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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如何办理黄金进出口收付汇业务? 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经常项目外汇业务指引(2020年版)〉的通知》(汇发〔2020〕14号)第三十六条规定,银行办理自身黄金进出口收付汇业务,按照货物贸易外汇收支有关规定办理。 如因价格变动造成实际付汇额与进口货物报关单成交总价存在差额的,应按交易确认凭证上的实际黄金成交总价,凭有效交易单证及差额情况说明办理付汇业务。 2024-06-28/tianjin/2024/0628/253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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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外个人是否享受年度便利化额度购汇? 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经常项目外汇业务指引(2020年版)〉的通知》(汇发〔2020〕14号)第五十九条,境外个人在境内取得的经常项目合法人民币收入,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和有交易额的购汇资金来源材料(含税务凭证)在银行办理购汇。持有外国人永久居留身份证的境外个人适用购汇年度便利化额度。 2024-06-21/tianjin/2024/0621/252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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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贸易外汇收支管理信息申报时服务贸易退汇注意事项有哪些? 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经常项目外汇业务指引(2020年版)〉的通知》(汇发〔2020〕14号)第五十三条,应在申报凭证的退款栏目中进行确认,并在交易附言栏目中标明“退款”字样。 2024-07-05/tianjin/2024/0705/253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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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互联网+政务服务”的决策部署,更好满足经营主体高效便捷办理行政许可业务的诉求,日前,国家外汇管理局新开通部分资本项目行政许可业务办理项网上办理功能。 前期,国家外汇管理局已开通26项可网上办理的资本项目行政许可业务办理项,本次新增网上办理功能的业务涉及4个事项共11个子项37个业务办理项,包括非银行债务人借用外债登记、银行境外直接投资外汇登记等,均为经营主体办理频次较多的事项。自2024年7月6日起,各经营主体可通过国家外汇管理局“数字外管”平台(http://zwfw.safe.gov.cn/asone)互联网端办理相关行政许可业务。 此次开通后,近50%的资本项目行政许可业务办理项具备网上办理功能,经营主体既可以在所属地外汇局现场办理,也可以直接线上办理。下一步,国家外汇管理局将坚持把金融服务实体经济作为根本宗旨,持续提升资本项目政务服务便利化水平,推动“互联网+政务服务”惠及更多涉外经营主体,更好服务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 附件.开通网上办理功能的资本项目行政许可业务办理项清单 2024-07-09/tianjin/2024/0709/254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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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互联网+政务服务”的决策部署,更好满足经营主体高效便捷办理行政许可业务的诉求,日前,国家外汇管理局新开通部分资本项目行政许可业务办理项网上办理功能。 前期,国家外汇管理局已开通26项可网上办理的资本项目行政许可业务办理项,本次新增分局网上办理功能的业务涉及4个事项共10个子项32个业务办理项,包括非银行债务人借用外债登记、银行境外直接投资外汇登记等,均为经营主体办理频次较多的事项。自2024年7月6日起,辖内经营主体可通过国家外汇管理局“数字外管”平台(http://zwfw.safe.gov.cn/asone)互联网端办理相关行政许可业务。业务办理过程中如遇问题,请与外汇局联系。联系电话: 国家外汇管理局天津市分局:23209129 国家外汇管理局滨海新区分局:66239191 附件.开通网上办理功能的资本项目行政许可业务办理项清单 2024-07-18/tianjin/2024/0718/254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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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推动天津市银行机构准确理解和应用外汇管理政策,促进各银行提供更加优质的外汇服务,近日,天津市分局联合天津市银行外汇和跨境人民币业务自律机制共同举办“津汇惠津·外汇管理政策培训”,对总局在中央金融工作会议后出台的一系列跨境贸易投融资便利化政策进行深入解读。天津自律机制58家成员单位170余人参加了本次培训。 下一步,天津市分局将加大宣传培训力度,助力天津涉外经济高质量发展。各银行表示将继续践行“金融为民”理念,及时组织对行内一线员工开展再培训,有针对性地对客户进行政策宣传,进一步推动各项外汇便利化政策在天津辖内落地见效。 2024-07-11/tianjin/2024/0711/254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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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办理单笔等值5万美元以下(含)的服务贸易外汇收支业务时是否需要审核交易单证? 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经常项目外汇业务指引(2020年版)〉的通知》(汇发〔2020〕14号)第四十九条,办理单笔等值5万美元以下(含)的服务贸易外汇收支业务,银行原则上可不审核交易单证;对于资金性质不明确的外汇收支业务,银行应要求境内机构和境内个人提交交易单证进行合理审核。 2024-07-08/tianjin/2024/0708/254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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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展货物贸易外汇收支业务的企业需要先去外汇局办理登记吗? 答: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优化贸易外汇业务管理的通知》(汇发〔2024〕11号),自2024年6月1日起,取消国家外汇管理局各分局核准办理“贸易外汇收支企业名录”(以下简称名录)登记的要求,改由在境内银行直接办理。开展货物贸易外汇收支业务的企业应当于办理首笔收支前,在境内银行办理名录登记。 2024-07-17/tianjin/2024/0717/254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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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境内机构收取境外机构支付的股权转让价款结汇需要什么手续? 答: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资本项目外汇业务指引(2024年版)〉的通知》(汇发〔2024〕12号),境内股权出让方接收外国投资者股权转让对价款时,可凭国家外汇管理局资本项目信息系统打印的转股业务登记凭证直接在银行开立资本项目结算账户,办理后续资金汇入和结汇使用手续。 2024-07-10/tianjin/2024/0710/254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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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一笔外债开立外债账户有数量限制吗? 答:没有限制。《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促进跨境贸易投资便利化的通知》(汇发〔2019〕28号)取消了“每笔外债最多可以开立3个外债专用账户”的限制。在满足审慎监管要求的条件下,市场主体可根据实际业务需要开立多个外债账户。 2024-07-12/tianjin/2024/0712/2544.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