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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  引  號:
    00013319-6-2024-00112
  • 分       類:
    通知  國際收支統計與結售匯管理  各類社會公眾
  • 來       源:
    國家外匯管理局
  • 發布日期:
    2024-04-30
  • 名       稱:
    (已修改)國家外匯管理局關於印發《銀行辦理結售匯業務管理辦法實施細則》的通知
  • 文       號:
    匯發[2014]53號
(已修改)國家外匯管理局關於印發《銀行辦理結售匯業務管理辦法實施細則》的通知

國家外匯管理局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分局、外匯管理部,深圳、大連、青島、廈門、寧波市分局;各全國性中資銀行:

為便利銀行辦理結售匯業務,根據《銀行辦理結售匯業務管理辦法》(中國人民銀行令[2014]2號),國家外匯管理局制定了《銀行辦理結售匯業務管理辦法實施細則》(見附件1)。本細則自201511日起實施,附件2所列檔案和條款同時廢止。請遵照執行。

國家外匯管理局各分局、外匯管理部接到本通知後,應及時轉發轄內中心支局、支局和中外資銀行。執行中如遇問題,請及時與國家外匯管理局國際收支司聯繫。聯繫電話:010-6840231368402385

特此通知。

 

註:根據《國家外匯管理局關於廢止和失效15件外匯管理規範性檔案及調整14件外匯管理規範性檔案條款的通知》(匯發〔20238號)附件3《國家外匯管理局予以刪除、修改的14件外匯管理規範性檔案中部分條款》,以下內容已被修改:《銀行辦理結售匯業務管理辦法實施細則》(匯發〔201453號印發)第四十九條第(一)項修改為“(一)集中管理行及納入集中管理的分支行,應在集中管理決定實施前10個工作日內分別向各自所在地外匯局報備”、第(三)項中的“集中管理行及新增分支行應提前10個工作日內分別向各自所在地外匯分局報備”修改為“集中管理行及新增分支行應在新增決定實施前10個工作日內分別向各自所在地外匯局報備”。

被廢止:第四十九條第(二)項。

 

附件:1.銀行辦理結售匯業務管理辦法實施細則

      2.廢止外匯管理法規

 

 

                              國家外匯管理局

                              20141225

 

附件1:銀行辦理結售匯業務管理辦法實施細則

附件2:廢止外匯管理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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