外汇管理局门户网站(www.safe.gov.cn); 2. 国家外汇管理局政务微博(外汇局发布)、政务微信(国家外汇管理局); 3. 新闻发布会、媒体通气会; 4. 广播、电视、报刊、杂志; 5. 其他便于公众获取信息的方式。 (五)信息获取方式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可通过国家外汇管理局门户网站(www.safe.gov.cn)以及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布的其他载体和形式获取国家外汇管理局主动公开的信息。为便利查找信息,国家外汇管理局门户网站搜索功能或“政府信息公开目录”栏目可供参考使用。 二、依申请公开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依法申请获取国家外汇管理局政府信息,应填写《国家外汇管理局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见附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九条之规定,提供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名称、文号或者便于行政机关查询的其他特征性描述,以及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形式要求,包括获取信息的方式、途径等,并提供有效身份证件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等相应身份证明复印件。 (一)书面申请。申请人通过信函方式提出申请的,请在信封上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申请人通过传真方式提出申请的,请相应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申请人也可向国家外汇管理局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受理机构(以下简称受理机构)当面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二)口头申请。国家外汇管理局原则上不受理口头申请,采用书面形式确有困难的,申请人可以口头申请,由受理机构代为填写《国家外汇管理局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申请人予以签名或盖章确认。 有关依申请公开的内容,详见《国家外汇管理局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指引》。 三、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及联系方式 国家外汇管理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同时也是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受理机构):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0号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邮编100033) 办公时间:周一至周五, 8:00—17:00(节假日除外) 联系电话:010-68402107 传真号码:010-68402100 四、监督方式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于国家外汇管理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意见、建议可通过电子邮件(guanliyuan@mail.safe.gov.cn(此电子邮箱不接收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来信来函等方式向国家外汇管理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反映。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国家外汇管理局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向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投诉、举报,也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为更好地提供服务,本指南将根据实际情况进行更新。 附件:国家外汇管理局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 2021-09-30/safe/2019/1106/1458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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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保障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以下简称申请人)依法申请获取国家外汇管理局政府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11号,以下简称《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规定,结合工作实际,特编制本指引。 一、申请 申请人向国家外汇管理局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应填写《国家外汇管理局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见附件1),按照《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九条之规定,提供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名称、文号或者便于行政机关查询的其他特征性描述,以及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形式要求,包括获取信息的方式、途径等,并提供有效身份证件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等相应身份证明复印件。 (一)书面申请。申请人通过信函方式提出申请的,请在信封上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申请人通过传真方式提出申请的,请相应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申请人也可向国家外汇管理局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受理机构(以下简称受理机构)当面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二)口头申请。国家外汇管理局原则上不受理口头申请,采用书面形式确有困难的,申请人可以口头申请,由受理机构代为填写《国家外汇管理局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申请人予以签名或盖章确认。 二、受理 受理机构为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办公时间为周一至周五,8:00—17:00(节假日除外)。联系电话为010-68402107。传真号码为010-68402100。通信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0号。邮政编码:100033。 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内容不明确的,由受理机构自收到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作出补正,出具《国家外汇管理局政府信息公开补正告知书》并加盖“国家外汇管理局政府信息公开专用章”,说明需要补正的事项和补正期限。答复期限自受理机构收到补正的申请之日起计算。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的,视为放弃申请,国家外汇管理局不再处理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三、答复 受理机构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经批准后告知申请人,延长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 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公开会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的,国家外汇管理局应当书面征求第三方的意见。征求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上述规定的期限内。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受理机构可以要求申请人说明理由。受理机构认为申请理由不合理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处理;受理机构认为申请理由合理,但是无法在上述规定的期限内答复申请人的,可以确定延迟答复的合理期限并告知申请人。 对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国家外汇管理局按下列情形予以答复,出具《国家外汇管理局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并加盖“国家外汇管理局政府信息公开专用章”: (一)所申请公开信息已经主动公开的,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 (二)所申请公开信息可以公开的,向申请人提供该政府信息,或者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和时间。 (三)申请公开的信息中含有不应当公开或者不属于政府信息的内容,但是能够作区分处理的,国家外汇管理局向申请人提供可以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并对不予公开的内容说明理由。除能够作区分处理外,需要对现有政府信息进行加工、分析的,国家外汇管理局可以不予提供。 (四)申请人提出的申请内容为要求提供《国家外汇管理局文告》、报刊、书籍等公开出版物的,可以告知获取的途径。 (五)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决定不予公开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并说明理由。 (六)经检索没有所申请公开信息的,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 (七)所申请公开信息不属于国家外汇管理局负责公开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能够确定负责公开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的,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八)已就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答复、申请人重复申请公开相同政府信息的,告知申请人不予重复处理。 (九)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且申请理由不合理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处理。 (十)申请人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形式进行信访、投诉、举报等活动的,告知申请人不作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处理,并视情况可以告知通过相应渠道提出。 (十一)所申请公开信息属于工商、不动产登记资料等信息,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信息的获取有特别规定的,告知申请人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对于要求以邮寄以外的方式获取信息的,申请人收到《国家外汇管理局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后,应及时填写《国家外汇管理局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回执》(见附件2),并传真或邮寄至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 申请人有证据证明国家外汇管理局提供的与其自身相关的政府信息记录不准确的,可以要求国家外汇管理局更正。国家外汇管理局无权更正的,可以转送有权更正的行政机关处理并告知申请人,或者告知申请人向有权更正的行政机关提出。 四、收费标准 国家外汇管理局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不收取费用。但是,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的,国家外汇管理局可以收取信息处理费。收取信息处理费的标准依据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全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制定的办法执行。 附件:1.国家外汇管理局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 2.国家外汇管理局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回执 2021-09-30/safe/2019/1106/1458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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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9-28http://www.gov.cn/premier/2021-09/27/content_5639684.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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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9-29http://www.gov.cn/xinwen/2021-09/28/content_5639868.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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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0-08http://www.gov.cn/xinwen/2021-10/01/content_5640726.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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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0-08http://www.gov.cn/xinwen/2021-10/07/content_5641211.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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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0-08http://www.gov.cn/xinwen/2021-09/30/content_5640402.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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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0-08http://www.gov.cn/xinwen/2021-09/30/content_5640348.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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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0-08http://www.gov.cn/xinwen/2021-09/30/content_5640342.ht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