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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  引  號:
    00248413-3-2024-00057
  • 分       類:
    通知  各類社會公眾
  • 來       源:
    國家外匯管理局浙江省分局
  • 發布日期:
    2019-07-19
  • 名       稱:
    浙江省分局現行有效的規範性檔案3:國家外匯管理局浙江省分局關於在中國(浙江)自由貿易試驗區內開展相關外匯創新業務的通知
  • 文       號:
浙江省分局現行有效的規範性檔案3:國家外匯管理局浙江省分局關於在中國(浙江)自由貿易試驗區內開展相關外匯創新業務的通知

舟山市中心支局

為進一步加強外匯管理對實體經濟的支援,經國家外匯管理局批覆同意,現就在中國(浙江)自由貿易試驗區(以下簡稱“自貿區”)內開展外匯創新業務相關工作通知如下:

一、允許在自貿區內開展以下外匯創新業務

(一)試點實施資本項目外匯收入支付便利化業務(操作指引見附件1)。

(二)自貿區內企業可在我分局轄內任一銀行辦理境內直接投資基本資訊登記、變更與註銷手續。

(三)自貿區內非投資性外商投資企業在真實、合規的前提下,可按實際投資規模將資本項目外匯收入或結匯所得人民幣資金依法用於境內股權投資。

(四)自貿區內已確定選擇“投注差”模式借用外債的企業,可調整為以跨境融資宏觀審慎管理模式借用外債,一經調整不得變更。

(五)放寬企業跨境融資簽約幣種、提款幣種、償還幣種必須一致的要求,自貿區內企業提款幣種和償還幣種與簽約幣種可以不一致,但提款幣種和償還幣種應保持一致。

(六)自貿區內企業的外債註銷登記業務可由我分局轄內任一銀行直接辦理,取消企業辦理該業務的時間限定(操作指引見附件2)。

二、相關工作要求

(一)你市中心支局應要求自貿區內開展外匯試點業務的企業留存相關業務材料,以備銀行和外匯局事後監督查驗。除另有規定外,機構應留存充分證明所涉業務真實、合法的相關檔案和單證(含電子單證)等5年備查。

(二)你市中心支局應當要求轄內開展外匯試點業務的銀行遵循行業自律要求深入進行盡職調查,依法辦理業務,並加強事後監督。發現相關業務或辦理主體存在異常或可疑情況的,應及時向你市中心支局報告。

(三)你市中心支局應在促進貿易投資便利化的同時,切實採取措施防範跨境資金流動風險。一是完善工作機制,依法對自貿區相關外匯業務進行具體管理,開展統計監測和分析,對異常或可疑情況進行風險提示。二是每半年首月12日前向我分局報送前半年度自貿區業務情況報告。包括但不限於跨境收支、結售匯數據及同比環比分析(應區分本外幣數據;分析重點交易項目對自貿區數據的貢獻度;分析所轄自貿區數據對全轄數據的貢獻度等);是否存在異常情況及原因分析;其他需說明的情況。三是適時對自貿區相關業務辦理情況進行核查檢查,依法查處涉嫌違規行為。對於違規辦理業務的銀行,你市中心支局可視情節要求其暫停試點相關業務並予以整改或取消其試點資格。

 

聯繫人:

浙江省分局國際收支處   高立軍  0571-87686423

浙江省分局經常項目處   葛晉亮  0571-87686104

浙江省分局資本項目處   吳曉勇  0571-87686433

 

附件:1.資本項目外匯收入支付便利化業務操作指引

      2.非銀行債務人外債註銷登記業務操作指引

 

 

 國家外匯管理局浙江省分局

2019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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