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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  引  號:
    K2366987-X-2024-00112
  • 分       類:
  • 來       源:
  • 發布日期:
    2024-03-13
  • 名       稱:
    外匯政策問答(30)
  • 文       號:
外匯政策問答(30)

問:請問《國家外匯管理局關於進一步促進跨境貿易投資便利化的通知》第五條中銀行和支付機構如何把握小微跨境電商企業年度貨物貿易收匯或付匯累計金額低於20萬美元這一要求?

答:支付機構或銀行按照《國家外匯管理局關於印發<支付機構外匯業務管理辦法>的通知》(匯發〔2019〕13號)為小微跨境電商企業辦理貨物貿易外匯收支業務時,可按照以下原則把握:一是通過支付機構或銀行自身電子化業務系統監測跨境電商企業在本機構年度內辦理的貨物貿易收匯或付匯情況,對於年度貨物貿易收匯或付匯累計金額低於等值20萬美元的小微跨境電商企業,可不要求其辦理“貿易外匯收支企業”名錄。二是外匯局將按月向支付機構和銀行通知年度內貨物貿易收匯或付匯累計金額超過等值20萬美元的非名錄企業名單,支付機構和銀行可將上述名單與自身企業客戶名單進行核對,並提示從事貨物貿易跨境電商的企業客戶在公布名單之日起1個月內辦理“貿易外匯收支企業”名錄。未來,支付機構和銀行可通過介面等方式與外匯局聯網,實現非名錄企業名單通過系統自動傳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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