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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 引 號:
- 00013319-6-2026-00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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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分 類:
- 其他 資本項目管理 各類社會公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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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 源:
- 國家外匯管理局天津市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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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布日期:
- 2026-0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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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名 稱:
- 資本項目外匯政策問答案例(四十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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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 號:
資本項目外匯政策問答案例(四十二)
國有企業、中央企業或中央企業授權的集團成員公司被分配境外衍生業務額度後應當如何辦理外匯登記?
根據《國家外匯管理局關於印發〈資本項目外匯業務指引(2024年版)〉的通知》(匯發〔2024〕12號)4.6.4審核原則第2條:將額度分配給成員公司的中央企業應先到其所在地外匯局辦理變更登記,然後被分配額度的成員公司應在額度分配或調整後5個工作日內到其所在地外匯局辦理相關登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