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一:支付機構為境外主體提供外匯結算服務時,應如何審核?
答:根據《國家外匯管理局關於印發<支付機構外匯業務管理辦法>的通知》(匯發〔2019〕13號)的有關規定,支付機構為境內的境外主體提供外匯結算服務時,應對其身份進行分類標識,相關外匯業務按現行有關規定辦理。如,支付機構為境外個人辦理經常項目合法人民幣收入購匯用於網路購物等消費支付,應憑境外個人本人身份證件和有交易額的相關證明材料(含稅務憑證)辦理。
問題二:銀行開展跨境電商外匯業務或支付機構開展外匯業務,可否與境外支付機構或銀行合作?
答:可以。根據《國家外匯管理局關於印發<支付機構外匯業務管理辦法>的通知》(匯發〔2019〕13號)的有關規定, 銀行開展跨境電商外匯業務或支付機構開展外匯業務,可與符合當地法律要求的境外支付機構或銀行合作。但不得協助所合作的境外支付機構或銀行在境內違規展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