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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  引  號:
    72698599-6-2014-00003
  • 分       類:
    管理資訊  外匯綜合管理  各類社會公眾
  • 來       源:
    國家外匯管理局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分局
  • 發布日期:
    2014-11-26
  • 名       稱:
    《跨國公司外匯資金集中運營管理規定》的政策解答(一)
  • 文       號:
《跨國公司外匯資金集中運營管理規定》的政策解答(一)

         

1問:《跨國公司外彙集中運營管理規定(試行)(匯發[2014]23號)發布後,《境內企業內部成員外匯資金集中運營管理規定》(匯發[2009]49號)文作廢嗎?

答:匯發[2009]49號繼續有效。如果資金池是基於匯發[2009]49號文搭建的,仍按原法規執行。如需調整為跨國公司資金集中運營,按照23號文備案。

 

2問:匯發[2014]23號第二條和第三條強調跨國公司應在所在地銀行開立國內、國際外匯資金賬戶,如何理解所在地?

答:23號文之所以規定國內、國際資金主賬戶應在主辦企業所在地銀行開立,主要是考慮所在地外匯局對試點企業的有效監管。所在地可以理解為主辦企業註冊所在省級區域。

 

3問:在企業只開立國際外匯資金主賬戶的情況下,該賬戶能否對境外成員企業進行集中收付匯及淨額軋差?能否與境內、外客戶發生經常項目下收付匯?

答:如只開立國際資金主賬戶,可以做境外成員企業間集中收付匯和軋差結算。但國際外匯資金主賬戶在功能及定位上與國內外匯資金主賬戶仍存在區別,不能與境內成員企業發生經常項目資金往來。境外成員企業如需與境內成員企業敘作經常項下集中收付匯及軋差淨額結算業務,應開立國內外匯資金主賬戶。        

 

4問:國際、國內資金主賬戶是否可以在不同銀行開立?

答:企業選擇雙賬戶結構(國內主、國際主同時開立)時,原則上在同一家銀行機構開立國際、國內主賬戶對應的賬戶體系,但可以在多家銀行(最多3家)開立多套類似賬戶體系。但如能滿足監管要求,也可以開在不同銀行。

 

5問:國際主賬戶多幣種之間是否可以自由進行外匯買賣、進行幣種轉換?

答:國際資金主賬戶為多幣種賬戶,不同幣種資金均可以納入。這些不同幣種賬戶間資金可以通過銀行進行買賣,也可以在實行外債規模管理的條件下調入國內資金主賬戶。但外幣不可在銀行辦理結匯。        

 

6問:國際資金主賬戶是否需繳納存款準備金?

答:根據人民銀行統一規定辦理。        

 

7問:參加跨國公司外匯資金集中收付匯及軋差結算的企業是否必須是境內外成員公司?是否可以包括供應鏈上下遊企業,如境外非成員企業?

答:境內應為成員公司,境外可以是成員公司之外的其他交易對手,如供應鏈上下遊企業等。        

         

8問:國內外匯資金主賬戶的資金投資理財產品的資金性質有無限制?理財產品是否應為保本型理財產品?是否可劃至他行投資理財產品?

答:資金性質並無限制,理財產品應為保本型理財產品,原則上應在國內資金主賬戶的開戶行投資理財產品。但在確保資金運用封閉、合規前提下,也可以購買其他銀行理財產品。        

         

9問:匯發[2014]23號第七條有關外匯收支規模1億美元應如何理解?

答:1億美元外匯收支規模中既包括經常項下收支,也包括資本項下收支。跨境人民幣收支規模可以折算為美元計入。

 

10問:匯發[2014]23號第九條規定特殊敏感行業不得參與及共用歸集的外債額度,這裡特殊敏感行業具體指那些行業?

: 跨國公司外匯資金集中運營管理政策是以支援實體經濟為基本原則,對於擔保、諮詢等非實體行業及房地產等敏感性行業原則上應不得參與共用歸集外債額度。融資租賃公司可以參加共用外債額度,具體額度由所在地分局根據當地外匯收支形勢等確定。

         

11問:國際外匯資金主賬戶投資有無額度限制,該透支是否也可用於境外放款?

答:23號文未對該賬戶投資進行額度限制。該賬戶透支可以用於境外放款及其他目的。

         

12問:匯發[2014]23號第十五條透支資金只能用於對外支付,這裡對外支付是否也包括境內成員公司因在他行有對境外支付需求的劃轉?

答:如果主辦企業有在他行對境外的支付需求,是可以進行同名劃轉,但如境內成員公司有同樣需求,須將資金池資金按照資金來源性質從國內外匯資金主賬戶劃至資金池內成員公司對應的經常項目賬戶或者資本項目賬戶,再進行同名劃轉至他行。透支資金遵循同樣原則劃轉,前提是成員公司應保證劃往他行的透支資金用於對外支付。        

 

13問: 如果主辦企業在北京,是否允許成員公司在所在地合作銀行的其他分行開立賬戶併入資金池內,而成員公司無須一定要在主辦企業所在地銀行開立賬戶?

:是的。但是主辦企業代替成員公司在國內資金主賬戶的收支申報應在主辦企業所在地完成。

 

14問:根據23號檔案第七條,十三條,二十八條的要求,主辦企業和成員企業均為從事貿易的企業,且進入名錄的A類企業。但對於不從事貿易,僅從事服務貿易的企業是否意味沒有辦法成為主辦企業或成員企業?

答:對於僅從事服務貿易類企業將不受以上條款約束。        

         

15問:23號文第十九條有關外債簽約登記,在首筆外債資金入賬前,提交的合同是否針對此筆外債?該合同是否應由成員企業共同簽訂的一個框架合同,針對今後由境外成員公司劃入國際資金主賬戶資金的約定呢? 以後的資金入賬,是否還需要做外債簽約登記手續?

答:首筆外債簽約登記應在入賬前完成,提交境內外成員之間的框架性借款合同,之後如無重大事項變更,從境外成員公司融入的資金,可以直接入賬;如果外債資金來源於第三方或債權人、幣種發生變化,應在入賬前逐筆到外匯局進行外債簽約登記。        

 

16問:如果一境內成員公司沒有貢獻任何外債額度,該境內成員公司是否享受主辦企業歸集的外債額度?

答: 沒有貢獻任何外債額度的境內成員企業可以按《規定》要求使用主辦企業歸集的外債額度內借用的外債資金。        

 

17問:外債額度的部分集中,是指以成員公司為單位進行劃分是否集中,還是成員公司本身的外債也可部分集中、部分不集中?

答:兩種情況都可以。外債額度的部分集中,可以將境內成員企業的尚可使用外債額度全部集中,也可以集中境內成員企業的部分尚可使用外債額度。        

 

18問:企業辦理外債和對外放款業務後,可否辦理外債和對外放款資金保值業務?對外放款可否償還人民幣?

答:可以,需要滿足真實交易背景要求。在符合人民銀行政策要求的前提下,對外放款可以用境外合法獲得的人民幣償還。        

         

19問:第22條有關意願結匯。企業和銀行是否有真實申報和審核國內外匯資金主賬戶內資金性質以便辦理後續結匯手續的義務?

答:有義務。企業有義務如實披露資金性質;銀行應對企業申報進行相應審核,確保資金性質的準確性。        

 

20問:對意願結匯後資金使用的單據審核, 銀行是否可自行確定審核單據的一或兩種以上?如合同,或發票(必要時進行網上發票核查), 或支付清單。

答:銀行應按照真實性原則和展業三原則,審核相關單據辦理支付。        

         

21問:外商直接投資項下外匯資金、外債資金結匯進入主辦企業的結匯待支付賬戶後,是否可以在境內成員企業間統一調度使用?

答:主辦企業結匯後,人民幣資金可以在境內成員企業間統一調度使用。主辦企業可以將結匯後的人民幣資金下撥給境內成員企業單獨開立的資本項目--結匯待支付賬戶,也可以從主辦企業的資本項目--結匯待支付賬戶直接支付給第三方。

 

22問:對於國內外匯資金主賬戶內成員A直接投資項下資金,結匯後提供給成員B使用後,B償還給A的資金可否再按資本金管理方式辦理結匯?

答:資本金原則上應結匯一次。如資本金或其結匯資金共用使用,區分成員企業償還資金的性質分別處理,如償還資金為經常項目資金,按經常項目管理規定辦理,不再屬於資本金結匯;如償還資金為資本項目資金,按照資本項目管理規定辦理;屬於資本金的,仍需遵守資本金結匯管理規定。        

 

23問:直投項下資金、外債資金實現意願結匯後,所得人民幣是否可以存定期或者購買理財產品?

答:直投項下資金、外債意願結匯後,可以存定期、購買保本型理財產品。        

 

24問:人民幣專用存款賬戶是否允許成員公司零星費用支出?

答:可以,由銀行按照真實性原則和展業三原則,審核並留存成員公司相關單據辦理。        

 

25問:如果成員公司因特殊原因需通過他行的同名人民幣賬戶進行支付,是否可以將人民幣專用存款賬戶資金劃至他行同名人民幣賬戶?

答: 人民幣專用存款賬戶(結匯待支付賬戶)屬於專戶管理,原則上不得通過開戶行或他行的同名人民幣賬戶進行支付。        

 

26問:對於成員之間基於真實貿易背景的支付,是否允許將人民幣專用存款賬戶資金劃至交易對手,即另一家成員企業?

答:允許。但銀行應按照真實性原則和展業三原則,審核並留存相關單據後辦理。        

 

27問:如果成員企業不在國內外匯資金主賬戶內對直接投資項下的資金進行結匯,退回原直接投資項下賬戶(屬於資金池內賬戶)進行結匯,是否仍享受意願結匯?

答:退回成員公司直接投資項下賬戶進行結匯,不能享受意願結匯,其結匯仍按現行法規執行。        

 

28問:成員公司是否可將國內外匯資金主賬戶資金下劃至池內其經常項目賬戶後進行結匯?該資金是否也可劃入他行同名賬戶進行結匯?

答:經常項下資金從國內外匯資金主賬戶劃至池內成員公司的經常項目賬戶結匯,也可劃至他行同名賬戶進行結匯,但前提是企業和銀行能夠確保來源於國內外匯主賬戶資金性質為待劃入的經常項目外匯資金。        

 

29問:國內外匯資金主賬戶資金是否可劃至具有結售匯銀行資格的銀行進行結售匯?

答:開戶行可以和結匯行不同,但如結匯資金為直接投資項下資金及外債資金,銀行應確保結匯資金在當天或第二天劃回主辦企業合作銀行開立的人民幣專用存款賬戶。        

 

30問:第十五條允許國內、國際資金主賬戶可根據業務需要下設分賬戶。請問國內外匯資金主賬戶項下設分賬戶有哪些情況?國際外匯資金主賬戶項下設分賬戶也有哪些情況?

答:允許國內、國際外匯資金主賬戶管理設立分賬戶,主要是為了便於跨國公司根據自身的資金集中管理的特點,分性質、分企業進行管理。國內外匯資金主賬戶下根據歸集資金的性質不同,可分別開設主辦企業經常項目分賬戶、資本項目分賬戶等。或以歸集的境內成員企業的名義開設分賬戶。國際外匯資金主賬戶可以歸集的境外成員企業的名義開設分賬戶。也可以是不同幣種的賬戶。        

 

31問:一些跨國公司既有子公司,也有分公司,但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資格,如何解決分公司對業務的需求呢?

答:分公司也可以進入資金池,參照子公司辦理。        

 

32問:如果境內外一家企業只設立分公司(國內或國外),是否可以申請資金集中運營管理?

答:可以按照法規要求申請資金集中運營管理。        

 

33問:主辦企業在進行外匯資金集中運營管理使用國內外匯資金主賬戶時,貨物貿易出口收入是否需進入待核查賬戶?

答:無需進入待核查賬戶。        

 

34問:有關第三十八條,如何理解單一企業集團?

答:單一企業集團是指要麼僅有境內成員公司,要麼是僅有境外成員公司的企業集團,雖然不符合在境內外均有成員企業的跨國公司概念,但仍可以按《規定》辦理相關業務。        

 

35問:第三十八條規定成員企業之間可直接劃轉資金,無需先上劃至國內外匯資金主賬戶,再下劃至成員企業,這是否意味資金池內賬戶間可以自由劃轉?

答: 第三十八條規定是指成員企業之間通過主辦企業進行的委託貸款,可不用將資金上劃至主辦企業,再由主辦企業發放貸款,可由成員企業間直接劃轉資金。這並不意味著賬戶間自由劃轉。        

 

36問:第三十八條規定跨國公司資金集中運營管理框架下委託貸款,應遵守有關境內外匯貸款管理規定,無須開立並通過實體外匯賬戶辦理相關業務,這裡實體外匯賬戶指的是什麼?        

答:這裡實體外匯賬戶是指匯發[2009]49號文中的外匯委託貸款專戶或外匯委託貸款子賬戶,企業和銀行可根據管理需求視情況決定是否開立外匯委託貸款專戶。

 

37問:跨國公司有AB二家境內成員企業,其中A公司有收匯,要結匯,而B公司只有人民幣,需要購匯後付匯,問跨國公司是否可以直接內部相抵後,向銀行提出差額部分的結匯或購匯的申請?

答:目前,相關法規只允許財務公司可以申請結售匯資格,企業自身不能做內部結售匯。        

 

38問:關於第四十條備案。現有客戶如要求按新的法規簡化審核材料,或現有企業要求變更賬戶框架的,如要求由兩類賬戶變更為一類賬戶的,或6月1日後備案的企業運營當中出現賬戶方案變更的,是否要向外管局備案?

答:以上三種情況如不涉及業務種類變更的,跨國公司無須備案。但銀行和企業要相應調整內部控制。        

         

39問:隨著外匯改革的深入,未來時間內有些政策若是更優於23號檔案規定,企業是否可以直接享受最新政策?

答:採取必要的備案手續後,可以享受最新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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