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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  引  號:
    78116973-X-2018-00031
  • 分       類:
    其他  資本項目管理  各類社會公眾
  • 來       源:
    國家外匯管理局
  • 發布日期:
    2018-06-13
  • 名       稱:
    《國家外匯管理局關於境外交易者和境外經紀機構從事境內特定品種期貨交易外匯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匯發〔2015〕35號)政策問答(第二期)
  • 文       號:
《國家外匯管理局關於境外交易者和境外經紀機構從事境內特定品種期貨交易外匯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匯發〔2015〕35號)政策問答(第二期)

1、境外交易者、境外經紀機構在境內開立的專用期貨結算賬戶,能否適用於不同境內特定品種期貨交易的結算?

答:根據《國家外匯管理局關於境外交易者和境外經紀機構從事境內特定品種期貨交易外匯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匯發〔2015〕35號)附件1境外交易者、境外經紀機構從事境內特定品種期貨交易相關外匯賬戶收支範圍的相關規定,外匯專用期貨結算賬戶的支出範圍包含“匯往其在其他存管銀行開立的同名外匯專用期貨結算賬戶的外匯資金”,收入範圍包含“從其在其他存管銀行開立的同名外匯專用期貨結算賬戶匯入的外匯資金”。境外交易者、境外經紀機構開立的外匯專用期貨結算賬戶可用於辦理不同境內特定品種期貨交易相關的資金收付、匯兌及劃轉。相關業務操作應遵從期貨交易結算制度和規則辦理。

 

2、境外交易者、境外經紀機構參與多個境內特定品種期貨交易時,不同特定品種之間的盈虧是否可以辦理軋差結售匯?

答:通過同一境內期貨公司會員交易境內多個特定品種的同一境外交易者或境外經紀機構,該境內期貨公司會員可以為其在不同特定品種間的交易盈虧、手續費等進行淨額結算,並根據實際結果辦理結匯、購匯;有關淨額結算、結匯、購匯的時限及方式、補足資金缺口的操作等遵從期貨交易結算制度和規則辦理。

 

3、境外交易者、境外經紀機構參與境內特定品種期貨交易,持有標準倉單對應的倉儲費,由交易所、會員代收的,結匯應如何辦理?應使用何種結匯代碼?如何進行結匯數據報送?倉儲費相關的資金劃轉,應當如何進行涉外收付款申報?應使用何種涉外收支交易編碼?

    答:境外交易者、境外經紀機構參與境內特定品種期貨交易,持有標準倉單對應的倉儲費,屬於與境內特定品種期貨交易相關的款項。倉儲費由會員、交易所進行代收代轉的,期貨保證金存管銀行應根據境外交易者、境外經紀機構、會員從事境內特定品種期貨交易的實際結果,辦理交易涉及倉儲費結匯,結匯的時限和方式遵從現行期貨交易結算制度和規則辦理,期貨保證金存管銀行按照《國家外匯管理局關於境外交易者和境外經紀機構從事境內特定品種期貨交易外匯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匯發〔2015〕35號)政策問答(第一期)中第五條的要求,進行結匯數據報送

境外交易者或境外經紀機構通過銀期轉賬將其資金從境內專用期貨結算賬戶(NRA)劃入境內期貨公司保證金賬戶時,境內會員期貨公司收到的境外交易者、境外經紀機構提交的倉儲費,如能夠單獨區分,應申報為“228050-貨物或服務交易傭金及相關服務”。

 

4、已經根據某一家交易所會員證書,辦理“貿易外匯收支企業名錄”的境內期貨公司會員,在為境外交易者、境外經紀機構提供其他交易所的特定品種交割貨款結算服務,還需要辦理哪些手續?交易所新增特定品種的提供交割貨款結算服務時,應如何辦理?

    答:已經提交某一家交易所會員證書,辦理“貿易外匯收支企業名錄”的境內期貨公司會員,為境外交易者、境外經紀機構提供其他交易所的特定品種交割貨款結算服務,無需再辦理“貿易外匯收支企業名錄”手續,可持該新增交易所頒發的會員證書,在會員所在地外匯局進行報備。境內期貨公司會員為境外交易者、境外經紀機構提供原交易所新增特定品種的交割貨款結算服務,無需向當地外管局報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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