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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月10日,2025年中国人民银行天津市分行工作会议暨天津市外汇管理工作会议在津召开。会议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二十届二中、三中全会和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传达学习中国人民银行工作会议暨全国外汇管理工作会议精神,总结分行、分局2024年工作,分析当前经济金融形势,安排部署2025年重点工作任务。分行党委书记、行长黄晓龙作了工作报告,行级领导出席会议。 会议指出,2024年,天津市分行坚决贯彻落实党中央以及人民银行总行党委决策部署,谋划早,行动快,措施硬,效果好。金融支持天津经济高质量发展力度进一步加大。金融领域改革创新持续推进。外汇支持实体经济质效不断提升。金融管理和服务各项工作亮点纷呈。党的建设和全面从严治党持续加强。 会议强调,2025年,天津市分行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认真落实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和中央金融工作会议决策部署,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以落实《关于金融支持天津高质量发展的意见》为重要工作抓手,认真执行好适度宽松的货币政策,稳妥推进重点领域金融风险防范化解,聚焦金创区定位进一步深化金融改革和高水平对外开放,着力扩大内需、稳定预期、激发活力,为推动天津经济持续回升向好营造良好的货币金融环境,以分行、分局各项事业高质量发展服务中国式现代化天津篇章。 一是坚持以政治建设为统领,坚定不移深化全面从严治党、抓好党的建设。强化政治能力建设,坚定拥护“两个确立”、践行“两个维护”。加强党的创新理论武装,坚持不懈用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凝心铸魂。深入贯彻新时代党的组织路线,加强领导班子和干部队伍建设。突出政治功能和组织功能,持续推进“四强”党支部创建工作。坚持把纪律和规矩挺在前面,持之以恒正风肃纪反腐。压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健全全面从严治党体系。 二是落实好适度宽松的货币政策,为天津经济高质量发展营造良好的货币金融环境。强化利率政策执行。引导信贷合理增长。发挥货币政策工具总量和结构双重功能。 三是统筹做好金融“五篇大文章”和特色金融,更好支持天津高质量发展重点领域和薄弱环节。推动金融支持京津冀协同发展走深走实。做好科技金融大文章。持续强化重点领域金融支持。 四是探索拓展中央银行宏观审慎与金融稳定功能。立足宏观审慎定位支持天津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 五是着眼金创区定位稳步推进金融改革开放,激发金融发展新动能、新活力。建立完善推动改革开放工作机制。打造自贸区金融改革创新升级版。稳慎扎实推进人民币国际化。着力增强债券市场服务重点领域能力。 六是加强和改进外汇管理服务,更好支持天津高水平对外开放。加力落实外汇便利化改革举措。持续深化投融资创新举措。不断加大特色行业政策支持。持续加强外汇监督管理。有力强化外汇风险防控。 七是进一步优化中央银行金融管理与服务,不断提升金融服务社会民生层次水平。深入推进法治央行建设。着力提升金融研究水平。扎实做好金融统计监测工作。持续优化支付市场环境。进一步提升科技工作水平。全力做好现金供应和服务保障。不断提升央行经理国库质效。持续优化征信服务、强化征信监管。扎实做好反洗钱工作。 会议指出,2025年是“十四五”规划收官之年,要始终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总行、总局各项工作部署,认真落实市委、市政府工作要求,以更加饱满的工作热情,更富创造性地做好各项工作,为支持天津经济社会持续健康高质量发展作出新的更大的贡献! 2025-01-14/tianjin/2025/0114/269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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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外个人如何办理不占用年度便利化额度的经常项目结汇? 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经常项目外汇业务指引(2020年版)〉的通知》(汇发〔2020〕14号)第五十八条规定,境外个人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和有交易额的结汇资金用途材料,在银行办理不占用年度便利化额度的经常项目结汇。结汇单笔等值5万美元以上(不含)的,应将结汇所得人民币资金直接划转至交易对方的境内人民币账户。 2025-01-09/tianjin/2025/0109/269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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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注名单”内个人的关注期限为多久? 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经常项目外汇业务指引(2020年版)〉的通知》(汇发〔2020〕14号)第六十二条规定,“关注名单”内个人的关注期限为列入“关注名单”的当年及之后连续2年。在关注期限内,“关注名单”内个人办理个人结售汇业务,应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有交易额的相关材料在银行办理。银行应按照真实性审核原则,严格审核相关材料。 2025-01-10/tianjin/2025/0110/269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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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贸易外汇收支管理信息申报时代垫或分摊的服务贸易费用以及非关联关系代垫费用应如何填写? 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经常项目外汇业务指引(2020年版)〉的通知》(汇发〔2020〕14号)第五十三条规定,应在申报凭证的交易附言栏目中标明“代垫”“分摊”或“非关联代垫款”字样。 2025-01-03/tianjin/2025/0103/269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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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贸易外汇收支管理信息申报时对外承包工程签订合同之前服务贸易前期费用应如何填写? 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经常项目外汇业务指引(2020年版)〉的通知》(汇发〔2020〕14号)第五十三条规定,应在申报凭证的交易附言栏目中标明“前期费用”字样。 2025-01-07/tianjin/2025/0107/269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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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结售汇便利化额度当年没有用完,是否可以留存到下一年使用? 答:不可以。个人结售汇便利化额度是按自然年度计算的,即每年1月1日至当年的12月31日。如果当年的便利化额度没有用完,在下一年1月1日自动清零,但同时获得新一年的便利化额度。 2025-01-13/tianjin/2025/0113/269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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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贯彻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和中央经济工作会议、中央金融工作会议精神,落实《关于在有条件的自由贸易试验区和自由贸易港试点对接国际高标准推进制度型开放的若干措施》和《全面对接国际高标准经贸规则推进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高水平制度型开放总体方案》,近日,中国人民银行、商务部、金融监管总局、中国证监会、国家外汇局联合印发《关于金融领域在有条件的自由贸易试验区(港)试点对接国际高标准推进制度型开放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 《意见》从允许外资金融机构开展与中资金融机构同类新金融服务、120天内就金融机构开展相关服务的申请作出决定、支持依法跨境购买一定种类的境外金融服务、便利外国投资者投资相关的转移汇入汇出、完善金融数据跨境流动安排、全面加强金融监管等六方面提出20条政策措施。上述政策措施在上海、广东、天津、福建、北京自由贸易试验区和海南自由贸易港等地区,以及党中央、国务院作出明确部署承担对外开放重要任务的合作平台先行先试,推动试点地区在更广领域、更深层次开展探索,实现自由贸易试验区(港)制度型开放、系统性改革成效、开放型经济质量的全面提升。 下一步,中国人民银行将会同相关部门推动《意见》各项举措落实落地,认真做好自由贸易试验区(港)在金融领域试点对接国际高标准推进制度型开放工作,持续推动我国高水平对外开放。 附件: 中国人民银行 商务部 金融监管总局 中国证监会 国家外汇局 关于金融领域在有条件的自由贸易试验区(港)试点对接国际高标准推进制度型开放的意见 为深入贯彻中央金融工作会议精神,落实《关于在有条件的自由贸易试验区和自由贸易港试点对接国际高标准推进制度型开放的若干措施》(国发〔2023〕9号文印发)和《全面对接国际高标准经贸规则推进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高水平制度型开放总体方案》(国发〔2023〕23号文印发),现就金融领域在有条件的自由贸易试验区和自由贸易港等地区(包括上海、广东、天津、福建、北京自由贸易试验区和海南自由贸易港等地区,党中央、国务院作出明确部署、承担对外开放重要任务的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广州南沙等面向港澳开放的重要合作平台,以下统称试点地区)试点对接国际高标准推进制度型开放提出以下意见: 一、允许外资金融机构开展与中资金融机构同类新金融服务 (一)本意见所称新金融服务,是指未在我国境内提供,但已在其他国家或地区提供和被监管的金融服务。新金融服务的开展遵循内外一致原则,除涉及国家安全、金融安全等因素的特定新金融服务外,如允许中资金融机构开展,则应允许试点地区外资金融机构开展。新金融服务的具体开展形式可为许可形式或试点形式。 (二)如以许可形式开展某项新金融服务,金融管理部门可按内外一致原则依职权确定开展此项新金融服务的机构类型和机构性质,并要求开展此项服务需获得许可。金融管理部门应在合理期限内作出决定,仅可因审慎理由不予许可。 (三)如以试点形式开展某项新金融服务,应积极支持符合条件的外资金融机构参加,不得将外资金融机构排除在试点范围之外。如试点机构未包含外资金融机构,应作出具有充分理由的相关说明。 二、120天内就金融机构开展相关服务的申请作出决定 (四)按照内外一致原则,对境外金融机构、境外金融机构的投资者、跨境金融业务提供者提交的在试点地区开展金融服务相关的完整且符合法定形式的申请,自受理之日起120天内作出决定,并及时通知申请人。如不能在120天内作出决定,应及时与申请人沟通解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期限超过120天的,应在期限内作出决定。 (五)优化证券期货类金融服务相关的行政审批服务。修订相关审批制度和行政许可服务指南等文件,对拟在试点地区设立的内外资证券公司(含证券公司专业子公司)、公募基金管理公司、期货公司的审批时限由180天缩短至120天。 (六)优化银行保险类金融服务相关的行政审批服务。细化审批工作流程,优化审批服务,对拟在试点地区设立的外资银行营业性机构、外资保险机构的审批时限由180天缩短至120天。 三、支持依法跨境购买一定种类的境外金融服务 (七)根据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WTO)承诺,目前在跨境交付项下开放的领域为:银行业允许跨境提供和转让金融信息、金融数据处理及有关的软件;咨询、中介等附属服务。保险业允许提供再保险,国际海运、空运和运输保险,大型商业险经纪、国际海运、空运和运输保险经纪及再保险经纪。 (八)在真实合规的前提下,试点地区企业和个人可依法办理经常项下跨境保单的续费、理赔、退保等跨境资金结算。 (九)在粤港澳大湾区持续优化“跨境理财通”试点,支持粤港澳大湾区内地居民通过港澳金融机构购买港澳金融机构销售的合资格投资产品。扩大参与机构范围和合资格投资产品范围等。 (十)在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澳门新街坊设置澳门金融服务专区,在依法合规的前提下,探索在人民币、澳门元双币种收单模式下为澳门新街坊居民提供相关金融服务。 四、便利外国投资者投资相关的转移汇入汇出 (十一)在真实合规的前提下,允许试点地区真实合规的、与外国投资者投资相关的所有转移可自由汇入、汇出且无迟延。此类转移包括:资本出资;利润、股息、利息、资本收益、特许权使用费、管理费、技术指导费和其他费用;全部或部分出售投资所得、全部或部分清算投资所得;根据包括贷款协议在内的合同所支付的款项;依法获得的补偿或赔偿;因争议解决产生的款项。 (十二)在宏观审慎管理框架下,持续提升试点地区外商投资全流程交易便利性,指导商业银行加强展业审核,确认相应资金收付具有真实合法的交易基础。 (十三)支持试点地区将更多符合条件的外商投资企业纳入贸易投资便利化试点政策覆盖范围,提升外商投资企业结算便利化水平。 (十四)在海南自由贸易港、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构建多功能自由贸易账户体系,提升跨境资金流动自由便利水平。 五、完善金融数据跨境流动安排 (十五)便利与规范试点地区金融机构数据跨境流动,在国家数据跨境传输安全管理制度框架下,探索形成统一的金融数据跨境流动合规口径,明晰金融数据跨境流动规则,允许试点地区金融机构依法向境外传输日常经营所需的数据。可出于保护数据安全和个人信息安全或者基于审慎考虑,对金融数据跨境传输采取管理措施。探索建立金融数据跨境流通“白名单”制度,将试点地区研究成熟并经国家有关部门同意的数据纳入“白名单”。结合自由贸易试验区金融机构数据跨境传输需求,研究需要纳入数据出境安全评估、个人信息出境标准合同、个人信息保护认证管理范围的数据清单,高效开展金融领域重要数据和个人信息出境安全评估。 (十六)制定金融领域数据分类分级规则标准,研究出台金融领域重要数据目录,督促指导金融机构开展重要数据识别申报、数据出境安全评估申报,推动做好金融数据跨境安全保护相关工作。 (十七)支持试点地区金融机构和支付服务提供者研究推出电子支付系统国际先进标准,开展数字身份跨境认证与电子识别,支持依法依规引进境外电子支付机构,研究完善与国际接轨的数字身份认证制度。 (十八)对于进口、分销、销售或使用大众市场金融软件(不包括用于金融领域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的软件)及含有该金融软件产品的,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将转让或获取企业、个人所拥有的相关金融软件源代码作为条件要求。 六、全面加强金融监管,有效防范化解金融风险 (十九)健全风险监测预警、防范和化解体系。加强对试点地区重大金融风险的识别和系统性金融风险的防范,在试点地区加强跨部门金融监管协同,加强对跨境收支业务数据采集、监测和运用,加大对非法金融活动的打击力度,健全金融风险应急处置机制。 (二十)建立与国际规则接轨的跨境纠纷争端解决机制。完善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制度,支持在试点地区开展国际仲裁和调解业务,探索为跨境纠纷提供多元化、国际化解决机制。打造“商事调解+国际仲裁”一站式、多元化、国际化金融纠纷解决平台。 本文涉及港澳服务和服务提供者市场准入开放和单独优惠待遇的措施,纳入内地与香港、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CEPA)框架下实施。各有关部门、试点地区要加强组织实施,开展成效评估,及时总结经验并复制推广。 中国人民银行 商务部 金融监管总局 中国证监会 国家外汇局 2025年1月16日 2025-01-26/tianjin/2025/0126/271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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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天津市获批外商投资企业境内再投资免登记、银行直接办理外债登记和“科汇通”三项试点,我市跨境投融资便利化实现再升级。为推动试点落地,国家外汇管理局天津市分局印发《国家外汇管理局天津市分局关于开展部分资本项目业务试点的通知》(津汇发〔2024〕69号),主要内容如下: 外商投资企业境内再投资免于登记:外商投资企业开展境内再投资业务时,在天津市注册的被投资企业或股权出让方,无需办理接收境内再投资登记手续(房地产企业除外)。 非金融企业外债登记由银行办理:天津市符合条件的非金融企业(房地产企业、政府融资平台等除外)借用外债,可直接在银行办理相关登记手续。 “科汇通”试点:天津市符合条件的非企业科研机构基本信息登记、变更、注销,以及开办资金账户的开立、入账和使用参照境内直接投资(FDI)方式进行管理,在银行办理相关业务。 国家外汇管理局天津市分局将积极做好试点政策落地的宣传推广工作,指导天津市银行、企业合规开展试点业务,并提供政策咨询服务。 联系电话:国家外汇管理局天津市分局 022-23209129 国家外汇管理局滨海新区分局 022-66239191 2025-01-21/tianjin/2025/0121/270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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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1月9日,“汇控风险,行稳致远”——企业汇率避险宣传系列活动启动。国家外汇管理局天津市分局指导中国银行天津市分行召开了金融市场形势分析会暨汇率风险管理宣讲会,吸引了辖区内共29家企业现场参会。本次会议聚焦汇率风险中性理念,旨在面对当前市场大环境,帮助企业建立合适的汇率避险制度。 会上,国家外汇管理局天津市分局国际收支处做了“坚持风险中性理念,服务企业汇率避险”的主题宣讲,深入阐述了坚持风险中性理念对于企业汇率避险的重要性,就服务企业汇率风险管理相关政策进行了深入解读。随后,中国银行总行金融市场部从多角度分析了全球宏观形势,为企业提供了汇率保值相关建议。此次活动增强了企业对于风险中性及外汇市场的理解,参会企业纷纷表示宣讲内容实用,指导性强,宣讲内容赢得了广泛好评。 2025-01-26/tianjin/2025/0126/271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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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接申报中SWIFT相关费用的填报方法: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对外金融资产负债及交易统计业务指引(2024年版)〉的通知》(汇发〔2024〕8号)中第二部分具体报表及数据项的填报方法第(十二)项货物、服务、薪资及债务减免等其他各类往来的填报方法(E01表)第3点服务贸易项下部分交易项目填报方法第(3)例SWIFT相关费用: SWIFT相关费用应根据购买服务的实质,填报在对应支出项下。如SWIFT报文信息费应填报在“金融服务(226000)”支出项下;SWIFT线路租用费、网络通讯费等,应填报在“电信服务(227010)”支出项下。 2025-01-20/tianjin/2025/0120/2704.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