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见附件。 附件1: 涉外收支交易分类与代码(2014版)相关申报事宜答疑(第三期) 2014-09-26/safe/2014/0926/634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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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中资外汇指定银行总行、驻京非银行金融机构: 为提高外汇账户的电子化监管水平,实现对境内机构外汇流量和存量的监管,国家外汇管理局设计开发了外汇账户管理信息系统(以下简称“账户系统”)。该系统定于今年9月份在全国推广。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各外汇指定银行应按账户系统要求报送包括保税区、加工区、钻石交易所等一切经济区的非金融机构外汇账户信息。金融机构同业存款账户、离岸账户、居民个人储蓄存款账户等其它账户信息暂不报送。 二、原则上由各外汇指定银行的省、市、自治区、计划单列市分行集中报送辖内各分支行外汇账户信息,由所在地外汇局负责接收。 三、各外汇指定银行应配合所在地外汇局做好历史账户的清理工作。 四、各外汇指定银行应按照外汇局制定的账户系统数据接口规范要求(具体见附件1)提供原始的账户相关信息。 五、各外汇指定银行应制定本行提供原始账户数据的操作规程及有关业务规范,准确填报外汇管理所需的单位组织机构代码(技监局发)、开户审批件编号、账户性质、申报号码、交易编码(具体见附件2)、经济区编码(见附件3)等重要信息。 六、各外汇指定银行初始报送账户数据后,每天在交易发生前将上一工作日的账户数据报送所在地外汇局。 在账户系统的推广过程中,有关技术问题请各外汇指定银行与国家外汇管理局技术部门联系,有关业务问题请各外汇指定银行与国家外汇管理局相关业务部门联系。 国家外汇管理局信息中心联系人:朱勇 电话:010-68402026 国家外汇管理局经常项目司联系人:肖立红 电话:010-68402289 国家外汇管理局资本项目司联系人:郭松 电话:010-68402259 附件: 1、外汇账户管理信息系统与外汇指定银行数据接口规范 2、交易编码 3、特殊经济区编码 附件一: 外汇账户管理信息系统与外汇指定银行数据接口规范 目的 为了提高外汇账户的电子化监管水平,减轻外汇指定银行报送各种统计报表的工作量,外汇账户管理系统将从外汇指定银行直接采集原始的账户数据。外汇指定银行须按照本规范的要求,从业务系统中产生账户的电子数据并报送当地外汇局。 接口规范 文件格式 外汇指定银行向外汇局报送的账户电子数据均采用文本文件的格式,每行是一条记录,以回车结束,字段之间以竖线符‘ | ’分隔。 报送内容及文件命名 外汇指定银行应向外汇局报送以下数据表: 账户开户信息表 账户收支余变动数据表 指账户当天的借、贷累计和余额数据。 账户收入明细数据表 指账户当天发生的所有收入数据明细情况,包括涉外收入、境内划转、购汇入账等。 账户支出明细数据表 指账户当天发生的所有支出数据明细情况,包括涉外支出、境内划转、账户结汇等。 上述4个表的数据分别保存在4个文件中,文件名分别为: 数据表名 文件名 账户开户信息表 O银行代码yymmdd.txt 账户收支余变动数据表 Q银行代码yymmdd.txt 账户收入明细数据表 A银行代码yymmdd.txt 账户支出明细数据表 B银行代码yymmdd.txt 说明: 外汇指定银行根据自身业务系统的数据集中情况,直接从数据集中点产生上述两个数据文件,文件名中第一位字母(O,Q,A,B)分别代表外汇指定银行报送的4类数据文件,随后的12位代码为数据集中点的外汇指定银行代码(采用国际收支间接申报系统编制的银行代码,即地区代码(6位)+银行代码(4位)+顺序号(2位),如:中国银行广东分行的代码为440000000101),最后是报送日期,按yymmdd表示。其中: yy指报送期的年份,取该年最后两位数字,如2001年,则取01 mm指报送期的月份,如九月,填09。 dd指报送期的日期,如六号,填06。 内容组织 账户开户信息表 序号 字段名称 类型 宽度 小数位 是否可空 字段描述 bank_code C 20 否 银行分支机构代码 account C 30 否 外汇账户账号 bank_name C 128 否 银行分支机构名称 en_code C 18 否 开户公司单位代码,填写技监局编制的组织机构代码 chinese_name C 70 否 单位中文名称 account_type C 5 否 外汇账户性质码,见代码表 currence_code C 3 否 账户币种,填写国标3字母代码,见代码表 open_date D 10 否 开户日期,yyyy/mm/dd file_number C 16 可 开户、变更核准件编号, 经过外汇局审批开立的外汇账户,必须填写。 说明: 本表主键:字段1+字段2+字段7 字段1(银行分支机构代码)由各银行自行编制,但必须能够区分具体发生业务的网点。同时,各银行要将分支机构代码表报外汇局备案,如有变化,及时报告。(下同) 账户收支余变动数据表 字段 字段名称 类型 宽度 小数位 是否可空 备注 bank_code C 20 否 银行分支机构代码 account C 30 否 外汇账户账号 deal_date D 10 否 发生日期, yyyy/mm/dd currence_code C 3 否 币种 填写国标3字母代码,见代码表 credit N 16 2 否 当日贷方发生额 debt N 16 2 否 当日借方发生额 balance N 16 2 否 余额 说明: 本表主键:字段1+字段2+字段3+字段4 本数据表反映当天发生变动的每个外汇账户的变动情况。如没有任何账户变动,则报送一空文件。 账户收入明细数据 字段 字段名称 类型 宽度 小数位 是否可空 备注 Bank_code C 20 否 银行分支机构代码 Ref_number C 24 否 业务参号 Deal_date D 10 否 发生日期, yyyy/mm/dd Op_bank C 128 可 付款银行名称 Op_name C 70 可 付款人名称 Op_account C 30 可 付款人账户 En_name C 70 否 收款人名称 En_code C 18 否 收款人代码,填写技监局编制的组织机构代码 Account C 30 否 收款人账户 Currence_code C 3 否 币种代码,填写国标3字母代码,见代码表 Amount N 16 2 否 金额 Paymethod C 1 否 结算方式 信用证―――1 托收――――2 电汇――――3 信汇――――4 票汇――――5 其他――――6 Transact_code C 6 可 交易编码,根据业务性质填写国际收支交易编码或境内交易编码或结售汇编码。 Authority_code C 30 可 审批件编号。 如该笔交易是经过审批的,必须填写对应的审批件编号。 Ap_number C 24 否 跨境收支:‘1’+申报号码(按国际收支申报号码规则填报) 境内交易:‘2’+ 申报号码(按国际收支申报号码规则填报) 账户结售汇:‘3’+ 申报号码(从账户结汇按支出对待,购汇入账户按收入对待,按国际收支申报号码规则填报) Country_code C 3 否 付款人国别,填写国标3字母代码 说明: 本表主键:字段1+字段2+字段3+字段10 本数据表反映当天账户收入明细情况,其累计额要与账户收支余变动表中的贷方发生额一致。如没有任何账户发生变动,则报送一空文件。 账户支出明细数据 字段 字段名称 类型 宽度 小数位 是否可空 备注 Bank_code C 20 否 银行分支机构代码 Ref _number C 24 否 业务参号 Deal_date D 10 否 发生日期, yyyy/mm/dd Op_bank C 128 可 收款银行名称 Op_name C 70 可 收款人名称 Op_account C 30 可 收款人账户 En_name C 70 否 付款人名称 En_code C 18 否 付款人代码,填写技监局编制的组织机构代码 account C 30 否 付款人账户 Currence_code C 3 否 币种代码,填写国标3字母代码,见代码表 Amount N 16 2 否 金额 Paymethod C 1 否 结算方式 信用证―――1 托收――――2 电汇――――3 信汇――――4 票汇――――5 其他――――6 Transact_code C 6 否 交易编码,根据业务填写国际收支交易编码或境内交易编码或结售汇编码 Authority_code C 30 可 审批件编号 如该笔交易是经过审批的,必须填写对应的审批件编号。 Ap_number C 24 否 跨境收支:‘1’+申报号码(按国际收支申报号码规则填报) 境内交易:‘2’+ 申报号码(按国际收支申报号码规则填报) 账户结售汇:‘3’+ 申报号码(从账户结汇按支出对待,购汇入账户按收入对待,按国际收支申报号码规则填报) Country_code C 3 否 收款人国别,填写国标3字母代码 说明: 本表主键:字段1+字段2+字段3+字段10 本数据表反映当天账户支出明细情况,其累计额要与账户收支余变动表中的借方发生额一致。如没有任何账户发生变动,则报送一空文件。 代码表 账户性质 序号 账户性质 代码 经常项目-结算账户 1100 经常项目-承包工程及贸易专项 1201 经常项目-捐赠账户 1202 经常项目-国际货运账户 1203 经常项目-国际汇兑账户 1204 经常项目-旅游账户 1205 经常项目-免税账户 1206 经常项目-远洋渔业账户 1207 经常项目-涉外酒店宾馆账户 1208 经常项目-涉外中介机构账户 1209 经常项目-合作办学账户 1210 经常项目-房地产业账户 1211 经常项目-国际展会账户 1212 经常项目-其它账户 1600 经常项目-驻华机构经费户 1400 经常项目-定期存款户 1300 经常项目-个人及来华人员定活期外汇户 1500 资本项目-外债专户 2201 资本项目-外债转贷款专户 2202 资本项目-自营外汇贷款专户 2203 资本项目-还贷专户 2204 资本项目-外币股票账户 2205 资本项目-外商投资企业外汇资本金账户 2206 资本项目-外商投资临时账户 2207 资本项目-资产存量变现账户 2208 资本项目-外币股票交易账户 2209 资本项目-期货账户 2210 资本项目-投资专用账户 2211 资本项目-其它账户 2600 资本项目-定期存款户 2300 暂存户-开证、付汇保证金户 4200 暂存户-其他暂存户 4600 注:以后如需增加账户性质,由外汇局统一编码。 币种代码 序号 币种名称 代码 记账瑞士法郎 ASF 奥地利先令(已取消) ATS 澳大利亚元 AUD 比利时法郎(已取消) BEF 巴西里亚尔 BRL 加拿大元 CAD 瑞士法郎 CHF 人民币元 CNY 德国马克(已取消) DEM 丹麦克朗 DKK 欧洲货币单位 ECU 西班牙比赛塔(已取消) ESP 欧元 EUR 芬兰马克(已取消) FIM 法国法郎(已取消) FRF 英国英镑 GBP 港元 HKD 印尼盾 IDR 印度卢比 INR 伊拉克第纳尔 IQD 伊朗里亚尔 IRR 意大利里拉(已取消) ITL 约旦第纳尔 JOD 日本元 JPY 韩国圆 KRW 科威特第纳尔 KWD 澳门元 MOP 墨西哥比索 MXP 马来西亚林吉特 MYR 荷兰盾(已取消) NLG 挪威克朗 NOK 尼泊尔卢比 NPR 新西兰元 NZD 菲律宾比索 PHP 巴基斯坦卢比 PKR 俄国卢布 RUB 瑞典克朗 SEK 新加坡元 SGD 赛拉利昂利昂 SLL 泰国铢 THB 台湾元 TWD 坦桑尼亚先令 TZS 美元 USD 特别提款权 SDR 注: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做好欧元现钞流通准备工作的通知》(汇发[2001]181号)文件精神,本表中8种货币已取消。 报送要求 初始报送 外汇指定银行首先按本规范的要求报送目前已开立的外汇账户的开户数据和收支余变动数据。为了反映账户的历史收支情况,在初始报送收支余变动数据时,经常项目账户的余额(即贷方累计和借方累计的差额)同时计入贷方,组成该时点的收支余变动数据,资本项目账户从开户至今的贷方累计、借方累计及余额分别计入该账户的贷方、借方及余额中,组成该时点的收支余变动数据。分别如下列表中第一、第二数据行所示: 银行机构代码 账号 发生期 币种 贷方 借方 余额 001 800100020608093014 2001/01/20 USD 36902.85 36902.85 001 805004634308241013 2001/01/20 HKD 365.00 200.00 165.00 … … … … … … … 注:该表的第一数据行为经常项目账户;第二数据行为资本项目账户。 正常报送 在初始报送后,系统进入正常报送状态,按工作日报送当日新开立外汇账户的开户数据和所有发生变动的外汇账户的收支余变动数据及其收支明细数据。 附件二: 交易编码 国际收支收入部分 贸易 正常贸易 0101 一般贸易 0104 补偿贸易 0105 来料加工装配贸易 0106 进料加工贸易 0107 寄售代销贸易 0108 边境小额贸易 0111 对外承包工程出口货物 0112 租赁贸易 0114 出料加工贸易 0116 其它 特殊贸易 0201 预收货款 0202 第三国之间的转口贸易 0203 远洋渔业销售 0204 远洋石油销售 0205 向非居民提供电、煤气、水等 0206 在港口为非居民运输工具提供的货物 0207 为非居民飞机、船舶等交通工具修理提供的货物 0208 商品退货 0209 其它 服务 与运输有关的服务收入 客运收入 1111 海运 1112 空运 1113 陆运 1114 其它 货运收入 为货物出口提供运输的收入 1122 海运 1123 空运 1124 陆运 1125 其它 为货物进口提供运输的收入 1126 海运 1127 空运 1128 陆运 1129 其它 1130 港口服务 保险 1210 非保险企业境外投保赔偿收入 保险企业保费收入 直接保险收入 1222 人寿险 1223 进出口货运险 1224 其它保险 1225 再保险收入(不含投资支出) 1226 其它保险收入 旅游 1310 因公旅游 1320 因私旅游 1400 金融服务中介费、手续费等 1500 通讯、邮电 1600 建筑安装服务、劳务承包 官方往来、政府交往 1710 签证认证费 1720 外国使团经费 1730 其它 1800 专利使用费和特许费 其它 1910 计算机和信息服务 1920 咨询费 1930 教育、医疗、保健 1940 广告、宣传 1950 电影音像 1960 其它 1970 驻华机构办公经费 无偿转让 3100 捐赠及无偿援助 3200 对国外支付的赔偿 资本交易及收益 直接投资 外国来华直接投资 4111 投资资本金 4112 外国母公司附属或关联企业对国内外商投资企业贷款 4113 外国母公司附属或关联企业与国内外商投资企业之间的其它资金往来 我国在外直接投资 4121 清算 4122 对国内母公司或附属关联企业贷款的收回 4123 与国内母公司的资金往来 4124 在国外投资企业的利润汇回 证券投资及收益 证券发行 4211 股票 4212 债券 对境外证券投资的收入 4221 本金收入 4222 股息收入 4223 利息收入 其它资本 借入债务汇入 4311 外国政府贷款 4312 国际金融组织贷款 4313 国外银行及其它金融机构贷款 4314 买方信贷 4315 向国外出口商及个人借款 4317 国际金融租赁 4318 补偿贸易下债务 4319 其它 对国外贷款的收回 4321 本金收回 4322 利息收回 存放国外存款的收回 4331 本金收回 4332 利息收回 4340 延期收款的收回 租赁收入 4351 本金收入 4352 租金收入 4360 其它 与土地和土地使用权有关的交易 5100 土地批租、租赁 5200 建筑物租金 5300 建筑物出售 国际收支贸易支出部分 正常贸易 0101 一般贸易 0102 国家间、国际组织无偿援助和赠送的物资 0103 华侨、港澳台同胞、外籍华人捐赠物资 0104 补偿贸易 0105 来料加工装配贸易 0106 进料加工装配贸易 0107 寄售代销贸易 0108 边境小额贸易 0109 来料加工装配进口的设备 0111 租赁贸易 0112 免税外汇商品 0113 出料加工贸易 0114 易货贸易 0115 外商投资企业进口供加工内销产品的料、件 0201预付货款 国际收支非贸易支出部分 贸易 特殊贸易 0202 运输工具在国外港口消费的货物,如燃料、水、给养、储备等 0203 飞机、船舶等交通工具在国外修理所支付的货款 0204 商品退货 0205 其它 服务 与运输有关的服务支出 客运支出 1111 海运 1112 空运 1113 陆运 1114 其它 货运支出 出口货运费用 1121 海运 1122 空运 1123 陆运 1124 其它 进口货运费用 1125 海运 1126 空运 1127 陆运 1128 其它 1130 港口服务 保险 1210 非保险企业境外投保支出 保险企业保费支出 直接保险支出 1222 人寿险 1223 进出口货运险 1224 其它险 1225 再保险支出(不含投资支出) 1226 其它保险支出 公务旅行 1310 因公旅游 1320 因私旅游 1400 金融服务中介费、手续费等 1500 通讯、邮电 1600 建筑安装服务、劳务承包 1700 官方往来、政府交往 1800 专利使用费和特许费 其它 1910 计算机和信息服务 1920 咨询费 1930 教育、医疗、保健 1940 广告、宣传 1950 电影音像 1960 其它 1970 佣金、回扣 雇员报酬 2100 支付外籍员工报酬 无偿转让 3100 捐赠及无偿援助 3200 对国外支付的赔偿 资本交易及收益 直接投资 外国来华直接投资 4111 投资资本金撤回清算中止、受让股权款 4112 外国母公司附属或关联企业对国内外商投资企业货款的收回 4113 利润汇出、固定回报 4114 外国母公司附属或关联企业与国内外商投资企业之间的其它资金往来 我国在外直接投资 4121 投资资本金汇出 4122 对国内母公司或附属关联企业货款的收回 4123 与国内母公司的资金往来 证券投资及收益 证券发行 4211 股票股息支出 4213 债券还本 4214 债券利息支出 4220 对境外证券投资 其它资本 偿还对外债务本金及利息 4311 外国政府贷款本金 4312 国际金融组织贷款本金 4313 国外银行及其它金融机构贷款本金 4314 买方信贷本金 4315 向国外出口商及个人借款本金 4316 延期付款本金 4317 国际金融租赁本金 4318 补偿贸易下偿还债务本金 4319 其它本金 4320 存放国外存款 4330 对国外贷款 4340 对国外投资 4350 房产转卖款、其它 4411 外国政府贷款利息 4412 国际金融组织贷款利息 4413 国外银行及其它金融机构贷款利息 4414 买方信贷利息 4415 向国外出口商及个人借款利息 4416 延期付款利息 4417 国际金融租赁利息 4418 补偿贸易下偿还债务利息 4419 其它利息 境内交易收入部分 说明:境内交易收入能适用国际收支交易编码的,使用国际收支交易编码;不能适用国际收支交易编码的,使用下列补充编码。 8010国内交易收入 8020代理进口收入 8030代理出口收入 8110运费收入 8120 保险费收入 8130 现钞存入 8140 套汇收入 8150 质押款划回 8160 出口押汇转入 8170 进口押汇转入 8180 开证保证金户转入 8190工程承包收入 境内投资 8211 境内投资性公司投资款 8212 外方利润再投资 中方利润再投资 中方外汇投资款 8220 定期存款划回 8230 对外发生或有负债产生外汇收入 8240 账户利息转入 贷款 8251 国内外汇贷款本金 8252 外债转贷款本金 在华外资银行贷款本金 委托贷款 8255 委托贷款划回 8256 国内外汇贷款利息及相关费用收入 8300证券收入 8400同名账户(同一企业同一性质账户的资金往来) 8500 其他收入 境内交易支出部分 说明:境内交易收入能适用国际收支交易编码的,使用国际收支交易编码;不能适用国际收支交易编码的,使用下列补充编码。 8010国内贸易支出 8020代理进口支出 8030代理出口支出 8110 运费支出 8120 支付保险费 8130 提取现钞 8140 套汇支出 8150 质押款划出 8160 偿还出口押汇 8170 偿还进口押汇(含偿还信用证垫款) 8180划至开证保证金账户 8190工程承包支出 8210 境内投资 8220 转定期存款 贷款 8231 国内外汇贷款本金 8232 外债转贷款本金 在华外资银行贷款本金 偿还委托贷款本金 8235 委托贷款划出 8236 国内外汇贷款利息及相关费用 对外担保履约 8261 为境外机构提供的担保履约 8262 为境内机构提供的担保履约 8263 为境内机构提供的担保履约利息 8270 对内担保履约 8280 支付担保费 8290 其他资本项下交易 8300证券支出 8400同名账户(同一企业同一性质账户的资金往来) 8500 其他支出 结汇部分 结汇 贸易 10101 国内企业 (001) 其中:加工装配 10102 外商投资企业 (002) 其中:加工装配 非贸易 10201 非贸易_运输及港口 10202 非贸易_劳务及承包工程 10203 非贸易_国内居民外汇 10204 非贸易_房地产租赁 10205 非贸易_利润、利息 (003) 其中:银行 (004) 非银行金融机构 10206 非贸易_政府机构交往 10207 非贸易_外国驻华商务机构 10208 非贸易_旅游 10209 非贸易_税款 10210 非贸易_外商投资企业 10211 非贸易_其他 资本 10301 资本_境外借款 (005) 其中:外商投资企业 10302 资本_出售有价证券结汇 (006) 其中:外商投资企业 10303 资本_房地产出售结汇 (007) 其中:外商投资企业 资本_外商投资 10314 资本金结汇用于流动资金 10324 资本金结汇用于工程款 10334 资本金结汇用于归还贷款 10344 资本金结汇用于土地批租款 10354 出让股权款 10305 资本_其他 300 远期结汇 (008) 其中:未到期远期结汇 售汇部分 售汇 贸易 20101 贸易_国内企业 20102 贸易_外商投资企业 非贸易 20201 非贸易_运输及港口服务 20202 非贸易_劳务及承包工程 20203 非贸易_国内居民 20204 非贸易_政府机构交往 20205 非贸易_外国驻华商务机构 20206 非贸易_因公出国 20207 非贸易_知识产权 20208 非贸易_利息 (001) 其中:银行 (002) 非银行金融机构 20209 非贸易_外商投资企业 20210 非贸易_其他 资本 20301 资本_偿还境外借款本金 (003) 其中:外商投资企业 20302 资本_偿还国内外汇贷款 (004) 其中:外商投资企业 20303 资本_购买有价证券 (005) 其中:外商投资企业 20304 资本_境外投资 (006) 其中:外商投资企业 20305 资本_外商投资企业资本汇出 (008) 其中:受让股权款 20306 资本_其他 (009) 资本_房产转卖款 (010) 其中:固定回报 400 远期售汇 (007) 其中:未到期远期售汇 附件三: 特殊经济区编码 编码 特殊经济区 Z00 一般贸易区 Z01 保税区 Z02 加工区 Z03 钻石交易所 说明一:特殊经济区字母编码规则为大写‘Z’+2位数字; 说明二:发生在特殊经济区区内和区外的账户交易,其收入明细 “付款人国别”、支出明细“收款人国别”应当填写上述特殊经济区字母编码,否则按照国标填写3位国别码。 2002-08-27/safe/2002/0827/533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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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7年10月23日中国人民银行 银发〔1997〕438号发布 自1998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银行经营离岸银行业务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理条例》,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银行”是指经国家外汇管理局批准经营外汇业务的中资银行及其分支行。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离岸银行业务”是指银行吸收非居民的资金,服务于非居民的金融活动。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非居民”是指在境外(含港、澳、台地区)的自然人、法人(含在境外注册的中国境外投资企业)、政府机构、国际组织及其他经济组织,包括中资金融机构的海外支持机构,但不包括境内机构的境外代表机构和办事机构。 第五条 离岸银行业务经营币种仅限于可自由兑换货币。 第六条 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其分局(以下简称“外汇局”)是银行经营离岸银行业务的监管机关,负责离岸银行业务的审批、管理、监督和检查。 第七条 银行应当按照本办法经营离岸银行业务,并参照国际惯例为客户提供服务。 第二章 离岸银行业务的申请 第八条 银行经营离岸银行业务,应当经国家外汇管理局批准,并在批准的业务范围内经营。未经批准,不得擅自经营或者超范围经营离岸银行业务。 第九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银行可以申请经营离岸银行业务: (一)遵守国家金融法律法规,近3年内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二)具有规定的外汇资产规模,且外汇业务经营业绩良好; (三)具有相应素质的外汇从业人员,并在以往经营活动中无不良记录。其中主管人员应当具备5年以上经营外汇业务的资历,其他从业人员中至少应当有50%具备3年以上经营外汇业务的资历; (四)具有完善的内部管理规章制度和风险控制制度; (五)具有适合开展离岸业务的场所和设施; (六)国家外汇管理局要求的其他条件。 银行申请经营离岸银行业务,应当向外汇局提交下列文件和资料: (一)经营离岸银行业务申请书; (二)经营离岸银行业务的可行性报告; (三)经营外汇业务许可证的正本复印件; (四)经营离岸银行业务的内部管理规章制度和风险控制制度; (五)近3年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外币合并表、人民币和外币合并表); (六)离岸银行业务主管人员和其他从业人员名单、履历,外汇局核发的外汇从业人员资格证书; (七)经营离岸银行业务的场所和设施情况简介; (八)国家外汇管理局要求的其他文件和资料。 银行分行申请开办离岸银行业务除提交上述文件和资料外,还应当提交其总行同意其开办离岸银行业务的文件、总行出具的经营离岸银行业务的授权书和筹备离岸银行业务的验收报告。 第十一条 银行总行申请经营离岸银行业务,由国家外汇管理局审批;银行分行申请经营离岸银行业务,由当地外汇局初审后,报国家外汇管理局审批。 第十二条 国家外汇管理局收到银行经营离岸银行业务的申请后,应当予审核,并自收到申请报告之日起4个月内予以批复。对于不符合开办离岸银行业务条件的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将其申请退回。自退回之日起,6个月内银行不得就同一内容再次提出申请。 第十三条 经批准经营离岸的银行自批准之日起6个月内不开办业务的,视同自动终止离岸银行业务。国家外汇管理局有权取消其经营离岸银行业务的资格。 第十四条 银行申请停办离岸银行业务,应当向外汇局提交下列文件和资料: (一)停办离岸银行业务的申请报告; (二)停办离岸银行业务的详细说明(包括停办离岸银行业务原因和停办离岸银行业务后债权债务清理措施、步骤); (三)国家外汇管理局要求的其他文件和资料。 银行分行申请停办离岸银行业务除提交上述文件和资料外,还应当提交其总行同意其停办离岸银行业务的文件。 第十五条 国家外汇管理局收到银行停办离岸银行业务的申请后,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4个月内予以批复。银行经国家外汇管理局审查批准后方可停办离岸银行业务。 第十六条 银行可以申请下列部分或者全部离岸银行业务: (一)外汇存款; (二)外汇贷款; (三)同业外汇拆借; (四)国际结算; (五)发行大额可转让存款证; (六)外汇担保; (七)咨询、见证业务; (八)国家外汇管理局批准的其他业务。 第十七条本办法所称“外汇存款”有以下限制: (一)非居民法人最低存款额为等值5万美元的可自由兑换货币,非居民自然人最低存款额为等值1万美元的可自由兑换货币。 (二)非现钞存款。 本办法所称“同业外汇拆借”是指银行与国际金融市场及境内其他银行离岸资金间的同业拆借。 本办法所称“发行大额可转让存款证”是指以总行名义发行的大额可转让存款证。 第十八条 国家外汇管理局对申请开办离岸银行业务的银行实行审批前的面谈制度。 第三章 离岸银行业务管理 第十九条 银行对离岸银行业务应当与在岸银行业务实行分离型管理,设立独立的离岸银行业务部门,配备专职业务人员,设立单独的离岸银行业务帐户,并使用离岸银行业务专用凭证和业务专用章。 第二十条 经营离岸银行业务的银行应当建立、健全离岸银行业务财务、会计制度。离岸业务与在岸业务分帐管理,离岸业务的资产负债和损益年终与在岸外汇业务税后并表。 第二十一条 银行应当对离岸银行业务风险单独监测。外汇局将银行离岸银行业务资产负债计入外汇资产负债表中进行总体考核。 第二十二条 离岸银行业务的外汇存款、外汇贷款利率可以参照国际金融市场利率制定。 第二十三条 银行吸收离岸存款免交存款准备金。 第二十四条 银行发行大额可转让存款证应当报国家外汇管理局审批。由国家外汇管理局核定规模和入市条件。 第二十五条 离岸帐户抬头应当注明“OSA”(OFFSHORE ACCOUNT) 第二十六条 非居民资金汇往离岸帐户和离岸帐户资金汇往境外帐户以及离岸帐户之间的资金可以自由进出; 离岸帐户和在岸帐户间的资金往来,银行应当按照以下规定办理: (一)在岸帐户资金汇往离岸帐户的,汇出行应当按照结汇、售汇及付汇管理规定和贸易进口付汇核销监管规定,严格审查有效商业单据和有效凭证,并且按照《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办法》进行申报。 (二)离岸帐户资金汇往在岸帐户的,汇入行应当按照结汇、售汇及付汇管理规定和出口收汇核销管理规定,严格审查有效商业单据和有效凭证,并且按照《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办法》进行申报。 第二十七条 银行离岸帐户头寸与在岸帐户头寸相互抵补的限额和期限由国家外汇管理局核定。未经批准,银行不得超过核定的限额和期限。 第二十八条 经营离岸银行业务的银行应当按照规定向外汇局报送离岸银行业务财务报表和统计报表。 第二十九条 经营离岸银行业务的银行发生下列情况,应当在1个工作日内主动向外汇局报告,并且及时予以纠正: (一)离岸帐户与在岸帐户的头寸抵补超过规定限额; (二)离岸银行业务的经营出现重大亏损; (三)离岸银行业务发生其他重大异常情况; (四)银行认为应当报告的其他情况。 第三十条 外汇局定期对银行经营离岸银行业务的情况进行检查和考评,检查和考评的内容包括: (一)离岸银行资产质量情况; (二)离岸银行业务收益情况; (三)离岸银行业务内部管理规章制度和风险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 (四)国家外汇管理局规定的其他情况。 第四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未经国家外汇管理局批准,擅自经营和超范围经营离岸银行业务的,由外汇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二条 银行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由外汇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的规定进行处罚。 第三十三条 银行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七条规定的,由外汇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的规定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三十四条 银行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的,由外汇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第三十九、四十、四十八条的规定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三十五条 银行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八、二十九条规定或者不配合外汇局检查和考评的,由外汇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的规定进行处罚。 第三十六条 外资金融机构经营离岸银行业务,另行规定。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由国家外汇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自1998年1月1日起施行。 1997-10-23/safe/1997/1023/531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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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 为促进贸易投资便利化和经济平稳较快发展,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国家外汇管理局对截至2008年12月31日前制发的外汇管理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现通知如下: 一、对主要内容已被新的规范性文件所代替的57件规范性文件,予以废止(目录见附件1)。 二、对适用期已过或者调整对象已经消失,实际上已经失效的34件规范性文件,宣布失效(目录见附件2)。 本通知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二OO九年四月三十日 附件1: 国家外汇管理局予以废止的规范性文件目录 附件2: 国家外汇管理局宣布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 2009-05-05/safe/2009/0505/534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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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 为适应外汇管理理念和方式转变,全面推进依法行政,规范行政执法行为,国家外汇管理局(以下简称总局)决定在全系统颁发统一的国家外汇管理局执法证,并相应制定了《国家外汇管理局执法证管理办法(试行)》(见附件,以下简称《办法》),现印发执行。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持证上岗的培训要求 各分局、外汇管理部(以下简称分局)要以统一执法证为契机,切实加强法制教育和依法行政培训力度,提高执法人员执法水平和能力。要按照《办法》要求,将参加依法行政培训作为申领执法证的前提条件,并于2013年6月15日前采取现场培训、视频培训等方式,完成首批申领执法证人员依法行政培训工作。 二、换证工作要求 (一)2013年6月30日前,各分局应按照《办法》要求,完成辖内执法证申领人员资格审核,并将《国家外汇管理局执法证申领汇总表》(《办法》附2)报至总局综合司。 (二)2013年9月30日前,总局完成向分局发放执法证工作;2013年10月31日前,分局完成本分局辖内执法证发放工作,执法证发放工作全部结束。2013年11月1日起,国际收支申报核查证和外汇检查证(以下简称旧证)停止使用。 执法人员领取执法证均应履行签字确认手续,并上缴旧证。换领执法证前,旧证仍然有效;换领执法证的同时,旧证上缴并作废。 (三)2013年12月31日前,收支司和管检司分别收回并销毁国际收支申报核查证和外汇检查证。 特此通知。 附件:国家外汇管理局执法证管理办法(试行) 国家外汇管理局 2013年4月24日 附件1: 国家外汇管理局执法证管理办法(试行) 2013-11-22/safe/2013/1122/535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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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职责 (一)负责辖区内国际收支和外汇收支统计、管理、预警和分析工作; (二)负责辖区内经常项目管理工作; (三)负责辖区内资本项目管理工作; (四)依法检查辖区内机构执行外汇管理法规的情况,处罚违法违规行为; (五)监督管理外汇市场的运作秩序,分析预测外汇市场的供需形势,向国家外汇管理局提供政决性的建议和依据; (六)规范辖区内外汇账户的管理工作; (七)承办国家外汇管理局交办的其他事项。 外汇综合处 国际收支处 经常项目管理处 资本项目管理处 外汇检查处 联系电话:0755-22195566 地址:深圳市深南东路5006号人行大厦 邮编:518001 2011-09-15/safe/2017/0622/316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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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职责 (一)负责辖区内国际收支和外汇收支统计、管理、预警和分析工作; (二)负责辖区内经常项目管理工作; (三)负责辖区内资本项目管理工作; (四)依法检查辖区内机构执行外汇管理法规的情况,处罚违法违规行为; (五)监督管理外汇市场的运作秩序,分析预测外汇市场的供需形势,向国家外汇管理局提供政决性的建议和依据; (六)规范辖区内外汇账户的管理工作; (七)承办国家外汇管理局交办的其他事项。 国际收支处(综合外汇处) 经常项目管理处 资本项目管理处 联系电话:0574-87058260 地址:宁波市江东北路138号邮编:315040 2011-09-15/safe/2017/0622/316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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