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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月22日,为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对重庆提出“两点”定位、“两高”目标的要求,推进重庆涪陵综合保税区高水平开放和高质量发展,涪陵中心支局与涪陵综保区举行合作备忘录签约仪式。涪陵中心支局陈德军局长、重庆涪陵综合保税区管理委员会王刚凌主任及相关代表参加签约仪式。 陈德军局长代表涪陵中心支局对涪陵综保区的支持协作表示感谢,并介绍涪陵中心支局在推进内陆开放高地建设中支持企业跨境贸易、融资等便利化举措和下一步工作安排,并提出双方加强合作的主要内容。 合作备忘录的签订,标志着涪陵中心支局与涪陵综保区合作机制正式建立,必将有力地指导和推动双方的合作,加快涪陵全面融入共建“一带一路”加快建设内陆开放高地重要支点的步伐。 2020-12-23/chongqing/2020/1223/169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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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强化银行外汇宣传意识,提升不同社会群体外汇知识普及度,黔江中心支局充分利用银行年末营销的重要时间节点,组织辖区银行根据自身业务营销计划,统筹开展外汇知识宣传普及工作。辖区首批银行通过上门宣传、现场答疑、有奖答题形式,根据受众群体有针对性地开展了个人用汇常识、非法网络炒汇等外汇知识普及,目前已完成了社区医院及学校的宣传普及工作。第二批银行将在机场、火车站、汽车站等交通枢纽地开展外汇宣传普及活动。此次活动找准了外汇宣传与银行实际工作的结合点与切入点,将银行营销服务与宣传统筹结合,有力发挥了银行宣传优势,使外汇知识覆盖更多群体,提升了外汇宣传的“烟火气”。 2020-12-29/chongqing/2020/1223/169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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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全面落实总局及外汇管理部工作要求,扎实做好“六稳”“六保”工作任务。12月18日,永川中心支局赴大足区五金制造企业就“六稳”“六保”工作进行调研。 重庆市大足区五金制造有着千年的发展历史,是当地的特色产业。永川中心支局参观调研了发展历史较长的重庆桥丰五金制造有限公司。企业相关负责人介绍了大足五金制造的历史沿革和发展现状以及疫情以来企业的生产经营情况、发展规划。永川中心支局围绕外汇服务监管、政策培训、汇率等问题与企业进行了交流。 2020-12-21/chongqing/2020/1218/169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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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加强完善外汇窗口服务建设,提高服务质量,12月18日,江津中心支局通过腾讯会议APP以线上方式组织召开2020年外汇行政服务申请人评议会,辖内共25家银行和企业参会。 评议会上,参会银行和企业对中心支局外汇行政服务的便捷性、办理效率、服务态度、咨询解答等方面进行了评议,普遍对中心支局今年的外汇服务以及贸易投融资便利化政策释放的政策红利表示满意。中心支局对参会银行企业提出的问题和建议进行了详细记录,对问题进行了详细解答,将尽快落实反馈。 2020-12-18/chongqing/2020/1218/169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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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扎实做好“六稳”工作,深入落实“六保”任务,永川中心支局主动关注中小外贸企业发展状况。12月24日,中心支局与荣艺电子科技(重庆)有限公司就经常项下涉外收付汇事宜开展交流座谈,深入了解到该企业因经营困难导致服务贸易项下付汇遇到难题。中心支局为企业纾困解难,并指导银行为企业办理业务。下一步,中心支局将进一步加强与企业的沟通交流,继续落实优化营商环境,力保政策精准传达。 2020-12-25/chongqing/2020/1224/170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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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提升银行外汇从业人员业务能力,增强银行开展外汇业务合规意识,12月15日,巴南中心支局赴建设银行綦江支行开展主题为“践行为民服务宗旨,送金融知识到银行”的外汇业务培训。 此次培训,重点针对银行在日常外汇业务办理中差错较多的地方进行了详细讲解,并对最新发布的外汇法规政策进行了解读,有助于加深银行对外汇业务知识的认识。 2020-12-16/chongqing/2020/1216/169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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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月21日,永川中心支局为辖区一家企业宣讲境内居民个人特殊目的公司外汇登记政策。 永川中心支局向企业详细了解了其股权结构、生产经营情况和政策诉求,重点就企业当前面临的资本项目基本信息变更问题进行解答并就境内居民个人特殊目的公司外汇登记政策进行讲解。此次宣讲有助于提升该企业对外汇政策的认知程度,有助于增强该企业自觉守法、合规用汇的意识和能力。 2020-12-22/chongqing/2020/1222/169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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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月17日,南川支局组织召开2020年度银行外汇业务合规与审慎经营评估情况通报会,辖区8家银行分管行长和部门负责人参会。会上支局通报了2020年度合规与审慎经营评估结果,并组织学习相关制度。同时从修订完善内控制度、加强内部监管、注重外汇宣传、落实整改工作等方面对银行提出了工作要求。 2020-12-18/chongqing/2020/1218/169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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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提高对外金融资产负债及交易统计数据质量,便利银行、企业等主体更好开展数据核查与自查工作,国家外汇管理局根据《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42号)和《对外金融资产负债及交易统计制度》(汇发〔2018〕24号印发,以下简称《制度》),修订形成《对外金融资产负债及交易统计核查规则(2020年版)》(以下简称《核查规则(2020年版)》,见附件1),主要修订内容如下(修订说明见附件2)。 一、新增的主要内容 (一)新增关于上下期余额衔接的多维度校验规则。新增按照“对手方所属部门”“对手方所属国别”“申报主体/委托人与对手方关系”“投资工具类型”“投资工具原始期限”等维度校验上下期余额是否衔接。这类校验涉及B系列、C系列、D系列、H系列、I系列各表的单表核查规则。 (二)新增关于数值型要素间逻辑关系的校验规则。例如A02表中的“本期利润总额”和“本期净利润”应填写当期流量数据。如果申报数据逐月递增,则可能错填为月度累计数据;在均为正数情况下,“本期利润总额”小于“本期净利润”则有可能填报错误。该类数据将被标记为疑问数据,并反馈申报主体进一步核实。这类校验涉及A01、A02表的单表核查规则。 (三)新增关于名称要素项及相应所属部门和所属国家/地区要素项间一致性的校验规则。在机构名称要素项中提取关键字,如出现“银行”“证券”或“bank”等表明可能是银行等金融机构的字样时,校验该机构对应的部门是否为金融部门;如机构名称要素中出现“纽约”“香港”等地名时,校验该机构对应的所属国家/地区是否为相应的国家/地区。校验不一致的数据将被标记为疑问数据,并反馈申报主体进一步核实。这类校验涉及要求填报各类机构名称的报表的单表核查规则。 (四)新增各业务报表与Z02表和Z03表之间关联性的校验。在B系列、C系列、D系列、F系列和I系列报表中,当申报主体与境外对手方的关系填报为1(对手方是申报主体的境外直接投资者)或2(对手方是申报主体的境外直接投资企业)时,Z03表应填报该对手方的相关信息,同时Z02表中应表明报送Z03表。这类校验涉及上述各业务报表与Z03表和Z02表的跨表核查规则。 (五)根据各表特点新增针对性校验规则。例如新增A01表和A02表中关于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和利润等数值型要素的逻辑性校验;B系列和H系列报表中同一证券代码对应的所属国家/地区和部门上下期一致性校验;C01表中衍生品币种与类别的匹配性校验;D系列报表中关于利息、本金和非交易变动等数值型要素的逻辑性校验;E01表中关于代扣代缴税与其他费用数值关系的校验;I系列报表中同一币种下数值型要素的逻辑性校验等。这类校验涉及各表的单表核查规则。 二、删除的主要内容 《金融机构外汇业务数据采集规范(1.2版)》(汇发〔2019〕1号印发)中的校验规则,在申报主体填报时已通过对外金融资产负债及交易统计申报系统(以下简称系统)前端强校验实现,《核查规则(2020年版)》不再重复体现。 三、补充、调整的主要内容 (一)按核查规则的系统校验实现程度进行备注。《核查规则(2020年版)》中大部分规则已实现系统校验,在备注项中均备注为“系统校验”;未实现系统校验的规则,均备注为“非系统校验”。 (二)明确部分数值型要素的校验规则。例如明确量化金融衍生品本期末市值与名义本金金额“不应接近或相等”的核查规则,并且根据不同的金融衍生品类型制定不同的量化标准。这类校验涉及C01表、H01表和H02表的单表核查规则。 (三)扩大对“ZZZ其他国家和地区”和“XXX未包括的交易币种代码”的校验范围。将对涉及“所属国家/地区”要素项中填报为“ZZZ其他国家和地区”的校验扩大到除B06表和G02表以外的各表;将涉及“币种”要素项中填报为“XXX未包括的交易币种代码”的校验扩大到G01表以外的各表。 (四)根据《制度》细化部分核查规则。《制度》将各表对手方所属部门要素类别由五类拓展为九类,《核查规则(2020年版)》中相应更新部门校验。这类校验主要涉及跨表核查规则。 四、其他调整 对于通过接口申报的数据,原规定每月20日系统自动锁定三个月以前报告期申报主体的所有数据,现调整为每月25日系统自动锁定上一报告期申报主体的所有数据。例如3月25日系统自动锁定1月报告期的数据。数据锁定前,申报主体可随时修改其数据;数据锁定后,申报主体应向所在地外汇局申请解锁后,方可修改其数据,修改后再次锁定。通过界面申报的数据仍为每月20日锁定申报主体的所有数据。 《核查规则(2020年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印发<对外金融资产负债及交易统计核查规则(2017年版)>的通知》(汇综发〔2017〕72号)同时废止。 国家外汇管理局各分局、外汇管理部收到本通知后应及时转发辖内中心支局、支局、金融机构法人、境外金融机构境内主报告分支机构以及其他指定申报主体。所在地外汇局在转发文件时应提供本级外汇局业务咨询电话,以便于解答申报主体在执行中遇到的疑问。 国家外汇管理局各分支局应遵照本通知开展对外金融资产负债及交易统计数据核查,核查方式和方法并不限于本通知的规定。各申报主体应参考本通知,并结合自身业务实践探索数据质量控制方法和手段。 国家外汇管理局国际收支司业务咨询电话:010-68402586,68402488,68402234;传真:010-68402316。 特此通知。 附件:1.对外金融资产负债及交易统计核查规则(2020年版) 2.对外金融资产负债及交易统计核查规则(2020年版)修订说明 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 2020年12月14日 2020-12-22/chongqing/2020/1222/170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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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五十六号)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32号),国家外汇管理局加强外汇市场监管,严厉打击跨境赌博所涉资金非法买卖行为,维护外汇市场健康良性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11号)等相关规定,现将部分违规典型案例通报如下: 案例1:广东籍宋某非法买卖外汇案 2018年6月-7月,宋某通过非法移机境外的境内商户POS机刷卡,非法买卖外汇8次折合75.8万美元,用于境外赌博活动。 该行为违反《个人外汇管理办法》第三十条,构成非法买卖外汇行为。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处以罚款72.6万元人民币。处罚信息已纳入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系统。 案例2:浙江籍叶某非法买卖外汇案 2018年7月-2019年7月,叶某通过地下钱庄非法买卖涉赌外汇资金29次折合99.2万美元。 该行为违反《个人外汇管理办法》第三十条,构成非法买卖外汇行为。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处以罚款68.1万元人民币。处罚信息已纳入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系统。 案例3:湖南籍谢某非法买卖外汇案 2018年3月-2020年1月,谢某通过非法移机境外的境内商户POS机刷卡等方式,非法买卖涉赌外汇资金28次折合86.2万美元。 该行为违反《个人外汇管理办法》第三十条,构成非法买卖外汇行为。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处以罚款59.3万元人民币。处罚信息已纳入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系统。 案例4:湖北籍王某非法买卖外汇案 2019年2月,王某通过非法移机境外的境内商户POS机刷卡,非法买卖外汇4次折合56.8万美元,用于境外赌博活动。 该行为违反《个人外汇管理办法》第三十条,构成非法买卖外汇行为。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处以罚款54.4万元人民币。处罚信息已纳入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系统。 案例:5:天津籍李某非法买卖外汇案 2018年7月-2019年12月,李某通过非法移机境外的境内商户POS机刷卡,非法买卖涉赌外汇资金10次折合76.7万美元。 该行为违反《个人外汇管理办法》第三十条,构成非法买卖外汇行为。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处以罚款48.2万元人民币。处罚信息已纳入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系统。 案例6:浙江籍韩某非法买卖外汇案 2018年5月-2019年9月,韩某通过地下钱庄非法买卖涉赌外汇资金6次折合70.1万美元。 该行为违反《个人外汇管理办法》第三十条,构成非法买卖外汇行为。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处以罚款47.6万元人民币。处罚信息已纳入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系统。 案例7:河南籍马某非法买卖外汇案 2017年5月-2018年5月,马某通过地下钱庄非法买卖涉赌外汇资金10笔折合48.8万美元。 该行为违反《个人外汇管理办法》第三十条,构成非法买卖外汇行为。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处以罚款39.5万元人民币。处罚信息已纳入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系统。 案例8:江西籍李某非法买卖外汇案 2019年8月-9月,李某通过地下钱庄非法买卖涉赌外汇资金4次折合40.3万美元。 该行为违反《个人外汇管理办法》第三十条,构成非法买卖外汇行为。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处以罚款33万元人民币。处罚信息已纳入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系统。 案例9:浙江籍杨某非法买卖外汇案 2018年6月-8月,杨某通过非法移机境外的境内商户POS机刷卡,非法买卖外汇2次折合26万美元,用于境外赌博。 该行为违反《个人外汇管理办法》第三十条,构成非法买卖外汇行为。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处以罚款24.7万元人民币。处罚信息已纳入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系统。 案例10:湖南籍戴某非法买卖外汇案 2018年6月-9月,戴某通过非法移机境外的境内商户POS机刷卡,非法买卖外汇5次折合24.2万美元,用于境外赌博。 该行为违反《个人外汇管理办法》第三十条,构成非法买卖外汇行为。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处以罚款23.2万元人民币。处罚信息已纳入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系统。 2020-12-28/chongqing/2020/1228/1707.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