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问:境外机构境内发行人民币债券募集资金以人民币外债形式借予境内具有股权关联关系的企业(非发行人子公司)使用,应如何办理外债登记? 答:境外机构境内发行人民币债券募集资金以人民币外债形式借予境内具有股权关联关系的企业(非发行人子公司)使用的,境内债务人应按以下规定办理外债登记:如境内债务人选择“宏观审慎”外债管理模式借入外债,应首先纳入跨境融资风险加权余额计算。超过跨境融资风险加权余额上限部分,外汇局可以按实需原则为其办理。如境内债务人(含发行人子公司和非子公司)选择“宏观审慎”以外的外债管理模式,应按现行外汇管理规定办理外债登记。 2023-03-15/guizhou/2023/0224/1285.html
-
问:符合条件的非银行金融机构是否可参与银行间外汇市场交易? 答: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调整金融机构进入银行间外汇市场有关管理政策的通知》(汇发〔2014〕48号)规定,境内金融机构经国家外汇管理局批准取得即期结售汇业务资格和相关金融监管部门批准取得衍生品交易业务资格后,在满足银行间外汇市场相关业务技术规范条件下,可以成为银行间外汇市场会员,相应开展人民币对外汇即期和衍生产品交易,国家外汇管理局不实施银行间外汇市场事前入市资格许可。因此,符合条件的非银行金融机构,在满足一定条件后可以参与银行间外汇市场交易。 2023-11-29/guizhou/2023/1129/1309.html
-
问:境外机构境内发债可否多笔/期共用一个发债专户?发债专户有无数量限制?不再存续债券的发债专户是否必须注销? 答:同一境外机构境内发行多笔/期债券的,既可使用前期已开立的发债专户,也可选择开立新的发债专户。境外机构可按照自身需求,开立一个或多个发债专户。债券不再存续后,境外机构可自行选择注销或保留发债专户,同时应符合银行账户管理其他规定。 2023-02-15/guizhou/2023/0213/1281.html
-
问:跨境电商企业是否可凭“单一窗口”或跨境电商公共服务平台等获取的销售订单、物流等信息,在银行办理货物贸易跨境收付及结售汇业务? 答: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规范货物贸易外汇收支电子单证审核的通知》(汇发〔2016〕25号)规定“银行按照‘了解客户、了解业务、尽职审查’的展业原则和现行货物贸易外汇管理规定,为符合条件的企业办理货物贸易外汇收支业务时,可以审核其纸质单证,也可以审核电子单证。电子单证是指企业提供的符合现行法律法规规定,且被银行认可并可以留存的电子形式的合同、发票、报关单、运输单证等有效凭证和商业单据,其形式包括系统自动生成的电子单证、纸质单证电子扫描件等”。上述通知同时明确了使用电子单证办理货物贸易外汇收支的银行和企业的条件,自由贸易试验区内进一步放宽了银企准入条件。 2023-12-05/guizhou/2023/1205/1310.html
-
问:《组织机构基本情况表》可采用电子形式,首次办理涉外收付款业务时需提供相关证明文件。首次办理涉外收付款业务是指在境内首次办理还是在同一法人银行内首次办理?如果是在同一法人银行内首次办理,那在同一法人银行的不同支行(跨省、跨市)首次办理涉外收付款业务时,都需向银行提供《营业执照》或《特殊机构代码赋码通知书》等相关证明文件吗? 答: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通过银行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业务实施细则〉的通知》(汇发〔2022〕22 号)第十五条规定,机构申报主体在境内银行任何一家网点首次办理涉外收付款业务时,均应向银行提供《营业执照》或《特殊机构代码赋码通知书》等相关证明材料。该条规定的主要目的是便于及时更新企业基本情况。 2023-11-21/guizhou/2023/1121/1308.html
-
问:债券通“北向通”业务的中间交易环节,是否需按照买卖成交单上的金额将本金和应计利息分开申报? 答:若申报主体能清楚区分本金和利息,则需分开申报。例如,境内居民A 从境外非居民B 处购买债券,支付本金和内含在债券中的未兑付利息,应根据A 与B 的现券买卖成交单上金额,将本金申报在“723013-非居民卖出境内短期债券”或“723023-非居民卖出境内中长期债券”项下,将未兑付利息申报在“322023-短期债券利息”或“322034-中长期债券利息”项下。若境内居民A 又将该债券转卖给非居民C,则同样按上述性质区分填报收入,将本金申报在“723013-非居民买入境内短期债券”或“723023-非居民买入境内中长期债券”,未兑付利息填报方式同上。 若申报主体不能清楚区分本金和利息,可将总额申报在“723013-非居民卖出/买入境内短期债券”或“723023-非居民卖出/买入境内中长期债券”项下。 2023-10-12/guizhou/2023/1012/1302.html
-
问:非居民股东减持A 股股份的申报中,“持股比例”如何判断?在哪个环节进行申报? 答:根据非居民股东原始持股比例判断。原持有股票份额大于等于10%的非居民股东减持A 股股份,应申报在“622014-购买转让的外商投资企业股权”项下;原持有股票份额小于10%的非居民减持A 股股份,应申报在“721040-非居民卖出境内股票或股权”项下。非居民通过境内证券公司账户减持A 股股份,证券公司应在将非居民所获收入由证券账户转至境内开立的非居民账户(证转银)的环节进行间接申报。若不掌握原始持股信息,则证券公司可均申报在“721040-非居民卖出境内股票或股权”项下。 2023-09-27/guizhou/2023/0927/1301.html
-
问:由境内银行进行发卡或收单,但不通过境内银行卡清算机构清算的业务是否需要间接申报? 答:发卡行或收单行不需要进行间接申报,应根据内卡外用和外卡内用相关业务场景进行对外金融资产负债及交易统计申报。 2023-11-08/guizhou/2023/1108/1306.html
-
问:请进一步明确产权交易所涉外交易的申报。 答:涉及经常项下实物资产等跨境交易时,产权交易所需根据经常项目管理规定要求进行还原申报;涉及资本项下股权等跨境交易时,无需进行还原申报,产权交易所根据交易实质申报在相应项下。 2023-10-31/guizhou/2023/1031/1305.html
-
问:《业务指引》规定债券通南向通的涉外收付款业务由境内投资者(不含银行)通过其开户行进行申报,实践中如何具体落实? 答:鉴于三家试点行发挥类似“客户开户行的开户行”的作用,因此实践中仍要求三家试点行进行申报,申报时点为试点行资金跨境交易的时间。其中,境内银行以自有资金通过试点行投资南向通时,试点行和银行投资者均不进行间接申报;券商、基金等通过试点行投资南向通时,试点行需进行代报送。 2023-10-18/guizhou/2023/1018/1303.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