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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 引 號:
- 01511414-X-2015-00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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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分 類:
- 資本項目管理 通知 各類社會公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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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 源:
- 國家外匯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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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布日期:
- 2015-04-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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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名 稱:
- 國家外匯管理局關於改革外商投資企業外匯資本金結匯管理方式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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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 號:
- 匯發[2015]19號
國家外匯管理局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分局、外匯管理部,深圳、大連、青島、廈門、寧波市分局:
為進一步深化外匯管理體制改革,更好地滿足和便利外商投資企業經營與資金運作需要,國家外匯管理局決定在總結前期部分地區試點經驗的基礎上,在全國範圍內實施外商投資企業外匯資本金結匯管理方式改革。為保證此項改革的順利實施,現就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外商投資企業外匯資本金實行意願結匯
外商投資企業外匯資本金意願結匯是指外商投資企業資本金賬戶中經外匯局辦理貨幣出資權益確認(或經銀行辦理貨幣出資入賬登記)的外匯資本金可根據企業的實際經營需要在銀行辦理結匯。外商投資企業外匯資本金意願結匯比例暫定為100%。國家外匯管理局可根據國際收支形勢適時對上述比例進行調整。
在實行外匯資本金意願結匯的同時,外商投資企業仍可選擇按照支付結匯制使用其外匯資本金。銀行按照支付結匯原則為企業辦理每一筆結匯業務時,均應審核企業上一筆結匯(包括意願結匯和支付結匯)資金使用的真實性與合規性。
外商投資企業外匯資本金境內原幣劃轉以及跨境對外支付按現行外匯管理規定辦理。
二、外商投資企業外匯資本金意願結匯所得人民幣資金納入結匯待支付賬戶管理
外商投資企業原則上應在銀行開立一一對應的資本項目-結匯待支付賬戶(以下簡稱結匯待支付賬戶),用於存放意願結匯所得人民幣資金,並通過該賬戶辦理各類支付手續。外商投資企業在同一銀行網點開立的同名資本金賬戶、境內資產變現賬戶和境內再投資賬戶可共用一個結匯待支付賬戶。外商投資企業按支付結匯原則結匯所得人民幣資金不得通過結匯待支付賬戶進行支付。
外商投資企業資本金賬戶的收入範圍包括:外國投資者境外匯入外匯資本金或認繳出資(含非居民存款賬戶、離岸賬戶、境外個人境內外匯賬戶出資),境外匯入保證金專用賬戶劃入的外匯資本金或認繳出資;本賬戶合規划出後劃回的資金,同名資本金賬戶劃入資金,因交易撤銷退回的資金,利息收入及經外匯局(銀行)登記或外匯局核準的其他收入。
資本金賬戶的支出範圍包括:經營範圍內結匯,結匯劃入結匯待支付賬戶,境內原幣劃轉至境內劃入保證金專用賬戶、同名資本金賬戶、委託貸款賬戶、資金集中管理專戶、境外放款專用賬戶、境內再投資專用賬戶的資金,因外國投資者減資、撤資匯出,經常項目對外支付及經外匯局(銀行)登記或外匯局核準的其他資本項目支出。
結匯待支付賬戶的收入範圍包括:由同名或開展境內股權投資企業的資本金賬戶、境內資產變現賬戶、境內再投資賬戶結匯劃入的資金,由同名或開展境內股權投資企業的結匯待支付賬戶劃入的資金,由本賬戶合規划出後劃回的資金,因交易撤銷退回的資金,人民幣利息收入及經外匯局(銀行)登記或外匯局核準的其他收入。
結匯待支付賬戶的支出範圍包括:經營範圍內的支出,支付境內股權投資資金和人民幣保證金,劃往資金集中管理專戶、同名結匯待支付賬戶,償還已使用完畢的人民幣貸款,購付匯或直接對外償還外債,外國投資者減資、撤資資金購付匯或直接對外支付,購付匯或直接對外支付經常項目支出及經外匯局(銀行)登記或外匯局核準的其他資本項目支出。
結匯待支付賬戶內的人民幣資金不得購匯劃回資本金賬戶。由結匯待支付賬戶划出用於擔保或支付其他保證金的人民幣資金,除發生擔保履約或違約扣款的,均需原路劃回結匯待支付賬戶。
三、外商投資企業資本金的使用應在企業經營範圍內遵循真實、自用原則
外商投資企業資本金及其結匯所得人民幣資金不得用於以下用途:
(一)不得直接或間接用於企業經營範圍之外或國家法律法規禁止的支出;
(二)除法律法規另有規定外,不得直接或間接用於證券投資;
(三)不得直接或間接用於發放人民幣委託貸款(經營範圍許可的除外)、償還企業間借貸(含第三方墊款)以及償還已轉貸予第三方的銀行人民幣貸款;
(四)除外商投資房地產企業外,不得用於支付購買非自用房地產的相關費用。
四、便利外商投資企業以結匯資金開展境內股權投資
除原幣劃轉股權投資款外,允許以投資為主要業務的外商投資企業(包括外商投資性公司、外商投資創業投資企業和外商投資股權投資企業),在其境內所投資項目真實、合規的前提下,按實際投資規模將外匯資本金直接結匯或將結匯待支付賬戶中的人民幣資金劃入被投資企業賬戶。
上述企業以外的一般性外商投資企業以資本金原幣劃轉開展境內股權投資的,按現行境內再投資規定辦理。以結匯資金開展境內股權投資的,應由被投資企業先到註冊地外匯局(銀行)辦理境內再投資登記並開立相應結匯待支付賬戶,再由開展投資的企業按實際投資規模將結匯所得人民幣資金劃往被投資企業開立的結匯待支付賬戶。被投資企業繼續開展境內股權投資的,按上述原則辦理。
五、進一步規範結匯資金的支付管理
(一)外國投資者、外商投資企業及其他相關申請主體應按規定如實向銀行提供相關真實性證明材料,並在辦理資本金結匯所得人民幣資金的支付使用(包括外匯資本金直接支付使用)時填寫《直接投資相關賬戶資金支付命令函》(見附件)。
(二)銀行應履行“了解客戶”、“了解業務”、“盡職審查”等展業原則,在為外商投資企業辦理資本金對外支付及結匯所得人民幣資金支付時承擔真實性審核責任。在辦理每一筆資金支付時,均應審核前一筆支付證明材料的真實性與合規性。銀行應留存外商投資企業外匯資本金結匯及使用的相關證明材料5年備查。
銀行應按照《國家外匯管理局關於發布<金融機構外匯業務數據採集規範(1.0版)>的通知》(匯發[2014]18號)的要求,及時報送與資本金賬戶、結匯待支付賬戶(賬戶性質代碼2113)有關的賬戶、跨境收支、境內劃轉、賬戶內結售匯等資訊。其中,結匯待支付賬戶與其他人民幣賬戶之間的資金劃轉,應通過填寫境內收付款憑證報送境內劃轉資訊,並在“發票號”欄中填寫資金用途代碼(按照匯發[2014]18號檔案中“7.10結匯用途代碼”填寫);除貨物貿易核查項下的支付,其他劃轉的交易編碼均填寫為“929070”。
(三)對於企業確有特殊原因暫時無法提供真實性證明材料的,銀行可在履行盡職審查義務、確定交易具備真實交易背景的前提下為企業辦理相關支付,並應於辦理業務當日通過外匯局相關業務系統向外匯局提交特殊事項備案。銀行應在支付完畢後20個工作日內收齊並審核企業補交的相關證明材料,並通過相關業務系統向外匯局報告特殊事項備案業務的真實性證明材料補交情況。
對於外商投資企業以備用金名義使用資本金的,銀行可不要求其提供上述真實性證明材料。單一企業每月備用金(含意願結匯和支付結匯)支付累計金額不得超過等值10萬美元。
對於申請一次性將全部外匯資本金支付結匯或將結匯待支付賬戶中全部人民幣資金進行支付的外商投資企業,如不能提供相關真實性證明材料,銀行不得為其辦理結匯、支付。
六、其他直接投資項下外匯賬戶資金結匯及使用管理
境內機構開立的境內資產變現賬戶和境內再投資賬戶內資金結匯參照外商投資企業資本金賬戶管理。
境內個人開立的境內資產變現賬戶和境內再投資賬戶,以及境內機構和個人開立的境外資產變現賬戶可憑相關業務登記憑證直接在銀行辦理結匯。
外國投資者前期費用賬戶資金結匯按支付結匯原則辦理。
境外匯入保證金專用賬戶和境內劃入保證金專用賬戶內的外匯資金不得結匯使用。如發生擔保履約或違約扣款的,相關保證金應劃入接收保證金一方經外匯局(銀行)登記後或外匯局核准開立的其他資本項目外匯賬戶並按照相關規定使用。
上述直接投資項下賬戶內利息收入和投資收益均可在本賬戶內保留,然後可憑利息、收益清單劃入經常項目結算賬戶保留或直接在銀行辦理結匯及支付。
七、進一步強化外匯局事後監管與違規查處
(一)外匯局應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匯管理條例》、《外國投資者境內直接投資外匯管理規定》等有關規定加強對銀行辦理外商投資企業資本金結匯和使用等業務合規性的指導和核查。核查的方式包括要求相關業務主體提供書面說明和業務材料、約談負責人、現場查閱或複製業務主體相關資料、通報違規情況等。對於嚴重、惡意違規的銀行可按相關程序暫停其資本項目下外匯業務辦理,對於嚴重、惡意違規的外商投資企業等可取消其意願結匯資格,且在其提交書面說明函並進行相應整改前,不得為其辦理其他資本項下外匯業務。
(二)對於違反本通知辦理外商投資企業資本金結匯和使用等業務的外商投資企業和銀行,外匯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匯管理條例》及有關規定予以查處。
八、其他事項
本通知自2015年6月1日起實施。此前規定與本通知內容不一致的,以本通知為準。《國家外匯管理局綜合司關於完善外商投資企業外匯資本金支付結匯管理有關業務操作問題的通知》(匯綜發[2008]142號)、《國家外匯管理局綜合司關於完善外商投資企業外匯資本金支付結匯管理有關業務操作問題的補充通知》(匯綜發[2011]88號)和《國家外匯管理局關於在部分地區開展外商投資企業外匯資本金結匯管理方式改革試點有關問題的通知》(匯發[2014]36號)同時廢止。
國家外匯管理局各分局、外匯管理部接到本通知後,應及時轉發轄內中心支局、支局和銀行。執行中如遇問題,請及時向國家外匯管理局資本項目管理司反映。
附件:直接投資相關賬戶資金支付命令函
國家外匯管理局
2015年3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