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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外汇管理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

    为促进贸易投资便利化和经济平稳较快发展,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国家外汇管理局对截至20081231日前制发的外汇管理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现通知如下:
    
一、对主要内容已被新的规范性文件所代替的57件规范性文件,予以废止(目录见附件1)。

    二、对适用期已过或者调整对象已经消失,实际上已经失效的34件规范性文件,宣布失效(目录见附件2)。
本通知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二OO九年四月三十日

附件1: 国家外汇管理局予以废止的规范性文件目录

附件2: 国家外汇管理局宣布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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