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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推进外汇管理“放管服”改革,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促进贸易投资便利化,国家外汇管理局对有关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现就部分外汇管理规范性文件效力通知如下: 一、对以下4件外汇管理规范性文件,予以废止: (一)关于广州分局所询境内居民个人自费出境留学购汇有关问题的复函(汇管复〔2000〕65号)。 (二)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转发商务部《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办法》的通知(汇综发〔2004〕106号)。 (三)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查处违反进出口核销管理行为法规适用问题的批复(汇综复〔2008〕135号)。 (四)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完善银行贸易融资业务外汇管理具体操作事宜的通知(汇综发〔2013〕94号)。 二、对以下3件外汇管理规范性文件,宣布失效: (一)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做好当前抗震救灾中外汇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汇综发〔2010〕47号)。 (二)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上海世博会期间境外个人购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综发〔2010〕49号)。 (三)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进一步做好2013年境外投资外汇年检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汇综发〔2013〕68号)。 本通知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国家外汇管理局 2021年2月3日 2021-02-04/henan/2021/0204/107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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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 为进一步优化资本项目业务办理流程,提升跨境投融资便利化水平,更好服务实体经济,国家外汇管理局根据近年来资本项目外汇管理改革进展,制定了《资本项目外汇业务指引(2020年版)》(见附件),现印发各分局、外汇管理部,请遵照执行。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印发〈资本项目外汇业务操作指引(2017年版)〉的通知》(汇综发〔2017〕105号)同时废止,以往文件所涉资本项目外汇业务操作规定与本通知不符的,以本通知为准。 执行中如遇问题,请及时向国家外汇管理局资本项目管理司反馈。 附件:资本项目外汇业务指引(2020年版) 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 2020年11月13日 2021-01-25/henan/2021/0125/107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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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各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深圳市中心支行;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 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决定将企业的跨境融资宏观审慎调节参数由1.25下调至1。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实施。企业因此次参数调整导致跨境融资风险加权余额超出上限的,本通知发布之前的跨境融资合约可持有到期。跨境融资宏观审慎管理的其他事宜仍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全口径跨境融资宏观审慎管理有关事宜的通知》(银发〔2017〕9号)执行。 中国人民银行 外 汇 局 2021年1月7日 2021-01-08/henan/2021/0108/107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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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地基金香港发行销售资金汇出入情况表2021.09 2021-10-29/henan/2021/1029/106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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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基金内地发行销售资金汇出入情况表2021.09 2021-10-29/henan/2021/1029/106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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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汇管理行政罚款裁量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外汇管理行政罚款自由裁量权,确保依法行政,防范执法风险和廉政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其分支机构(以下简称外汇局)应在《条例》处罚幅度内,按照本办法作出行政罚款处罚决定。 第三条 外汇局实施行政处罚应遵循公正、公开原则。 外汇局实施行政处罚应遵循过罚相当原则,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与外汇违规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 外汇局实施行政处罚应遵循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教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觉守法。 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同一个违法行为违反多个法律规范应当给予罚款处罚的,按照罚款数额高的规定处罚。 第四条 外汇局实施行政处罚按照法定不予处罚情节、法定从轻或减轻情节、较轻情节、一般情节、较重情节和严重情节的划分,适用不同处罚幅度。 第五条 一个外汇违规行为同时具备多个量罚情节的,按以下规定作出行政处罚: (一)同时具备多类情节的,应依据各情节所对应的处罚幅度进行综合权衡后作出相应处罚; (二)同时具备多个同类情节的,不得根据多个情节作出超出该类情节处罚幅度的处罚。 第六条 本办法仅对罚款进行规定,不影响其他行政处罚和措施的适用,需对当事人实施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吊销业务许可证、责令停止经营相关业务、责令改正、责令限期调回外汇、责令予以回兑等《条例》规定的其他行政决定的,应遵照相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 外汇局实施行政处罚,应当按照《国家外汇管理局行政处罚办法》等相关规定办理。 第二章 量罚情节 第八条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依法不予行政处罚: (一)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有违法行为的; (二)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违法行为的; (三)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四)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五)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涉及公民生命健康安全、金融安全且有危害后果的,上述期限延长至五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该期限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违法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应当对当事人进行教育。对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的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应当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看管和治疗。对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的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应当责令其监护人加以管教。 第九条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一)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有违法行为的; (二)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三)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四)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五)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有违法行为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第十条 根据外汇管理政策和外汇执法实践,符合下列情形,且具备两项以上的,按较轻情节对应的处罚幅度进行处罚: (一)外汇违规行为被发现前,当事人及时整改的; (二)初次实施外汇违规行为且危害后果较小的; (三)违规行为情节轻微且危害后果较小的; (四)积极主动配合检查或调查的; (五)交易背景真实或用途合理的; (六)利于国家利益或者公共利益保护的; (七)其他较轻情节的情形。 第十一条 具备第十条一项情形的,在一般情节量罚区间下限到中间值(不含)之间进行处罚,不具备第十条情形的,在中间值到上限(不含)之间进行处罚。 第十二条 根据外汇管理政策和外汇执法实践,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较重情节对应的处罚幅度进行处罚: (一)违规情节恶劣的; (二)故意实施外汇违规行为,造成危害后果较大的; (三)多次实施外汇违规行为的; (四)故意伪造、隐匿、转移、损毁与外汇违规行为有关的交易单证等证据或隐匿、转移违规资金等涉案财产的; (五)不配合外汇管理机关监督检查或隐瞒事实妨碍监督检查的; (六)使用伪造、变造的国家有关公文的; (七)涉及非法套利活动金额较大的; (八)对外汇数据统计质量或监管效果影响较大的; (九)教唆或利用未成年人实施外汇违规行为的; (十)其他较重情节的情形。 第十三条 违反《条例》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严重情节对应的处罚幅度进行处罚: (一)情节恶劣,造成严重后果或社会影响的; (二)严重影响外汇管理政策实施效果或对国际收支平衡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 (三)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 (四)涉及恐怖活动、毒品、走私、洗钱、恶意逃骗税等犯罪活动的; (五)金融机构违规案件中,金融机构工作人员主谋实施或参与、教唆实施外汇违规行为或知悉外汇违规行为仍为其办理的; (六)多次实施外汇违规行为,性质恶劣,拒不改正的; (七)其他严重情节的情形。 第三章 罚款幅度 第十四条 行政罚款幅度,参照《罚款幅度裁量区间》执行(附后)。 第十五条 以违法所得计算处罚金额的,可以根据案件情况,将当事人实施违法行为所取得的款项计为违法所得,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对违法所得的计算另有规定,从其规定。 第十六条 金融机构违反外汇管理规定符合以下情形的,在处罚金融机构的同时,对金融机构负有直接责任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金融机构违反《条例》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和第四十六条规定的; (二)金融机构违反《条例》第四十三条、第四十七条规定,且具备本办法规定较重或严重情形的; (三)金融机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以获取非法利益为目的而故意违规,或通过胁迫、串通、教唆等行为促使其他主体违规的; (四)金融机构违规行为导致国家利益发生重大损失,或在一定范围内造成重大恶劣影响的。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所述“以上”“以下”皆包含本数。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罚款幅度裁量区间 2021-11-09/henan/2021/1109/107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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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河南省涉外收支总规模1915.38亿美元,同比增长43.1%,涉外收支顺差90.74亿美元,同比增长34.9%;结售汇总规模531.53亿美元,同比增长31.4%,净结汇138.87亿美元,同比增长37.93%。《金融时报》记者近日从外汇局河南省分局了解到,该局统筹疫情防控和优化外汇服务供给,为河南涉外经济发展营造了良好的营商环境。 稳步提升货物贸易收支便利化程度。外汇局河南省分局大力推进贸易收支便利化试点,经审核评估,确定建设银行河南省分行为外汇收支便利化试点银行,并确定鸿富锦精密电子(郑州)有限公司等首批试点企业。2021年7月试点启动至11月末,试点业务货物贸易收入15笔,金额13.84亿美元;支出13笔,金额4.24亿美元;贸易收支便利化动能显现,全省货物贸易收支规模1573.52亿美元,同比增长44.07%。同时,该局跨境投融资便利化质效彰显,全力推进全口径跨境融资,扩大企业向外融资空间,资本项目外汇收支便利化改革新政惠及更多企业。2021年前11个月,便利化政策惠及50余家企业,全省办理便利化业务近2000笔,外债余额为99.67亿美元,同比增长4.2%;加速推进河南首批“南向通”业务落地,自2021年9月24日“南向通”业务上线以来,两家法人金融机构办理8笔现券买入交易,金额3303.22万美元。 为有效应对疫情对涉外实体经济的双重影响,更加精准服务涉外企业发展,外汇局河南省分局加强各项外汇金融试点政策供给,为中小微涉外企业等市场主体健康运营提供支持。该局积极开展“跨境金融区块链平台+信保+银行”出口应收账款融资新模式,解决小微企业资金周转问题。2021年前11个月,全省为162家外贸企业办理“出口应收账款融资”业务475笔,放款金额累计近10亿元人民币;服务贸易付汇业务1672笔,金额32.5亿美元;跨境贸易集中服务数字平台建设降低企业运营成本,针对三门峡市农产品特色,创新“结汇贷”小微企业融资模式,农产品出口运输成本降低30%。该局积极推进许昌市场采购贸易平台试点建设,指导银行业务系统与贸易平台对接,为企业提供出口门槛低、通关更快的贸易方式。截至2021年11月末,企业通过许昌市场采购贸易平台已办理市场采购贸易3046笔,金额3.15亿美元。同时,外汇服务县域涉外经济发展,带动乡村振兴增效明显。外汇局河南省分局针对全省户外产业园区出口量大、中小企业居多等特点,开展“一企一策”个性化金融服务,积极促成驻马店市平舆县户外产业园64家企业贷款签约金额8.16亿元人民币,6家企业办理远期结汇签约金额2539.5万美元,同比增长20%;园区出口1.08亿美元,较上年增长1.09倍。 外汇局河南省分局坚持促便利和防风险并重,在积极提升外汇管理服务便利化的基础上,加强防范跨境资金流动风险。一方面,“零容忍”严厉打击违法违规活动成效显著。外汇局河南省分局以银行为切入点,加强重点市场主体和关键业务检查,突出查处虚假欺骗性交易。2021年 ,全省查处违法违规案件78件,罚没款2320万元。另一方面,该局持续打击地下钱庄、跨境赌博和网络炒汇平台等非法金融活动,2021年前11个月,共查处涉地下钱庄、跨境赌博案件58件,清理整治网络炒汇平台42个,罚没款1685万元。 记者了解到,外汇局河南省分局聚焦外汇市场微观主体汇率风险管理,向市场主体宣传传导汇率避险工具,引导企业树立“风险中性”意识,推动银行为企业量身定制汇率避险方案,探索外汇衍生品专项授信方案,鼓励银行设立“白名单”,降低或免除“白名单”企业保证金,减轻小微企业汇率避险成本。2021年前11个月,河南省企业外汇套保率18.77%,较上年增长4.13个百分点。 2022-01-25/henan/2022/0113/111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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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完善对外金融资产负债及交易统计,国家外汇管理局根据《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42号),对《对外金融资产负债及交易统计制度》(汇发〔2018〕24号文印发)进行了修订(见附件1),主要修订内容如下(修订说明见附件2)。 一、新增的主要内容 (一)新增统计报表。新增E02表(境外建设项目概览表、境外建设统计表)、E03表(运输收入统计表)和G03表(非居民持有境内银行卡的收入支出)。 (二)新增统计业务。新增“沪伦通”“存托凭证”“债券通”和“跨境理财通”业务,涉及B表和H表。 (三)新增统计要素。一是在A01表新增“申报主体持有该SPV或壳机构的股权比例(%)”“境外被投资机构是否为上市企业”;二是在B表和H表中新增“(本月卖出金额)其中:债券到期或提前兑付的本息金额”和“本月末未到期/未偿付债券面值”;三是在D02表新增“贷款类型”“贷款是否存在担保人”“担保人所属国家/地区”和“担保人所属部门”;四是在E01表新增“原始币种”;五是在H01表中新增“投资工具发行人所属国家/地区”。 二、补充、调整的主要内容 (一)调整报表内容。调整E01表货物贸易和服务贸易项下交易项目的内容,新增初次收入、二次收入和资本账户项下交易代码。 (二)调整要素名称。一是修改A表“最终控制方全称”和“最终控制方所属国家/地区”的表述;二是统一B表、C表和H表中“注销、调整或重新分类至其他报表统计的金额”要素名称;三是调整H01表“投资工具发行人所属部门”等要素名称。 (三)其他调整。一是调整H01表和H02表名称,使其与新增的报表统计内容一致;二是补充指标解释,如债券市值应为“全价”市值的说明等;三是其他必要的文字调整。 三、简化申报项目 简化E01表货物贸易和服务贸易项下交易项目。一是暂停报送运输服务收入、境外建设收入和支出及旅行收入和支出项目;二是将原有货物贸易5项指标简化为“黄金进出口”“离岸转手买卖”和“其他货物贸易”3项。 四、其他说明 修订后的《对外金融资产负债及交易统计制度》自2022年9月1日起施行,按本制度要求进行的首次申报应报送2022年8月报告期数据,金融机构于2022年9月10日前完成,非金融企业于9月15日前完成。《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对外金融资产负债及交易统计制度〉的通知》(汇发〔2018〕24号)同时废止。与本制度配套的数据采集规范修订版将另文印发。 国家外汇管理局各分局、外汇管理部收到本通知后应及时转发辖内中心支局、支局、金融机构、境外金融机构境内主报告分机构以及境内重点非金融企业等其他指定报送主体,并协调做好系统调整等准备工作。所在地外汇局在转发文件时应提供本级外汇局业务咨询电话,以便于解答申报主体在制度执行中遇到的疑问。 国家外汇管理局国际收支司业务咨询电话:010-68402521,68402488,68402234;传真:010-68402316。 特此通知。 附件:1.对外金融资产负债及交易统计制度 2.《对外金融资产负债及交易统计制度》修订对照表 国家外汇管理局 2021年11月26日 2021-12-08/henan/2021/1208/107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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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月7日,河南省分局组织召开2022年全省外汇管理工作视频会议,总结回顾2021年全省外汇管理工作,分析研判当前外汇管理形势,安排部署全省2022年重点工作。朱培玉副局长作工作报告。 会议认为,2021年,面对汛情疫情冲击和复杂严峻的内外部形势,在国家外汇管理局和人民银行郑州中心支行党委的正确领导下,全省外汇管理系统认真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责任,坚持党建统领、稳中求进,真抓实干、担当作为,扎实开展党史学习教育,深化外汇管理改革,提升贸易投资便利化水平,服务地方涉外经济发展,维护辖内外汇市场稳定运行,各项工作成效明显,为“十四五”全省外汇管理工作起稳了步、开好了头。 会议强调,2022年,河南省外汇管理系统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十九届历次全会、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全国人民银行暨外汇管理工作会议精神,在总局领导下,按照郑州中支党委统一部署,稳字当头、稳中求进,坚持党建统领,统筹平衡好促便利和防风险的关系,落实落细各项外汇管理改革举措,继续做好“六稳”“六保”工作,服务全省涉外经济高质量发展;强化底线思维,提升事中事后监管水平,防范跨境资金流动风险,维护辖内外汇市场稳定有序;严格依法行政,严格内部管理,加强人才队伍建设,推动全省外汇管理工作高质量发展。 会议部署了2022年全省外汇管理重点工作。一是坚持党建统领,深化党建业务融合,推进全面从严治党持续深入。二是畅通外汇便利化政策传导机制,深化外汇领域改革,提升跨境贸易投资便利化水平,服务河南内陆开放高地建设。三是坚持底线思维,强化跨境资金流动监测分析预警,提升事中事后专业精准监管水平,严厉打击实质性违法违规行为,维护外汇市场稳定有序。四是敬业担当、勇于作为,筑牢工作基础,提高前瞻性分析研究水平,加强全省外汇管理人才队伍建设,凝心聚力促进规范高效履职。 国际收支处、经常项目管理处、资本项目管理处主要负责人在郑州主会场参会。各市中心支局局领导,国际收支科、外汇管理科主要负责人在当地分会场参会。 2022-01-10/henan/2022/0110/108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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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外汇市场交易行为规范指引》的通知 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各全国性中资银行,中国外汇交易中心、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 为进一步规范外汇市场交易行为,推动外汇市场健康发展,国家外汇管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32号)等法律法规,制定了《外汇市场交易行为规范指引》,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国家外汇管理局各分局、外汇管理部接到本通知后,应及时转发辖区内具备结售汇业务资格的金融机构以及货币经纪公司。执行中如遇问题,请及时与国家外汇管理局国际收支司联系。 特此通知。 附件:外汇市场交易行为规范指引 国家外汇管理局 2021年11月26日 2021-12-15/henan/2021/1215/1078.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