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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情简介 某工业有限公司成立于2000年,总投资6.8亿元,注册资本3.5亿元,主要从事生产、加工、销售食用植物油等业务,产品主要销往韩国、日本等东南亚国家。2013年该公司办理的85笔转口贸易业务,单笔金额均超过50万美元,采用90天以上委托付款或远期信用证的方式付款。上述85笔业务均未在货物贸易监测系统中报告。 二、定性和处罚 某工业有限公司的行为违反了《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指引实施细则》第四章第三十七条“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业务,企业应当在货物进出口或收付汇业务实际发生之日起30天内,通过监测系统向所在地外汇局报送对应的预计收付汇或进出口日期等信息:……(五)同一合同项下转口贸易收支日期间隔过90天(不含)且先收后支项下收汇金额或先支后收项下付汇金额超过50万美元(不含)的业务”和第七十一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规定,由外汇局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处30万元以下的罚款:……(四)未按照本细则及相关规定办理贸易外汇业务登记(含报告)手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对其进行处罚”的规定,属于违反外汇登记管理规定的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外汇管理机关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对机构可处3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可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五)违反外汇登记管理规定的”的规定,当地外汇管理机关依法对该公司作出了行政处罚。 2016-10-24/hebei/2016/1024/70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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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情简介 A轴承有限公司是一家外商独资企业,注册资本1098万美元。主要经营滚珠轴承组件的进出口业务。2013年10月期间,该公司在B银行以备用金名义结汇两笔,金额合计折合41.7万元人民币。通过现场检查发现,该企业两笔结汇后人民币资金直接用于支付C股份有限公司货款,而非用作备用金。 二、定性和处罚 A轴承有限公司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资本项目外汇及结汇资金,应当按照有关主管部门及外汇管理机关批准的用途使用”的规定,以及《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完善外商投资企业外汇资本金支付结汇管理有关业务操作问题的通知》(汇综发〔2008〕142号)“外商投资企业资本金结汇所得人民币资金,应当在政府审批部门批准的经营范围内使用”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违反规定,擅自改变外汇或者结汇资金用途的,由外汇管理机关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金额30%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当地外汇管理机关对该公司作出了行政处罚。 2016-10-24/hebei/2016/1024/70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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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服务贸易外汇管理法规的通知》(汇发【2013】30号),经营外汇业务的金融机构(以下简称金融机构)办理服务贸易外汇收支业务,应当按照国家外汇管理规定对交易单证的真实性及其与外汇收支的一致性进行合理审查,确认交易单证所列的交易主体、金额、性质等要素与其申请办理的外汇收支相一致。 2016-10-24/hebei/2016/1024/70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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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服务贸易外汇管理法规的通知》(汇发〔2013〕30号),办理单笔等值5万美元(含)以下的服务贸易外汇收支业务,金融机构原则上可不审核交易单证,但对于资金性质不明确的外汇收支业务,金融机构应要求境内机构和境内个人提交交易单证进行合理审查。 2016-11-07/hebei/2016/1107/70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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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服务贸易外汇管理法规的通知》,境内机构和境内个人应留存每笔服务贸易外汇收支相关交易单证5年备查。 2016-11-07/hebei/2016/1107/70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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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服务贸易外汇管理法规的通知》(汇发【2013】30号),服务贸易外汇收入,可以自行保留或办理结汇。 2016-10-24/hebei/2016/1024/70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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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经批准,人民币合格投资者专用存款账户内的资金不得用于境内证券投资以外的其他目的 。 2016-11-07/hebei/2016/1107/70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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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经批准,人民币合格投资者专用存款账户与其境内其他账户之间不得划转资金。 2016-11-07/hebei/2016/1107/70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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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需重复申请。 2016-11-07/hebei/2016/1107/70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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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案情简介 朱某,TCF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其家庭成员有:妻子吕某和两个儿子、两个女儿。除大女儿在国内外,其他三个子女均在加拿大上学,其妻在加拿大陪读。2014年1-12月期间,朱某分别委托境内52名个人,以“留学学费及生活费”名义,通过2家商业银行的4个网点购汇并向加拿大汇出加元37笔、合计金额1994500 加元,美元15笔、合计金额749640美元,总计金额折256.25万美元。汇款主要用于为其家属在加拿大购置房产。 二、定性和处罚 朱某组织52人分拆购付汇的行为,违反了《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完善个人结售汇业务管理的通知》(汇发〔2009〕56号)“一、个人不得以分拆等方式规避个人结汇和境内个人购汇年度总额管理。个人分拆结售汇行为主要具有以下特征:(二)5个以上不同个人同日、隔日或连续多日分别购汇后,将外汇汇给境外同一个人或机构”的规定,属于非法逃汇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有违反规定将境内外汇转移境外,或者以欺骗手段将境内资本转移境外等逃汇行为的,由外汇管理机关责令限期调回外汇,处逃汇金额30%以下的罚款”之规定,当地外汇管理机关依法对朱某作出了行政处罚。 2017-04-14/hebei/2017/0414/774.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